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2 - 2026-09-30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用於評估在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受試者以皮下注射 Sibeprenlimab 給藥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Otsuka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ization, Inc. (OPD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1/1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Sibeprenlimab (VIS649)
主成份
Sibeprenlimab (VIS649)
劑型
230
劑量
20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 受試者經來源驗證之活體組織切片證實為 IgAN。
(3) 受試者於篩選前至少 3 個月正在服用穩定且最大耐受劑量授權的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製劑和/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根據當地標準照護和適用指引)。此外,除了接受 ACEI 和/或 ARB 外,接受穩定劑量 SGLT2i 治療 IgAN 的受試者,如果在接受最初篩選尿液收集前至少 3 個月開始治療,則可參與此試驗。無法耐受 ACEI 和/或 ARB 治療的受試者可能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前提是其 IgAN 的整體管理,包含血壓控制等皆符合當地標準照護和適用指引。
(4) 當受試者被認為處於穩定狀態時,根據 24 小時尿液檢體 (於篩選時之最多相隔 2 週所收集的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的幾何平均值) 檢測篩選,受試者的尿液蛋白質/肌酸酐率 (uPCR) ≥ 0.75 g/g 或尿蛋白 ≥ 1.0 g/天。
(5) 受試者 eGFR ≥ 30 mL/min/1.73 m2,使用 2021 CKD-EPI 方程式計算。當受試者 eGFR 30 至 44 mL/min/1.73m2 時,必須在篩選回診的 36 個月內進行腎臟切片檢測。
僅探索性群組適用:受試者 eGFR 為 20 至 29 mL/min/1.73 m2,使用 2021 CKD-EPI 方程式計算。
確定 eGFR 的血清肌酸酐評估應在認為受試者處於穩定狀態,且可能影響結果的劑量狀態與藥物 (例如非類固醇消炎藥物 [NSAIDs]、Aminoglycosides、Trimethoprim、Cimetidine、Pyrimethamine、Fenofibrate 或肌酸補充劑),或飲食中蛋白質攝取在最近無變化時進行。
(6) 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能夠提供書面的知情同意書,且能夠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指示以遵循所有試驗的要求。(1) 哺乳受試者和/或接受 IMP 前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
(2) 不同意遵循同意時起至受試者參與試驗結束為止,以及之後額外 90 天 (男性受試者)或 30 天 (女性受試者) 的避孕要求,而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或其伴侶。
(3) 男性受試者不同意在提供同意時起至受試者參與試驗結束為止,以及之後額外 90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4) 經主治醫師確定患有續發性 IgAN 的受試者 (例如感染相關聯的 IgAN,或與肝硬化相關聯的 IgAN)或過敏性紫斑症 (IgA 血管炎)。
(5) 患有併存慢性腎臟病 (IgAN 除外) 的受試者。
(6) 在腎臟切片中證據顯示發現其他病理症狀 (例如糖尿病腎臟病、膜性腎病變或狼瘡腎炎) 的受試者。不過,高血壓性血管變化屬於可接受。
(7) 受試者腎臟切片檢測結果的 MEST 或 MEST-C 評分在牛津 IgAN 分類系統中為 T2 或 C2。若 MEST 評分並未執行、出現 > 50% 腎小管間隙纖維化,或 25% 新月形腎絲球細胞,則會予以排除。註:本條件不適用於探索性群組。
請注意:最新腎臟組織切片的進行將會優先用於評估資格的目的。
(8) 受試者患有腎病症候群,針對此目的定義為 24 小時尿蛋白 3.5 g 同時伴隨低白蛋白血症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高脂血症 (總膽固醇 > 350 mg/dL),以及水腫。孤立性腎病症範圍蛋白尿 (> 3.5 g/天) 的受試者將符合條件。
(9) 證據顯示受試者過去或現在患有嚴重和/或不穩定的心血管、呼吸道、胃腸、血液、自體免疫、惡血質或其他醫學疾病,包含精神異常、肝硬化或發展中惡性腫瘤。過去患有輕微皮膚癌 (不包含黑色素瘤) 或接受手術治療、子宮頸癌 (即子宮頸原位癌)者,依照主持人判斷可能不會排除。
(10) 過去發生對sibeprenlimab SC 注射劑配方的任何成分有過敏或嚴重過敏反應合併一般蕁麻疹、血管性水腫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11)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 < 16 kg/m2。
(12)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清 IgG 值 < 600 mg/dL。
(13) 受試者曾接受器官移植 (即臟器器官或骨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14) 受試者目前或曾在隨機分配前 16 週內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療 (請注意:外用、眼部、直腸、關節內、吸入型皮質類固醇,以及口腔/靜脈內類固醇的短期療程 [≤ 14 天] 則為允許)。
(15) 受試者曾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並在 IMP 給藥前 30 天,或自上次試驗藥物給藥起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其他試驗藥物,以期間較長為準。
(16) 受試者患有任何慢性傳染病 (例如慢性尿道感染;慢性鼻竇炎;支氣管擴張症;發揚性肺結核或全身性結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例如 C 型或 B 型肝炎 [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呈陽性];或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感染)。
(17) 篩選時受試者患有急性傳染病。
請注意:如果急性感染在篩選時間範圍內緩解,可以考慮納入,定義為急性臨床跡象、症狀和相關臨床實驗室檢驗參數緩解。在發生任何問題的情況下,試驗單位主持人與醫療監測員及/或試驗委託者之間應進行諮詢。
(18) 受試者患有第 1 型糖尿病。
(19) 受試者患有未控制的第 2 型糖尿病,且經篩選的證據顯示血紅素 A1c (HbA1c) 值 > 8%。若受試者抗糖尿病方案顯示不穩定,則應排除招募該受試者。穩定的抗糖尿病方案之定義為單僅飲食和運動療法,或與任何核准的抗糖尿病藥物併行,在招募前 8 週內的口服藥劑量或非胰島素注射藥物無變更;或在招募前 8 週內的長效型胰島素或中效型胰島素之變更不超過 20%。
(20) 受試者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壓 (定義為收縮壓 > 140 或舒張壓 > 90 mmHg)。
(21) 受試者預計或已安排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扁桃體切除術。事前的扁桃體切除術屬於可接受 (若早於篩選前 6 個月)。
(22) 根據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受試者近期 (例如,在過去一年內) 曾發生酒精或藥物濫用,可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23) 由主持人或醫療監控團隊判斷受試者並不適合參與試驗。
(24) 受試者在特定期間內接受任何禁藥,或可能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禁藥作為併用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