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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5087C00001

2022-08-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0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在 Osimertinib 治療期間惡化的 EGFR 突變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研究 Savolitinib 合併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SAFFRON)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研究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加上隨後的 pemetrexed 維持治療,在接受第一線或第二線治療時惡化且以 osimertinib 作為最近期療法的 EGFR 突變、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中的療效與全性。

藥品名稱

OsimertinibOsimertinibSavolitinib

主成份

Osimertinib
Osimertinib
Savolitinib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劑量

80 mg
4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率的定義為,在具有中央確認之 MET IHC+ 和/或 MET FISH+ 狀態的參與者 (FAS) 中,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 BICR 根據 RECIST 1.1 所評估之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之死亡的時間。
此比較將納入所有隨機分配參與者為已進行隨機分配,不論參與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治療、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於 RECIST 1.1 惡化前發生臨床上惡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按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 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必須 >= 20 歲)。允許所有的性別參與試驗。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
5. 必須有至少一項記錄的敏感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L858R 突變、和/或 T790M。
6. 記錄 osimertinib 作為第一線或第二線最新抗癌療法的放射學惡化。
- 惡化後,可在篩選期間不間斷地繼續 osimertinib 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允許先前使用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 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 抑制劑(例如:bevacizumab、ramucirumab)合併經當地標籤核准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EGFR-TKI) 的第一線治療。
- 若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可納入輔助治療中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的參與者。
- 參與者必須在轉移情境下未曾接受過化療和免疫療法(即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rogrammed Death 1, PD-1) 抑制劑、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抑制劑、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抑制劑)。
-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療和免疫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6 個月完成治療。
7. 強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 在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取得作為最近一次治療。
- 採樣檢體以符合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驗手冊中所定義的要求。
8. 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進行 MET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和 MET 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 檢測,確定患有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
- MET 過度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偵測到 ?90% 腫瘤細胞的染色強度為 3+
- MET 擴增定義為,螢光原位雜合技術偵測到腫瘤細胞中的 MET 基因數 ?10 拷貝數
9.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篩選期間未接受切片檢查,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如果只存在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是在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才進行則可使用。
10. 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 血紅素 ?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o 不允許在篩選的 10 天內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持以符合這些標準。
11.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 丙胺酸轉胺?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且總膽紅素濃度 (Total Bilirubin Level , TBL) ? 1 ×正常值上限

- 總膽紅素濃度 > 1 正常值上限至 ? 1.5 ×正常值上限,並且丙胺酸轉胺?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 1 × ULN
12. 適當地腎功能定義為,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評估為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
13. 定義為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2 和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4. 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時臨床上穩定 ? 2 週,則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例如:apixaban/rivaroxaban)作為癌症相關血栓性栓塞治療的治療。不建議使用 warfarin 口服抗凝血劑。
1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6. 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7.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生殖方面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自篩選起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6 週不得哺乳;若具生育能力,則必須驗孕為陰性;或在篩選時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必須具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 停經定義為年齡超過 5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 個月。
-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女性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術。
進一步資訊可見於附錄 I(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和可接受與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19.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自開始給藥起至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精子。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帶有主要鱗狀細胞組織學的非小細胞肺癌,不建議使用 pemetrexed。混合組織學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分類。
2. 已知小細胞肺癌轉型或存在小細胞元素。
3.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無症狀,且在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已穩定接受 prednisone 每天 ?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類固醇劑量至少 14 天。
4. 曾患有或患有活動性軟腦膜癌病。
5. 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時,仍有任何先前療法引起之超過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的未緩解毒性,但不包括掉髮、血紅素 ? 9.0 g/dL,以及與含鉑療法相關的第 2 級神經病變。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將顯著干擾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口服療法的活動性胃腸疾病或其他病症(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 第 2 級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
7. 目前或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任何下列心臟疾病:
- 不穩定型心絞痛
-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 第 1 級)
- 急性心肌梗塞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儘管接受醫療治療,血壓 [Blood Pressure, BP] ? 150/95 mmHg)
- 篩選時,使用篩選診間 ECG 機器從 3 個 ECG 獲得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corrected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值,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女性平均休息校正後 QT 間隔 > 470 毫秒,男性則為 > 450 毫秒(註:此公式考量了心率增加時發生的生理性 QT 間期縮短,允許 QT 間期與一系列心率進行比較)
- 可能會增加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或家族病史、長 QT 症候群、40 歲以下一等親患有無法解釋之猝死的家族病史、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的併用藥物、無法通過補充劑矯正的慢性低鉀血症,或電解質異常(可在篩選期間將電解質異常矯正至正常範圍內),包括:
o 血清/血漿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o 血清/血漿鎂濃度 < LLN
o 血清/血漿鈣濃度 < LLN
- 有任何臨床重要的心律、傳導或靜態心電圖圖形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二度心室心房阻斷或 P-R 間隔 > 250 毫秒)。
-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8. 在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前 ? 28 天內曾接受照野廣泛的放射療法(包括治療性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鍶 89),或在 ? 7 天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尚未從此類療法的副作用中恢復。
9. 重大手術程序 ? 28 天或小手術程序 ? 7 天後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置放人工血管後無需等待。
10. 依據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證據,包括活動性出血素質且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進入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臨床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11.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HBV)(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先前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或已緩解的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符合資格: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但持續 > 6 個月表現出正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且願意開始並至少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濃度 > 2000 IU/mL,但過去 3 個月內持續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且必須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曾經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必須每月監測丙胺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 若參與者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則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聚合?鏈鎖反應呈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12. 已知有嚴重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HIV 1/2 抗體陽性)。
1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包括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註: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納入參與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4. 過去 5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癌症,或有侵襲性癌症的治療史。患有第 I 期癌症,先前已接受至少 3 年確定性局部治療,且視為不可能復發的參與者符合資格。所有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原位癌(即非侵入性)參與者,都有資格參與試驗,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病史的參與者也有資格參與試驗。
15. 先前曾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放射性肺炎病史,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臨床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任何證據。
16. 有任何原發性和臨床階段肝硬化的病史;或有其他嚴重肝臟疾病或有相關肝臟侵犯疾病的病史,伴隨或未伴隨正常肝功能檢測 (Liver Function Test, LFT),例如:
- 血色素沉著症
- α-1 抗胰蛋白?缺乏症
- 自體免疫性肝炎
- 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 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 經切片確認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切片檢查確認患有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威爾森氏症
- 肝細胞癌
先前/併用療法
17. 曾接受或目前接受 osimertinib 以外的第三代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
18. 曾接受 savolitinib 或其他 MET 抑制劑治療(例如:foretinib、crizotinib、cabozan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tepotinib)。
19. 曾接受 ? 3 線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20. 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後使用的 VEGF/VEGFR 抑制劑。
21.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使用聖約翰草 [St. John’s Wort] 共 3 週)內,將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或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之前無法停止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4 強效誘導劑或 CYP1A2 強效抑制劑藥物或草藥補充劑的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用劑量後 3 個月內,所有參與者必須盡力避免併用任何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食用已知對 CYP3A4 有誘導作用的食物。
22. 任何禁忌症或已知對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藥物及/或支持性藥劑過敏。已知對於 savolitinib 或 osimertinib 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或者化學結構或分類類似藥物過敏。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隨機分配前曾參與使用研究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是在過去 2 週內或 5 個該研究藥品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允許參與介入治療試驗追蹤期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條件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先前納入當前試驗。
27.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8. 無法提供 MET 分析所需檢體數的參與者。
探索性生殖細胞遺傳學研究的排除條件
29.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30. 基因檢體收集日期前 120 天內曾輸注非白血球耗盡全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