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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1979-ONC-2075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30-03-28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3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比較抗-CD20 X 抗-CD3 雙特異性抗體 ODRONEXTAMAB (REGN1979) 合併化療相較於 RITUXIMAB 合併化療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濾泡型淋巴瘤參與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OLYMPIA-2)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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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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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主持人 劉嘉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濾泡型淋巴瘤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 主要目標: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濾泡型淋巴瘤 (FL) 參與者和復發型或難治型 (R/R) FL 參與者(僅限第 1A 部分)時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及確認 odronextamab(第 1B 部分)在第 2 部分中合併 CHOP(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vincristine 和 prednisone)或 CVP(cyclophosphamide、vincristine 和 prednisone) 使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 FL 參與者時的最佳給藥療程。 次要目標︰ •描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的免疫原性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第 2 部分: 主要目標: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FL 參與者比較 odronextamab 併用化療與 rituximab 併用化療的療效,評估指標為第 120 週獨立中央審查人員判定之 CR30。 關鍵次要目標: •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FL 參與者比較 odronextamab 併用化療與 rituximab 併用化療的獨立中央審查人員判定療效,評估指標為無惡化存活期 (PFS) •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FL 參與者比較 odronextamab 併用化療與 rituximab 併用化療的療效,評估指標為試驗主持人判定之 CR30 •比較預定期間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與 rituximab 合併化療的患者報告身體功能變化 次要目標︰ •比較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與 rituximab 合併化療的額外療效指標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相較於 rituximab 合併化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的 PK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的免疫原性 •評估預定期間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相較於 rituximab 合併化療對患者報告結果變化的影響,包括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功能 (生理功能除外) 及症狀 •透過已確效 FACT-G 量表的 GP5 項目評估整體治療毒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ODRONEXTAMAB

劑型

270

劑量

2 mg/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
評估 odronextamab 合併化療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濾泡型淋巴瘤 (FL) 參與者和復發型或難治型 (R/R) FL 參與者(僅限第 1A 部分)時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及確認 odronextamab(第 1B 部分)在第 2 部分中合併 CHOP(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vincristine 和 prednisone)或 CVP(cyclophosphamide、vincristine 和 prednisone) 使用於未曾接受治療之 FL 參與者時的最佳給藥療程。

第 2 部分
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FL 參與者比較 odronextamab 併用化療與 rituximab 併用化療的療效,評估指標為第 120 週獨立中央審查人員判定之 CR30。

主要納入條件

1.經診斷患有第 1-3a 級、第 II 期大體積或第 III/IV 期 CD20+ 濾泡型淋巴瘤:必須在納入試驗前由當地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第 1 至 3a 級 CD20+ 濾泡型淋巴瘤。組織切片必須在納入試驗前 18 個月內取得。對應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也應送往中央實驗室
a.關於第 1A 部分:濾泡型淋巴瘤國際預後指數-1 (FLIPI-1) 分數為 3 至 5 的先前未接受治療之復發型或難治型濾泡型淋巴瘤參與者。
b.關於第 1B 部分:FLIPI-1 分數為 3 至 5 的先前未接受治療之參與者
c.關於第 2 部分:FLIPI-1 分數為 0 至 5 的先前未接受治療之參與者
2.依照修改後之濾泡型淋巴瘤研究小組 (GELF) 標準 (Dreyling, 2021) 的指示,需要進行治療。
3.診斷性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 紀錄顯示橫斷面造影出現可測量的疾病(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 1 處二維可測量的淋巴結病灶>1.5 cm,或淋巴結外疾病的最大橫斷直徑 (GTD) >1 cm,無論短軸直徑為何)。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2
5.男性或女性在同意時年滿 18 歲或已滿國家特定法規同意參與臨床試驗之法定成人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6.有下列資料顯示具有足夠骨髓功能:
a.血小板計數 ≥ 50 ×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血小板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血小板輸注療法。
b.血紅素 ≥9.0 g/dL
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 ×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 ANC 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 odronextamab 前 2 天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d.患有骨髓侵犯或脾臟阻斷的參與者應符合下列血液學參數:
−血小板計數 ≥25 ×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血小板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 odronextamab 前 3 天內接受血小板輸注療法。
−血紅素 ≥7.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0.5 ×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符合 ANC 資格條件,而在第一劑 odronextamab 前 2 天內接受 G-CSF。
7.具有足夠肝功能的參與者:
a.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3 × ULN)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 ×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5 × ULN)
c.鹼性磷酸酶 (ALP) ≤2.5 × ULN(若可歸因於肝臟淋巴瘤浸潤,則為 ≤5 × ULN)
註:
不論是否存在肝臟淋巴瘤浸潤,將排除 AST >2.5 x ULN 和/或 ALT >2.5 x ULN,且同時總膽紅素 >1.5 x ULN 的參與者。
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其總膽紅素 >4 x 當地一般人口之 ULN,則將予以排除。
8.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註: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50 mL/min 的參與者,若其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依據 24 小時尿液採集或其他可靠方法) ≥50 mL/min,則可考慮納入試驗。
9.能夠瞭解試驗的目的和風險,並由試驗參與者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使用受保護健康資訊的授權書(依據國家和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
10.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流程。
11.能夠理解和完成試驗相關問卷。

主要排除條件

1.患有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軟腦膜淋巴瘤的參與者。
a.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淋巴瘤,或已知受到非原發性CNS淋巴瘤侵犯(即使已治療至完全緩解)。
b.疑似淋巴瘤侵犯 CNS 時,必須視情況以 CNS 造影(MRI 或 CT)和腰椎穿刺進行評估
2.有組織學證據顯示轉型為高惡性度或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的參與者。
3.患有 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WM,淋巴漿細胞性淋巴瘤)、第 3b 級濾泡型淋巴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或小淋巴球性淋巴瘤的參與者。
4.接受任何全身性抗淋巴瘤療法的治療,第 1A 部分除外。
5.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開始接受分配到的試驗治療前 4 週內)。
6.第一次給予分配到的試驗治療的 14 天內曾接受標準放射療法
7.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8.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 72 小時內,接受每天超過 prednisone 10 mg 或抗發炎等效藥物的連續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9.非 NHL 的惡性腫瘤,除非參與者已接受適當且確定性的治療,且已無癌症至少 3 年,但不包括曾接受荷爾蒙療法或局部放射療法(即:彈丸劑)治療的局部前列腺癌、子宮頸原位癌、乳癌原位癌,或已接受確定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10.患有任何其他重大活動性疾病或醫療狀況,而可能干擾試驗執行或使參與者處於重大風險中,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疾病、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阻塞性肺病和症狀性支氣管痙攣病史)、胃腸道、肝臟、腎臟、內分泌、血液、自體免疫、精神或神經疾病。
11.曾經或目前有相關的 CNS 疾病,例如癲癇、癲癇發作、輕癱、失語症、中風、嚴重腦部損傷、小腦疾病、器質性腦症候群、精神病、發炎性病灶和/或血管炎。
12.在第一次試驗藥物施用之前 28 天內,以具有複製潛力的載體進行疫苗接種。關於 COVID-19 疫苗接種,參與者不應在計畫開始接受試驗藥物 1 週內接種 COVID-19 疫苗。
13.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顯示心臟射出分率 <50%。
14.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註:女性試驗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停用 rituximab 後至少 6 個月內放棄哺乳。
15.不願意在第一劑/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odronextamab 後至少 6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cyclophosphamide 或 rituximab 後 12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在第一劑/開始第一次治療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vincristine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cyclophosphamide 或 doxorubicin 後 6 個月內,在與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從事性行為時不願意使用保險套作為避孕方法的男性參與者。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禁止捐贈精子和卵子。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穩定使用原理為抑制排卵,且在篩選的 2 個或更多個月經週期前開始使用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陰道內、經皮式)或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口服、注射、植入式)。此外,正在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 WOCBP 必須同時使用額外的屏障方法,例如保險套;
b.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c.雙側輸卵管閉塞/結紮;
d.接受輸精管結紮/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前提是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伴侶是 WOCBP 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而且該名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已透過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和/或
e.禁慾**。
*WOCBP 定義為初經已來潮、尚未停經(除非已永久絕育)且具生殖能力的女性。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及雙側卵巢切除術。
WOCBP 必須進行驗孕和避孕。停經後或永久絕育的女性不需要驗孕和避孕。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已有 12 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可解釋。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若偏高且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補充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不過若非連續 12 個月內無月經,單次 FSH 檢測值並不足以判定停經後狀態的發生。上述定義係遵照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指引。
**僅當定義為在有試驗藥物相關風險的全部期間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方可將禁慾認定為高度有效方法。禁慾的可靠性必須就臨床試驗期間長短與參與者偏好慣常的生活型態加以評估。
f.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LAM),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16.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呼吸、肝臟、腎臟、胃腸道、內分泌、血液學、精神或神經疾病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使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額外風險。
17.有結核病或全身性真菌疾病的病史,且在 6 個月內為活動性。
18.感染:
a)在第一次給予分配到的試驗治療的 2 週內,發生需要住院或以靜脈輸注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應有證據顯示到了試驗療法開始時,感染已痊癒或控制良好。
b)在納入試驗當時或納入試驗的 2 週內有證據顯示任何活動性感染(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若需要持續治療和/或有可能在免疫抑制時引起瀰漫性疾病或嚴重感染
c)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
d)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
e)巨細胞病毒感染,依據周邊血液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分析可測得的濃度所示。若參與者在篩選時表現出可測得的 CMV 濃度,將需要接受適當的抗病毒療法,並依據 PCR 分析顯示至少 2 次無法測得的 CMV 濃度(至少間隔 7 天),方可重新考慮是否符合資格。
註: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參與者(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達到無法測得的病毒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 cells/μL)
註:若參與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在獲准參與試驗之前,應先接受專科醫師的評估,並考慮接受抗病毒預防療法
註: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的(自發性或之前以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療法治療成功,而無法以 PCR 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 (HCV Ab+) 患者。
19.過敏反應/過敏:
a.曾因為在化學或生物組成上與試驗藥物或賦形劑相似的化合物,發生重度過敏反應
b.已知對 allopurinol 和 rasburicase 均過敏。
20.在篩選回診前 90 天或至少 5 個試驗性生物性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篩選回診前至少 4 週內(其他試驗性藥物),曾參與評估其他試驗性藥物(包括生物製劑或療法,含特定免疫療法)的任何臨床研究試驗。
21.依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而必須入住機構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73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