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1 - 2014-12-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一項多機構合作、隨機分配、雙盲、活性藥物對照、為期 8 週之試驗,評估 LCZ696 相較於 olmesartan,治療原發性高血壓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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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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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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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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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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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2. 安全性評估: 血液學、血液生化、尿液分析、生命徵象、身體檢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
3. 其他評估項目:PK、尿液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符合參加本試驗資格: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書面的受試者同意。
2. 年滿 18 歲之男女患者。(台灣僅收納20歲以上之受試者)
3. 患者患有輕度至中度高血壓,未經治療,或目前接受降血壓治療。
• 接受過治療患者 (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使用過降血壓治療),隨機分配門診 (第 201 次門診) 之 msSBP 必須 ≥ 150毫米汞柱 (mmHg) 且 < 180毫米汞柱 (mmHg),且第 201 次門診的前一次門診 (第 102 或第 103 次門診) 之 msSBP 必須 ≥ 140毫米汞柱(mmHg) 且 < 180毫米汞柱 (mmHg)。
• 未經治療的患者 (新診斷出原發性高血壓,或有高血壓病史,但第 1 次門診前至少 4 週沒有服用任何降血壓藥物) 第 1 次門診及第 201 次門診的平均坐姿收縮壓 (msSBP) 必須 ≥ 150毫米汞柱 (mmHg) 且 < 180毫米汞柱 (mmHg)。
4. 患者第 201 次門診與之前一次門診之間的 msSBP 絕對差值,必須 ≤ 15毫米汞柱(mmHg)。
5. 能夠溝通並配合所有試驗要求,且在導入期 (第 2 期) 展現出良好順服度 (遵循醫囑服藥比率 ≥ 80%)。
排除條件
具有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懷孕或授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可用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 (hCG) 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加以確認。
2.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停止給藥後 5 個終期半衰期,使用高效避孕措施。
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 (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 (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 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之前進行手術)。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 (a+b 或 a+c 或 b+c):
a. 採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或其他效果相當 (失敗率 < 1%) 的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避孕環或避孕貼片。
b.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開始試驗治療前,應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c.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d.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停經後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 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3. 嚴重高血壓 (msDBP ≥110毫米汞柱(mmHg) 或 msSBP ≥180毫米汞柱(mmHg))。
4. 患者回報曾發生藥物相關或其他原因造成之血管水腫。
5. 曾發生次發性高血壓或有證據顯示患有此類高血壓,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腎實質性高血壓、腎血管性高血壓 (單側或雙側腎動脈狹窄)、主動脈窄縮、原發性醛固酮過高症、庫欣氏症、嗜鉻細胞瘤、多囊性腎病、及藥物誘發高血壓。
6.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發生過暫時性腦缺血 (TIA) 或有任何中風病史。
7.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進行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穿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
8. 目前患有心絞痛,需要接受藥物治療 (接受穩定劑量之口服或局部硝酸鹽患者除外)。
9. 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控制不良。建議目前接受糖尿病治療的患者,第 1 次門診前至少 4 週,接受穩定劑量之降血糖藥物治療。
10.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病學會 (NYHA) 第 II 至第 IV 類)。
11. 第 1 次門診時患有臨床顯著瓣膜性心臟病。
12.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下列心臟異常:
• 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且未安裝心律調節器。
• 臨床顯著心律不整,包含控制不良之心房纖維顫動 (心室心律 ≥120 bpm)。
• 曾發生過家族性 QT 延長症候群,或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律不整 (torsade de pointe) 家 族病史。
13. 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癌症病史,不論是否已接受治療,或是否有證據顯示局部復發或轉移,但皮膚的局部性基底細胞癌除外。
14. 已知患有活性肝病或肝硬化,或第 101 次門診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正常上限 (ULN) 2 倍,或總膽紅素 (TBL) > 2 x ULN 或鹼性磷酸酶 (ALP) > 1.5 x ULN 範圍,顯示可能患有肝病,或有肝臟性腦病變病史,有食道靜脈曲張病史、或曾進行過肝門腔靜脈分流手術。
15. 正在接受腎臟透析,或曾接受過腎臟移植。
16. 可能顯著改變任何藥物吸收、散佈、代謝、或排除之任何手術或病症,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曾進行過重大胃腸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胃腸切除、腸切除、胃繞道、胃分隔、胃束帶手術,目前患有或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罹患活性發炎性腸道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顯著性。
17. 曾發生試驗計畫書未列出之手術或病症,依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致使患者參加試驗風險增高,或可能導致患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完成試驗。
18. 患者不願意或無法依據試驗計畫書規定,在試驗期限內安全停用目前降血壓藥物。第 101 次門診後施用任何高血壓藥物;但若是例外許可的降血壓藥物,應自第 101 次門診開始調降減量,而於第 102 次門診時完全停用。
19.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化學結構類似藥物,有任何禁忌症或過敏病史。
20. 第 101 次門診時,出現下列任何顯著實驗室異常:
• 血鉀 > 5.5毫克當量/升( mEq/L).
• ALT 或 AST > 正常範圍上限 (ULN) 2 倍。
• 血清肌酸酐 > ULN 1.5 倍。
• 第 101 次門診時,經重複測量證實之其他臨床顯著實驗室異常 (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21. 過去 1 年內曾發生活性物質濫用 (包含酒精),且可能不可靠之患者。
22. 夜班工作人員 (參加動態血壓監測 (ABPM) 的患者)。
23. 臂圍 > 42公分 (cm) (參加動態血壓監測 (ABPM) 的患者)。
24. 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25. 之前參加過 LCZ696 試驗,且曾經過隨機分配,或參加活性藥物治療期。
26. 直接參與本臨床試驗執行之人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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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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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4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