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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0058060

2022-07-01 - 2028-01-24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16.9

胃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TAS-116 (pimitespib) 聯合 imatinib 治療晚期胃腸道基質瘤患者的第 1 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aiho Pharmaceutical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Gastrointestinal stromal tumor (GIST)

試驗目的

研究 pimitespib 併用 imatinib、pimitespib 接續 imatinib 或 sunitinib 單藥療法治療 GIST 患者之安全性和有效性

藥品名稱

TAS-116 (pimitespib)

主成份

pimitespib

劑型

tablet

劑量

4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研究 pimitespib 單藥治療、pimitespib 聯合imatinib 治療和 sunitinib 單藥治療對各組的療效: 獨立放射學審查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次要目標
•研究 pimitespib 單藥治療、與 imatinib 聯合治療和 sunitinib 單藥治療對各組的療效: 由研究者研判的 PFS, OS, ORR, DCR, DoR
•研究 pimitespib 單藥治療、pimitespib 聯合imatinib 治療和 sunitinib 單藥治療對各組的安全性: AE, ADR, 實驗室數值異常
•研究 pimitespib(A 組、B 組)的 PK: PK 參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2.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符合法規定義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3.經組織學證實的 GIST(納入前可提供確診 GIST 時的病理報告);
4.向試驗委託者提供 KIT基因改變資訊(僅限擴展部分);
5.納入時最後一次 imatinib 給藥期間或給藥後 6 個月內依據 RECIST 1.1顯示為放射影像學惡化。如果已進行手術/放射治療,則必須在最後一次手術/放射治療後,觀察到使用 imatinib 情況下依據 RECIST 1.1 顯示為放射影像學惡化;
備註1:接受了 imatinib 輔助治療並在輔助化療期間或完成後 6 個月內復發的患者,可將輔助治療視為轉移性 GIST 的一項既往治療。
備註 2:可接受任何方式及造影條件。
6.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變,淋巴結(無論大小如何)除外,應選為非靶病變;
7.基期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8.能口服藥物;
9.納入前 14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 (WOCBP) 的妊娠檢測(尿液或血清)須呈陰性(如果女性患者永久性不育[有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切除手術或雙側卵巢切除手術史]或已絕經[即無其他醫學原因下 12 個月沒有月經]);
10. 器官功能良好,滿足以下標準定義:
(1)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 (AST) 和麩丙轉胺酶 (AL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2)白蛋白 ≥ 3.0 g/dL;
(3)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4)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 1500 /mm3 (即依據國際單位 [IU] ≥ 1.5 x 109/L)(不涵蓋使用顆粒球集落刺激因子 [G-CSF] 後 7 天內獲得的測量值);
備註:ANC 需要依據下列公式計算,而不採用當地實驗室報告資料(若有)
ANC = WBC × NEUT(%;多形核中性粒細胞和帶狀中性粒細胞總和)
(5)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即依據 IU ≥ 100 x 109/L)(不涵蓋輸注血小板後 7 天內獲得的測量值);
(6)血紅素值 ≥ 9.0 g/dL(不涵蓋輸注紅血球濃厚液或全血後 28 天內的測量值);
(7)左心室射血分數 ≥ 50%(僅限擴展部分);
(8)依據尿液採樣或克羅夫特-高爾特 (Cockcroft-Gault) 公式,血清肌酐 ≤ 1.5 倍 ULN 或肌酐清除率 (CLcr) ≥ 50 mL/min;
CLcr =((140-年齡)× (體重[kg]))/((72 × 血清肌酐[mg/dL]) )×(0.85 [女性] 或 1.00 [男性])
如果實際測量無誤,則測量值應符合此標準。
11.願意並能遵守排定回診和研究程序。

排除條件
1.雙眼矯正視力 <0.5(使用國際視力測量標準);
2.接受了除 imatinib 以外的其他線療法治療晚期 GIST;
3.納入前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接受過以下任何一項治療:
1)納入前 28 天內接受過大手術(納入前手術切口需完全癒合);
2)納入前 28 天內進行過擴大野放射治療或之前 14 天內進行過限制野放射治療;或者
3)14 天內使用過 imatinib
4.有全胃切除術和/或小腸全切除術史;
5.當前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如不受控的心室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力衰竭以及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定義的任何 III 級或 IV 級心臟疾病,或篩查 1 個月內有重度心肌梗塞病史;
6.任何既往治療導致的未恢復的毒性 ≥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2 級(不涵蓋脫髮和皮膚色素沉著);
7.持續性蛋白尿 ≥ CTCAE 3 級;
8.患有嚴重疾病或病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境:
1)已知的腦轉移;
2)已知的軟腦膜轉移;
3)已知的急性全身感染;
4)試驗主持人認為在臨床上顯著的慢性噁心、嘔吐、厭食和腹瀉;
5)已知的重度慢性腎臟疾病(例如,需要治療及輸尿管支架置入緩解尿路阻梗的腎積水);
6)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或獲得性免疫缺陷症候群 (AIDS) 相關疾病,或乙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如果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則應進行 HCV-核糖核酸 (RNA) 檢測)。然而,如果已知患者 HBs 抗原或 HCV 抗體呈陽性,但沒有顯示 HBV 或 HCV 感染或再活化的臨床徵象和症狀,並且試驗主持人確定由於參與試驗而導致 HBV 或 HCV 感染或再活化的可能性非常低,則患者取得相應資格;
7)胸腔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需引流;
8)可能增加研究藥物給藥相關風險或干擾研究結果解讀的其他臨床上顯著的急性或慢性病症或精神疾病或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數值異常,包括但不限於(重度視網膜疾病、腸麻痺、腸梗阻、肺栓塞、需要治療的間質性肺炎、腎衰竭、肝衰竭、腦血管疾病、需要輸液的潰瘍、QT 間期延長、高血鈣、甲狀腺功能異常和使用藥物控制不佳或重度糖尿病及併發症);
9.與 pimitespib、imatinib 和 sunitinib 具有相似化學或生物成分的化合物引起的過敏反應史;
10.既往或併發癌症,在原發性疾病或組織學上與本研究中評估的癌症不同但是,如果患者患宮頸原位癌、經治療的基底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Ta、Tis 和 T1 期)、上皮內或黏膜內瘤變對應的癌症以及任何納入前有效治療超過 5 年的既往癌症,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11.懷孕或哺乳期(包括哺乳中斷);
12.WOCBP 或不同意在以下時期採取有效節育措施的男性患者:
•WOCBP 患者:在臨床研究期間和末次給藥後 7 個月;
•男性患者:在臨床研究期間和末次給藥後 4 個月。
13.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符合臨床研究資格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