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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366-0031
試驗執行中

2022-12-01 - 2025-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2

ICD-10M34.0

進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1

肢端硬皮症候群

ICD-10M34.2

藥物或化學製劑導致之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89

其他全身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9

全身性硬化症

ICD-9710.1

全身性硬化症

口服 BI 685509 治療成人早期進行性彌漫性皮膚系統性硬化症至少 48 周的 II 期隨機、安慰劑對照、雙盲、平行組療效和安全性研究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謝松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早期進行性彌漫性皮膚系統性硬化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BI 685509 與安慰劑相比,合併當地標準治療 (SOC) 在治療早期進行性 dcSSc 和血管病變成人患者方面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BI 685509

劑型

116

劑量

2 mg/film-coated tablets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是 48 周的用力肺活量 (FVC) 下降率 (mL)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入試驗之前,根據 ICH-GCP 和當地法律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 同意時年齡 ≥ 18 歲(或超過法定年齡,例如英國 ≥ 16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患者必須符合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歐洲風濕病協會聯盟 (ACR/EULAR) 對 SSc 的分類標準。
4. 根據 LeRoy 等人 (R17-0149) 的定義,患者必須被診斷出彌漫性皮膚 SSc(廣泛性皮膚纖維化伴隨肘部和/或膝關節近端皮膚侵犯)。
5. SSc 必須在第 1 次就診 5 年內發病(即首次出現非 RP 症狀)。
6. 活動性疾病的證據,定義為至少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 第 1 次就診最近 2 年內新發 SSc,或
• 第 1 次就診 6 個月內有新的皮膚侵犯或兩個新身體區域的皮膚惡化(mRSS 評估定義了 17 個身體區域,記錄在臨床檔案中),或
• 第 1 次就診 6 個月內,胸部或腹部有一個新身體區域侵犯或惡化,或
• 第 1 次就診 6 個月內皮膚肥厚變得更嚴重(mRSS ≥ 2 分)
• 肌腱摩擦感 ≥1 次。
7. 第 1 次就診(篩選)時生物標記物升高,定義為至少下列任何一種情況:
• C 反應蛋白 (CRP) ≥ 6 mg/L (≥0.6 mg/dL),或
• 紅細胞沉降率 ≥28 mm/h,或
• 6 型肺泡細胞表面抗原 (KL-6) ≥1000 U/mL。
8. 明顯血管病變的證據,定義為:
• 第 1 次就診時活動性 DU,或
• 有 DU 病史記錄,或
• 既往曾用前列環素類似物或 ≥ 1 種其他藥物治療 RP,包括鈣離子通道阻斷劑、硝酸鹽類,任何形式的一氧化氮供體 (NO donors),包括局部用藥;磷酸二酯酶5 (PDE5) 抑制劑(如習多芬、他達拉非、伐地那非);非特異性 PDE5 抑制劑(茶鹼、二吡待摩),或
• RP 伴隨 CRP 升高 ≥6 mg/L
如果上述四個條件都不符合,則確診間質性肺病 (ILD) 患者可參與試驗
9. 第 1 次就診時的早期纖維化證據,定義為
• mRSS ≥ 12 分,以及
• FVC ≥50% 預測正常值。
10. 如果患者接受 dcSSc 的伴隨治療,則這些治療需要在預定的時間內維持穩定劑量。
11. 如果性伴侶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則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願意使用避孕套。WOCBP 必須準備好並能夠按 ICH M3 (R2) 規定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這些方法應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符合這些條件的避孕方法清單請見 CTP。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任何已知形式的肺動脈高壓。 2. 篩選時患有 FVC < 50% 預測值的肺部疾病。
3. 篩選時為限制型皮膚 SSc。其他自身免疫性結締組織疾病,除了纖維肌痛、硬皮病相關肌病和繼發性乾燥症候群。
4. 篩選時一氧化碳彌散量 (DLCO)(依血紅蛋白校正)< 40% 預測值。 5. 最近 6 個月內有任何硬化症腎臟危機病史。
6. 估算腎小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1.73 m2 (慢性腎病流行病學 [CKD-EPI] 公式)或篩選時在接受透析。
7. 任何 Child-Pugh 等級(A、B 或 C級)的肝硬化。
8. 目前膽汁淤積,或篩選時鹼性磷酸酶 (ALP) > 4 × 正常值上限 (ULN),或 ALP > 2 × ULN 且 γ-穀氨醯轉移酶 (GGT) > 3 ×ULN。
9. 已知的重度胃竇毛細管擴張(西瓜胃)。
10. 有支氣管動脈栓塞或大咳血病史。(大咳血定義為 24 小時內急性出血 >240 mL 或連續幾天反復出血 >100 mL/天)。
11. 活動性咳血或肺出血,包括透過支氣管動脈栓塞處理的事件。
12. 收縮壓 <100 mm Hg 或試驗治療開始之前已知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的中度或重度症狀性直立性調節障礙史。
13. 篩選時的坐姿心率 (HR) < 50次/分鐘 (BPM)。
14. 篩選前左心室射出率 <40%的已知心臟衰竭。
15. 基線 QT/QTc 間期明顯延長。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