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INC280X2102
2011-06-01 - 2015-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針對接受INC280 治療的c-MET 依賴性晚期實體腫瘤患者,評估其安全性與耐受性的劑量提升伴隨劑量擴張之第 I 期、開放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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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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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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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必須為晚期實體腫瘤患者,且經建檔或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證實帶有 c-MET 途徑失調(c-MET 突變/放大或 HGF 過度表現)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目的為找出 INC280的治療劑量範圍,並可在未來用於 證實c-MET 失調的晚期實體腫瘤患者。本試驗旨在評估 INC280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最後,本試驗將針對特定的適應症,評估 c-MET 途徑失調與藥物動力學/藥物效力學和臨床反應之間的關係。本試驗產生的資料或許能找出潛在有反應的腫瘤類型,以供未來試驗進一步研究。
藥品名稱
INC280
主成份
INC280
劑型
膠囊
劑量
10
50
50
評估指標
劑量提升期:在 INC280 治療的第 1 週期內,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頻率與類別;
劑量擴張期:監測不良事件 (AE) 發生頻率、時間長短與嚴重度,以及臨床實驗室數值、身體檢查、生命徵象、ECG、EEG 與腦部 MRI 的變化,以評估安全性。
劑量擴張期:監測不良事件 (AE) 發生頻率、時間長短與嚴重度,以及臨床實驗室數值、身體檢查、生命徵象、ECG、EEG 與腦部 MRI 的變化,以評估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預先分子篩選納入條件
必須有 c-MET 途徑失調的證據,始得開始進行篩選程序。證據來源可以是當地資料顯示;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或胃癌患者亦可將已建檔或新鮮腫瘤檢體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對於組織檢體的要求。
若無法取得當地資料,則患者必須簽署先期分子篩檢受試者同意書,以同意進行檢體採集與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若分析結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在患者簽署 ICF 之後,即可開始進行篩選程序。
• 針對非小細胞肺癌、乳突樣腎細胞癌與胃癌,其c-MET 放大的臨界值為 6 Met DNA copies以上。
• 若是肝細胞癌,則檢驗結果必須符合:
• 腫瘤組織的 c-MET H 分數為 50 以上且腫瘤組織或鄰近的非腫瘤組織之 HGF 為 200 以上。
有當地資料證明的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後,即可開始進行篩選程序。必須先將建檔或新鮮腫瘤檢體送交中央實驗室,分析 c-MET 狀態之後,才能開始給予第 1 個劑量。
備註:若有機構資料證實 c-MET 失調,但是無法取得建檔腫瘤檢體,而採集新鮮的組織切片對患者為禁忌時,則需有諾華的書面確認同意後,該患者始得參加試驗。
篩選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開始接受本試驗之治療:
1.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為 18 歲以上
3. 目前療法難以治癒,或是尚無有效療法,且經證實帶有 c-MET 失調之晚期實體腫瘤。
4. 在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任何先前接受的抗癌症或其他試驗藥物(抗體療法除外)已停藥至少 28 天(接受 nitrosoureas 的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則需至少停藥 6 週),且在開始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已從前述治療所引起的不良反應完全康復。
5. 在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任何先前接受的抗癌症抗體治療已停藥至少 60 天,且在開始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已從前述治療所引起的不良反應完全康復。
6. 體能狀態評分系統(ECOG)之體能狀態為 2 以下
7. 需要下列實驗室檢驗之基準點數值:
• 在未輸血或未輸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血紅素 > 9 g/dL (SI Units: 90 g/L)
• 血小板計數為 75 x 109/L 以上
• 未輸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為 1.2 x 109/L 以上
• 總膽紅素值為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以下
• AST/SGOT(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及/或 ALT/SGPT(丙氨酸氨基轉移酶)為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以下
• 血清肌酸酐為 2 x ULN 以下
• 血清澱粉酶為 ULN 以下
• 血清脂肪酶為 ULN 以下
• 空腹血清三酸甘油酯為 500 mg/dL 以下
8.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排定的門診、治療計畫及實驗室檢驗。
9. 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a. 必須經放射線檢查證實腫瘤復發。
b. 放射線療法 (XRT) 結束後必須已經過至少 12 週。
預先分子篩選排除條件
• 不願意簽署預先分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
• 無法取得當地資料,且中央實驗室的檢驗結果不符合預先分子篩選對於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 或胃癌受試者之規定
• 無法取得有關 c-MET 失調之當地資料的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或胃癌以外的癌症受試者。
篩選排除條件
受試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才能開始接受本試驗之治療:
1. 無法或不願意每天吞服一次或兩次錠劑。
2. 組織學確認乳突樣腎細胞癌帶有 Y1230 或 D1228 c-MET 突變。
3. 高於 Child-Pugh A 肝功能異常的肝細胞癌。
4. 先前曾接受 c-MET 抑制劑或 HGF 標靶治療。
5. 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患者,且神經學上不穩定或需要提升類固醇劑量才能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備註:控制良好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則不受限制。針對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放射線治療或手術,必須在進入試驗前 > 2 週(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需為 12 週以上)完成。臨床檢查時若有新的神經學缺陷,或是 CNS 造影有新的發現,則不得參加試驗。進入試驗之前,用以控制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類固醇治療,必須已維持兩週的穩定劑量。
6. 任何中樞神經系統缺陷。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具有第 2 級以上的中樞神新系統症狀。
7. 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曾接受或正在接受抗血管新生療法。
8. 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的 4 週內(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 < 12 週)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區域的放射線治療(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 < 12 週)。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任何先前放射線治療持續性的副作用必須緩解至第 1 級以下。
9. 未從先前的抗癌症療法或放射線治療的毒性緩解。
10. 正在接受已知為強效 CYP3A4 誘導劑的抗癲癇藥物。
11. 進入試驗之前 3 天內曾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12. 正在使用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的藥物、維他命、保健品及草藥:(i) 僅由 CYP3A4/5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 (ii) 主要由 CYP2C9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 (iii) 為中效至強效的 CYP3A4/5 或 P-gp 抑制劑或誘導劑。
13. 纖維性囊腫 (cystic fibrosis)。
14. 曾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或胰臟手術之病史,或有發生胰臟炎的風險因子。
15.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造影。
16.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應為陽性的病史。本試驗未強制要求進行 HIV 檢驗。
17. 曾接受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8. 開始接受治療前 4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19. 具臨床意義之正在癒合或未癒合的傷口(例如:慢性腿部潰瘍、胃潰瘍、活性瘺管、潰瘍性結腸炎),或具有可能增加出血風險之肺部腫瘤病灶,包括:有咳血病史;有空洞的證據;腫瘤侵入主動脈或肺動脈。
20. 其他任何情況,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安全上的考量或是患者可能無法遵循臨床試驗程序,而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時,例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服藥物、社會/心理的問題等。
2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
• 女性性取向使其不與男性伴侶進行性行為
• 女性的男性伴侶已透過輸精管切除或其他方式節育
• 採取高度有效的節育措施〔意即持續並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措施,例如:植入式、注射式、或複方口服避孕藥,以及某些子宮內避孕器 (IUD);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必須有 c-MET 途徑失調的證據,始得開始進行篩選程序。證據來源可以是當地資料顯示;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或胃癌患者亦可將已建檔或新鮮腫瘤檢體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對於組織檢體的要求。
若無法取得當地資料,則患者必須簽署先期分子篩檢受試者同意書,以同意進行檢體採集與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若分析結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在患者簽署 ICF 之後,即可開始進行篩選程序。
• 針對非小細胞肺癌、乳突樣腎細胞癌與胃癌,其c-MET 放大的臨界值為 6 Met DNA copies以上。
• 若是肝細胞癌,則檢驗結果必須符合:
• 腫瘤組織的 c-MET H 分數為 50 以上且腫瘤組織或鄰近的非腫瘤組織之 HGF 為 200 以上。
有當地資料證明的患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後,即可開始進行篩選程序。必須先將建檔或新鮮腫瘤檢體送交中央實驗室,分析 c-MET 狀態之後,才能開始給予第 1 個劑量。
備註:若有機構資料證實 c-MET 失調,但是無法取得建檔腫瘤檢體,而採集新鮮的組織切片對患者為禁忌時,則需有諾華的書面確認同意後,該患者始得參加試驗。
篩選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開始接受本試驗之治療:
1. 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年齡為 18 歲以上
3. 目前療法難以治癒,或是尚無有效療法,且經證實帶有 c-MET 失調之晚期實體腫瘤。
4. 在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任何先前接受的抗癌症或其他試驗藥物(抗體療法除外)已停藥至少 28 天(接受 nitrosoureas 的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則需至少停藥 6 週),且在開始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已從前述治療所引起的不良反應完全康復。
5. 在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任何先前接受的抗癌症抗體治療已停藥至少 60 天,且在開始接受本試驗治療之前,已從前述治療所引起的不良反應完全康復。
6. 體能狀態評分系統(ECOG)之體能狀態為 2 以下
7. 需要下列實驗室檢驗之基準點數值:
• 在未輸血或未輸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血紅素 > 9 g/dL (SI Units: 90 g/L)
• 血小板計數為 75 x 109/L 以上
• 未輸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為 1.2 x 109/L 以上
• 總膽紅素值為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以下
• AST/SGOT(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及/或 ALT/SGPT(丙氨酸氨基轉移酶)為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以下
• 血清肌酸酐為 2 x ULN 以下
• 血清澱粉酶為 ULN 以下
• 血清脂肪酶為 ULN 以下
• 空腹血清三酸甘油酯為 500 mg/dL 以下
8.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排定的門診、治療計畫及實驗室檢驗。
9. 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a. 必須經放射線檢查證實腫瘤復發。
b. 放射線療法 (XRT) 結束後必須已經過至少 12 週。
預先分子篩選排除條件
• 不願意簽署預先分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
• 無法取得當地資料,且中央實驗室的檢驗結果不符合預先分子篩選對於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 或胃癌受試者之規定
• 無法取得有關 c-MET 失調之當地資料的非小細胞肺癌、肝細胞癌、乳突樣腎細胞癌或胃癌以外的癌症受試者。
篩選排除條件
受試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才能開始接受本試驗之治療:
1. 無法或不願意每天吞服一次或兩次錠劑。
2. 組織學確認乳突樣腎細胞癌帶有 Y1230 或 D1228 c-MET 突變。
3. 高於 Child-Pugh A 肝功能異常的肝細胞癌。
4. 先前曾接受 c-MET 抑制劑或 HGF 標靶治療。
5. 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患者,且神經學上不穩定或需要提升類固醇劑量才能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備註:控制良好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則不受限制。針對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放射線治療或手術,必須在進入試驗前 > 2 週(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需為 12 週以上)完成。臨床檢查時若有新的神經學缺陷,或是 CNS 造影有新的發現,則不得參加試驗。進入試驗之前,用以控制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類固醇治療,必須已維持兩週的穩定劑量。
6. 任何中樞神經系統缺陷。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受試者,具有第 2 級以上的中樞神新系統症狀。
7. 針對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曾接受或正在接受抗血管新生療法。
8. 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的 4 週內(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 < 12 週)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是 ≤ 2 週內曾接受有限區域的放射線治療(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患者則 < 12 週)。接受第 1 劑試驗藥物之前,任何先前放射線治療持續性的副作用必須緩解至第 1 級以下。
9. 未從先前的抗癌症療法或放射線治療的毒性緩解。
10. 正在接受已知為強效 CYP3A4 誘導劑的抗癲癇藥物。
11. 進入試驗之前 3 天內曾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12. 正在使用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的藥物、維他命、保健品及草藥:(i) 僅由 CYP3A4/5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 (ii) 主要由 CYP2C9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 (iii) 為中效至強效的 CYP3A4/5 或 P-gp 抑制劑或誘導劑。
13. 纖維性囊腫 (cystic fibrosis)。
14. 曾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或胰臟手術之病史,或有發生胰臟炎的風險因子。
15.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造影。
16.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應為陽性的病史。本試驗未強制要求進行 HIV 檢驗。
17. 曾接受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8. 開始接受治療前 4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放置血管通路除外。
19. 具臨床意義之正在癒合或未癒合的傷口(例如:慢性腿部潰瘍、胃潰瘍、活性瘺管、潰瘍性結腸炎),或具有可能增加出血風險之肺部腫瘤病灶,包括:有咳血病史;有空洞的證據;腫瘤侵入主動脈或肺動脈。
20. 其他任何情況,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安全上的考量或是患者可能無法遵循臨床試驗程序,而有礙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時,例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服藥物、社會/心理的問題等。
2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
• 女性性取向使其不與男性伴侶進行性行為
• 女性的男性伴侶已透過輸精管切除或其他方式節育
• 採取高度有效的節育措施〔意即持續並正確使用的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措施,例如:植入式、注射式、或複方口服避孕藥,以及某些子宮內避孕器 (IUD);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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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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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