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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RC-10

2022-05-01 - 2026-03-31

Phase 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第一線、高PD-L1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評估Zimberelimab (AB122)併用Domvanalimab (AB154)的第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曹昌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凱靈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晃智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飲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高PD-L1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zimberelimab和domvanalimab併用療法在無惡化存活期 (PFS)的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zimberelimab和domvanalimab併用療法在整體存活期(OS)和客觀反應率(ORR)的療效評估zimberelimab和domvanalimab併用療法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AB122AB154KEYTRUDA 25mg/ml Pembrolizumab 100mg/4ml

主成份

zimberelimab
domvanalimab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120mg/4mL
300mg/5mL
25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參與者;預篩選時年齡 ? 18歲(台灣限定招募年齡? 20歲;根據台灣最新民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招募年齡改為 ? 18歲)。
2. 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的各項要求與限制。
3. 經組織學確認且未接受過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依照第8版AJCC屬於第IIIB - IV期)鱗狀或非鱗狀NSCLC,同時具PD-L1高度表現之紀錄(經中央實驗室以VENTANA SP263 IHC法評估確定TC ? 50%)。
a. 局部晚期疾病的參與者必須不符合資格接受其他潛在治癒性治療。
b. 參與者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必須未接受過治療。先前早期疾病曾接受過治癒性治療的參與者,其治療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IP)給藥前至少6個月完成。
4. 在核准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作為標準治療的地區,參與者必須無法取得且必須拒絕當地核准之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僅適用於依據試驗計畫書版本1-3納入至第1部分的參與者)。
5. 美國東部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為0-1
6. 依照RECIST第1.1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目標病灶。
7. 您必須具備充分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 1500/ML (最近2週內無生長因子支持)
b. 血小板? 100 x 10^3/ML (過去2週內無生長因子支持或輸血)
c. 血紅素? 9.0 g/DL (過去2週內無生長因子支持或輸血)
d. 無肝轉移者,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轉移者,AST ? 5倍ULN
e. 無肝轉移者,丙胺酸轉胺?(ALT) ? 2.5倍ULN;有肝轉移者,ALT ? 5倍ULN
f. 膽紅素? 2倍ULN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
g. 肌酸酐? 2 x ULN或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CrCl)> 45 ML/minute。可利用Cockroft-Gault 法計算CrCl
8. 若參與者有腦轉移或腦膜轉移,則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首劑用藥前至少4週內無證據顯示有病情惡化的神經學症狀或徵象。
b. 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參與者可以參與,只要他們在納入之前至少4週內患有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穩定的CNS疾病定義為所有神經學症狀緩解至基期狀態,且無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之證據,並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4天內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允許在開始試驗治療至少4週前 結束腦轉移瘤切除或結束全腦放射療法(或至少2週前 結束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的參與者。
c. 無論臨床穩定性如何,一律排除癌性腦膜炎。
9.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係指未經手術絕育且處於初經和停經後1年內者,血清懷孕試驗必須為陰性。
10. WOCBP和WOCBP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均必須同意遵循避孕指引。
11. 女性參與者不得哺乳。排除條件
1. 有間變性淋巴瘤激?(ALK)融合致癌基因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ALK或EGFR狀態及非鱗狀組織學為未知的參與者,若無先前的檢測結果,必須在預篩選時接受中央檢測。備註:有鱗狀組織學的參與者不須進行EGFR和ALK突變檢測。
2. 出現任何其他腫瘤基因畸變或驅動突變(例如ROS、BRAF、NTRK),而適用當地衛生機構所核准的現行標靶療法。
3. 在首劑IP前28天內使用任何活性疫苗治療感染症。
4. 首劑IP前28天內有創傷史或重大手術史。(注意置入中央靜脈導管[例如人工血管之類]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
5. 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意見,所罹患之潛在疾病會導致施用IP具備危險性,包括但不限於
a. 間質性肺病,包括間質性肺病病史或非感染性肺炎(NSCLC有淋巴管擴散者不會被取消資格)、
b. 開始給予IP前14天內有需要進行注射治療之活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感染、
c. 臨床重大心血管疾病、
d. 罹患病症可能導致在毒性判定或AE上解讀不清、
e. 先前有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6. 罹患共病而需要超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10 mg/day或等效之口服prednisone)或免疫抑制藥物(局部可吸收之皮質類固醇不予排除)。
7.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C型肝炎病毒抗體且有C型肝炎定性核醣核酸(RNA)、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HIV-1和/或HIV-2) 檢測結果為陽性
8. 已知患有可能影響到試驗要求配合度的精神性疾病或藥物濫用疾病。
9. 有顯著痴呆或其他心理疾病,參與者同意試驗之能力因而受到阻礙。
10. 目前具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在過去兩年中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之自體免疫疾病或症候群的病史紀錄(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白斑症或已緩解之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
a. 替代療法(例如: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低下之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之替代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
b. 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的氣喘患者不會予以排除本試驗。使用慢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將會予以排除,不可參與本試驗。
11. 除了已明確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癌或攝護腺原位癌)以外,在過去兩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
12.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PD-1、抗PD-L1、或任何其他針對免疫檢查點的抗體療程。
13. 在首劑IP使用前28天內或至少5倍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使用其他試驗性藥物(未針對任何適應症上市的藥物)。
14. 已知對重組蛋白、或IP配方中所含之任何賦型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