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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ABF656B2202

2008-11-01 - 2010-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對未曾接受干擾素α治療的基因型2/3慢性C型肝炎患者,評估每4週使用一次albinterferon alfa-2b合併雷巴威林之安全性與療效的一項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活性控制組、劑量範圍研究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全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高嘉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基因型2/3慢性C型肝炎(CHC)且未接受過IFNα治療病人

試驗目的

本研究設計旨在針對基因型2/3慢性C型肝炎(CHC)且未接受過IFNα治療病人,評估4週劑量療程(Q4w) albinterferon alfa-2b (alb-IFN)加上每日服用ribavirin (RBV)的安全性和療效。本研究結果將提供未來計畫研究,用於選擇Q4w劑量療程的相關劑量資訊。

藥品名稱

Albinterferon alfa-2b (Alb-IFN)/ ABF 656

主成份

Albinterferon alfa-2b

劑型

無菌、凍乾型產品,存於單次使用之小藥瓶(2.4 mg/vial),以供皮下注射。

劑量

2.4mg/vial

評估指標

1.安全性評估:不良反應(AE)、嚴重不良反應(SAE)、異常實驗室檢測值、免疫原狀態。
2.療效評估:HCV RNA含量與病毒反應。
3.藥物動力學:持續採集此子群組受試者之樣本以進行藥物動力學與HCV RNA含量之研究。
4.生活品質:
•急性版本SF-36健康調查表
•倦怠嚴重度量表(FSS)
•工作產能及活動障礙問卷(WPAI-Hep C)
5.其他評估:
•肺功能檢測(DLCO and spirometry)
•胸部X光檢查(Chest X-ray)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18歲(含)以上
(2)經臨床診斷患有慢性C型肝炎,包含篩選時具有可偵測之HCV RNA者
(3)感染HCV基因型為第2或第3型者。篩選時,若受試者患有混合基因型HCV(例如,基因型第1/2、1/3或2/3型等等),均不納入本試驗。但感染基因型為2a/2b或3a/3b者,是可被納入試驗的
(4)未曾接受IFNα類藥物治療者
(5)依研究機構和管理當局準則提供已簽署之受試同意書,並願意且能夠遵守研究試驗計劃書步驟

2.主要排除條件:
(1)具懷孕可能性的女性(WOCBP)。其定義為所有生理上可以懷孕的女性,包括職業、生活型態或性傾向等因素而不會與男伴侶性交之女性,也包括其伴侶已經使用輸精管切除術或其他方法進行避孕之女性,「除非」(i)她們符合以下之停經後的定義:已自然(自發性)停經12個月且具適當臨床特徵者(例如符合其年齡的血管舒縮症狀病史),或已自然停經6個月且其血中之FSH濃度> 40 mIU/mL者[以下僅適用於美國:及雌二醇<20 pg/mL],或是(ii)已完成手術性雙側卵巢切除術至少6週者,無論是否切除子宮[若為僅切除單邊卵巢者,後續須進行荷爾蒙評估以確認其生育能力狀態];或是(iii)治療期間暨治療結束後追蹤期之7個月內,同意使用至少兩種可靠且有效的避孕法者。其中之一應為男性伴侶使用含有殺精劑的保險套。另一應為下列其中之一:
 *外科絕育術(如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 *荷爾蒙避孕法,包括任何市售之內含雌激素和/或黃體素之避孕劑。
 *子宮內避孕器(銅式或荷爾蒙式)
 *含殺精劑之子宮帽
 *避孕海綿(藥棉)
(2)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可生育後代的男性,若受試者同意從篩選期至最後一次服用RBV後的7個月,使用保險套且男性受試者之女性伴侶同意使用一種(含)以上的前述可接受之避孕方式,則可納入本研究
(3)懷孕或哺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胚胎形成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可以陽性hCG(> 5 mIU/mL)實驗檢驗確認。其女性伴侶正在懷孕期或考慮懷孕的男性
(4)曾經罹患或目前患有代償不良性肝臟疾病者(腹水、靜脈曲張性出血、肝昏迷或其他進程性肝門靜脈高壓症或進程性肝功能不全等病徵[例如,prothrombin INR > 1.4;血清白蛋白< 3.5 g/dL])。
(5)其他形式的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自體免疫性或膽汁性或Wilson氏疾病)。然而,本試驗不排除患有Gilbert氏或Dubin-Johnson症候群的受試者。
(6)同時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之受試者
(7)具有中度、重度或未受控制的精神疾病病史(例如:憂鬱[包括曾住院或有自殺企圖]、躁鬱症、精神分裂症或性格異常)。曾有輕微穩定憂鬱病史的受試者,可考慮提供受試者精神狀況的治療前評估(包括醫院焦慮憂鬱量表[HADS]憂鬱次量表分數[HADS-D] ≤8),以確認受試者臨床的穩定性。受試者HADS-D分數> 8則需要在納入研究前進一步於臨床評估其憂鬱狀況。試驗主持人必須在將上述受試者隨機分配前先擬定並紀錄憂鬱症治療計畫,且必須在每次回診時根據計劃檢視受試者的精神狀態。受試者的焦慮次量表(HADS-A)分數> 8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後可納入本研究。
(8)有癲癇病史
(9)有慢性心臟病的病史或臨床證據,ECG出現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篩選期或基期時,具有QT延長症候群或男性QTc >450 msec以及女性QTc >470 msec。
(10)已存在間質性肺病之臨床證據
(11)具嚴重肺部疾病(例如慢性限制性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等)之臨床證據
(12)針對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需在篩選期進行眼底或視網膜檢查,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或眼科醫師/驗光師認定具臨床意義之異常者
(13)有免疫調節疾病病史(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類肉瘤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中度/重度乾癬)
(14)曾移植器官者,但角膜或毛髮移植除外
(15)具臨床意義血色素疾病病史;但帶有鐮型血球性狀或輕微地中海型貧血且有正常血紅素值之受試者可納入研究
(16)過去5年內有已治療或未治療之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無論是否有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但皮膚的局部基底細胞癌除外
(17)半乳糖不耐症病史,Lapp乳糖酶不足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
(18)對任何研究藥物或是類似的化學結構藥物有過敏病史
(19)在過去6個月內有藥物成癮或酒精成癮病史和/或藥物篩檢為陽性(鴉片類、巴比妥酸、安非他命類、古柯鹼);但正在接受methadone治療計劃之受試者可被納入
(20)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宜納入本研究的其他醫療狀況病史
(21)在基期回診前的14天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
(22)在基期回診前的14天內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藥物以治療感染發作。以口服抗生素治療痤瘡的受試者可納入本研究。以口服抗病毒藥物(例如acyclovir、famciclovir或valacyclovir)治療輕微局部復發性單純皰疹的受試者亦可納入本研究。
(23)在基期回診前35天內使用中草藥療法(包括奶薊或甘草甜素)或研究藥物
(24)篩選期時有臨床意義之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 < 1,500/mm3 (1.5 x 109/L)
 *血小板< 90,000/mm3 (90 x 109/L)
 *男性血紅素< 13 g/dL,女性血紅素< 12 g/dL
 *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或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以Cockroft-Gault公式估計 [(140-年齡) x體重(kg) / 72 x血清肌酸酐(mg/dL),如果是女性則乘以0.85]
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8 x ULN
 *空腹時血清葡萄糖> 140 mg/dL且HbA1c> 7.5% (包括以藥物治療中的糖尿病受試者)
 *異常的甲狀腺刺激荷爾蒙(TSH),除非伴有正常游離甲狀腺素指數且未有甲狀腺機 能亢進或甲狀腺機能低落的臨床證據
 *甲型胎蛋白(AFP) > 20 ng/mL者,除非患者在篩選期回診前的6個月內曾進行肝臟影像檢測(CT或MRI),且其結果不顯示任何罹患肝癌的局部病變證據
 *篩選時血中含有高效價之自體免疫抗體,範圍大於1至80者(抗細胞核、抗平滑肌、 抗粒線體或抗肝腎微粒體(anti-LKM)抗體)。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5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