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NIZ985B12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61439
試驗已結束
2020-06-01 - 2024-05-31
Phase I
召募中1
一項第 I/Ib 期試驗,評估皮下注射重組人類蛋白NIZ985 ((het-IL-15) (IL-15/sIL-15Rα)) 併用 Spartalizumab (PDR001) 治療檢查點抑制劑 (CPI) 治療後復發之晚期實體腫瘤及淋巴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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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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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及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對於 CPI 治療達到反應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疾病惡化 (續發性抗藥性 ) 的實體腫瘤和淋巴瘤患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 NIZ985 及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以及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 的 PK。
探討 NIZ985 (單獨使用 和併用 spartalizumab 或 tislelizumab)的免疫原性盛行率和發生率 以及 spartalizumab 和 tisleliz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NIZ985
PDR001 (Spartalizumab)
PDR001 (Spartalizumab)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ject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
100
10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依《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1.1 版及iRECIST 進行實體腫瘤評估,並依Cheson et al (2014) 評估淋巴瘤
藥物動力學評估:
NIZ985、spartalizumab 和 tislelizumab 血清濃度及衍生的 PK參數
基準點和治療中的抗藥物抗體 (ADA) 盛行率
主要安全性評估評估:
評估 NIZ985 單獨使用和 NIZ985 併用 spartalizumab 或tislelizumab,在第 1 療程 (28 天) 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發生率。
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參數、生命徵象、心電圖(ECG) 等變化。
中斷用藥、減少劑量和劑量強度
藥物動力學評估:
NIZ985、spartalizumab 和 tislelizumab 血清濃度及衍生的 PK參數
基準點和治療中的抗藥物抗體 (ADA) 盛行率
主要安全性評估評估:
評估 NIZ985 單獨使用和 NIZ985 併用 spartalizumab 或tislelizumab,在第 1 療程 (28 天) 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發生率。
不良事件(AE) 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包括實驗室檢驗參數、生命徵象、心電圖(ECG) 等變化。
中斷用藥、減少劑量和劑量強度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日本專用:如果患者未滿20 歲,則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皆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書。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且有病歷記錄的晚期實體腫瘤和淋巴瘤(包括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治癒的局部晚期腫瘤,以及轉移性疾病),在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並有病歷記錄,或是沒有適當的標準治療。疾病必須符合RECIST v1.1 或Cheson et al (2014) 定義為可測量。
• 劑量遞增: 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初始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 劑量擴展: 黑色素瘤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4. 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配合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治療、參加排程的回診和檢查(包括追蹤)。
5. 必須有一處疾病部位可進行組織切片,且依據治療之試驗機構的準則,適合接受腫瘤組織切片。患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和治療期間,接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為0-1,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可能完成至少28 天的治療。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日本專用:如果患者未滿20 歲,則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皆必須簽署書面同意書。
2. 年滿 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且有病歷記錄的晚期實體腫瘤和淋巴瘤(包括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療法治癒的局部晚期腫瘤,以及轉移性疾病),在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並有病歷記錄,或是沒有適當的標準治療。疾病必須符合RECIST v1.1 或Cheson et al (2014) 定義為可測量。
• 劑量遞增: 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初始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 劑量擴展: 黑色素瘤患者,先前接受過CPI 治療(抗PD-1/PD-L1 及/或抗CTLA-4 藥物),達到反應而後在納入前的任何時間惡化。先前達到反應是指放射學影像顯示CR/PR (無須進行確認掃描)。如果最近期的療法包含CPI,則疾病穩定持續≥ 6 個月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4. 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配合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治療、參加排程的回診和檢查(包括追蹤)。
5. 必須有一處疾病部位可進行組織切片,且依據治療之試驗機構的準則,適合接受腫瘤組織切片。患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和治療期間,接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為0-1,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可能完成至少28 天的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1. 患者先前曾接受任何 IL-15 治療。
2. 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其他單株抗體及/或其中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此外,也將排除曾因檢查點抑制劑(CPI) 造成免疫介導毒性而永久停止治療的患者。
3. 排除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 腫瘤的患者。有症狀的CNS 轉移,或是CNS 轉移需要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放射線治療或手術),或加入試驗前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已達到神經學穩定(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4 週),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 週接受prednisone 之每日劑量應≤ 10 mg 或等效藥物。
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長期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 或免疫抑制療法,但腎上腺素不足的類固醇補充療法除外。允許使用局部、吸入式、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5. 患有非本試驗治療目標的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不影響預期壽命的腫瘤。
1. 患者先前曾接受任何 IL-15 治療。
2. 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其他單株抗體及/或其中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此外,也將排除曾因檢查點抑制劑(CPI) 造成免疫介導毒性而永久停止治療的患者。
3. 排除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 腫瘤的患者。有症狀的CNS 轉移,或是CNS 轉移需要接受局部治療(例如放射線治療或手術),或加入試驗前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有症狀的腦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患者,必須已達到神經學穩定(在治療後到納入試驗前4 週),且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 週接受prednisone 之每日劑量應≤ 10 mg 或等效藥物。
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長期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 10 毫克/天或等效藥物) 或免疫抑制療法,但腎上腺素不足的類固醇補充療法除外。允許使用局部、吸入式、鼻用或眼用類固醇。
5. 患有非本試驗治療目標的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不影響預期壽命的腫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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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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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