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CZ696A2216
2012-12-01 - 2016-08-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活性藥物對照、多中心合作、為期 52 週的試驗,透過測量年長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的中心血壓,評估 LCZ696 治療動脈硬化的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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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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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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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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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ESSENTIAL HYPERTENSION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證實 LCZ696 優於 olmesartan療法,經由測量年長高血壓患者經過 12 週治療後,平均中心主動脈收縮壓 (CASP)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藥品名稱
LCZ696
主成份
LCZ696
劑型
tablet
劑量
200 mg, 400 mg
評估指標
1. 療效評估:中心主動脈血壓、 中心脈壓、診間血壓、24 小時動態血壓
2. 安全性評估: 生命徵象、身體檢查、身高與體重、 實驗室評估、 心電圖、 懷孕與生育力檢查、不良事件與嚴重不良事件
3. 其他評估項目:選擇性藥物遺傳學評估、血漿生物標記 、尿液生物標記
2. 安全性評估: 生命徵象、身體檢查、身高與體重、 實驗室評估、 心電圖、 懷孕與生育力檢查、不良事件與嚴重不良事件
3. 其他評估項目:選擇性藥物遺傳學評估、血漿生物標記 、尿液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60 歲以上之男性及女性患者。
(3) 患有原發性高血壓,未經治療,或正在接受降血壓治療的患者。
(4) 未接受過治療的患者(新診斷出來的患者,或是在第 1 次門診前 4 週沒有服用任何降血壓藥物的患者),第 101 次門診和第 201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50 mmHg 且 < 180 mmHg。
(5) 接受過治療患者(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使用過降血壓藥物治療),第 102 次門診(或第 103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40 mmHg 且 < 180 mmHg,且第 201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50 mmHg 且 < 180 mmHg。
(6) 所有患者在第 201 次門診的脈壓必須 > 60 mmHg。脈壓的定義是平均坐姿收縮壓 - 平均坐姿舒張壓。
(7) 患者在第 201 次門診(隨機分配)與前一次門診的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相差 +/- 15 mmHg。
(8) 患者能夠溝通並配合所有試驗要求,且在導入期(第 2 期)展現出良好順服度(遵循醫囑服藥比率 ≥ 80%)。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必須先取得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60 歲以上之男性及女性患者。
(3) 患有原發性高血壓,未經治療,或正在接受降血壓治療的患者。
(4) 未接受過治療的患者(新診斷出來的患者,或是在第 1 次門診前 4 週沒有服用任何降血壓藥物的患者),第 101 次門診和第 201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50 mmHg 且 < 180 mmHg。
(5) 接受過治療患者(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使用過降血壓藥物治療),第 102 次門診(或第 103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40 mmHg 且 < 180 mmHg,且第 201 次門診的診間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 ≥ 150 mmHg 且 < 180 mmHg。
(6) 所有患者在第 201 次門診的脈壓必須 > 60 mmHg。脈壓的定義是平均坐姿收縮壓 - 平均坐姿舒張壓。
(7) 患者在第 201 次門診(隨機分配)與前一次門診的平均坐姿收縮壓,必須相差 +/- 15 mmHg。
(8) 患者能夠溝通並配合所有試驗要求,且在導入期(第 2 期)展現出良好順服度(遵循醫囑服藥比率 ≥ 80%)。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停止給藥後 5 個終期半衰期,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排除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已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之前進行手術)。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若已進行輸精管結紮,且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a+b 或 a+c 或 b+c):
a. 採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或其他效果相當(失敗率 < 1%)的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在服用試驗治療前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停經後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停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收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2) 惡性或嚴重高血壓(WHO 分類第 3 級;平均坐姿舒張壓 ≥110 mmHg 或收縮壓 ≥180 mmHg)。
(3) 曾發生過藥物相關或其他原因造成之血管水腫。
(4) 曾發生次發性高血壓或有證據顯示患有此類高血壓,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腎實質性高血壓、腎血管性高血壓(單側或雙側腎動脈狹窄)、主動脈窄縮、原發性睪固酮過高症、庫欣氏症、嗜鉻細胞瘤、多囊性腎病(PKD)、及藥物誘發高血壓。
(5)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發生過暫時性腦缺血 (TIA) 或有任何中風病史。
(6)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MI)、進行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穿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
(7) 目前患有心絞痛,需要接受藥物治療(接受穩定劑量之口服或局部硝酸鹽患者除外)。
(8) 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控制不良。目前接受糖尿病治療的患者,第 1 次門診前,必須接受穩定劑量之降血糖藥物治療至少 4 週。
(9)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心臟衰竭(紐約心臟病學會 (NYHA) 第 II 至第 IV級)。
(10) 第 1 次門診時患有臨床顯著瓣膜性心臟病。
(11) 第 1 次門診前至少 3 個月內,曾發生過心房纖維顫動或心房撲動,或在第 101 次門診時心電圖顯示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
(12)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下列心臟異常:
• 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且未安裝心律調節器。
• 曾發生過家族性 QT 延長症候群,或有心室頻脈 (torsade de pointe) 家族病史。
(13) 試驗期間禁用下列藥物:
• 其他血管收縮素接受體阻斷劑 (ARB)、血管收縮素轉換酵素 (ACE) 抑制劑,β-腎上腺素拮抗劑(但可以使用β 阻斷劑的眼科製劑)、鉀離子留存利尿劑(例如 spironolactone、triamterene、amiloride),和計畫書未具體列出之其他降血壓藥物。
• 抗心律不整藥物
• 任何抗心絞痛藥物,包括其他鈣離子通道阻斷劑、硝酸鹽(口服、舌下或經皮貼片)
• α-腎上腺素拮抗劑,除非是為了治療高血壓以外的其他疾病(例如治療良性攝護腺肥大的 tamsulosin)
• 毛地黃
• 麥角素鹼及血清素 (5-hydroxytryptamine) 受體促效劑製劑。
• 治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ADHD) 的藥物,包含 bupropion、desipramine、methylphenidate、amphetamine、與 atomoxetine。
• 用於治療高血壓之草藥或補充劑。
• 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察員認定可能影響血壓的任何藥物。
(14) 已知患有活性肝病或肝硬化,或第 101 次門診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ULN) 2 倍,或總膽紅素 (TBL) > 2 x ULN 或鹼性磷酸酶 (ALP) > 1.5 x ULN 範圍,顯示可能患有肝病,或有肝臟性腦病變病史,有食道靜脈曲張病史、或曾進行過肝門腔靜脈分流手術。
(15) 正在接受腎臟透析,或曾接受過腎臟移植的患者。
(16) 有證據顯示重度腎功能不全(第 4 或 5 期CKD):第 101 次門診根據 MDRD 公式計算出的腎小球過濾速率 (GFR) <30 ml/min/1.73m2。
(17) 第 101 次門診之其他顯著實驗室異常結果,例如血清鉀離子 > 5.5 mmol/L,或第 101 次門診重複測量確認之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18) 過去 5 年內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局部性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不論是否已治療或未治療、是否已檢出局部復發或轉移。
(19) 可能顯著改變任何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之任何手術或病症,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曾進行過重大胃腸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胃腸切除、腸切除、胃繞道、胃分隔、胃束帶手術,目前患有或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罹患腸道發炎疾病。
(20) 曾進行手術或患有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致使患者參加試驗風險增高,或可能導致患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完成試驗。
(21) 不願意或無法依據試驗計畫書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安全停用目前降血壓藥物之患者。第 101 次回診後,施用任何適用於治療高血壓之藥物,例外許可之降血壓藥物,必須自第 101 次門診開始調降減量,於第 102 次門診時完全停用。
(22)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化學結構類似藥物,有任何禁忌症或過敏病史。
(23) 過去 1 年內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記錄。
(24) 患者在第 101 次門診二個手臂測得的平均坐姿收縮壓絕對差值 >15 mmHg。
(25) 上大腿圍 >96 公分(測量脈波速度之大腿袖口的最大值)。
(26) 患者是夜班工作人員(因為要進行動態血壓監測 (ABPM) 評估)。
(27) 上臂圍 > 42 公分(因為要進行動態血壓監測 (ABPM) 評估)。
(28) 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內或 其他試驗藥物的5 個半衰期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29) 之前參加過 LCZ696 試驗且曾經過隨機分配,或參加活性藥物治療期的患者。
(30) 直接參與本臨床試驗執行之人員。
(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停止給藥後 5 個終期半衰期,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生活型態)。排除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性交中斷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已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距開始使用試驗藥物至少 6 週前接受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能力,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男性絕育(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之前進行手術)。本試驗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若已進行輸精管結紮,且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a+b 或 a+c 或 b+c):
a. 採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或其他效果相當(失敗率 < 1%)的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
• 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在服用試驗治療前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b.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停經後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停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收縮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2) 惡性或嚴重高血壓(WHO 分類第 3 級;平均坐姿舒張壓 ≥110 mmHg 或收縮壓 ≥180 mmHg)。
(3) 曾發生過藥物相關或其他原因造成之血管水腫。
(4) 曾發生次發性高血壓或有證據顯示患有此類高血壓,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腎實質性高血壓、腎血管性高血壓(單側或雙側腎動脈狹窄)、主動脈窄縮、原發性睪固酮過高症、庫欣氏症、嗜鉻細胞瘤、多囊性腎病(PKD)、及藥物誘發高血壓。
(5)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發生過暫時性腦缺血 (TIA) 或有任何中風病史。
(6) 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MI)、進行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任何穿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
(7) 目前患有心絞痛,需要接受藥物治療(接受穩定劑量之口服或局部硝酸鹽患者除外)。
(8) 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控制不良。目前接受糖尿病治療的患者,第 1 次門診前,必須接受穩定劑量之降血糖藥物治療至少 4 週。
(9)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心臟衰竭(紐約心臟病學會 (NYHA) 第 II 至第 IV級)。
(10) 第 1 次門診時患有臨床顯著瓣膜性心臟病。
(11) 第 1 次門診前至少 3 個月內,曾發生過心房纖維顫動或心房撲動,或在第 101 次門診時心電圖顯示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
(12) 之前或目前診斷患有下列心臟異常:
• 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且未安裝心律調節器。
• 曾發生過家族性 QT 延長症候群,或有心室頻脈 (torsade de pointe) 家族病史。
(13) 試驗期間禁用下列藥物:
• 其他血管收縮素接受體阻斷劑 (ARB)、血管收縮素轉換酵素 (ACE) 抑制劑,β-腎上腺素拮抗劑(但可以使用β 阻斷劑的眼科製劑)、鉀離子留存利尿劑(例如 spironolactone、triamterene、amiloride),和計畫書未具體列出之其他降血壓藥物。
• 抗心律不整藥物
• 任何抗心絞痛藥物,包括其他鈣離子通道阻斷劑、硝酸鹽(口服、舌下或經皮貼片)
• α-腎上腺素拮抗劑,除非是為了治療高血壓以外的其他疾病(例如治療良性攝護腺肥大的 tamsulosin)
• 毛地黃
• 麥角素鹼及血清素 (5-hydroxytryptamine) 受體促效劑製劑。
• 治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ADHD) 的藥物,包含 bupropion、desipramine、methylphenidate、amphetamine、與 atomoxetine。
• 用於治療高血壓之草藥或補充劑。
• 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察員認定可能影響血壓的任何藥物。
(14) 已知患有活性肝病或肝硬化,或第 101 次門診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正常值上限 (ULN) 2 倍,或總膽紅素 (TBL) > 2 x ULN 或鹼性磷酸酶 (ALP) > 1.5 x ULN 範圍,顯示可能患有肝病,或有肝臟性腦病變病史,有食道靜脈曲張病史、或曾進行過肝門腔靜脈分流手術。
(15) 正在接受腎臟透析,或曾接受過腎臟移植的患者。
(16) 有證據顯示重度腎功能不全(第 4 或 5 期CKD):第 101 次門診根據 MDRD 公式計算出的腎小球過濾速率 (GFR) <30 ml/min/1.73m2。
(17) 第 101 次門診之其他顯著實驗室異常結果,例如血清鉀離子 > 5.5 mmol/L,或第 101 次門診重複測量確認之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18) 過去 5 年內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局部性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不論是否已治療或未治療、是否已檢出局部復發或轉移。
(19) 可能顯著改變任何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之任何手術或病症,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曾進行過重大胃腸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胃腸切除、腸切除、胃繞道、胃分隔、胃束帶手術,目前患有或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罹患腸道發炎疾病。
(20) 曾進行手術或患有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認定,會致使患者參加試驗風險增高,或可能導致患者無法配合試驗要求或完成試驗。
(21) 不願意或無法依據試驗計畫書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安全停用目前降血壓藥物之患者。第 101 次回診後,施用任何適用於治療高血壓之藥物,例外許可之降血壓藥物,必須自第 101 次門診開始調降減量,於第 102 次門診時完全停用。
(22)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化學結構類似藥物,有任何禁忌症或過敏病史。
(23) 過去 1 年內有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記錄。
(24) 患者在第 101 次門診二個手臂測得的平均坐姿收縮壓絕對差值 >15 mmHg。
(25) 上大腿圍 >96 公分(測量脈波速度之大腿袖口的最大值)。
(26) 患者是夜班工作人員(因為要進行動態血壓監測 (ABPM) 評估)。
(27) 上臂圍 > 42 公分(因為要進行動態血壓監測 (ABPM) 評估)。
(28) 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內或 其他試驗藥物的5 個半衰期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29) 之前參加過 LCZ696 試驗且曾經過隨機分配,或參加活性藥物治療期的患者。
(30) 直接參與本臨床試驗執行之人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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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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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