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4047-MM-0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1734928
2015-04-01 - 2022-04-22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90.02
多發性骨髓瘤,復發
一項第3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MM)的受試者,評估Pomalidomide (POM)、Bortezomib (BTZ)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 (LD-DEX)治療相較於Bortezomib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的受試者,比較POM + BTZ + LD-DEX以及BTZ + LD-DEX的療效
次要目的: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的受試者,評估POM + BTZ + LD-DEX相較於BTZ + LD-DEX的安全性及額外療效。
探索性目的: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並接受pomalidomide治療的受試者,探討pomalidomide的藥動學以及藥物暴露與反應間的關係(視情況探討藥效學反應、安全性和/或療效)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的受試者,評估POM + BTZ + LD-DEX相較於BTZ + LD-DEX的藥物經濟學差異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的受試者,評估POM + BTZ + LD-DEX相較於BTZ + LD-DEX的臨床效益差異
在定義的次組內評估POM + BTZ + LD-DEX相較於BTZ + LD-DEX的關鍵療效變數差異
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頑固性多發性骨髓瘤的受試者,評估POM + BTZ + LD-DEX相較於BTZ + LD-DEX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差異
僅針對提供同意(選擇性)的受試者,評估最小殘餘疾病(Minimal Residual Disease,MRD)、基因體、分子/機轉的及免疫生物標記,及其與臨床結果測量值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Pomalidomide
主成份
Pomalidomide
劑型
capsule
劑量
1 mg, 2 mg, 3 mg & 4 mg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概述
1.骨髓瘤副蛋白(M-protein)
2.血清免疫球蛋白
3.血清游離輕鏈
4.校正血清鈣
5.骨髓穿刺/切片
6.蝕骨病變的放射影像評估(骨骼調查)
7.骨髓外漿細胞瘤(EMP)評估
安全性評估概述
1.完整身體檢查,包括生命徵象
2.臨床實驗室評估(血液學、血清化學、尿液分析)
3.靜脈血栓栓塞(VTE)監測
4.懷孕檢測/諮詢
5.心電圖(ECG)
6.同時施用的藥物與治療程序
7.不良事件
8.應將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視為關注事件進行監測,並且應在試驗期間納入不良事件評估項目中。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到(包括)長期追蹤期止,試驗主持人應將任何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通報為嚴重不良事件,不論與試驗治療(pomalidomide、bortezomib或dexamethasone)間的因果關係為何。
其他評估概述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2.細胞遺傳學
3.β-2微球蛋白(β2M)
4.藥動學(僅治療組A)
5.住院/急診室資源利用
6.生活品質(QoL)問卷(若當地規定允許)
-歐洲癌症研究及治療組織(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 QoL問卷-多發性骨髓瘤病患(EORTC QLQ-MY20)模組
-歐洲癌症研究及治療組織QoL問卷-癌症病患(EORTC QLQ-C30)模組
-EQ-5D的敘述性系統
7.在當地規定允許且行政及補給均能配合的研究單位中,僅針對同意參與選擇性生物標記試驗的受試者採集骨髓及血液檢體,進行最小殘餘疾病(MRD)、基因體、分子/機轉的及免疫生物標記評估(選擇性)
1.骨髓瘤副蛋白(M-protein)
2.血清免疫球蛋白
3.血清游離輕鏈
4.校正血清鈣
5.骨髓穿刺/切片
6.蝕骨病變的放射影像評估(骨骼調查)
7.骨髓外漿細胞瘤(EMP)評估
安全性評估概述
1.完整身體檢查,包括生命徵象
2.臨床實驗室評估(血液學、血清化學、尿液分析)
3.靜脈血栓栓塞(VTE)監測
4.懷孕檢測/諮詢
5.心電圖(ECG)
6.同時施用的藥物與治療程序
7.不良事件
8.應將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視為關注事件進行監測,並且應在試驗期間納入不良事件評估項目中。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直到(包括)長期追蹤期止,試驗主持人應將任何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通報為嚴重不良事件,不論與試驗治療(pomalidomide、bortezomib或dexamethasone)間的因果關係為何。
其他評估概述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2.細胞遺傳學
3.β-2微球蛋白(β2M)
4.藥動學(僅治療組A)
5.住院/急診室資源利用
6.生活品質(QoL)問卷(若當地規定允許)
-歐洲癌症研究及治療組織(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 QoL問卷-多發性骨髓瘤病患(EORTC QLQ-MY20)模組
-歐洲癌症研究及治療組織QoL問卷-癌症病患(EORTC QLQ-C30)模組
-EQ-5D的敘述性系統
7.在當地規定允許且行政及補給均能配合的研究單位中,僅針對同意參與選擇性生物標記試驗的受試者採集骨髓及血液檢體,進行最小殘餘疾病(MRD)、基因體、分子/機轉的及免疫生物標記評估(選擇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 18歲。(台灣受試者須年滿20歲)
2.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了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必須能夠遵守試驗診視時程,以及試驗計畫書上的其他規定。
4.根據血清或尿液蛋白質電泳(sPEP或uPEP):sPEP ≥ 0.5 g/dL或uPEP ≥ 200 mg/24小時,受試者必須有診斷罹患多發性骨髓瘤的記錄,並有可測量的疾病。
5.所有受試者必須至少曾接受1種抗骨髓瘤治療方式,但不可超過3種。(註:無論是否搭配骨髓移植或維持療法,均視為一種治療方式。)
6.所有受試者必須於接受上一個抗骨髓瘤療法期間或之後,證實疾病惡化。
7.所有受試者必須曾接受含lenalidomide療法的治療至少連續2個週期。
8.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1或2。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同意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式,或於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4週、參與試驗期間(包括劑量中斷時)以及試驗治療中止後至少4週完全禁止與異性的性行為,且必須同意於這段時間內定期進行懷孕檢測。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直到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避免哺乳。
11.在參與試驗期間和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與具有生育能力女性(FCBP)發生性行為時,全程使用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即使其已接受成功的輸精管結紮術。
12.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使用pomalidomide時、劑量中斷期間和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不得捐贈精液或精子。
13.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不得捐血。
14.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不與他人分享藥物。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 18歲。(台灣受試者須年滿20歲)
2.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了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必須能夠遵守試驗診視時程,以及試驗計畫書上的其他規定。
4.根據血清或尿液蛋白質電泳(sPEP或uPEP):sPEP ≥ 0.5 g/dL或uPEP ≥ 200 mg/24小時,受試者必須有診斷罹患多發性骨髓瘤的記錄,並有可測量的疾病。
5.所有受試者必須至少曾接受1種抗骨髓瘤治療方式,但不可超過3種。(註:無論是否搭配骨髓移植或維持療法,均視為一種治療方式。)
6.所有受試者必須於接受上一個抗骨髓瘤療法期間或之後,證實疾病惡化。
7.所有受試者必須曾接受含lenalidomide療法的治療至少連續2個週期。
8.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1或2。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同意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式,或於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4週、參與試驗期間(包括劑量中斷時)以及試驗治療中止後至少4週完全禁止與異性的性行為,且必須同意於這段時間內定期進行懷孕檢測。
10.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直到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避免哺乳。
11.在參與試驗期間和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與具有生育能力女性(FCBP)發生性行為時,全程使用乳膠或合成保險套,即使其已接受成功的輸精管結紮術。
12.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使用pomalidomide時、劑量中斷期間和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不得捐贈精液或精子。
13.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不得捐血。
14.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不與他人分享藥物。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情形的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不予納入:
1.受試者於每週兩次1.3 mg/m2劑量的含bortezomib療法治療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藥物後60天內證實疾病惡化
2.隨機分配之前14天內出現周邊神經病變第3、4級,或第2級並伴隨疼痛
3.非分泌型多發性骨髓瘤
4.下列任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µL
•血紅素< 8 g/dL (< 4.9 mmol/L)
•骨髓有核細胞< 50%為漿細胞的受試者,血小板計數< 75,000/µL;或骨髓有核細胞≥ 50%為漿細胞的受試者,血小板計數 < 30,000/ µL
•校正後血清鈣濃度> 13.5 mg/dL (> 3.4 mmol/L)
•血清SGOT/AST或SGPT/ALT > 3.0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ULN
5.受試者患有需要透析的重度腎功能障礙(肌酸酐廓清率[CrCl] < 30 mL/min)
6.曾有多發性骨髓瘤以外之惡性腫瘤病史的受試者,除非受試者已無該疾病 ≥ 5年,下列非侵襲性惡性腫瘤除外:
•皮膚基底細胞癌
•皮膚鱗狀細胞癌
•子宮頸原位癌
•乳房原位癌
•偶然組織學發現的攝護腺癌(根據TNM [腫瘤、淋巴結、轉移]臨床分期系統,屬於T1a或T1b)或可治癒的攝護腺癌
7.曾接受使用pomalidomide的療法
8.曾對thalidomide、lenalidomide、bortezomib、boron、mannitol或dexamethasone有過敏性反應史或過敏史
9.之前接受thalidomide或lenalidomide療法時,曾出現≥ 第3級皮疹
10.發生可能明顯影響pomalidomide吸收情形的胃腸疾病
11.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一情形:
•篩選時發現具臨床意義的ECG異常
•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
•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2個月內曾心肌梗塞
•不穩定型或控制不良之心絞痛,包括Prinzmetal變異型心絞痛
12.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4天內,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血漿置換術
•重大手術(椎體成型術不屬於重大手術)
•放射治療,針對骨髓瘤相關骨骼病灶的局部療法除外
•使用任何全身性抗骨髓瘤藥物療法
13.治療前28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4.受試者患有需要長期使用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的症狀(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以及狼瘡),且可能除了試驗治療,仍需要額外的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包括於納入之前3週內接受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
15.受試者若無法或不願意進行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血栓栓塞預防性治療或帶狀皰疹預防性治療,將不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16.可能讓受試者於參與本試驗時,遭受無法接受之風險的任何症狀,包括實驗室檢測值出現異常
17.任何嚴重的醫療症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或可能讓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精神疾病
18.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IV活性期病毒感染
20.已知為A型肝炎病毒(HAV)活性期病毒感染。
21.已知為B型肝炎病毒(HB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BV活性期病毒感染:
•受試者若HBsAg陰性且病毒DNA陰性,可具參與資格。
•受試者罹患B型肝炎,但已接受抗病毒療法且連續6個月未偵測到病毒DNA者,可具參與資格。
•受試者若因為B型肝炎病毒疫苗而出現血清反應陽性,可具參與資格。
22.已知為C型肝炎病毒(HC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CV活性期病毒感染:
•受試者罹患C型肝炎,但已接受抗病毒療法且連續6個月未偵測到病毒RNA者,可具參與資格。
出現下列任何情形的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不予納入:
1.受試者於每週兩次1.3 mg/m2劑量的含bortezomib療法治療期間,或接受最後一劑藥物後60天內證實疾病惡化
2.隨機分配之前14天內出現周邊神經病變第3、4級,或第2級並伴隨疼痛
3.非分泌型多發性骨髓瘤
4.下列任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µL
•血紅素< 8 g/dL (< 4.9 mmol/L)
•骨髓有核細胞< 50%為漿細胞的受試者,血小板計數< 75,000/µL;或骨髓有核細胞≥ 50%為漿細胞的受試者,血小板計數 < 30,000/ µL
•校正後血清鈣濃度> 13.5 mg/dL (> 3.4 mmol/L)
•血清SGOT/AST或SGPT/ALT > 3.0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總膽紅素> 1.5 倍ULN
5.受試者患有需要透析的重度腎功能障礙(肌酸酐廓清率[CrCl] < 30 mL/min)
6.曾有多發性骨髓瘤以外之惡性腫瘤病史的受試者,除非受試者已無該疾病 ≥ 5年,下列非侵襲性惡性腫瘤除外:
•皮膚基底細胞癌
•皮膚鱗狀細胞癌
•子宮頸原位癌
•乳房原位癌
•偶然組織學發現的攝護腺癌(根據TNM [腫瘤、淋巴結、轉移]臨床分期系統,屬於T1a或T1b)或可治癒的攝護腺癌
7.曾接受使用pomalidomide的療法
8.曾對thalidomide、lenalidomide、bortezomib、boron、mannitol或dexamethasone有過敏性反應史或過敏史
9.之前接受thalidomide或lenalidomide療法時,曾出現≥ 第3級皮疹
10.發生可能明顯影響pomalidomide吸收情形的胃腸疾病
11.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一情形:
•篩選時發現具臨床意義的ECG異常
•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
•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2個月內曾心肌梗塞
•不穩定型或控制不良之心絞痛,包括Prinzmetal變異型心絞痛
12.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4天內,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血漿置換術
•重大手術(椎體成型術不屬於重大手術)
•放射治療,針對骨髓瘤相關骨骼病灶的局部療法除外
•使用任何全身性抗骨髓瘤藥物療法
13.治療前28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任何試驗藥物
14.受試者患有需要長期使用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的症狀(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以及狼瘡),且可能除了試驗治療,仍需要額外的類固醇或免疫抑制治療。包括於納入之前3週內接受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
15.受試者若無法或不願意進行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血栓栓塞預防性治療或帶狀皰疹預防性治療,將不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16.可能讓受試者於參與本試驗時,遭受無法接受之風險的任何症狀,包括實驗室檢測值出現異常
17.任何嚴重的醫療症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或可能讓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精神疾病
18.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9.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IV活性期病毒感染
20.已知為A型肝炎病毒(HAV)活性期病毒感染。
21.已知為B型肝炎病毒(HB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BV活性期病毒感染:
•受試者若HBsAg陰性且病毒DNA陰性,可具參與資格。
•受試者罹患B型肝炎,但已接受抗病毒療法且連續6個月未偵測到病毒DNA者,可具參與資格。
•受試者若因為B型肝炎病毒疫苗而出現血清反應陽性,可具參與資格。
22.已知為C型肝炎病毒(HCV)血清反應陽性或有HCV活性期病毒感染:
•受試者罹患C型肝炎,但已接受抗病毒療法且連續6個月未偵測到病毒RNA者,可具參與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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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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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