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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1500-CL-17100

2021-02-01 - 2023-11-16

其他

尚未開始1

ICD-10E78.0

純高膽固醇血症

ICD-9272.0

純高膽固醇血症

一項在同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兒科患者中,評估 Evinacumab 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的三部分、單組、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試驗贊助商: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Inc.;當地試驗委託者/試驗受託研究機構(CRO):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牛道明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同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試驗目的

主要 本試驗 A 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在同型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 evinacu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 本試驗 B 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在 HoFH 兒科(5 到 11 歲)患者中,證明 evinacumab 可使低密度脂蛋白 (LDL) 膽固醇 (LDL-C) 下降。 次要 本試驗 A 部分的次要目的,是在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以靜脈 (IV) 途徑施用的 evinacumab 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本試驗 B 部分的次要目的是: ‧ 在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 evinacumab 對其他血脂參數(即 Apo B、非 HDL-C、TC、脂蛋白 a [Lp(a)])的影響 ‧ 在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以 IV 途徑施用的 evinacumab 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 在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 evinacumab 的 PK ‧ 在 HoFH 兒科患者中,評估 evinacumab 免疫原性隨時間的變化 ‧ 依突變狀態評估患者療效

藥品名稱

Evinacumab

主成份

Evinacumab

劑型

Injection(Solution)

劑量

15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
A 部分的主要指標是單次施用 evinacumab 後的 evinacumab PK 參數,包括 Cmax、AUC 和線性 t½。
B 部分的主要指標是從基期到第 24 週 LDL-C 計算值的變化百分比(意圖治療 [ITT] 被估量值)。主要指標定義為:(第 24 週時計算的LDL-C 數值 - 基期時計算的 LDL-C 數值)/基期時計算的 LDL-C 數值,再乘以 100。

次要:
A 部分的次要指標為:
- 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TEAE) 和其他安全性變項的發生率隨時間的變化
B 部分的次要指標為:
- Apo B 從基期到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ITT 被估量值)
- 非 HDL-C 從基期到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ITT 被估量值)
- 總膽固醇 (TC) 從基期到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ITT 被估量值)
- 第 24 週時 LDL-C 計算值下降 ≥50% 的患者比例(ITT 被估量值)
- 帶有陰性/陰性和無效/無效突變的患者中,LDL-C 計算值從基期到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ITT 被估量值)
- 脂蛋白 a [Lp(a)] 從基期到第 24 週的百分比變化(ITT 被估量值)
- 第 24 週時 LDL-C 的絕對變化(ITT 被估量值)
- 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TEAE) 和其他安全性變項的發生率隨時間的變化
- 總 evinacumab 濃度隨時間的變化
- 治療期間產生抗藥抗體的發生率和效價隨時間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5 至 11 歲、診斷患有HoFH、正接受任何降血脂治療組合的男性與女性。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篩選回診時年齡 5 至 11 歲之男性與女性
2. 透過基因或臨床條件確診 HoFH:
基因條件
a. 有功能性突變或兩個 LDLR 對偶基因皆有突變的記錄
註:兩個 LDLR 對偶基因上均有完全無功能受體突變的患者(即雙重無功能的患者)符合資格
b. 有 LDLRAP1 同型合子突變、或 APOB 或 PCSK9 有同型合子或複合性異型合子突變的記錄
註:具有雙重異型合子的患者(即不同基因 [LDLR/PCSK9 或 LDLR/APOB] 突變的患者)符合資格
臨床條件
c. 未治療 LDL-C >500 mg/dL (>13 mmol/L) 且三酸甘油酯 (TGs) <300 mg/dL (<7.8 mmol/L)

在試驗患者 10 歲以前,父母雙方先前皆有 TC >250 mg/dL 或有皮膚或肌腱的黃脂瘤
1. 篩選回診時 LDL-C >130 mg/dL
2. 體重 15公斤
3. 篩選回診時接受穩定最大耐受治療*
*最大耐受治療可以包括每日 statin 藥物。
註: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無法投予每日最大劑量 statin 藥物的患者應投予適當劑量或不使用 statin 藥物。患者服用較低劑量 statin 藥物的可接受原因實例包括但不限於:高劑量 statin 藥物不良反應、缺乏療效、地區實務、當地處方資訊、併用藥物。原因將記錄於個案報告表 (CRF) 內。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4. 在篩選回診前至少 4 週(PCSK9 抑制劑為 8 週),已知會影響脂質的背景藥理 LMT、營養保健品或非處方藥物 (OTC) 治療的劑量/療程尚未穩定,且患者不願進入導入期
5. 進入 A 部分且從基準回診到第 4 週回診無法暫時中斷去除術的患者
6. 接受脂質去除術,在篩選回診前約 8 週的設定(如適用)和排程仍未穩定,或於治療期間(48 週)內預計去除術排程仍無法穩定。穩定排程定義為每週(每 7±1 天)或每隔一週(每 14±2 天)之排程
7. 篩選回診後 8 週內執行血漿去除術,或計劃在 48 週開放治療期內執行血漿去除術
8. 存在任何已知會影響血清脂質或脂蛋白的具臨床意義未控制的內分泌疾病
9. 新診斷的(隨機分配回診前 3 個月內 [第 0 週/第 1 天])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糖化血色素 [HbA1c] >9%)糖尿病
10. 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除非隨機分配前至少 6 週即採穩定療法作為腦下垂體/腎上腺疾病的替代療法
註:局部、關節內、鼻腔,吸入性和眼用類固醇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可允許使用
11. 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MI)、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未控制的心律不整、頸動脈手術或支架置入、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IA)、瓣膜置換手術、頸動脈血流重建手術、血管內皮手術或周邊血管疾病的外科手術病史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