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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LJM716X2103

2013-07-30 - 2015-11-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針對曾接受治療之食道鱗狀細胞癌患者,比較 LJM716 併用 BYL719 相對於 taxane 或 irinotecan 之第 Ib/II 期、開放標記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esophage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試驗目的

針對曾接受治療之 ESCC 患者,探討 LJM716 併用 BYL719 相較於由試驗主持人決定現有治療選擇 (Paclitaxel、Docetaxel 或 Irinotecan) 之安全性與療效 主要目標及重大次要目標 • 第 1b 期:評估 LJM716-BYL719 之 MTD 及/或 RP2D • 第 2 期:比較 LJM716-BYL719相較於醫師選擇的化療藥物 (paclitaxel、docetaxel 或 irinotecan) 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標 • 探討此併用組合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進一步評估 LJM716-BYL719 之抗腫瘤活性 • 探討 LJM716 與 BYL719 兩者併用時之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藥品名稱

LJM716 / BYL719

主成份

BYL719
LJM716

劑型

tablet
vial

劑量

10, 50, 200
15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依據 RECIST 1.1 版定義之腫瘤治療反應
• 無惡化存活期
• 療效反應持續時間
• 最佳整體療效反應
• 整體療效反應率
• 整體存活期
安全性評估-
• 監測不良事件
• 身體檢查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檢驗
• 放射線檢查
• 心臟評估
其他評估項目
• LJM716 與 BYL719 藥物動力學評估
• 腫瘤組織內藥效學標記相較於基準點之變化
• 腫瘤組織內之基因變化或表現 (例如基準點、復發時)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患者年滿 18 歲 (男性或女性)。
3. 組織學確診為食道鱗狀細胞癌。
4. 針對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ESCC)而接受的化療不超過一線 (僅針對第 II 期)。
5. 因復發或轉移性 食道鱗狀細胞癌(ESCC) 接受含鉑化療期間或之後惡化,或因局部癌症而接受含鉑化療或化療合併放療後 6 個月內復發。
6. (僅針對第 II 期)具有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v1.1 定義之可量測之腫瘤。曾接受放射治療區域的病灶,不應視為可量測,除非於放射治療後惡化。
7. 世界衛生組織 (WHO) /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的體能狀態 (PS) ≤ 2。
8. 先前抗癌治療 (包含手術與放療) 的所有不良事件,皆已恢復至基準點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1 級以下,落髮除外。
9. 所有停經前及停經未達 12 個月的女性,血清驗孕 (β hCG) 必須呈陰性。
受試者排除條件
1. 曾接受 PI3K 抑制劑或抗 HER3 抗體治療,包括可對抗 HER3 之二重特異性抗體 (曾使用 pertuzumab 或 EGFR 標靶藥物的患者則可參加試驗)
2. 沒有已建檔或新鮮腫瘤檢體 (或其切片),或檢體無法取得。
3. 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患者。
4. 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例如週期性化療或生物製劑治療,且間隔時間少於治療之週期長度 (例如 nitrosourea 與 mitomycin-C 為 6 週)。
5. 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放射線治療,其副作用尚未恢復,及/或 ≥ 30% 骨髓曾接受照射。
6.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手術副作用尚未恢復。
7. 患者於篩選/基準點時符合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數值:
•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 100,000/mm3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0 g/dL
• 血清肌酸酐 >1.5 x ULN (正常值上限),或經計算或直接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LLN (正常值下限)
• 血清總膽紅素 >1.5 x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 2.5 x ULN
8. 臨床重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障礙,例如下列任一項:
• 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分級 ≥ 2);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 (ECHO) 發現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或控制不良的動脈高血壓,定義為休息時血壓 > 140/100 mmHg (連續 3 次讀數之平均值)
• 過去或目前有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心房纖維顫動及/或傳導異常的證據,例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嚴重或完全的房室阻斷 (AV-blockage)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狀 (包括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放置支架)
• 篩選時或第1週期第1天之心電圖,根據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之 QT 間隔 (QTcF) > 480 msec
• 患者目前接受的藥物,已知可能延長 QT 間隔或誘發尖端扭轉型心室性心搏過速 (TdP),且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無法停藥或改用其他藥物。已知會引發 TdP 風險而禁用之藥物,如第 6.4.3 節與附錄 2 所列。
9. 患有糖尿病而需要胰島素治療,及/或出現臨床徵象,或空腹血糖 ≥ 140 mg/dL 或 7.8 mmol/L,或曾確診為類固醇誘發之糖尿病。
10. 患有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 第 2 級腹瀉之患者。
11. 其他任何情況,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安全上的考量或患者可能無法遵循臨床試驗程序,妨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例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服藥物、社會/心理的問題等。
12. 患有胃腸道 (GI) 功能障礙或胃腸道疾病,可能顯著改變口服 BYL719 吸收 (例如胃部完全切除,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之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或患者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13.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治癒之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已切除之子宮頸原位癌。
14. 曾有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病史 (僅針對第 II 期)
15.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檢驗為陽性。
16. 已知對任一試驗藥物或其中的賦形劑過敏
17. 懷孕或哺乳 (泌乳) 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可用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 (hCG) 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加以確認。
1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使用試驗藥物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 (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女性絕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接受輸卵管結紮。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育狀態。
• 男性接受絕育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輸精管結紮男性伴侶,必須為唯一的性伴侶。
•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 (a+b 或 a+c 或 b+c):
a. 使用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之荷爾蒙避孕劑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穿皮式荷爾蒙避孕法。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女性可以參加本試驗。停經後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 或接受輸卵管結紮。女性若僅切除卵巢,必須追蹤確認其荷爾蒙濃度,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19. 有性生活的男性,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至停用後 90 天內,必須使用保險套,且期間內不可使女性受孕。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也必須使用保險套,以免試驗藥物經由精液傳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8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