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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B201303

2021-10-24 - 2023-04-12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E11.9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E13.9

其他特定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9250.00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A Multi-center, Randomized, Double-Blinded, Parallel, Vildagliptin and Placebo-Controlled Phase III Clinical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PB-201 in Treatment-naive Patients with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egBio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國晉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韋良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一個第三期的臨床試驗,預計全球收納672人,臺灣收納80人。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透過糖化血色素(HbA1c)自基線到治療24週後的變化,評估PB-201與vildagliptin和安慰劑相比對未經治療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的有效性。次要目的是評估PB-201的安全性和治療52週後的有效性;完善PB-201及其代謝產物的群體藥物動力學模型,系統性定量研究人口特徵、糖尿病病程、合併用藥等指標對藥物動力學特徵的影響。

藥品名稱

PB-201

主成份

PB-201

劑型

錠劑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24週後HbA1c相對基線的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治療4、8、12、16、20、28、36、44、52週後HbA1c相對基線的變化;
-治療24週和52週後HbA1c < 7.0%的受試者比例;
-治療24週和52週後HbA1c ≤ 6.5%的受試者比例。
-治療4、8、12、16、20、24、28、36、44、52週後FPG相對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餐後2小時血糖相對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胰島素、C肽(空腹及餐後2小時)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的空腹升糖素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HOMA-β及HOMA-IR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24、52週後因高血糖進行急救治療的受試者病例數及比例;
-治療4、8、12、16、24、36、52週後血脂[(總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相對基線的變化;
-治療4、8、12、16、20、24、36、44、52週後血壓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受試者體重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受試者BMI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治療12、24、36、52週後受試者腰圍、臀圍、腰臀比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須滿足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項試驗:
1. 篩選時年齡≥18歲,≤75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遵循當地監管要求,篩選時受試者年齡需≥20歲)
2. 確診的T2DM患者,符合WHO1999年頒布的第二型糖尿病診斷標準;
3. 在篩選前接受飲食和運動介入至少8週,且篩選前8週內未接受任何降血糖藥物治療;
4. 糖化血色素(HbA1c)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1) 篩選時HbA1c≥7.5%且≤11.0%(本地實驗室);
2) 隨機前(V3)HbA1c≥7.0%且≤10.5%(中心實驗室);
5. 空腹血糖(FPG)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1) 篩選時FPG<15mmol/l(本地實驗室);
2) 隨機前(V3)FPG<15mmol/l(中心實驗室);
6. 篩選時或隨機前(V3)身體質量指數(BMI)≥ 18.5 kg/m2且≤ 40.0 kg/m2;
7. 能夠理解並且願意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ICF)並遵守試驗計畫。
排除條件:
若患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能隨機:
1. 被診斷為第一型糖尿病、因胰臟損傷引起的糖尿病或由其他疾病引起的特殊類型糖尿病(如肢端肥大症或庫欣氏症候群)者;
2. 篩選時空腹血清C胜肽<0.8 ng/mL;
3. 篩選前8週內或隨機前使用過其他降血糖藥物、全身性糖皮質激素(吸入用或局部外用除外)、生長激素者;
4. 篩選前6個內或隨機前連續使用胰島素的時間超過14天(懷孕期糖尿病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時間不在此限定範圍內);
5. 篩選或隨機前曾接受其他葡萄糖激酶活化劑治療者;
6. 篩選前6個月內或隨機前出現糖尿病急性併發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乳酸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滲透壓狀態;
7. 篩選前6個月內有嚴重的糖尿病慢性併發症(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嚴重的糖尿病神經病變、糖尿病足等);
8. 篩選前6個月內曾經2次或2次以上出現嚴重低血糖的症狀,或從篩選至隨機前出現過嚴重低血糖的症狀;
9. 篩選前6個月內或隨機前患有以下任何心臟疾病:
1)失償心臟衰竭(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心功能分級NYHA為III級或IV級);
2)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冠狀動脈氣球擴張或支架植入;
3)嚴重的心律不整(如第二級或第三級(完全)房室傳導阻斷、長QT症候群或QTcF>480 ms);
4)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或其他經試驗者評估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10. 篩選時或隨機前高血壓未得到有效控制者(休息≥5分鐘後,坐姿收縮壓≥160mmHg和/或舒張壓≥100mmHg);
11. 篩選前6個月內或隨機前患有出血性腦中風或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疾病;
12. 篩選時或隨機前患有嚴重腎臟疾病或估算腎絲球過濾率eGFR<60 mL/(min•1.73m2)或尿液常規檢查中尿蛋白定性≥(++)或尿蛋白定量≥1g/L;
13. 篩選時或隨機前具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病史;
14. 篩選前6個月內或隨機前患有任何影響藥物吸收的嚴重腸胃道疾病(如胃輕癱、發炎性腸道疾病、腸阻塞),或曾經接受過影響藥物吸收的腸胃道手術(如胃切除術、胃腸道吻合術或腸道切除術等);
15. 篩選前1個月內或隨機前有可能會影響血糖控制的嚴重外傷或嚴重感染者,例如骨折、肺炎等;
16. 篩選前5年內或隨機前有任何類型治療或未經治療的惡性腫瘤(無論治癒與否)者,但已治癒的基底細胞癌無需排除;
17. 篩選時伴有未能以穩定藥物劑量控制的甲狀腺功能異常,或篩選時甲狀腺功能檢查結果存在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且需要藥物治療者;
18. 篩選時實驗室檢查有以下任何異常者:
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或特異性梅毒螺旋體抗體陽性;
2) C型肝炎抗體陽性;
3)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B肝病毒DNA定量檢測結果高於檢測參考範圍的下限(備註:若本地實驗室不能進行B肝病毒定量檢測,則送中心實驗室);
19. 篩選時或隨機前實驗室檢查有以下任何異常者:
1) 丙氨酸轉胺酶(ALT)或天冬氨酸轉氨酶(AST)>2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總膽紅素> 1.5×ULN;
2)血紅素<110g/L;
3)空腹三酸甘油酯≥5.7 mmol/L;
20. 篩選時或隨機前患有任何可能引起溶血或紅血球細胞不穩定而影響HbA1c檢測的疾病,如溶血性貧血等;
21. 篩選前90天內或隨機前有>400c.c.的捐血史、輸血史或失血史;
22. 在篩選前3個月內或隨機前受試者參加過任何藥物或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篩選失敗或未接受任何試驗藥物者除外);
23. 過去有明確診斷的精神疾病病史,不願意或不能充分理解和合作;或試驗者評估不適合參加本試驗者;
24. 過去有嗜酒習慣者[(每天飲酒>2單位且每週飲酒>14單位(飲酒1單位相當於
葡萄酒150c.c.或啤酒350c.c.或烈酒50c.c.)]或有藥物濫用史者;
25.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vildagliptin或其賦形劑過敏或不耐受者,或存在禁忌者;
26. 篩選前6個月內有難治性尿路或生殖器感染,或已知對empagliflozin或其賦形劑過敏者;
27. 目前正在採用強效或中效的肝臟酵素CYP3A4誘導劑治療;
28. 懷孕或哺乳期的女性;
29.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或女性受試者計劃懷孕或自簽署知情同意書開始至最後一次用藥後30天內不能或不願意使用計畫認可的避孕措施者;
30. 單盲導入期試驗藥物的順從性<80%或>120%;
31. 試驗者判斷,受試者不能夠遵守本計畫要求,如在試驗期間不能堅持飲食和運動治療,不能按照計畫要求按時服藥與進餐,不能及時進行自我血糖監測(SMBG)並記錄等;
32. 試驗者認為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的其他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6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