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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30016
試驗執行中

2023-12-22 - 2029-10-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探討患有侷限期小細胞肺癌 (LS-SCLC) 且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後未惡化受試者接受 Tarlatamab 治療 (DeLLphi-306)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江起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侷限期小細胞肺癌 (LS-SCLC)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的第 3 期試驗,評估患有侷限期小細胞肺癌 (LS-SCLC) 且完成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包含含鉑 (順鉑或 carboplatin)、etoposide 及決定性放射治療後未惡化受試者,接受 Tarlatamab (AMG 757) 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乾粉注射劑

主成份

AMG 757

劑型

247

劑量

1 mg/vial; 1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 開始新抗癌療法之前,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包含 Etoposide 及含鉑化療 (EP) 及決定性輻射劑量後,經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疾病未惡化的 LS-SCLC 受試者,由 BICR 評估 tarlatamab 和安慰劑之間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危險比 (HR) (假設策略)。
重大次要目標:
‧ 同時接受化學放射線療法包含 EP 及決定性輻射劑量後,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評估疾病未惡化的 LS-SCLC 受試者,tarlatamab 和安慰劑之間 OS 的危險比,不論是否開始後續抗癌療法 (治療政策策略)。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該年齡超過 18 歲)。
10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 SCLC。
104 確診為 LS-SCLC 並同時接受化療和放射治療:
‧ 受試者接受 3 至 4 個週期的化療和同步放射治療。以下情況,或是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接受三個週期的化療:
-預定的放射治療已與化療同時完成;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 3 個化療週期後有反應,且進一步化療週期無法獲得效益,及/或;
-嚴重供應鏈短缺,造成持續有治療首先的患者無法進行第四週期。
‧ 化療必須包含鉑 (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及 etoposide。
‧ 確定性放射治療 (可包括每日治療 ? 60 Gy、每日兩次治療 ? 45 Gy,或其他生物等效治療方案)。
‧ 能夠在最後一次化療或放射治療後 22 至 42 天內開始試驗治療,以較晚時間為準。
‧ 第 I-III 期疾病的受試者,只要不適合接受確定性手術切除,也符合條件。
105 已完成化學放射治療,且無 RECIST 1.1 版定義的惡化。
10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107 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週。
108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血液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90 g/L)
‧ 凝血功能:
-凝血?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ULN),但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例外,在隨機分配前必須已接受 6 週穩定劑量的抗凝治療。
‧ 腎功能: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30 mL/min/1.73 m2
‧ 肝功能: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及丙胺酸轉胺? (ALT) < 1.5 x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 ULN,但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 肺功能:
-無需氧氣治療
‧ 心臟功能:
-心臟射出分率 ? 50%,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未發現臨床顯著的心包積液,且沒有臨床顯著的心電圖 (ECG) 發現。
109 除另有說明外,同步化學放射治療引起的毒性已緩解至 ? 第 1 級。掉髮除外。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擴散期 SCLC (ES-SCLC)。
202 先前診斷為轉化型非小細胞肺癌 (NSCLC)、已轉化為 SCLC 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活化型突變陽性 NSCLC,或 SCLC 和 NSCLC 混合型組織學特徵。
203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例外情況:先前放射治療的相關第 1 級非感染性肺炎,且維持穩定或改善而無需治療。
其他醫療狀況
204 過去 2 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在納入試驗前接受根治性治療,且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治療醫師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認定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5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0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
20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08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HIV 感染受試者若已接受抗病毒治療且未檢測出病毒量,允許納入,但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C 型肝炎感染 (C 型肝炎受試者若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允許納入);B 型肝炎感染 (受試者若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核心抗體,在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允許納入,但試驗治療期間必須依當地或機構準則定期監測病毒是否再活化)。
20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受試者的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放射影像表徵,顯示患有急性及/或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感染。
‧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且需要非口服抗生素治療。受試者完成非口服抗生素治療且症狀緩解後,就感染而言可視為符合試驗參加資格。
註:單純泌尿道感染 (UTI) 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可允許參加。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試者,如果 > 24 小時無發燒、無白血球增多或任何感染的臨床表徵,可符合資格。篩檢慢性感染性疾病並非必要,除非排除條件另有註明。
先前/目前併用療法
210 在化學放射治療期間,先後接受化療和胸腔放射治療 (胸腔放射治療與化療未重疊)。
註:預防性顱部放射線治療 (PCI) 若在納入試驗前已完成,則可允許。
211 先前接受過 DLL3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2 先前曾在免疫介導治療中發生重度或有生命危險的事件。
213 接受其他抗癌療法。可允許已切除的乳癌使用輔助賀爾蒙治療。
214 在納入試驗之前 7 天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 低劑量皮質類固醇 (允許每日 prednisone 劑量 ? 10 mg 或等效藥物)
215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216 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內使用活病毒進行治療,包括接種減毒活疫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天內,接種非活性疫苗 (例如去活化或無複製力疫苗) 以及無複製力活病毒疫苗 (例如預防猴痘感染的 Jynneos 疫苗)。
先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17 納入試驗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其他研究試驗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1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額外 72 天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19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2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0 女性受試者計畫要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2 天內懷孕或捐卵。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高敏感度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2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額外 132 天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3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額外 132 天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4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額外 132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25 受試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26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7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