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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NIZ985B12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61439
試驗已結束

2020-06-01 - 2024-05-31

Phase I

召募中1

一項第 I/Ib 期試驗,評估皮下注射重組人類蛋白NIZ985 ((het-IL-15) (IL-15/sIL-15Rα)) 併用 Spartalizumab (PDR001) 治療檢查點抑制劑 (CPI) 治療後復發之晚期實體腫瘤及淋巴瘤患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及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對於 CPI 治療達到反應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疾病惡化 (續發性抗藥性 ) 的實體腫瘤和淋巴瘤患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 NIZ985 及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以及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 PK。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 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的免疫原性盛行率和發生率 以及 spartalizumab 和 tisleliz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NIZ985
PDR001 (Spartalizumab)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ject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
1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依《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1.1 版及iRECIST 進行實體腫瘤評估,並依Cheson et al (2014) 評估淋巴瘤

藥物動力學評估:
NIZ985、spartalizumab 和 tislelizumab 血清濃度及衍生的 PK參數
基準點和治療中的抗藥物抗體 (ADA) 盛行率

主要安全性評估評估:
評估 NIZ985 單獨使用和 NIZ985 併用 spartalizumab 或tislelizumab,在第 1 療程 (28 天) 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發生率。
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參數、生命徵象、心電圖(ECG) 等變化。
中斷用藥、減少劑量和劑量強度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日本專用:如果患者未滿20 歲,則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皆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書。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且有病歷記錄的晚期實體腫瘤和淋巴瘤(包括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治癒的局部晚期腫瘤,以及轉移性疾病),在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並有病歷記錄,或是沒有適當的標準治療。疾病必須符合RECIST v1.1 或Cheson et al (2014) 定義為可測量。
• 劑量遞增: 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初始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 劑量擴展: 黑色素瘤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4. 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配合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治療、參加排程的回診和檢查(包括追蹤)。
5. 必須有一處疾病部位可進行組織切片,且依據治療之試驗機構的準則,適合接受腫瘤組織切片。患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和治療期間,接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為0-1,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可能完成至少28 天的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1. 患者先前曾接受任何 IL-15 治療。
2. 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其他單株抗體及/或其中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此外,也將排除曾因檢查點抑制劑(CPI) 造成免疫介導毒性而永久停止治療的患者。
3. 排除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 腫瘤的患者。有症狀的CNS 轉移,或是CNS 轉移需要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放射線治療或手術),或加入試驗前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已達到神經學穩定(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4 週),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 週接受prednisone 之每日劑量應≤ 10 mg 或等效藥物。
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長期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 或免疫抑制療法,但腎上腺素不足的類固醇補充療法除外。允許使用局部、吸入式、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5. 患有非本試驗治療目標的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不影響預期壽命的腫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