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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TX-721-101

2023-12-01 - 2028-12-31

Phase 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STX-721 首次應用於帶有 EGFR 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的人體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corpion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帶有 EGFR 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STX-721 是一種生物可利用的小分子口服抑制劑,可針對廣泛的 EGFR 或 HER2 活化 ex20ins 突變。STX-721 對於NSCLC中大部分常見的 ex20ins 突變具有高度選擇性。STX-721 在體外對 EGFR ex20ins 突變選擇性優於野生型 EGFR。此外,與 mobocertinib 和其他試驗用抗 EGFR ex20ins 製劑相比,STX-721 在相關腫瘤模型的體內和體外中,表現出較優異的抗增殖和抗腫瘤效果。這些觀察結果指出STX-721具有較優異的臨床效益風險特性,並為其臨床試驗提供支持。 這項 1/2 期臨床試驗的初步重點在於建立安全特性、確定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探討藥物動力學 (PK) 暴露量和藥效學特性,並評估 STX-721 在帶有 EGFR/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HER2) ex20ins 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中的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STX-721

主成份

STX-721
STX-721
STX-721

劑型

110

劑量

10mg
30mg
150mg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確定 STX-721 在表達 EGFR 和 HER2 激活突變的 NSCLC 參與者中的最佳生物活性劑量 (optimally biologically active dose; OBD) 和最大耐受劑量 (maximum tolerated dose ; MTD)

第 2 部分:RP2D 選擇
確定 STX-721 在表達帶有 ex20ins 突變的 EGFR 的 NSCLC 參與者中的推薦 2 期劑量 (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RP2D)

第 3 部分:劑量擴展
評估在 RP2D 表達 EGFR ex20ins 的 NSCLC 參與者中施用的 STX-721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第 3 B/C 期或第 4 期 NSCLC,且不符合接受根除治療性手術或化學放射療法的資格。
2. 使用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的
次世代定序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檢測,或者在符合歐洲指令規範 (Conformité
Européenne , CE) 標記或符合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 (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s, CLIA) 認證標準或類似認證之實驗室中的常規臨床檢測,最近的腫瘤基因特性檢
測結果確認具有下列其中一種經確立的突變。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 EGFR ex20ins 和其他激酶活化區域突變
− HER2 ex20ins 和其他激酶活化區域突變
第 2 部分(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RP2D) 選擇)和第 3 部分(劑量擴展):
− EGFR ex20ins 突變
3. 具文件證明的腫瘤惡化(依據放射學影像)
附註:試驗主持人根據其判斷認定在接受最近的全身性療法後快速惡化的參與者,不應納入。
4.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已接受所有核准使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的療法,除非參與者由試驗醫師評估為不再符合資格。
第 2 部分(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RP2D) 選擇)和第 3 部分(劑量擴展):已接受至少 1 線、但不超過 2 線先前核准使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的療法,其中 1 線必須為含鉑類化療療程,除非有禁忌症(禁忌症原因應記錄於資格確認表中)。
5. 有新的或近期的腫瘤組織切片(若可行時,在篩選期時採集)或過去 10 年內採集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可用於基因體分析(有關基本組織要求,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附註:強烈建議提供在最近一次惡化或復發後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在第 1 部分期間,若無 (1) 近期的切片或 (2) 留存腫瘤組織檢體,試驗醫師將根據參與者的潛在風險,判定採集新腫瘤組織切片的必要性。若試驗醫師決定且記錄採集新的腫瘤組織切片會讓參與者暴露於不當安全性風險,將無需進行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6.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1 處可測量腫瘤病灶。
附註:只有在放射療法後有明確惡化徵象時,才可將曾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計入目標病灶。
7.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 ≥ 18 歲。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9. 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足夠器官功能:
血液學
血紅素 ≥ 9 g/dL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實驗室檢測參數
總膽紅素: 血清膽紅素 ≤ 1.5 ×ULN,或者若參與者資料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 3.0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血清 AST 或 ALT ≤ 3.0 × ULN。若參與者患有肝臟轉移,AST 和 ALT 為 ≤ 5 × ULN
肌酸酐清除率: 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依據 CKD-EPI 公式)
aPTT 和凝血酶原時間: 1.25 × 機構或實驗室供應商的正常值上限(請注意:若高
於ULN,則試驗主持人不得認定該升高具有臨床顯著性)。
升高 > 1.25 × ULN 時,若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且取得試
驗委託者醫療監測人同意,則允許納入
心臟
ECG:QTcF : 女性 ≤ 470 ms,男性 ≤ 450 ms
ECHO/MUGA:LVEF : ≥50%
10. 能夠理解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提供已經簽署和見證的書面受試者同意,並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11. 在進入試驗前,女性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或當地法規:
a. 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i. 停經後狀態:停經後狀態係定義為在沒有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下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在停經後範圍內,若濾泡刺激素濃度偏高(> 35 IU/L 或 mIU/mL)且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補充療法,可用於確認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無12 個月無月經,僅檢測一次濾泡刺激素並不足以判定。
ii. 永久絕育: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閉塞/結紮手術,以及雙側卵巢切除術。
b. 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female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FCBP),即:未符合上述不具生育能力條件的任何女性參與者,且:
i. 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服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30 天內,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和 1 種額外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
附註:可接受的屏障法包括保險套(男性或女性)加上或不加上殺精劑、子宮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
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範例包括:
ii. 與使用者無關的方法:與抑制排卵相關的植入式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禁慾。
附註:僅當禁慾定義為在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全部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方可認定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禁慾的可靠性需要根據試驗持續期間、和參與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進行評估。
iii. 依使用者而異的方法: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膚吸收荷爾蒙避孕劑;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口服或注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
附註:一般使用的失敗率可能與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的失敗率不同。使用方式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荷爾蒙避孕法可能會與試驗治療產生交互作用,而可能降低避孕方法的效果。
12. 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服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不捐贈卵子(卵、卵細胞)用於輔助生殖。
13.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篩選期時取得高敏感性血清 (乙型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驗孕陰性結果,且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取得尿液驗孕陰性結果。
14. 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期、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服用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不得哺乳。
15. 男性參與者(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和其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同意以下幾點:
a. 自篩選期起、於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 2 種避孕法(其中至少 1 種必須為屏障法 [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泡沫/凝膠/膜/乳膏/栓劑],另 1 種必須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如納入條件 11 所定義),且持續至服用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 30 天。
b. 自第 1 天起、直到最後一次服用試驗治療後至少 3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16. 男性參與者(已成功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和其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持續使用 1 種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加上殺精泡沫/凝膠/膜/乳膏/栓劑),並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試驗治療後 30 天內繼續使用。1. 無法吞嚥藥錠或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會嚴重影響腸胃功能的疾病、曾接受胃或小腸切除術、
有症狀的發炎性腸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或部分或完全性腸阻塞。
2. 具有已知帶有 EFGR ex20ins p.H773_V774insH 變異或任何 EGFR 激酶結構活化性突變,
且同時帶有 T790M 和/或 C797S 抗藥性突變的腫瘤。
3. 有組織學上與 NSCLC 不同之實體腫瘤或血液惡性腫瘤的病史(篩選前 ≤ 2 年內)。
附註:例外情況包括:子宮頸原位癌、表淺性非侵襲性膀胱腫瘤、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
素瘤皮膚癌,或由試驗醫師認定為已治癒且復發風險極低、並在由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同意
的任何惡性腫瘤。
4. 有腦部或脊椎轉移的症狀。
附註:例外情況包括:未治療但穩定的無症狀腦部或脊椎轉移,以及曾接受手術、手術加上放
射療法或放射療法單獨治療的無症狀腦部或脊椎轉移,且 (1) 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28 天內無
放射線學的疾病惡化或出血的證據,以及 (2) 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28 天內不需要長期使用全
身性皮質類固醇。
5. 曾經或疑似對 STX-721、其他試驗治療藥物或其賦形劑過敏。
6.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患有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每日 prednisone 等效劑量 > 10 mg/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的自體免疫疾病。
附註:允許使用局部、吸入性(經口或鼻腔)或眼用皮質類固醇。若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 ≥ 4 週內未改變劑量,則允許使用低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等效劑量 ≤ 10 mg/天)。
7.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1 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
附註:已知患有 HIV 感染之受試者,若已控制感染(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無法測得病毒量 [HIV 核糖核酸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且表面抗原分化簇4 [CD4] 計數 > 350),則可允許納入。有關患有受控制 HIV 感染的參與者,應根據當地標準進行監測。
8. 患有持續或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附註:
a. 若血漿中的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病毒負荷量)低於當地檢測的定量下限,則允許納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的參與者。
b. 可納入抗 HCV 抗體為陽性的參與者,但血漿中不得測得 HCV 核糖核酸。
9.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以下任何心臟疾病:
a. 原因不明或心血管原因導致的暈厥前期或暈厥、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或突發性心跳停止。
b. QTc 間期延長(使用 Fridericia 公式後的靜息校正 QTc 間期平均值為女性 > 470 ms,男性 > 450 ms)
c. 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依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定義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第 III 或 IV 級;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或臨床上顯著、不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心搏徐緩(例如:第 II 型第二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附註:若參與者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病史,將予以排除。
10. 患有未受控制的間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或可能限制對試驗要求遵從度的精神疾病/社會狀況。
11. 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病
史,或者有任何證據證明罹患具臨床活動性的 ILD。
12. 有史蒂芬強生症候群 (Steven-Johnson syndrome, SJS) 或毒性表皮溶解症 (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TEN) 的病史,或者有任何證據證明罹患具臨床活動性的 SJS/TEN。
先前或併用抗癌症療法
13.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或 4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至最長 28 天的清除期期
間,曾接受任何局部或全身性抗腫瘤療法或試驗抗癌藥物的治療。
14. 第 2 部分(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選擇)和第 3 部分(劑量擴展):曾接受針對作用於 EGFR
活化突變的藥物治療(amivantamab 除外)。
附註:在試驗委託者核准後,參與者因毒性而提前中止針對作用於 EGFR ex20ins 突變的NSCLC 核准藥物治療則可納入。
15. 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至基準期程度,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1 級毒性,但任何等級的掉髮和 ≤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16.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
附註:可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的任何時候為疼痛給予緩和性放射療法。
先前和併用治療
17. 在篩選前 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無法從先前手術中完全恢復,或參與者預定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附註:參與者預定接受局部麻醉之手術程序可參與試驗。
18. 曾接受器官移植。
一般條件
19. 有任何狀況,經試驗醫師認定為不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例如:可能影響參與者的福祉),或者會阻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
20. 為試驗醫師的員工或家人,或試驗中心人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