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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2912C00003
試驗已結束

2022-12-07 - 2023-06-21

Phase II

尚未開始8

一項兩部分、第IIa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範圍、多中心試驗,在接受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成人哮喘病患中,以乾燥粉末形式每天給予兩次,持續四週,評估吸入型AZD1402 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家弘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慶雄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周百謙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詹明澄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柯信國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哮喘

試驗目的

第1 部分 主要目的 ‧在使用中等劑量ICS-LABA 控制哮喘的成人中,評估不同劑量等級AZD1402 與安慰劑相較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研究AZD1402 的藥物動力學(PK)特徵和免疫原性,以及對安全性的相關影響 第2 部分 主要目的 ‧在使用中等劑量ICS-LABA 未能控制哮喘的成人中,研究吸入不同劑量等級AZD1402 與安慰劑相較的療效 次要目的 ‧在使用中等劑量ICS-LABA 未能控制哮喘的成人中,進一步研究不同劑量等級AZD1402 與安慰劑相較的療效 ‧在使用中等劑量ICS-LABA 未能控制哮喘的成人中,研究AZD1402 相較於安慰劑對呼吸道發炎的效果 ‧研究AZD1402 的藥物動力學(PK)特徵和免疫原性,以及對安全性的相關影響 ‧在使用中等劑量ICS-LABA 未能控制哮喘的成人中,評估AZD1402 與安慰劑相較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吸入用膠囊劑

主成份

AZD1402

劑型

430

劑量

1 mg, 3 mg, 10 mg

評估指標

第1 部分
主要安全性試驗指標:
1. 特別聚焦在感染、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和類似過敏事件的不良事件/特別關注的不良事件(AESI)/嚴重不良事件(SAE)
2. 生命徵象
3. 臨床化學、血液學和凝血參數的變化
4. 免疫生物標記(包含但不限於細胞介素、CRP、免疫球蛋白,包含IgE)
5. ECGs
6. FEV1
7. FeNO

第2 部分
主要療效試驗指標:
1. 在第4 週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FEV1相較於
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可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於第1 次回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18 至75 歲(含)。(台灣法定年齡為2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參與者於第1 次回診前證實有≥ 12 個月的哮喘臨床診斷。
3. 根據ATS (美國胸腔學會)/ERS (歐洲呼吸學會)合格標準,參與者能夠進行可接受的FEV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肺功能檢測。
4. 參與者能正確使用試驗吸入裝置(第2 次回診時)。
體重
5. 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8 至35 kg/m2 (含)範圍內。
性別
6. 男性與/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要求。
a) 男性參與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同意在試驗期間全程(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與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具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於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90 天期間,使用男用保險套加殺精劑(未核准使用殺精劑的國家可僅使用保險套)。強烈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下所述)。
b) 女性參與者:
‧ 所有女性參與者篩選時必須取得血清懷孕檢測陰性結果。若女性參與者已永久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停經後,則視為無生育能力。如果女性在預定隨機分配日前無其他醫學上原因而已≥ 12 個月無月經,將被視為停經後女性。下列年齡特定要求亦適用:
- < 50 歲的女性,如果在停用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有12 個月或更久已無月經,且濾泡刺激素(FSH)濃度處於停經後範圍內,將被視為停經後女性。
- ≥ 50 歲的女性,如果在停用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有12 個月或更久已無月經,將被視為停經後女性。被視為停經後但沒有經證實的12 個月停經紀錄,且正在接受HRT (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將必須使用其中一種非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加上HRT (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停止使用HRT (荷爾蒙替代療法)並於第1 次回診、篩選期前至少使用3 個月高度有效荷爾蒙避孕方法。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 在投予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
- 必須同意自隨機分配起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經試驗主持人確認)。
註: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可達到低於1%的避孕方法)
包括:
‧ 抑制排卵的複方(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有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等劑型。
‧ 只含黃體素、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有口服、注射或植入等劑型。
‧ 子宮內避孕器。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禁慾,即禁止發生異性間性行為(必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和參與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 性伴侶輸精管已結紮,前提是該伴侶是試驗參與者唯一的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的伴侶已接受醫療評估證實手術成功)。
知情同意
7.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8. 在收集檢體之前提供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須知暨受試者同意書,以進行協助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
其他
9. 參與者為非抽菸者或已戒菸者(這包括大麻、電子菸或吸入性菸草產品,且第1 次回診前必須已戒菸≥ 6 個月),且總抽菸史不超過10 包-年(不適用於電子菸)。
10. 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程序與限制。
11. 參與者於第2 次回診前,已根據當地指引接種最新的流感/肺炎疫苗。
除上述狀況外,參與者應符合以下各試驗部分的所有指定納入與隨機分配條件。
第1 部分– 指定納入條件12. ~ 16. (不適用)
第2 部分– 指定納入條件
17. 於第1 次回診時證實使用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的可逆程度(吸入4 次的salbutamol/albuterol 劑量後,a ≥ 12%與FEV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改善≥ 200 mL)。進行肺功能量計檢查前,應遵守以下停藥期:
(a) SABA (短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SAMA (短效型抗膽鹼劑)至少6 小時。
(b) 每日兩次含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或LAMA (長效型抗膽鹼劑)療法至少12 小時。
(c) 每日一次含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或LAMA (長效型抗膽鹼劑)療法至少24 小時。
(d) LTRA (白三烯受體拮抗劑)至少24 小時。
(e) 每日兩次茶鹼至少12 小時。
(f) 每日一次茶鹼至少24 小時。
18. 篩選(第1 次回診)前證實曾接受中等劑量ICS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治療至少12 個月(ICS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相當於budesonide乾燥粉末配方> 400 至800 μg/天等效劑量)。第1 次回診前、篩選與導入期期間,必須接受吸入型皮質類固醇與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穩定劑量至少3 個月。從第1 次回診起和試驗期間,ICS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併用產品內必須含有ICS(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19. 若使用ICS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以外的哮喘維持控制藥物,此額外控制藥物(如白三烯受體抑制劑、茶鹼、LAMA (長效型抗膽鹼劑)和色酮)的劑量須於第1 次回診、篩選期與導入期期間至少已穩定使用3 個月。
20. 第1 次回診前3 年內,至少發生過一次嚴重哮喘加劇(定義為須接受3 天或以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住院治療的哮喘惡化)。
21. 篩選(第1 次回診)及導入期(第2 次回診)開始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預估介於60%至80% (含)之間。
22. 篩選(第1 次回診)時血中嗜酸性球計數≥ 150 顆細胞/μL 且FeNO (呼氣一氧化氮濃度)≥ 25 ppb。
23. 篩選(第1 次回診)時哮喘控制問卷6 分數≥ 1.5。
第1 部分於第3 次回診的指定隨機分配條件24. ~ 28. (不適用)
第2 部分於第3 次回診的指定隨機分配條件
29.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預估介於60%至80% (含)之間。進行肺功能量計檢查前,應遵守以下停藥期:
a. SABA (短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SAMA (短效型抗膽鹼劑)至少6 小時。
b. 每日兩次含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或LAMA (長效型抗膽鹼劑)
療法至少12 小時。
c. 每日一次含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與/或LAMA (長效型抗膽鹼劑)療法至少24 小時。
d. LTRA (白三烯受體拮抗劑)至少24 小時。
e. 每日兩次茶鹼至少12 小時。
f. 每日一次茶鹼至少24 小時。
30. 哮喘控制問卷6 分數≥ 1.5。
31. 根據每日電子日誌,導入期期間自(第2 次回診至第3 次回診)的一般哮喘控制藥物ICS (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LABA (長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遵囑性為至少70%。
32. 完成ePRO (電子病患自陳結果)的遵囑性最低80%。80%遵囑性定義為導入期的最後10 天內,完成任何8 個白天與任何8 個晚上的每日電子日誌。
33. 第2 次回診的C-反應蛋白< 5 mg/L。
34. FeNO (呼氣一氧化氮濃度) ≥ 25 ppb。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須排除不得納入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 已知或疑似過敏,包括投予任何生物療法後發生過敏反應/類過敏反應,或已知對任何試驗介入治療配方成分具有藥物過敏病史。
3. 除哮喘以外的臨床重要性肺部疾病(如活動性肺部感染、COPD (慢性肺阻塞疾病)、支氣管擴張症、特發性肺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肺癌、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嗜酸性肉芽腫多發性血管炎,或曾被診斷出(除哮喘外)與周邊嗜酸性粒細胞計數升高相關的肺部或全身性疾病)。
4. 有任何具臨床相關性或活動性疾病或疾患的病史,或臨床上疑似疾病或疾患,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導致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風險、或影響試驗結果或參與者參與試驗之能力、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具任何其他安全疑慮。
5. 診斷為/疑似2019 冠狀病毒(COVID-19)感染伴隨相關肺炎,其中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狀況:
a) 參與者根據放射學評估被診斷為患有2019 冠狀病毒(COVID-19)肺炎。
b) 參與者被診斷為患有2019 冠狀病毒(COVID-19)且肺部造影檢查結果具顯著發現。
c) 參與者被診斷為患有2019 冠狀病毒(COVID-19)且須住院。
d) 參與者被診斷為患有2019 冠狀病毒(COVID-19)且須使用呼吸輔助(包括插管、正壓呼吸器與/或氧氣補充療法)。
6. 參與者於導入期與隨機分配前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ARS-CoV-2)核酸診斷檢測(利用PCR (聚合酶連鎖反應) 具陽性結果,為造成2019 冠狀病毒(COVID-19)的病毒。
7. 過去10 年內有癌症病史(乳癌為20 年),已接受治療並視為痊癒的基底與鱗狀皮膚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任何淋巴瘤或肺癌病史均嚴格排除。
8. 復發或持續「乾眼」的嚴重病史,且經眼科醫師診斷並開立藥物治療。
9. 診斷為薛格連氏症候群。
10. 代表免疫功能異常的高感染風險,包括侵襲性伺機型感染(如組織漿菌症、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症、麴菌症)病史,即使感染已緩解;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經常性、反覆性或長期感染。
11. 第1 次回診、篩選期時,有已知嚴重感染病史、已知嚴重感染或陽性檢查結果,包括B 型或C 型肝炎、HIV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TB (結核病) (即IGRA (丙型干擾素血液檢驗)結果、QuantiFERONR TB Gold 結果為陽性),導致參與者於參與試驗期間承受風險。篩選時出現陽性抗HBsAg、HBsAg (B 型肝炎表面抗原)與陰性B 型肝炎核心總抗體檢查結果的參與者,若有陽性B 型肝炎疫苗接種病史,可納入試驗。B型肝炎檢測判讀結果不明確的受試者,確認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檢查呈陰性結果後可納入試驗。IGRA (丙型干擾素血液檢驗)無明確結果的參與者應重新進行檢查,且僅可於後續取得陰性IGRA (丙型干擾素血液檢驗)結果後才可進行隨機分配。
12. 篩選前4 週內與導入期期間,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臨床顯著下呼吸道感染未緩解。
13. 篩選時與導入期期間,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發生臨床顯著上呼吸道感染。
14. 取得知情同意書前24 週內被診斷為蠕蟲寄生蟲感染,且尚未接受標準照護療法治療、或未能對標準照護療法產生反應。
15. 篩選/導入期期間取得任何臨床重要性ECG (心電圖)異常,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導致參與者承受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
16. 任何臨床顯著性心臟疾病:
a) 過去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中風。
b) NYHA (紐約心臟學會分數)第II - IV 級的心臟衰竭。
c) 未接受治療的高度房室傳導阻滯(≥ 3:1 傳導率/第III 級阻滯)/顯著竇房結功能障礙/停止,或須接受治療的快速心律。
d) QT 間隔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
e) 肥厚型心肌病變或臨床顯著瓣膜性心臟病。
17.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且血壓(BP) > 150/90 mmHg。
18. 危及生命的哮喘發作或須使用呼吸器的哮喘發作病史。
19. 僅適用於第2 部分:
第1 次回診前12 個月內有3 次或以上嚴重哮喘加劇(定義為須接受3 天或以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住院治療的哮喘惡化/或因哮喘導致送急診)病史。
20. 導入期期間、隨機分配前任何時候,連續≥ 3 天需使用每日救援藥物SABA (短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 8 次吸入劑量。
21.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FEV1 (第一秒用力呼氣量)自導入期至隨機分配時下降或增加≥ 20%。
22. 須使用腎上腺素或住院治療的過敏反應病史。
23. 任何臨床顯著血液學異常。
24. 篩選期期間經反覆檢測確認丙胺酸轉胺酶或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濃度≥ 3 倍正常值上限(ULN)。若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無活動性肝臟疾病且符合其它資格條件,則可接受於隨機分配前緩解的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LT (丙胺酸轉胺酶)數值短暫性升高。
2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於篩選前2 年內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或有理由相信參與者有該病史,其中可能包含與參與者的急性或慢性治療內容不符的藥物濫用檢測陽性結果。
26. 試驗期間參與者預定將接受手術、重大牙科手術或住院。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27. 第1 次回診前6 週、篩選期與導入期內,曾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28. 參與者曾接受AZD1402 治療。
29. 第1 次回診前6 個月或5 個半衰期內、篩選期與導入期,曾接受已上市或試驗性生物製藥治療,例如單株抗體或嵌合生物分子,其中包含但不限於:
(a) 抗IgE (如omalizumab)。
(b) 抗IL5 與抗IL5R (如mepolizumab、reslizumab、benralizumab)。
(c) 抗IL4R (如dupilumab)。
30. 第1 次回診前60 天(或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與導入期內,曾使用任何試驗性非生物製藥。
31. 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篩選期與導入期內,曾接受任何免疫抑制療法(除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外)。
32. 第1 次回診前4 週、篩選期與導入期內,曾接種活毒或減毒疫苗。
33. 隨機分配前30 天內曾接種2019 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疫苗或追加劑量)。
34. 第1 次回診前4 週、篩選期與導入期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產品。
35. 第1 次回診前3 個月、篩選期與導入期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除第1 次回診前至少4 週已開始使用且預計將持續使用至追蹤期結束的穩定維持性劑量過敏原特異性免疫療法外。
36. 僅適用於第1 部分(不適用)
其他排除條件
37. 參與試驗規劃與/或執行本試驗的相關人員(適用於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員工)。
38. 若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的程序、限制和要求,則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應參與本試驗。
39. 第1 次回診、篩選期前3 個月內曾捐血(≥ 450 mL),或第1 次回診、篩選期前14 天內曾捐血漿。
40. 過去曾參與本試驗或於本試驗篩選失敗,除試驗計畫書所述原因外,或第1 次回診前1 個月內曾參與任何其他研究試驗。
41. 弱勢族群(如被拘押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0 人

  • 全球人數

    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