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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9021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669599

2023-01-30 - 2024-12-29

Phase II

召募中4

A Phase 2 Randomized, Placebo-controlled, Double-blind, Dose-ranging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AMG 133 in Adult Subjects With Overweight or Obesity, With or Without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國晉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文元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宜青 家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過重或肥胖成(不論是否患有糖尿病)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二期、雙盲、劑量不等、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AMG 133 用於過重或肥胖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不論受試者是否患有糖尿病。群體 A 將納入未確診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的受試者,而群體 B 將納入確診第二型糖尿病的受試者。 主要目標: • 針對未罹患糖尿病的過重或肥胖受試者 (群體 A) 及患有糖尿病的過重或肥胖受試者 (群體 B),比較和評估相較於安慰劑,3 種選定劑量的 AMG 133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導致及維持體重下降的劑量反應 重大次要目標: • 評估 AMG 133 對群體 A 和群體 B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達到特定類別體重減輕的效果 • 評估 AMG 133 對群體 A 和群體 B 葡萄糖代謝的影響 • 探討 AMG 133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藥品名稱

AMG133

主成份

AMG133

劑型

SC Injection

劑量

7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體重百分比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重大次要目標
-第 52 週時,體重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5% (是/否)
-第 52 週時,體重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10% (是/否)
-第 52 週時,體重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15% (是/否)
-第 52 週時,體重相較於基準點減少 ≥ 20% (是/否)

次要目標
-腰圍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體重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SBP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DBP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使用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EXA),測量受試者子群體總脂肪和區域內臟脂肪以及淨體重自基準點至第52 週的變化
-高敏感性 C 反應蛋白 (hs-CRP) 自基準點的百分比變化
-BMI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變化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LDL-C)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總膽固醇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HDL-C)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非 HDL-C 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極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VLDL-C)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三酸甘油酯自基準點至第 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游離脂肪酸 (FFA) 自基準點至第52 週的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 18 歲 (或 ≥ 國內法定年齡,若此年齡超過 18 歲)。
103 受試者篩選時的 BMI ≥ 27 kg/m2。
10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至少嘗試過 1 次飲食和運動減重,但未成功。
105 僅限 A 群體受試者,至少有下列任一項體重相關併發症:高血壓、血脂異常、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或心血管疾病;或 BMI ≥ 30 kg/m2。
106 僅限 A 群體受試者,篩選時 HbA1c < 6.5% (< 48 mmol/mol) 且未診斷出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
107 僅限 B 群體受試者,篩選時 HbA1c ≥ 7% 且 ≤ 10% (53 至 86 mmol/mol),且在篩選前 ≥ 180 天確診第二型糖尿病。
108 僅限 B 群體受試者,僅接受過飲食和運動治療,或依據當地核准的仿單,穩定接受 (篩選前至少 90 天) 的 metformin (一種磺醯尿素類藥物),或第二型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SGLT2) 抑制劑單一療法或合併療法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受試者罹患第一型糖尿病、有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狀態/昏迷病史,或罹患第二型糖尿病以外的其他類型糖尿病 (僅限 B 群體)。
202 曾發生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非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而需要緊急治療。
203 僅限參加 DXA 子試驗的受試者,篩選時體重超過當地 DXA 掃描儀的容納能力。
204 依據受試者的報告或病歷,篩選前 90 天內體重變化 > 5 公斤。
205 僅限 B 群體受試者,篩選時空腹血糖 > 270 mg/dL (15.0 mmol/L)。

其他醫療狀況
206 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以下任何病症: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允許進行診斷性血管攝影)、暫時性腦缺血、腦血管意外、代償不全充血性心臟衰竭;或者目前罹患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207 過去 5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但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乳腺管原位癌。
208 控制不良的甲狀腺疾病,定義為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的 TSH > 6.0 mIU/L 或 < 0.4 mIU/L。接受甲狀腺功能低下治療的受試者,若其甲狀腺素補充劑量已維持穩定至少 90 天,且篩選時的 TSH 在前述範圍內,可參加試驗。
209 其他內分泌疾病誘發的肥胖 (例如,庫欣氏症候群)。
210 重度或有症狀的胃輕癱病史。
211 篩選時,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男性的校正 QT 間期 (QTc) > 450 msec、女性 > 470 msec,或有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
212 篩選時,出現下列任何實驗室檢驗異常:
• 依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估計,eGFR < 30 ml/min/1.73 m2。
• 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其他實驗室檢驗異常,可能影響試驗完成或評估。
213 篩選時降鈣素 (calcitonin) ≥ 50 ng/L (pg/mL)。
214 有急性或慢性胰臟炎的終生病史,或篩選時血清脂酶/澱粉酶升高 (> 2 倍 ULN),或篩選時空腹血清三酸甘油酯濃度 > 500 mg/dL。
215 本身或家族有髓質甲狀腺癌病史,或罹患第二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
216 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重鬱症病史。
217 其他重度精神疾病的終生病史 (例如,思覺失調症、躁鬱症)。
218 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 1 天,PHQ-9 分數 ≥ 15。
219 任何嘗試自殺的終生病史。
220 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221 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 1 天,有 C-SSRS 第 4 或 5 型的任何自殺意念。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22 篩選前 90 天內接受過任何治療肥胖的藥物,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造成體重大幅改變的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phentermine、topiramate、zonisamide、lorcaserin、bupropion、naltrexone、orlistat、diethylpropion、exenatide、liraglutide、dulaglutide、semaglutide、tirzepatide、setmelanotide、pramlintide、leptin 或 SGLT2 抑制劑 (B 群體除外)。
223 先前或預定 (試驗期間) 以手術或減重裝置進行肥胖治療,但以下情形除外:
• 篩選前 > 1 年進行的抽脂及/或腹部整型手術
• 篩選前 > 1 年移除的腹腔鏡胃束帶
• 篩選前 > 1 年移除的胃內水球
• 篩選前 > 1 年移除的十二指腸-空腸繞道套管
224 篩選前 90 天內,曾使用可能造成體重大幅改變的藥物治療,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短療程治療除外,亦即 ≤ 10 天)、三環抗憂鬱劑、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和情緒穩定劑 (例如,imipramine、amitryptiline、mirtazapin、paroxetine、phenelzine、clorpromazine、thioridazine、clozapine、olanzapine、丙戊酸及其衍生物、鋰鹽)。
225 篩選前 90 天內,以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治療,例如鹽酸派醋甲酯 (利他能 Ritalin-SR®)、安非他命/右旋苯丙胺混合鹽類 (Adderall XR®) 和 lisdexamfetamine (Vyvanse®),含咖啡因飲料除外。
226 篩選前 90 天內,基於減重目的服用使用草藥補充劑或非處方成藥。
227 篩選前 90 天內,參加有組織的減重計畫 (例如,WeightWatchers®)。
228 篩選前 90 天內,使用下列可能造成脂肪失養的藥物治療:stavudine、saquinavir 和 ritonavir。
註:允許在 nirmatrelvir/ritonavir 合併療法中 (Paxlovid®) 使用 5 天 ritonavir 療程,以治療 COVID-19。
229 使用降血壓或降血脂療法,篩選前未穩定治療至少 30 天。
230 使用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例如,fluoxetine、sertraline、paroxetine、escitalopram、citalopram、dapoxetine、seproxetine、zimelidine、mesembrine 和 reboxetine),或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例如,venlafaxine、duloxetine、desvenlafaxine、milnacipran 和 fluvoxamine),篩選前未穩定治療至少 90 天。
註:篩選前 90 天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不得使用 Paroxetine。
231 篩選前 90 天內,使用非草藥中藥,或其他成分不明/未列明的非草藥當地藥物。
232 篩選前 90 天內,使用除了 B 群體納入條件所列以外的任何糖尿病藥物治療。允許短期 (≤ 14 天) 使用胰島素治療急性病症,例如住院期間或手術前後及手術中。
233 僅限 A 群體受試者,篩選前 90 天內,以降血糖藥物治療 (包括 metformin)。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34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9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235 先前參與過包含 AMG 133 或 AMG 598 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3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37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哺乳的女性。
238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3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隨機分配前 1 天的高靈敏度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40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藥品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6 週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41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試驗藥品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6 週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42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243 已知受試者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44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45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46 受試者已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但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小型手術程序者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5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