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NTO1959UCO3004
試驗執行中
2022-12-01 - 2029-04-0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試驗,評估Guselkumab 皮下注射誘導療法用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主要:評估guselkumab皮下注射誘導療法相較於安慰劑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UC)參與者包括臨床緩解在內的療效
次要:
(1)進一步評估guselkumab 皮下注射誘導療法相較於安慰劑在各種結果指標上的療效
(2)評估guselkumab 皮下注射誘導療法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Guselkumab
劑型
220
劑量
200mg/2ml
評估指標
第12週的臨床緩解(定義為排便頻率分項分數為0或1分且自基準期以來未增加,直腸出血分項分數為0分,內視鏡分項分數為0或1分,且內視鏡未檢出易碎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年滿20 歲以上(2023 年1 月1 日起為年齡大於18 歲以上)。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篩選前經證實診斷出(組織學和內視鏡檢查或放射造影)潰瘍性結腸炎至少12 週。原始文件紀錄中必須有支持診斷的切片報告。
3.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定義為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錄影檢查的中央審查,使用Mayo 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得出基準期(第0 週)的修正後Mayo 得分為5 至9 (含)。
4. 基準期Mayo 直腸出血分項分數≥ 1。
5. 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錄影檢查的中央審查,得出的Mayo 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 2。
6. 罹患廣泛性結腸炎≥ 8 年或疾病局限於左側結腸≥ 10 年的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 年內,必須曾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出現發育不全的情況,或在篩選回診時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出現惡性腫瘤。
7. 年齡≥ 45 歲的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5 年內,曾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或在篩選回診時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腺瘤性瘜肉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切除(請見排除條件2)。
合併或先前接受的藥物治療
8. 參與者必須:
a. 曾以用於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核准劑量接受一種或多種TNFα 拮抗劑、vedolizumab、ozanimod 或經核准的JAK 抑制劑治療,並有對此類治療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性的病史紀錄;
或
b. 未曾接受進階療法(即TNFα 拮抗劑、vedolizumab、ozanimod 或經核准的JAK 抑制劑),或未證實對進階療法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及過去或目前有包括下列至少一項的潰瘍性結腸炎用藥史:
1) 對目前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6-mercaptopurine [6-MP]或azathioprine[AZA])的治療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
或
2) 曾有對下列至少1 種療法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的病史:口服或靜脈注射(IV)皮質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6-mercaptopurine 或azathioprine)。
或
3) 曾有對皮質類固醇產生依賴的病史(即無法在潰瘍性結腸炎症狀不復發的條件下,成功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9.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如果接受常規免疫調節劑(即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methotrexate [MTX]),必須已使用藥物≥ 12 週,且接受穩定劑量至少4 週。
b. 如果最近停用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methotrexate,則必須已停藥至少4 週。
c. 如果接受口服5-氨基水楊酸類藥物(5-ASA)化合物,則必須已穩定接受劑量至少2 週。
d. 如果接受budesonide 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以外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則劑量必須≤ 20 mg/天prednisone 或其等效劑量,且必須已穩定接受至少2 週。
e. 如果接受口服budesonide 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則budesonide 的劑量必須≤ 9mg/天,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的劑量≤ 5 mg/天,且必須已穩定接受至少2 週。
f. 如果最近停用口服5-氨基水楊酸化合物或口皮質類固醇口服,則必須已停藥至少2 週。
1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療法:
a. TNFα 拮抗劑治療(例如:infliximab、adalimumab 或golimumab [或核准用於這些療法的生物相似藥])至少要停用8 週。
b. Vedolizumab 至少要停用12 週。
a 和b 的附註:如果該試驗中心使用市售測定法對上述任何核准的生物製劑進行測量,適當證明未檢測出藥物濃度,則在基準期前不會有最短的藥物清除期限制。
c. Tofa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 和其他JAK 抑制劑至少要停用2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 Ozanimod 或其他S1PR 調節劑至少要停用4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 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tacrolimus 或sirolimus 至少要停用4 週。
f. 必須已停用6-thioguanine 至少4 週。
g. 直腸用皮質類固醇(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皮質類固醇)至少要停用2 週。
h. 直腸用5-氨基水楊酸化合物(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5-氨基水楊酸類藥物)至少要停用2 週。
i. 腸道外皮質類固醇至少要停用2 週。
j. 全腸道外營養至少要停用2 週。
k. 以抗生素作為潰瘍性結腸炎的主要治療(例如ciprofloxacin、metronidazole 或rifaximin)至少要停用2 週。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式避孕相關規定
11. 女性在隨機分配前必須:
a. 不具生育能力
或
b. 具生育能力,且:
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在篩選期時必須為陰性,且懷孕尿液檢測結果在第0 週時為陰性,以及
若為異性性行為者,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間斷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且同意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即結束有相關全身性暴露)後12 週為止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
備註:如果參與者的生育能力在開始參與試驗後改變(例如:初經前女性初經來潮),或者懷孕風險改變(例如:原本非異性性行為的女性,開始有異性性行為),則女性必須開始使用如上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2.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為且未進行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使用屏障式避孕法(例如帶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栓劑的保險套,或伴侶帶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栓劑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13. 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避免為了人工生殖的目的捐贈卵子(卵子、卵細胞)或精子。
知情同意
14. 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表示參與者已了解試驗目的與試驗必要程序,並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備註:在年滿18 歲參與者但尚未達到當地法定行使同意之年齡的地區,必須向參與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獲取已簽名的知情同意。
15. 願意並能遵守所有規定的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完成必要評估、遵守回診時程表,以及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的生活型態限制。
1. 年滿20 歲以上(2023 年1 月1 日起為年齡大於18 歲以上)。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篩選前經證實診斷出(組織學和內視鏡檢查或放射造影)潰瘍性結腸炎至少12 週。原始文件紀錄中必須有支持診斷的切片報告。
3.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定義為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錄影檢查的中央審查,使用Mayo 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得出基準期(第0 週)的修正後Mayo 得分為5 至9 (含)。
4. 基準期Mayo 直腸出血分項分數≥ 1。
5. 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錄影檢查的中央審查,得出的Mayo 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 2。
6. 罹患廣泛性結腸炎≥ 8 年或疾病局限於左側結腸≥ 10 年的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 年內,必須曾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出現發育不全的情況,或在篩選回診時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出現惡性腫瘤。
7. 年齡≥ 45 歲的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5 年內,曾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或在篩選回診時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腺瘤性瘜肉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切除(請見排除條件2)。
合併或先前接受的藥物治療
8. 參與者必須:
a. 曾以用於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核准劑量接受一種或多種TNFα 拮抗劑、vedolizumab、ozanimod 或經核准的JAK 抑制劑治療,並有對此類治療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性的病史紀錄;
或
b. 未曾接受進階療法(即TNFα 拮抗劑、vedolizumab、ozanimod 或經核准的JAK 抑制劑),或未證實對進階療法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及過去或目前有包括下列至少一項的潰瘍性結腸炎用藥史:
1) 對目前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6-mercaptopurine [6-MP]或azathioprine[AZA])的治療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
或
2) 曾有對下列至少1 種療法未產生足夠反應或不耐受的病史:口服或靜脈注射(IV)皮質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6-mercaptopurine 或azathioprine)。
或
3) 曾有對皮質類固醇產生依賴的病史(即無法在潰瘍性結腸炎症狀不復發的條件下,成功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9.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如果接受常規免疫調節劑(即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methotrexate [MTX]),必須已使用藥物≥ 12 週,且接受穩定劑量至少4 週。
b. 如果最近停用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methotrexate,則必須已停藥至少4 週。
c. 如果接受口服5-氨基水楊酸類藥物(5-ASA)化合物,則必須已穩定接受劑量至少2 週。
d. 如果接受budesonide 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以外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則劑量必須≤ 20 mg/天prednisone 或其等效劑量,且必須已穩定接受至少2 週。
e. 如果接受口服budesonide 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則budesonide 的劑量必須≤ 9mg/天,或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的劑量≤ 5 mg/天,且必須已穩定接受至少2 週。
f. 如果最近停用口服5-氨基水楊酸化合物或口皮質類固醇口服,則必須已停藥至少2 週。
1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療法:
a. TNFα 拮抗劑治療(例如:infliximab、adalimumab 或golimumab [或核准用於這些療法的生物相似藥])至少要停用8 週。
b. Vedolizumab 至少要停用12 週。
a 和b 的附註:如果該試驗中心使用市售測定法對上述任何核准的生物製劑進行測量,適當證明未檢測出藥物濃度,則在基準期前不會有最短的藥物清除期限制。
c. Tofa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 和其他JAK 抑制劑至少要停用2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d. Ozanimod 或其他S1PR 調節劑至少要停用4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e. Cyclospo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tacrolimus 或sirolimus 至少要停用4 週。
f. 必須已停用6-thioguanine 至少4 週。
g. 直腸用皮質類固醇(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皮質類固醇)至少要停用2 週。
h. 直腸用5-氨基水楊酸化合物(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5-氨基水楊酸類藥物)至少要停用2 週。
i. 腸道外皮質類固醇至少要停用2 週。
j. 全腸道外營養至少要停用2 週。
k. 以抗生素作為潰瘍性結腸炎的主要治療(例如ciprofloxacin、metronidazole 或rifaximin)至少要停用2 週。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式避孕相關規定
11. 女性在隨機分配前必須:
a. 不具生育能力
或
b. 具生育能力,且:
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在篩選期時必須為陰性,且懷孕尿液檢測結果在第0 週時為陰性,以及
若為異性性行為者,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間斷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且同意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即結束有相關全身性暴露)後12 週為止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
備註:如果參與者的生育能力在開始參與試驗後改變(例如:初經前女性初經來潮),或者懷孕風險改變(例如:原本非異性性行為的女性,開始有異性性行為),則女性必須開始使用如上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2.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為且未進行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使用屏障式避孕法(例如帶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栓劑的保險套,或伴侶帶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液/栓劑的避孕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陰道穹窿帽])。
13. 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避免為了人工生殖的目的捐贈卵子(卵子、卵細胞)或精子。
知情同意
14. 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表示參與者已了解試驗目的與試驗必要程序,並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備註:在年滿18 歲參與者但尚未達到當地法定行使同意之年齡的地區,必須向參與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獲取已簽名的知情同意。
15. 願意並能遵守所有規定的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完成必要評估、遵守回診時程表,以及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的生活型態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參與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經由以下事項證實為重度廣泛性結腸炎:
a. 目前因治療潰瘍性結腸炎而住院。
或
b. 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可能在基準期的12 週內需要進行結腸切除術。
或
c. 篩選或基準期回診時的綜合性症狀包含下列至少4 項:
i. 排便> 6 次/天且肉眼可見糞便帶血之腹瀉
ii. 局部重度或反彈性腹部壓痛
iii. 持續發燒(體溫> 38°C)
iv. 心搏過速(> 100 下/分鐘)
v. 貧血(血紅素< 8.5 g/dL [國際單位制(SI):<85.0 g/L])
2. 如果在進入試驗前未切除,或有一直未切除的腺瘤性結腸瘜肉病史,而篩選內視鏡檢查存在腺瘤性結腸瘜肉。
3. 無法確診結腸炎、顯微鏡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或疑似克隆氏症的臨床發現。
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16 週內糞便培養或其他檢查顯示為腸道病原體陽性結果,包括困難梭狀桿菌(Clostridioides difficile) (原名為Clostridium difficile 毒素),除非複驗呈現陰性,而且沒有該病原體造成持續性感染的徵象。如果時間允許,治療和複驗可以在當前的篩選期間進行。備註: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若感染能在篩選前至少12 週緩解,則具有巨細胞病毒結腸炎病史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
5. 僅限於直腸或< 20 cm 結腸之潰瘍性結腸炎。
6. 具有造口。
7. 現有瘻管或曾有瘻管。
8. 篩選前8 週內進行的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的手術,其可能會混淆對試驗介入治療的效益評估(例如因活動性胃腸道出血、腹膜炎、腸阻塞或需要手術引流的腹腔內或胰臟膿腫而進行的手術)。
9. 經由客觀放射學或內視鏡證實有狹窄且導致阻塞之證據(鋇劑造影顯示狹窄近端的結腸或小腸擴張,或內視鏡無法穿過狹窄),具有症狀性結腸或小腸阻塞。
惡性腫瘤或罹患惡性腫瘤的可能性較高:
10. 篩選前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是已接受充分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至少12 週內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少12週內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11. 具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包含淋巴瘤;具有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的病史;或具有顯示可能為淋巴增生性疾病(例如淋巴腺病變或脾臟腫大)的徵象和症狀。
並存的醫療狀況或過往病史
12. 有重度、漸進性或未受控制的腎臟、生殖泌尿、肝臟、血液、內分泌、心臟、血管、肺臟、風濕、神經、精神或代謝異常的病史,或其徵象和症狀。
13. 有器官移植的病史(例外是篩選前> 12 週進行角膜移植)。
14. 在試驗期間,靜脈穿刺的耐受性差,或缺乏適當的靜脈通路來採集所需的血液檢體。
15. 篩選前1 年內持續酗酒或濫用藥物;不一定會將大麻的使用排除在外,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濫用大麻的情況。
16. 過去6 個月內有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在篩選時進行評估)。可定義為下列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的任一個評量級別:
a. 有行動意圖的自殺意念(「第4 級意念」)。
b. 有特定計畫和意圖的自殺意念(「第5 級意念」)。
c. 自殺行為(實際試圖自殺、試圖自殺未遂、放棄試圖自殺或試圖自殺的準備行為),並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之評估確認處於此風險中。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評量結果為希望自己死亡(「第1 級意念」)、非具體的主動自殺想法(「第2 級意念」、有任何方法(非計畫)但無行動意圖的主動自殺意念(第3 級意念)或非自殺性自傷行為,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風險的參與者,不得接受隨機分配。
17. 已知對Guselkumab 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18. 已懷孕、正在哺乳或者計劃於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懷孕的女性。
19. 計劃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使他人受孕的男性。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20. 曾接受下列藥物或療法:
a. 標靶IL-12 和/或IL-23 的生物療法(例如:ustekinumab、briakinumab、guselkumab、mirikizumab、tildrakizumab、brazikumab 或risankizumab)。
b.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1 年內接受Natalizumab。
c.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24 週內使用耗盡B 或T 細胞的藥物(例如:rituximab、alemtuzumab)。
d.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4 週內或在研究藥物的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的任何研究藥物/療法。
e.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2 週內接受血液分離術(例如:Adacolumn 或Cellsorba 分離術)。
f.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群移植。
感染或感染傾向:
21. 在篩選前曾有潛伏性或活動性肉芽腫感染病史,包括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放射造影證據顯示過去可能患有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參與者,將排除在外。備註:關於結核病相關的肉芽腫病,請見排除條件32。
22. 曾有或目前有慢性或復發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復發性鼻竇肺部感染、支氣管擴張、復發性腎臟/泌尿道感染(例如腎盂腎炎、膀胱炎),或是開放性、引流或感染性皮膚傷口或潰瘍。
23.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具有臨床意義發現的異常胸部放射影像,例如:惡性腫瘤、先前未辨認出的肺部病理現象,以及結核病(TB)、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也可接受試驗計畫書以外取得胸腔電腦斷層(CT)掃描代替胸部放射影像。有關具有潛伏性結核病病史的合格資訊,請參閱排除條件32。
24. 曾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抗體陽性病史,或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呈陽性。
25. 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呈血清陽性,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有成功治療史,定義為完成抗病毒治療後至少12 週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NA)檢測呈陰性,且在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
或
b. 血清陽性者在篩選前至少12 週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且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
26. B 型肝炎病毒(HBV)檢測呈陽性。
備註:對於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及C 型肝炎病毒檢測結果而不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的參與者,建議諮詢具有治療這類感染之專業能力的醫師。
27. 在基準期前1 年內接種卡介苗(BCG)疫苗,或在基準期前4 週內接種任何其他活菌或活病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該類疫苗。
28. 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史或具臨床意義的伺機性感染(例如:卡氏肺囊蟲肺炎、侵襲性麴菌病、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PML])。關於巨細胞病毒結腸炎,請見排除條件4。
29.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患有具臨床意義之感染(例如肝炎、敗血症、肺炎、腎盂腎炎)、因感染住院或因感染接受腸道外抗生素治療。在試驗主持人判定下,不視為具有臨床顯著意義的已治療和已緩解的感染不須排除(例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非複雜性的泌尿道感染)。
3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有帶狀皰疹感染的證據。
31. 在基準期(第0 週)之前6 週期間,曾有以下任何情形(無論疫苗接種狀態為何):(a)確診感染(檢測陽性)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 (COVID-19),或(b)疑似感染(有臨床特徵,但無檢測結果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或(c)與已知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有密切接觸
例外情況:使用已驗證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證實結果呈陰性者可能納入
a. 在上述(a)、(b)、(c)情況後至少2 週時取得(從解決關鍵的臨床特徵[如發燒,咳嗽,呼吸困難]開始計算時間)
以及
b. 檢測結果陰性與基準期試驗回診之間這段期間內,沒有發生上述(a)、(b)、(c)任何情況。
關於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相關排除條件的注意事項: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相關檢測的領域(是否具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病毒以及出現免疫力)正在迅速發展中。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得於篩選過程及/或試驗期間依據主管機關/標準照護的現行法規/指引進行額外檢測。
注意事項:對於可能具有嚴重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高罹病風險者,於權衡納入本試驗的潛在效益和風險以及試驗參與期間,應遵循本地衛生主管機關的指引
32. 符合以下任何結核病篩選條件則予以排除:
備註: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IGRA)檢測包括QuantiFERON-TB®或T-SPOT®結核病。
a. 具有活動性結核病病史,或經由病史和/或篩選時理學檢查顯示出疑似為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b. 篩選前有未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病史。正在接受治療或將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開始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的參與者為例外。
備註:對於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病史的參與者,必須在給予首次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有適當治療的紀錄。試驗主持人有責任確認先前的結核病治療是否充分,並提供適當的紀錄。在篩選時,對於有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病史或正在進行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的參與者不須進行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
c. 最近與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有密切接觸。如果該名參與者轉介給結核病專業的醫師以決定是否需要治療,則為例外。該評估必須充分記錄,且如果建議治療,則參與者必須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接受適當的治療。
d.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8 週內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的檢測結果為陽性。
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為例外:
具有上述經充分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病史。
具有新發現的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陽性的檢測結果,其中已排除開放性結核病,並且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已開始對潛伏性結核病進行適當治療。
具有偽陽性的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結果,由下列方式確定:
疑似偽陽性的初始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必須複驗。如果再次檢測不是陽性,則必須將參與者轉介給結核病專業的醫師,以決定初始檢測是否可視為偽陽性。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必須充分記錄此評估。然而,如果再次檢測呈陽性,它將視為真陽性,且參與者只有在排除開放性結核病且如上所述開始對潛伏性結核病進行適當治療的情況下才符合資格。
e.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的胸部放射影像或胸腔電腦斷層(若非按本試驗計畫書取得),顯示疑似活動性或非活動性結核病的異常。
篩選實驗室檢測
33. 下列參數之外的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若一項或多項實驗室參數落在範圍外,允許在約8 週的篩選期間進行一次實驗室檢驗值複檢:
a. 血紅素< 8.0 g/dL (國際單位制:< 80.0 g/L)
b. 白血球(WBC) < 3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 3.0 x 109 細胞/L)
c. 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1.5 x 109 細胞/L)
d. 血小板< 100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 100 x 109 細胞/L)
e.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 mL/min/1.73 m2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CKD-EPI]公式)
f.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濃度> 2 倍正常值上限(ULN)範圍
g. 總膽紅素(TBili) > 1.5 倍正常值上限範圍(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允許分離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範圍。備註:直接膽紅素< 30%顯示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其他排除條件
34. 目前正參與,或計劃在本試驗進行期間參加任何其他使用試驗性藥物或程序的試驗。
3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參與者的情況在參與試驗下可能不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例如:影響整體健康狀況)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明定的評估。
36.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的員工,且直接參與本試驗或由該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所執行的其他試驗,或者為員工或試驗主持人的家庭成員。
醫療狀況
1. 經由以下事項證實為重度廣泛性結腸炎:
a. 目前因治療潰瘍性結腸炎而住院。
或
b. 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可能在基準期的12 週內需要進行結腸切除術。
或
c. 篩選或基準期回診時的綜合性症狀包含下列至少4 項:
i. 排便> 6 次/天且肉眼可見糞便帶血之腹瀉
ii. 局部重度或反彈性腹部壓痛
iii. 持續發燒(體溫> 38°C)
iv. 心搏過速(> 100 下/分鐘)
v. 貧血(血紅素< 8.5 g/dL [國際單位制(SI):<85.0 g/L])
2. 如果在進入試驗前未切除,或有一直未切除的腺瘤性結腸瘜肉病史,而篩選內視鏡檢查存在腺瘤性結腸瘜肉。
3. 無法確診結腸炎、顯微鏡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或疑似克隆氏症的臨床發現。
4.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16 週內糞便培養或其他檢查顯示為腸道病原體陽性結果,包括困難梭狀桿菌(Clostridioides difficile) (原名為Clostridium difficile 毒素),除非複驗呈現陰性,而且沒有該病原體造成持續性感染的徵象。如果時間允許,治療和複驗可以在當前的篩選期間進行。備註: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若感染能在篩選前至少12 週緩解,則具有巨細胞病毒結腸炎病史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
5. 僅限於直腸或< 20 cm 結腸之潰瘍性結腸炎。
6. 具有造口。
7. 現有瘻管或曾有瘻管。
8. 篩選前8 週內進行的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的手術,其可能會混淆對試驗介入治療的效益評估(例如因活動性胃腸道出血、腹膜炎、腸阻塞或需要手術引流的腹腔內或胰臟膿腫而進行的手術)。
9. 經由客觀放射學或內視鏡證實有狹窄且導致阻塞之證據(鋇劑造影顯示狹窄近端的結腸或小腸擴張,或內視鏡無法穿過狹窄),具有症狀性結腸或小腸阻塞。
惡性腫瘤或罹患惡性腫瘤的可能性較高:
10. 篩選前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是已接受充分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至少12 週內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少12週內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11. 具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包含淋巴瘤;具有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的病史;或具有顯示可能為淋巴增生性疾病(例如淋巴腺病變或脾臟腫大)的徵象和症狀。
並存的醫療狀況或過往病史
12. 有重度、漸進性或未受控制的腎臟、生殖泌尿、肝臟、血液、內分泌、心臟、血管、肺臟、風濕、神經、精神或代謝異常的病史,或其徵象和症狀。
13. 有器官移植的病史(例外是篩選前> 12 週進行角膜移植)。
14. 在試驗期間,靜脈穿刺的耐受性差,或缺乏適當的靜脈通路來採集所需的血液檢體。
15. 篩選前1 年內持續酗酒或濫用藥物;不一定會將大麻的使用排除在外,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濫用大麻的情況。
16. 過去6 個月內有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在篩選時進行評估)。可定義為下列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的任一個評量級別:
a. 有行動意圖的自殺意念(「第4 級意念」)。
b. 有特定計畫和意圖的自殺意念(「第5 級意念」)。
c. 自殺行為(實際試圖自殺、試圖自殺未遂、放棄試圖自殺或試圖自殺的準備行為),並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心理健康專業人員之評估確認處於此風險中。
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評量結果為希望自己死亡(「第1 級意念」)、非具體的主動自殺想法(「第2 級意念」、有任何方法(非計畫)但無行動意圖的主動自殺意念(第3 級意念)或非自殺性自傷行為,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風險的參與者,不得接受隨機分配。
17. 已知對Guselkumab 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18. 已懷孕、正在哺乳或者計劃於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懷孕的女性。
19. 計劃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2 週內使他人受孕的男性。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20. 曾接受下列藥物或療法:
a. 標靶IL-12 和/或IL-23 的生物療法(例如:ustekinumab、briakinumab、guselkumab、mirikizumab、tildrakizumab、brazikumab 或risankizumab)。
b.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1 年內接受Natalizumab。
c.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24 週內使用耗盡B 或T 細胞的藥物(例如:rituximab、alemtuzumab)。
d.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4 週內或在研究藥物的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的任何研究藥物/療法。
e.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2 週內接受血液分離術(例如:Adacolumn 或Cellsorba 分離術)。
f.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群移植。
感染或感染傾向:
21. 在篩選前曾有潛伏性或活動性肉芽腫感染病史,包括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放射造影證據顯示過去可能患有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參與者,將排除在外。備註:關於結核病相關的肉芽腫病,請見排除條件32。
22. 曾有或目前有慢性或復發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復發性鼻竇肺部感染、支氣管擴張、復發性腎臟/泌尿道感染(例如腎盂腎炎、膀胱炎),或是開放性、引流或感染性皮膚傷口或潰瘍。
23.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具有臨床意義發現的異常胸部放射影像,例如:惡性腫瘤、先前未辨認出的肺部病理現象,以及結核病(TB)、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也可接受試驗計畫書以外取得胸腔電腦斷層(CT)掃描代替胸部放射影像。有關具有潛伏性結核病病史的合格資訊,請參閱排除條件32。
24. 曾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抗體陽性病史,或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呈陽性。
25. 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呈血清陽性,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有成功治療史,定義為完成抗病毒治療後至少12 週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NA)檢測呈陰性,且在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
或
b. 血清陽性者在篩選前至少12 週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且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
26. B 型肝炎病毒(HBV)檢測呈陽性。
備註:對於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及C 型肝炎病毒檢測結果而不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的參與者,建議諮詢具有治療這類感染之專業能力的醫師。
27. 在基準期前1 年內接種卡介苗(BCG)疫苗,或在基準期前4 週內接種任何其他活菌或活病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該類疫苗。
28. 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史或具臨床意義的伺機性感染(例如:卡氏肺囊蟲肺炎、侵襲性麴菌病、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PML])。關於巨細胞病毒結腸炎,請見排除條件4。
29.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患有具臨床意義之感染(例如肝炎、敗血症、肺炎、腎盂腎炎)、因感染住院或因感染接受腸道外抗生素治療。在試驗主持人判定下,不視為具有臨床顯著意義的已治療和已緩解的感染不須排除(例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非複雜性的泌尿道感染)。
30.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有帶狀皰疹感染的證據。
31. 在基準期(第0 週)之前6 週期間,曾有以下任何情形(無論疫苗接種狀態為何):(a)確診感染(檢測陽性)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 (COVID-19),或(b)疑似感染(有臨床特徵,但無檢測結果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或(c)與已知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有密切接觸
例外情況:使用已驗證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證實結果呈陰性者可能納入
a. 在上述(a)、(b)、(c)情況後至少2 週時取得(從解決關鍵的臨床特徵[如發燒,咳嗽,呼吸困難]開始計算時間)
以及
b. 檢測結果陰性與基準期試驗回診之間這段期間內,沒有發生上述(a)、(b)、(c)任何情況。
關於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相關排除條件的注意事項: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相關檢測的領域(是否具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病毒以及出現免疫力)正在迅速發展中。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得於篩選過程及/或試驗期間依據主管機關/標準照護的現行法規/指引進行額外檢測。
注意事項:對於可能具有嚴重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疾病高罹病風險者,於權衡納入本試驗的潛在效益和風險以及試驗參與期間,應遵循本地衛生主管機關的指引
32. 符合以下任何結核病篩選條件則予以排除:
備註: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IGRA)檢測包括QuantiFERON-TB®或T-SPOT®結核病。
a. 具有活動性結核病病史,或經由病史和/或篩選時理學檢查顯示出疑似為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b. 篩選前有未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病史。正在接受治療或將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開始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的參與者為例外。
備註:對於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病史的參與者,必須在給予首次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有適當治療的紀錄。試驗主持人有責任確認先前的結核病治療是否充分,並提供適當的紀錄。在篩選時,對於有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病史或正在進行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的參與者不須進行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
c. 最近與活動性結核病的患者有密切接觸。如果該名參與者轉介給結核病專業的醫師以決定是否需要治療,則為例外。該評估必須充分記錄,且如果建議治療,則參與者必須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接受適當的治療。
d.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8 週內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的檢測結果為陽性。
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為例外:
具有上述經充分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病史。
具有新發現的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陽性的檢測結果,其中已排除開放性結核病,並且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已開始對潛伏性結核病進行適當治療。
具有偽陽性的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結果,由下列方式確定:
疑似偽陽性的初始gamma 干擾素釋放檢驗檢測必須複驗。如果再次檢測不是陽性,則必須將參與者轉介給結核病專業的醫師,以決定初始檢測是否可視為偽陽性。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必須充分記錄此評估。然而,如果再次檢測呈陽性,它將視為真陽性,且參與者只有在排除開放性結核病且如上所述開始對潛伏性結核病進行適當治療的情況下才符合資格。
e.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的胸部放射影像或胸腔電腦斷層(若非按本試驗計畫書取得),顯示疑似活動性或非活動性結核病的異常。
篩選實驗室檢測
33. 下列參數之外的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若一項或多項實驗室參數落在範圍外,允許在約8 週的篩選期間進行一次實驗室檢驗值複檢:
a. 血紅素< 8.0 g/dL (國際單位制:< 80.0 g/L)
b. 白血球(WBC) < 3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 3.0 x 109 細胞/L)
c. 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1.5 x 109 細胞/L)
d. 血小板< 100 x 103 細胞/μL (國際單位制:< 100 x 109 細胞/L)
e.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 mL/min/1.73 m2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CKD-EPI]公式)
f.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濃度> 2 倍正常值上限(ULN)範圍
g. 總膽紅素(TBili) > 1.5 倍正常值上限範圍(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允許分離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範圍。備註:直接膽紅素< 30%顯示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其他排除條件
34. 目前正參與,或計劃在本試驗進行期間參加任何其他使用試驗性藥物或程序的試驗。
3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參與者的情況在參與試驗下可能不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例如:影響整體健康狀況)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明定的評估。
36.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的員工,且直接參與本試驗或由該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所執行的其他試驗,或者為員工或試驗主持人的家庭成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39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