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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7391003

2015-06-25 - 2018-01-09

Phase III

試驗已結束5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雙盲試驗在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患者將PF 06439535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 與 BEVACIZUMAB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作為第一線療法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飲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試驗主持人 李建德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Audit

Audit

適應症

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次試驗的目的是調查試驗藥物PF-06439535 在活性及安全性方面是否與市售藥物 Bevacizumab 相似。Bevacizumab 通常與其他癌症治療併用於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在本次試驗中,患者將接受 Bevacizumab-EU 或 PF-06439535 併用標準抗癌藥物組合 Paclitaxel 和 Carboplatin。

藥品名稱

PF-06439535

主成份

PF-06439535

劑型

400 mg/vial 和 100 mg/vial

劑量

25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在之前尚未接受過治療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中,比較 Bevacizumab-Pfizer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 與 Bevacizumab-EU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 這兩種療法在第 19 週取得的經確認的客觀反應率 (ORR)。

次要目標
• 評估 Bevacizumab-Pfizer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 與 Bevacizumab-EU 併用 Paclitaxel/Carboplatin 這兩種療法的安全性;
• 評估腫瘤控制的次要終點;
• 評估 Bevacizumab-Pfizer 和 Bevacizumab-EU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 (PK);
• 評估 Bevacizumab-Pfizer 和 Bevacizumab-EU 的免疫原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或達到當地合法年齡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在台灣為≥20歲)。
2. 新近確診患有 IIIB 期或 IV 期非小細胞肺癌(根據 2010 年修訂的肺癌國際分期標準)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但未針對轉移性疾病進行化療。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以非鱗狀細胞癌為主的 NSCLC。
4. 至少有一個可評估病灶(定義見實體瘤療效反應評價標準 (RECIST v1.1))。
5. 對於疾病復發的患者,必須在至少 6 個月前就已完成輔助或新輔助治療。
6. 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的 28 天內對胸部、腹部和臨床顯示有必要的其他疾病部位進行基線掃描(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共振攝影 [MRI]),以評估疾病負擔。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狀態為 0 或 1。
8. 篩選時的化驗結果在以下限值內(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安全性風險並未升高,則允許任何單項值最多出現 10% 的偏差):
骨髓功能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5 x 109 cells/L (1500/mm3);
b.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 cells/L (100,000/mm3);
c. 血紅素 ≥9.0 g/dL (90 g/L);
腎功能
d.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e. 尿液試紙蛋白尿小於 2+(即 0、微量或 1+)。如果尿液試紙 >1+,那麼對 24 小時收集的尿液進行蛋白質檢查時必須證明尿蛋白排泄量 ≤500 mg/天;
肝功能
f. 總膽紅素 ≤1.5 倍 ULN(吉爾伯特氏病患者 <3 倍 ULN);
g. 天門冬氨酸轉胺酵素 (AST) 和/或丙氨酸轉胺酵素 (ALT) ≤3 倍 ULN(若出現肝臟轉移者 ≤5 倍 ULN)。
9. 已從先前治療引起的具有臨床意義的副作用(禿頭症除外)中恢復
(至 1 級或基線水平)。
10. 獲得患者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用於證明該患者已被告知本試驗所有相關方面的資訊。
11. 患者願意並且能夠服從會面安排、治療計畫、實驗室化驗和其他試驗程序。
12. 有生育能力並且有致孕或受孕可能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研究期間以及在接受最後一次分配的治療(Bevacizumab-Pfizer 或 Bevacizumab-EU)後至少 6 個月內堅持使用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至少符合以下一個條件):
- 有記錄表明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確診卵巢衰竭;或
- 處於停經後狀態,該狀態根據以下標準確定:在沒有其他病理學或生理學原因的情況下連續 12 個月停經;並且血清卵泡刺激素 (FSH) 水平在停經後女性的實驗室參考範圍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小細胞肺癌 (SCLC),或 SCLC 和 NSCLC 混合型。鱗狀細胞腫瘤,及以鱗癌為主的混合型腺鱗癌。
2. 有證據顯示腫瘤壓迫或侵入主要血管,或出現腫瘤空洞。
3. 已知出現 EGFR 敏化突變(例如外顯子 19 缺失或 L858R 點突變)或 EML4-ALK 易位正突變。
4. 在本研究篩選期前的 5 年內曾患其他癌症;但允許已得到充分治療的乳房原位導管癌、原位宮頸癌,或者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患者參加研究。
5. 曾針對轉移性疾病進行全身治療。
6. 在最近 3 個月內曾咳血(每次大於 2.5 毫升)或嚴重出血。有證據顯示當前患有血栓性或出血性疾病。使用處方非類固醇消炎藥物 (NSAID)、>325 mg 的阿斯匹靈或其他高於最大允許非處方 (OTC) 劑量的非選擇性 NSAID 進行全身性抗凝治療或長期治療,和/或有凝血異常(例如隨機分配前的一週內 INR >1.5 倍 ULN 且 aPTT 大於 ULN)的患者。[一些 NSAID 可影響血小板功能(見具體 NSAID 的處方資訊)。如果患者的 NSAID 治療超過 OTC 藥物的最大劑量,試驗主持人將患者納入試驗時應向試驗委託者申請批准。批准與否視 NSAID 治療類型、劑量和患者的其他已知風險因素而定。]
7. 藥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壓,或者收縮壓大於 >15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
8. 周邊運動或感覺神經評分 ≥2。
9. 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療之前的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放射治療或任何實驗藥物。計劃在本治療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0. 存在任何未癒合的傷口或骨折。
11. 隨機分配前的 3 週內因感染而需要接受一個全身性抗感染藥治療的療程。患者必須已有 7 天未使用抗生素。
12. 患有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增加毒性風險的既有疾病。
13. 同時在接受其他抗癌治療。但允許針對既有的骨轉移或骨質疏鬆接受雙磷酸鹽或 Rank-Ligand 抑制劑治療。
14. 有相應的掃描、臨床症狀、腦水腫和/或漸進式生長作為證據,表明存在已知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15. 在首次研究治療前的 12 個月內患有不受控制的活動性心臟病,包括心肌病、紐約心臟病學會 (NYHA) 心功能分級 ≥3 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CHF)、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存在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外週血管疾病、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事件。
16. 曾對試驗期間要使用的任何產品(包括哺乳動物細胞衍生藥品、紫杉烷、Bevacizumab、小鼠蛋白,或這些產品的賦形劑)產生嚴重的過敏反應。
17. 患有類固醇治療的臨床禁忌症,導致不能使用類固醇作為使用 Paclitaxel 前的預防用藥。
18. 孕婦患者;哺乳期女性患者;伴侶現已懷孕的男性患者;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或不能按照本計畫的規定從使用第一劑研究藥物前至少 19 天開始、在整個研究期間以及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Bevacizumab-Pfizer 或 Bevacizumab-EU)後至少 6 個月內堅持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患者。

註:對於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為了排除懷孕的可能性,將由經認證的當地實驗室執行靈敏度至少為 25 mIU/毫升 的血清或尿液妊娠測試,且在接受第一劑實驗藥物之前須進行 2 次結果為陰性的測試。至少應在第一次陰性測試 19 天之後再進行第二次陰性測試,且第二次測試應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那個月經週期的頭 5 天內進行。如果沒有正常來月經,則患者應在第二次妊娠測試前的至少 1 個月內使用了 2 種不同的避孕方法。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從生理上來說能夠生育小孩且有性生活,則表明該患者有生育能力。這包括正在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或者性伴侶不育或性伴侶正在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

19. 免疫功能不全的患者,包括已知的人體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陽性患者。
20. 有下列已知或經證明的肝炎感染。僅在有法規強制要求執行測試的國家/地區,才必須透過測試來證明資格。在其他國家/地區,如果患者有可能患有未確診的感染(例如因為曾注射藥物或因為所在的地理位置),則應考慮執行測試。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的測試呈陽性而檢出 B 型肝炎感染。
b. C 型肝炎抗體 (HCAb) 呈陽性而檢出 C 型肝炎感染。

21. 在隨機分配前的 4 週內和/或研究參與期間還參與了涉及試驗藥物的其他臨床試驗。如果患者正在參與不涉及試驗藥物的觀察性試驗和/或正在參與試驗藥物的長期追蹤試驗且其治療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便已結束,則不屬於此條的排除範圍。
22. 其他嚴重的急性或慢性身體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的(在過去一年內)或活躍的自殺念頭或行為,或者化驗結果異常,只要這些情況可能會增加與參加試驗或試驗藥物用藥相關的風險或可能會影響試驗結果的判讀,並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使患者不適合參與本次試驗。
23. 患者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其家屬、作為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是直接參與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7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