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N5401-3597
2010-03-03 - 2010-12-14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A 26-week trial, randomised, open-label, two-arm, parallel-group, treat-to-target study comparing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soluble insulin analogue combination (SIAC) twice daily with biphasic insulin aspart 30 twice daily, with or without metformin in subjects with type 2 diabetes in inadequate glycaemic control on once or twice daily insulin regimen with or without metfo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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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和諾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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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和諾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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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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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第一型及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經由比較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糖化血色素的變化,確認一天注射兩次SIAC併用metformin以及無併用metformin,對於血糖控制的效果。這是經由比較一天兩次注射SIAC組與BIAsp 30組(選擇性使用metformin)糖化血色素的改變,定義non-inferiority limit 為0.4%。若SIAC相較於BIASp 30的不劣性被確認,則確認其較優性 (定義superiority limit 為0%)
•次要目的
1.在治療26週後,以下列指標來確認一天兩次注射SIAC ± metformin相較於一天兩次注射BIAsp 30 ±metformin的較優性:
o經中央實驗室檢測的空腹血糖值
o低血糖事件(嚴重與輕微的)
o達到糖化血色素目標(小於7.0%)反應者且無嚴重與輕微低血糖事件發生的頻率
o體重
o嚴重或者輕微的夜間低血糖事件
2.經由下列指標,比較療效與安全性:
o9點自我血糖測量值
o供劑量調整用的自我血糖測量值
o達到糖化血色素目標反應者的頻率
o胰島素劑量
o不良事件
o低血糖事件
o臨床與實驗數據評估
o胰島素抗體
o患者報告結果
藥品名稱
SIAC
主成份
insulin 454
insulin aspart
insulin aspart
劑型
Subcutaneous Injection
劑量
SIAC 100U/ml 含 30% insulin aspart
SIAC 100U/ml 含 70% insulin 454
SIAC 100U/ml 含 70% insulin 454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糖化血色素的改變 (經中央實驗室分析)
2.次要評估指標:
•確認性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1.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空腹血糖值的改變(經中央實驗室分析)
2.需緊急治療的嚴重或輕微低血糖事件發生次數
3.無低血糖事件發生的達到治療目標反應者(定義為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 7%,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或輕微的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4.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體重的改變
5.需緊急治療的嚴重或輕微夜間低血糖(清晨時間00:01-05:59) 事件發生次數
•輔助性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達到糖化血色素目標反應者
o糖化血色素<7%
o糖化血色素<=6.5%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 <7%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6.5%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或輕微的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6.5%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9點自我血糖測量值
o9點血糖值(自我血糖測量)
o9點血糖平均值(自我血糖測量)
o9點血糖值的變動(自我血糖測量)
o餐時血糖值的增加
o夜間自我血糖測量值的變化
-試驗過程中供劑量調整用的自我血糖測量值
o早餐前與晚餐前的平均自我血糖測量值
o達到劑量調整目標反應者
o受試者自隨機分配後,達到劑量調整目標的時間(週)
o經計算CV%所得之受試者本身的變異度
-中央實驗室評估
o糖化血色素
o空腹血糖值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反應事件
-低血糖事件發生次數,根據美國糖尿病學會定義,以及對於輕微低血糖事件的額外定義來分類
-臨床評估
o身體檢查
o眼底鏡/眼底攝影
o12導程心電圖
o生命徵象
-中央實驗室評估
o以尿液試紙檢測尿液 (檢測血液、蛋白質與酮體)
o血液學檢查(血紅素、白血球、血小板、血球容積比、白血球分類計數與紅血球)
o生化學檢查(肌酸酐、總蛋白質、肝臟酵素ALT/SGPT、肝臟酵素AST/SGOT、鹼性磷酸酶AP、鈉、鉀、白蛋白、總膽紅素)
o血脂肪檢查(極低密度脂蛋白(LDL)、高密度脂蛋白(HDL)、三酸甘油酯與總膽固醇)
o以單次尿評估尿中白蛋白/肌酸酐比
o特定的(insulin 454, insulin aspart)和交叉反應之胰島素抗體
-體重
-胰島素劑量
•患者報告結果
下列問卷將用來比較不同治療組的患者報告結果與低血糖事件相關花費:
-糖尿病患用藥滿意度 (DiabMedSat)
-糖尿病病人生產力測量(DPM)
-與健康相關的生活品質問卷 (SF-36)
-與治療相關的測量 - 糖尿病 (TRIM-D)
-與低血糖事件相關花費為主的訪談
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糖化血色素的改變 (經中央實驗室分析)
2.次要評估指標:
•確認性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1.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空腹血糖值的改變(經中央實驗室分析)
2.需緊急治療的嚴重或輕微低血糖事件發生次數
3.無低血糖事件發生的達到治療目標反應者(定義為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 7%,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或輕微的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4.治療前與治療26週後體重的改變
5.需緊急治療的嚴重或輕微夜間低血糖(清晨時間00:01-05:59) 事件發生次數
•輔助性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達到糖化血色素目標反應者
o糖化血色素<7%
o糖化血色素<=6.5%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 <7%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6.5%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或輕微的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o試驗結束時糖化血色素<=6.5% ,且在過去治療12週內沒有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並至少接受12週治療的受試者
-9點自我血糖測量值
o9點血糖值(自我血糖測量)
o9點血糖平均值(自我血糖測量)
o9點血糖值的變動(自我血糖測量)
o餐時血糖值的增加
o夜間自我血糖測量值的變化
-試驗過程中供劑量調整用的自我血糖測量值
o早餐前與晚餐前的平均自我血糖測量值
o達到劑量調整目標反應者
o受試者自隨機分配後,達到劑量調整目標的時間(週)
o經計算CV%所得之受試者本身的變異度
-中央實驗室評估
o糖化血色素
o空腹血糖值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反應事件
-低血糖事件發生次數,根據美國糖尿病學會定義,以及對於輕微低血糖事件的額外定義來分類
-臨床評估
o身體檢查
o眼底鏡/眼底攝影
o12導程心電圖
o生命徵象
-中央實驗室評估
o以尿液試紙檢測尿液 (檢測血液、蛋白質與酮體)
o血液學檢查(血紅素、白血球、血小板、血球容積比、白血球分類計數與紅血球)
o生化學檢查(肌酸酐、總蛋白質、肝臟酵素ALT/SGPT、肝臟酵素AST/SGOT、鹼性磷酸酶AP、鈉、鉀、白蛋白、總膽紅素)
o血脂肪檢查(極低密度脂蛋白(LDL)、高密度脂蛋白(HDL)、三酸甘油酯與總膽固醇)
o以單次尿評估尿中白蛋白/肌酸酐比
o特定的(insulin 454, insulin aspart)和交叉反應之胰島素抗體
-體重
-胰島素劑量
•患者報告結果
下列問卷將用來比較不同治療組的患者報告結果與低血糖事件相關花費:
-糖尿病患用藥滿意度 (DiabMedSat)
-糖尿病病人生產力測量(DPM)
-與健康相關的生活品質問卷 (SF-36)
-與治療相關的測量 - 糖尿病 (TRIM-D)
-與低血糖事件相關花費為主的訪談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相關步驟之前取得受試者的同意(試驗相關的步驟是指受試者在平常的照護中不會進行的步驟)
2.年齡在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臨床上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患者達6個月以上
4.受試者已使用一天一次或一天兩次基礎型人體胰島素/胰島素類似物,合併或是不合併使用metformin至少三個月,或是已使用一天一次或一天兩次,包含20-40%速效型成分預混型人體胰島素/胰島素類似物,或是自混型胰島素治療,合併或是不合併使用metformin至少三個月
5.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糖化血色素在7.0-10.0 % (包含7%跟10%)
6.身體質量指數BMI ≤ 35.0 kg/m2
7.能夠並且願意遵守計畫書,包含根據計畫書自我測量血糖
2.主要排除條件:
1.在第一次門診前八週內,曾經服用其他口服糖尿病藥品(除了metformin之外)。
2.在第一次門診前三個月內,曾接受TZD類藥物(胰島素增敏劑)或GLP-1受體促進劑治療者
3.預期改變已知對葡萄糖代謝有顯著影響的併用藥物之使用,例如全身性類固醇,乙型阻斷劑,單胺氧化酶抑制劑
4.預期在試驗期間有顯著的生活型態改變,例如輪班 (包含固定的夜班工作),以及具有多變性飲食習慣的受試者
5.在第一次門診前的六個月內有心血管疾病者,其定義如下:中風,紐約心臟協會 (NYHA)定義class III 或 IV之非代償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非穩定性心絞痛,接受冠狀動脈繞道術或血管成形術的患者
6.未控制/未治療的嚴重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80 mmHg,與/或舒張壓≥ 100 mmHg)
7.肝功能受損,定義為ALAT在正常值上限的2.5倍以上 (可在收到篩選報告結果的一週內,進行一次重新檢測,經中央實驗室分析以確認結果)
8.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男性血清肌酸酐≥ 125 µmol/L (≥ 1.4 mg/dL),女性血清肌酸酐≥ 110 µmol/L (≥ 1.3 mg/dL), (可在收到篩選報告結果的一週內,進行一次重新檢測,經中央實驗室分析以確認結果)
9.反覆地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定義為在過去12個月內發生超過一次的嚴重低血糖事件)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不自覺性低血糖,或過去6個月內曾因糖尿病酮酸血症住院者
10.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需治療的增殖性視網膜病變或黃斑部病變
11.懷孕,哺乳,有計畫懷孕,或根據當地法規沒有使用適當避孕方式避孕者
12.患有癌症或癌症病史者 (但排除基底細胞皮膚癌與鱗狀細胞皮膚癌)
13.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任何可能會影響本試驗結果之臨床上顯著的疾病或異常,但排除與第二型糖尿病相關之狀況
14.無行為能力,患有精神異常,沒有意願或有語言障礙而無法足夠了解或配合的受試者,這也包含不能讀或寫的受試者
15.曾參加過本試驗,參加的定義為進入隨機分配。篩選失敗的受試者可以在收案期間重新篩選一次
16.已知或懷疑對試驗藥物或相關產品過敏者
17.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接受其他試驗藥品治療者
18.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捐血者
19.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者
20.曾經以長效型胰島素Insulin 454治療者
21.已知或懷疑為酒精,毒品或違禁藥品濫用者
1.進行任何試驗相關步驟之前取得受試者的同意(試驗相關的步驟是指受試者在平常的照護中不會進行的步驟)
2.年齡在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3.臨床上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患者達6個月以上
4.受試者已使用一天一次或一天兩次基礎型人體胰島素/胰島素類似物,合併或是不合併使用metformin至少三個月,或是已使用一天一次或一天兩次,包含20-40%速效型成分預混型人體胰島素/胰島素類似物,或是自混型胰島素治療,合併或是不合併使用metformin至少三個月
5.經中央實驗室分析,糖化血色素在7.0-10.0 % (包含7%跟10%)
6.身體質量指數BMI ≤ 35.0 kg/m2
7.能夠並且願意遵守計畫書,包含根據計畫書自我測量血糖
2.主要排除條件:
1.在第一次門診前八週內,曾經服用其他口服糖尿病藥品(除了metformin之外)。
2.在第一次門診前三個月內,曾接受TZD類藥物(胰島素增敏劑)或GLP-1受體促進劑治療者
3.預期改變已知對葡萄糖代謝有顯著影響的併用藥物之使用,例如全身性類固醇,乙型阻斷劑,單胺氧化酶抑制劑
4.預期在試驗期間有顯著的生活型態改變,例如輪班 (包含固定的夜班工作),以及具有多變性飲食習慣的受試者
5.在第一次門診前的六個月內有心血管疾病者,其定義如下:中風,紐約心臟協會 (NYHA)定義class III 或 IV之非代償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非穩定性心絞痛,接受冠狀動脈繞道術或血管成形術的患者
6.未控制/未治療的嚴重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180 mmHg,與/或舒張壓≥ 100 mmHg)
7.肝功能受損,定義為ALAT在正常值上限的2.5倍以上 (可在收到篩選報告結果的一週內,進行一次重新檢測,經中央實驗室分析以確認結果)
8.腎功能受損,定義為男性血清肌酸酐≥ 125 µmol/L (≥ 1.4 mg/dL),女性血清肌酸酐≥ 110 µmol/L (≥ 1.3 mg/dL), (可在收到篩選報告結果的一週內,進行一次重新檢測,經中央實驗室分析以確認結果)
9.反覆地發生嚴重低血糖事件(定義為在過去12個月內發生超過一次的嚴重低血糖事件)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不自覺性低血糖,或過去6個月內曾因糖尿病酮酸血症住院者
10.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需治療的增殖性視網膜病變或黃斑部病變
11.懷孕,哺乳,有計畫懷孕,或根據當地法規沒有使用適當避孕方式避孕者
12.患有癌症或癌症病史者 (但排除基底細胞皮膚癌與鱗狀細胞皮膚癌)
13.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任何可能會影響本試驗結果之臨床上顯著的疾病或異常,但排除與第二型糖尿病相關之狀況
14.無行為能力,患有精神異常,沒有意願或有語言障礙而無法足夠了解或配合的受試者,這也包含不能讀或寫的受試者
15.曾參加過本試驗,參加的定義為進入隨機分配。篩選失敗的受試者可以在收案期間重新篩選一次
16.已知或懷疑對試驗藥物或相關產品過敏者
17.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接受其他試驗藥品治療者
18.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捐血者
19.在第一次門診前一個月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者
20.曾經以長效型胰島素Insulin 454治療者
21.已知或懷疑為酒精,毒品或違禁藥品濫用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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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60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