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P203-101
試驗執行中
2022-12-23 - 2026-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9
其他部位之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7B.1
續發性Merkel細胞癌
ICD-10C7B.8
其他續發性惡性神經外胚層腫瘤
ICD-10C80.0
未明示瀰漫性惡性腫瘤
ICD-10D3A.8
期它神經內分泌良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1/2期開放性試驗,評估AP203用於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以及擴展至選定惡性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臨床活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劑量調升期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中,決定 AP203的耐受性 (MTD或 RP2D)和安全性資料。
劑量擴展期
在選定腫瘤類型病患中,確定 AP203的安全性和療效資料。
次要目標
劑量調升期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中,評估 AP203的 PK、免疫原性和抗腫瘤活性。
劑量擴展期
在選定腫瘤類型病患中,評估 AP203的 PK、免疫原性和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標
劑量調升期和劑量擴展期
- 以 iRECIST 評估 AP203 的抗腫瘤活性。
- 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中,評估藥效學生物標記。
- 評估腫瘤組織中基準期腫瘤生物標記的狀態。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P203
劑型
270
劑量
10 mg/mL
評估指標
劑量調升期
● 耐受性指標:
○ 依據在 DLT 評估期(DLTEP-A 或 DLTEP-B)觀察到的 DLT 估計的 MTD。
○ 依據安全性、 PK、藥效學和抗腫瘤活性資料的 RP2D。
● 安全性指標:
○ 使用 AE和 SAE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度評估的安全性。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凝血、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 )。
○ 生命徵象。
○ 12導程 ECG。
○ 理學檢查。
○ 併用藥物評估。
○ ECOG體能狀態。
劑量擴展期
● 安全性指標:
○ 使用 AE和 SAE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度評估的安全性。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凝血、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 )。
○ 生命徵象。
○ 12導程 ECG。
○ 理學檢查。
○ 併用藥物評估。
○ ECOG體能狀態。
● 療效指標:
○ ORR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第1.1版評估 )
● 耐受性指標:
○ 依據在 DLT 評估期(DLTEP-A 或 DLTEP-B)觀察到的 DLT 估計的 MTD。
○ 依據安全性、 PK、藥效學和抗腫瘤活性資料的 RP2D。
● 安全性指標:
○ 使用 AE和 SAE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度評估的安全性。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凝血、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 )。
○ 生命徵象。
○ 12導程 ECG。
○ 理學檢查。
○ 併用藥物評估。
○ ECOG體能狀態。
劑量擴展期
● 安全性指標:
○ 使用 AE和 SAE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度評估的安全性。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液學、凝血、血清生化和尿液分析 )。
○ 生命徵象。
○ 12導程 ECG。
○ 理學檢查。
○ 併用藥物評估。
○ ECOG體能狀態。
● 療效指標:
○ ORR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第1.1版評估 )
主要納入條件
劑量調升期和劑量擴展期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時,年齡 ≥ 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2. 在篩選前,參與者或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參與者在試驗納入時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 0或 1,且預估 估計預期壽命至少 3個月。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疾病必須具有至少 1個可測量病灶。位於先前接受放射線照射區域的腫瘤病灶,除非已證明病灶內發生惡化,否則不被視為是可測量病灶。如果是在簽署同意書前 2週內進行,且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計畫書條件,則篩選期之外的造影檢測是有效的。
5. 參與者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篩選時採集檢體前 ≤ 14天內,病患不得有輸血或生長因子輔助的需求: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b.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c. 血紅素 ≥ 9 g/dL。
d. 丙胺酸轉胺酶和 AST ≤ 2.5 x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x ULN。
e.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則為 < 3 x ULN)。
f.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若有骨轉移,則為 < 5 x ULN。
g. 凝血酶原時間 ≤ 1.5 x ULN。
h.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2.0,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例外情況:對於以穩定劑量使用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可接受 INR為 2至 ≤ 3。
i. 經 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 45 mL/min
6. 如果有受孕風險,則成人參與者均需採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即每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 )。
註:試驗介入對發育中人類胎兒的影響不明;因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出生性別)和男性(出生性別)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如國家或當地準則中的規定。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8 天、治療期間以及停止試驗介入後至少 60 天內使用。如果參與者在他們或他們的伴侶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懷疑他們或他們的伴侶懷孕,應立即告知主治醫師。「女性」及「男性」用詞係指出生性別。
7. 篩選時,參與者必須提供腫瘤表現資料,可為 PD-L1 表現分數(NSCLC 採用 TPS;其他腫瘤類型採用 CPS)或 DNA 錯配修復(MMR)狀態(MMR 蛋白 MLH1、PMS2、MSH2 與 MSH6 的表現)。如果 PD-L1 表現或 MMR 狀態過去均未曾評估,則以 PD-L1 表現分數為佳。針對依據先前試驗計畫書版本納入的參與者,如可取得,應在參與者再次提供同意後,回溯收集 PD-L1 表現分數或 MMR 狀態。
劑量調升期專屬納入條件:
1.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且局部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其腫瘤對標準療法無反應或不耐受,或沒有標準療法可用。
2. 針對 NSCLC 增補群組,參與者的 PD-L1 表現必須為陽性(TPS ≥ 1%)。
劑量擴展期專屬納入條件: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 SDLET 選定癌症類型之復發型或難治型、局部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參與者。
2.參與者必須曾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項治療方案,其中可包括抗 PD-1 或抗 PD-L1 療法。轉移性疾病診斷前 12 個月內完成之前導性或輔助性療法將計入此項要求。既往療法的數量無限制
3.參與者必須已接受所有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合適的標準療法、拒絕其餘的最適標準照護治療,或無可用的標準療法。若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認為標準療法為不合適、不安全或無法耐受,必須將理由(包括藥物詳細資訊、毒性與分級)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時,年齡 ≥ 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2. 在篩選前,參與者或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參與者在試驗納入時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 0或 1,且預估 估計預期壽命至少 3個月。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疾病必須具有至少 1個可測量病灶。位於先前接受放射線照射區域的腫瘤病灶,除非已證明病灶內發生惡化,否則不被視為是可測量病灶。如果是在簽署同意書前 2週內進行,且在其他方面符合試驗計畫書條件,則篩選期之外的造影檢測是有效的。
5. 參與者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篩選時採集檢體前 ≤ 14天內,病患不得有輸血或生長因子輔助的需求: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b.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c. 血紅素 ≥ 9 g/dL。
d. 丙胺酸轉胺酶和 AST ≤ 2.5 x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x ULN。
e.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則為 < 3 x ULN)。
f. 鹼性磷酸酶 ≤ 2.5 x ULN;若有骨轉移,則為 < 5 x ULN。
g. 凝血酶原時間 ≤ 1.5 x ULN。
h.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2.0,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x ULN。例外情況:對於以穩定劑量使用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可接受 INR為 2至 ≤ 3。
i. 經 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估計肌酸酐廓清率 > 45 mL/min
6. 如果有受孕風險,則成人參與者均需採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即每年失敗率低於1%的方法 )。
註:試驗介入對發育中人類胎兒的影響不明;因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OCBP](出生性別)和男性(出生性別)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或如國家或當地準則中的規定。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8 天、治療期間以及停止試驗介入後至少 60 天內使用。如果參與者在他們或他們的伴侶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懷疑他們或他們的伴侶懷孕,應立即告知主治醫師。「女性」及「男性」用詞係指出生性別。
7. 篩選時,參與者必須提供腫瘤表現資料,可為 PD-L1 表現分數(NSCLC 採用 TPS;其他腫瘤類型採用 CPS)或 DNA 錯配修復(MMR)狀態(MMR 蛋白 MLH1、PMS2、MSH2 與 MSH6 的表現)。如果 PD-L1 表現或 MMR 狀態過去均未曾評估,則以 PD-L1 表現分數為佳。針對依據先前試驗計畫書版本納入的參與者,如可取得,應在參與者再次提供同意後,回溯收集 PD-L1 表現分數或 MMR 狀態。
劑量調升期專屬納入條件:
1.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且局部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其腫瘤對標準療法無反應或不耐受,或沒有標準療法可用。
2. 針對 NSCLC 增補群組,參與者的 PD-L1 表現必須為陽性(TPS ≥ 1%)。
劑量擴展期專屬納入條件: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 SDLET 選定癌症類型之復發型或難治型、局部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參與者。
2.參與者必須曾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至少一項治療方案,其中可包括抗 PD-1 或抗 PD-L1 療法。轉移性疾病診斷前 12 個月內完成之前導性或輔助性療法將計入此項要求。既往療法的數量無限制
3.參與者必須已接受所有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合適的標準療法、拒絕其餘的最適標準照護治療,或無可用的標準療法。若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認為標準療法為不合適、不安全或無法耐受,必須將理由(包括藥物詳細資訊、毒性與分級)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主要排除條件
劑量調升期和劑量擴展期排除條件:
1. 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曾同時接受抗腫瘤治療或試驗藥品的參與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抗腫瘤治療包含化療、放療(緩和性骨導向放療除外]、免疫療法、標靶療法、荷爾蒙療法,或除紅血球生成素以外的細胞激素療法。
2. 在試驗介入開始前 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的參與者 (不包括先前的診斷性切片 )。
3. 根據 NCI-CTCAE第 5.0版,先前抗腫瘤藥物引起的毒性持續存在且尚未緩解至 ≤第 1級(掉髮、 <第 2級的感覺神經病變除外)的參與者。
4. 有任何等級的免疫媒介 AE病史,而引起先前免疫療法中止的參與者。
5. 參與者曾患有本試驗探討的目標惡性腫瘤以外之既有惡性疾病,但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皮膚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除外。接受過治癒性療法、在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之患有(本試驗探討的目標惡性腫瘤以外之)既有惡性疾病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6. 患有活動性軟腦膜疾病或未受控制、未經治療之腦部轉移的參與者。已治療且篩選時具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轉移病史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前提為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篩選時的腦部造影顯示沒有期中惡化的證據、參與者在臨床上已穩定至少 2週,而且沒有新腦部轉移的證據。
b. CNS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c. 目前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疾病的治療方法;在第一劑 AP203前 2週停用類 固醇;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
7.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 (包括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 )的參與者。
8. 患有重大急性或慢性感染的參與者,其中包括:
○ 投予第一劑AP203前 14 天內有需全身性抗細菌、抗黴菌或抗病毒療法的感染。
○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檢測陽性的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
註:將在基準期時對HIV狀態未知的參與者進行 HIV血清學檢測 (包括抗原和 /或抗體 ),而 HIV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 未經治療的慢性 B型肝炎,或篩選時 B型肝炎病毒 (HBV)去氧核糖核酸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的慢性 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註:可以納入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帶原者、已接受治療且穩定的 B型肝炎 (HBV DNA < 500 IU/mL或 < 2500 copies/mL)。可偵測到 HBsAg或可偵測到HBV DNA的病患應依照治療指引加以處置。參與者應在第一劑 AP203 前開始使用抗病毒治療。
○ 患有活動性 C型肝炎的參與者。
註: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 (HCV)抗體檢測呈陰性,或篩選 時 HCV抗體檢測呈陽性、接著 HCV核糖核酸 (RNA)檢測呈陰性的參與者,符合受試資格。 HCV RNA檢測將只針對 HCV抗體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進行。參與者應在第一劑 AP203 前開始使用抗病毒治療。
9. 目前患有或先前患有任何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 (患有第 I型糖尿病、白斑、乾癬、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或甲狀腺功能亢進的參與者 )或免疫缺陷的參與者。隨機分配前 ≤ 14天內,具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每日劑量 > 10 mg或等效藥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性藥物進行全 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況。
10. 已知對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的參與者。
11.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參與者。
註: WOCBP必須取得陰性懷孕檢測結果。
12. 已知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參與者。
13. 罹患有臨床意義 (即活動性 )心血管疾病的參與者:腦血管意外 /中風 (在第一劑 AP203前< 6個月 )、心肌梗塞 (在第一劑 AP203前 < 6個月 )、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等級 ≥ II),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未受控制之心律不整,或基準期QTcF間隔> 480 msec。
14. 參與者有任何精神疾病而導致無法理解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5. 禁止在第一劑 AP203前 28天內以及在試驗期間接種活疫苗的參與者。
16. 參與者罹患所有其他重大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參與者對試驗介入的耐受性。
劑量擴展期專屬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任何 PD-L1 x CD137雙特異性抗體療法,或 PD-L1抗體併用 CD137抗體療法,或 PD-L1抗體和 CD137抗體依序療法的參與者。
1. 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曾同時接受抗腫瘤治療或試驗藥品的參與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抗腫瘤治療包含化療、放療(緩和性骨導向放療除外]、免疫療法、標靶療法、荷爾蒙療法,或除紅血球生成素以外的細胞激素療法。
2. 在試驗介入開始前 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的參與者 (不包括先前的診斷性切片 )。
3. 根據 NCI-CTCAE第 5.0版,先前抗腫瘤藥物引起的毒性持續存在且尚未緩解至 ≤第 1級(掉髮、 <第 2級的感覺神經病變除外)的參與者。
4. 有任何等級的免疫媒介 AE病史,而引起先前免疫療法中止的參與者。
5. 參與者曾患有本試驗探討的目標惡性腫瘤以外之既有惡性疾病,但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皮膚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除外。接受過治癒性療法、在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之患有(本試驗探討的目標惡性腫瘤以外之)既有惡性疾病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6. 患有活動性軟腦膜疾病或未受控制、未經治療之腦部轉移的參與者。已治療且篩選時具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轉移病史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前提為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篩選時的腦部造影顯示沒有期中惡化的證據、參與者在臨床上已穩定至少 2週,而且沒有新腦部轉移的證據。
b. CNS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c. 目前不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疾病的治療方法;在第一劑 AP203前 2週停用類 固醇;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
7. 曾接受任何器官移植 (包括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 )的參與者。
8. 患有重大急性或慢性感染的參與者,其中包括:
○ 投予第一劑AP203前 14 天內有需全身性抗細菌、抗黴菌或抗病毒療法的感染。
○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檢測陽性的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AIDS)。
註:將在基準期時對HIV狀態未知的參與者進行 HIV血清學檢測 (包括抗原和 /或抗體 ),而 HIV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將被排除在外。
○ 未經治療的慢性 B型肝炎,或篩選時 B型肝炎病毒 (HBV)去氧核糖核酸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的慢性 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註:可以納入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帶原者、已接受治療且穩定的 B型肝炎 (HBV DNA < 500 IU/mL或 < 2500 copies/mL)。可偵測到 HBsAg或可偵測到HBV DNA的病患應依照治療指引加以處置。參與者應在第一劑 AP203 前開始使用抗病毒治療。
○ 患有活動性 C型肝炎的參與者。
註: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 (HCV)抗體檢測呈陰性,或篩選 時 HCV抗體檢測呈陽性、接著 HCV核糖核酸 (RNA)檢測呈陰性的參與者,符合受試資格。 HCV RNA檢測將只針對 HCV抗體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進行。參與者應在第一劑 AP203 前開始使用抗病毒治療。
9. 目前患有或先前患有任何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 (患有第 I型糖尿病、白斑、乾癬、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或甲狀腺功能亢進的參與者 )或免疫缺陷的參與者。隨機分配前 ≤ 14天內,具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每日劑量 > 10 mg或等效藥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性藥物進行全 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況。
10. 已知對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的參與者。
11.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參與者。
註: WOCBP必須取得陰性懷孕檢測結果。
12. 已知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參與者。
13. 罹患有臨床意義 (即活動性 )心血管疾病的參與者:腦血管意外 /中風 (在第一劑 AP203前< 6個月 )、心肌梗塞 (在第一劑 AP203前 < 6個月 )、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等級 ≥ II),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未受控制之心律不整,或基準期QTcF間隔> 480 msec。
14. 參與者有任何精神疾病而導致無法理解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5. 禁止在第一劑 AP203前 28天內以及在試驗期間接種活疫苗的參與者。
16. 參與者罹患所有其他重大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參與者對試驗介入的耐受性。
劑量擴展期專屬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任何 PD-L1 x CD137雙特異性抗體療法,或 PD-L1抗體併用 CD137抗體療法,或 PD-L1抗體和 CD137抗體依序療法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1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