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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4190C000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00947

2016-01-31 - 2017-02-10

Phase I

尚未開始1

終止收納7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1b期的開放性試驗,旨在評估MEDI4736與Tremelimumab併用時,對於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dImmune, LLC,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AstraZeneca PL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鍾飲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劉興璟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併用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找出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 的最佳劑量,並且探討合併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給予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本試驗也會評估受試者血液中不同時間點的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 含量,受試者的免疫系統是否在治療後被啟動,受試者的身體是否對 MEDI4736 及(或)tremelimumab 產生抗體,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對您癌症的影響,並且確認若受試者先前已因併用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產生某些副作用時,單獨給予 MEDI4736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MEDI4736 & Tremelimumab

主成份

MEDI4736
Tremelimumab

劑型

針劑
針劑

劑量

500 mg/vial
400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終點:
• 劑量遞增期:判定各種藥物的 MTD [單一組別的 6 位受試者中,1 位以下受試者出現劑量限制毒性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的最高劑量]或是未超過計畫書定義的 MTD 之最高劑量。
• 劑量遞增、A 組、B 組(同時投予)以及 C 組:安全性終點將包括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s,
AE)、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 SAE)、實驗室評估、生命徵象、理學檢查以及心電
圖(electrocardiogram, ECG)結果。
• B 組(依序給藥)及 C 組: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OR),由 BICR 依照 RECIST 第 1.1 版加
以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因為篩選條件裡的劑量遞增期不會在台灣執行,所以相關的資訊不會放於此部份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在篩選時的年齡≥ 18 歲[台灣將僅納入年滿20歲以上的受試者]
2. 組織學確認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鱗狀或非鱗狀;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ung Cancer, IASLC)胸部腫瘤分期手冊第七版;IASLC 胸部腫瘤分期手冊,2010)
3. 對於劑量展延期的B群組,受試者先前不得接受免疫療法(先前接受免疫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 及抗-PD-L1 MAbs、細胞性療法或癌症疫苗)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 0 或 1
5. 根據 RECIST v1.1(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v1.1, 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版本1.1)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一個可衡量的病灶。對於 B 群組,必須在給藥前由 BICR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證實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只限於連續給藥的受試者)。先前接受輻射的病灶如果界線清楚、根據 RECIST v1.1 (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版本1.1) 可以衡量,而且有尺寸漸增的客觀證據,可被視為目標病灶。
6. 劑量展延: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並且在篩選時至少有一個適於切片(biopsy)的病灶。必須從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以安全進入的部位且採取低風險的程序來取得切片(biopsy)。用於切片(biopsy)的腫瘤病灶不應該是經由 RECIST v1.1(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版本1.1) 認定為目標病灶的病灶。
注意: B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供在篩選時採集的新鮮腫瘤切片(biopsy)或是在篩選前 3 個月之內採集的可用腫瘤檢體。提供篩選前 3 個月之內採集的腫瘤檢體的受試者,從切片(biopsy)到篩選這段期間不得接受任何介入性的療法。C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提供新鮮切片(biopsy)的組織。用於新鮮切片(biopsy)的腫瘤病灶不應該是經由 RECIST v1.1 (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版本1.1) 認定為目標病灶的病灶。不接受細針穿刺檢體。一般不接受轉移性骨骼病灶的檢體,除非其中有顯著的軟組織成分。為確定資格而提交的腫瘤檢體應有足夠的數量以進行 PD-L1 IHC 和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物分析,而且最好存於福馬林固定蠟包埋(formalin 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塊中。關於採集、處理及運送組織的說明請見實驗室手冊。
7. 劑量展延期: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群組的資格:
a. B 群組:
i. 受試者在給藥前必須至少有一個根據 RECIST v1.1(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版本1.1) 可證實的可測量病灶。
ii. 受試者必須有非鱗狀 NSCLC 而且經影像學檢查顯示在轉移處接受先前一線鉑類療法後惡化,而且未接受過免疫療法。具有 EGFR-活化突變的受試者以及 ALK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重整陽性腫瘤的受試者將予排除。具有已知致敏 EGFR 突變或 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重整的病人將予排除。所有受試者都必須在美國經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nical Laboratory Improvement Amendments, CLIA)認證的實驗室接受 EGFR 外顯子 19 缺失和外顯子 21 L858R 突變(透過 IHC 或定序法)及 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透過 IHC、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ce in-situ hybridization, FISH],或定序法)的野生型測試。美國之外的國家必須使用在受試者登記的國家內獲得監管核准的所述 EGFR 突變和 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重整測試法之一。
iii. 必須在給藥前的篩選期間確定 PD-L1 表達狀態(陽性或陰性)。狀態未確定的受試者不可開始試驗治療,直到對可用組織進行重複測定或由另一份切片(biopsy)確定 PD-L1 表達狀態為止。
注意:1) 鉑類雙藥化學療法之後的維持療法不被視為另一種療法,而且 2) 先前為局部末期疾病給予的含鉑化合物的輔助性化學治療、前導性化學治療或確定性化學放射治療方法,只有在完成療法後的 6 個月內疾病復發(局部或轉移)才被視為一線療法。疾病復發超過 6 個月的受試者,也必須在用來治療該復發的後續鉑類化合物化學療法之後發生疾病惡化。
b. C 群組:必須在接受抗-PD-1 或抗 PD L1 單藥療法時發生頑固或復發,符合因為 PD 的中止標準,而且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i. 頑固:受試者在接受一種抗-PD-1 或抗 PD L1 抗體的單藥療法時,必須有從治療開始後疾病惡化 ≤16 週的影像學檢查,且無臨床效益的證據(亦即任何掃描的 CR(complete response, 完全緩解)、PR (partial response, 部分緩解) 或 SD (stable disease, 疾病穩定))

復發:在最初臨床效益後(亦即任何掃描的 CR (complete response, 完全緩解)、PR (partial response, 部分緩解) 或 SD (stable disease, 疾病穩定)),受試者在接受一種抗-PD-1 或抗 PD L1 抗體的單藥療法時必須有疾病惡化的影像學檢查。
ii. 受試者不得為轉移性疾病接受 3 個以上的先前療法,包括抗-PD-1 或抗 PD L1 抗體的單藥療法。3 個先前療法包括標準及試驗性製劑。具有 EGFR 突變和 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重整陽性的受試者必須接受鉑類化合物化學療法失敗。具有 EGFR 致敏突變的受試者必須接受一種 EGFR 酪胺酸酶抑制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具有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重整陽性腫瘤的受試者則必須接受一種 ALK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TKI。受試者不得具有導致治療中止的症狀惡化(臨床惡化)(只適用於先前的 PD-1/PD-L1 療法)。
iii. 在先前的抗-PD-1 或抗 PD L1 治療和開始試驗治療之間不得接受全身性癌症治療。
iv. 最後一劑抗-PD-1 或抗 PD L1 治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至少需要相隔 14 天。
v. 不得發生一種導致永久中止先前免疫療法的毒性。
vi. 進行本試驗的篩選之前,接受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s, AE)必須都已完全解決或達至基準值。
vii. 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不得發生 ≥ 3 級 AE 或任何一級的神經或眼睛 AE。
注意:具有 ≤ 2 級內分泌 AE 的受試者可以登記參加,前提是他們保持穩定的適當替代療法而且無症狀。
viii. 不得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之外的額外免疫抑制劑來管理某種 AE,重新受到挑戰時不曾復發某種 AE,而且目前不需要每天 > 10 毫克 prednisone或同等藥劑的維持劑量。
8. 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受試者在第一劑藥品給予之前 28 天內不得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定義如下:
a. 血紅素 ≥ 9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d. 總膽紅素 ≤ 1.5 × ULN (Upper Limit of Normal正常上限),如果受試者具有記錄的吉伯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 3 × ULN)或肝轉移,則基準總膽紅素必須 ≤ 3.0 mg(毫克)/dL
e. 肝臟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ate-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ULN;對於肝轉移的受試者,ALT 和 AST ≤ 5 × ULN
f.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9. 在試驗第一天,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治療,而且必須無症狀並符合以下標準:
a. 沒有同時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線,及/或皮質類固醇
b. 在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給藥之前神經穩定(在放射線治療之前沒有超出基準值的徵兆或症狀)
c. 對於放射線治療:
ix. 最後一天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伽瑪刀治療與計畫書治療的第一天之間至少相隔 14 天
最後一天全腦放射線治療與計畫書治療的第一天之間至少相隔 28 天
d. 最後一劑皮質類固醇與計畫書治療的第一天之間至少相隔 14 天
e. 注意:具有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受壓的受試者不得參加試驗。
10. 在進行任何計畫書相關的程序(包括篩選評估)之前,先從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及任何本地規定的授權(例如美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或歐盟的資料隱私法令)。然而,如果在取得知情同意書之前基於其他目的進行的評估被視為標準照護,適用於篩選,而且在開始治療之前 7 天發生(或對於掃描,在開始治療之前 28 天發生),如果受試者同意它們接受使用,則無需重複進行這些評估。
11. 有生育能力而且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發生性關係的女性,必須從篩選起採取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而且必須同意持續使用這種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之後 180 天。強烈建議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這段時間也使用含殺精劑的男性保險套。請與負責的醫生討論在該時間點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定期禁欲、週期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都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法。她們在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之後 180 天內或者直到展開替代抗癌治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也禁止捐贈卵子和哺乳;
a.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沒有進行手術絕育(亦即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完全子宮切除術)或是尚未停經後(定義為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停經後的性腺激素、黃體激素和卵泡刺激素或是停經後的雌二醇含量根據當地準則保持在停經後範圍內且無另外的醫學原因)。
b. 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定義為以正確方式持續使用時失敗率極低(亦即一年不到 1%)。
12.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關係的非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從第 1 天起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之後 180 天內或者直到展開替代抗癌治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使用含殺精劑的男性保險套。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在這段時間也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此外,他們在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之後 180 天內或者直到展開替代抗癌治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禁止捐精。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以下任何情況將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1. 同時加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是一項追蹤期的臨床試驗或觀察性臨床試驗
2. 同時接受任何癌症治療的化學療法、免疫療法、生物療法或荷爾蒙療法。可以接受同時為與癌症病症無關所使用的荷爾蒙(例如糖尿病的胰島素和荷爾蒙替代療法)。
(注意:可以接受針對獨立病灶的緩和性局部治療 [例如局部手術或放射線療法])
3. 在接受第一劑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之前 28 天內接受任何試驗性抗癌療法。如果最後一劑抗-PD-1 或抗 PD L1 治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至少相隔 14 天,C 組可允許抗-PD-1 和抗 PD L1 製劑。
4. 在接受第一劑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之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根據主持人定義)或是仍從先前手術復原中
5. 先前抗癌療法產生的毒性尚未解除到 NCI CTCAE v4.03 0 或 1 級毒性,但是禿頭症、根據納入條件列出的化驗值,以及內分泌 AEs 保持穩定的適當替代療法而且無症狀則不在此限。若經過會診並由醫療監測者同意,可以納入具有不可逆轉毒性而且合理預期不會由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加劇的受試者(例如聽力喪失)
6. 在接受第一劑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之前 14 天內接受現行或先前的免疫抑制藥物,但是鼻內和吸入式皮質類固醇或生理量不超過 10 mg/day 強的松(prednisone)或同等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不在此限
7. 過去 2 年內有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inflammatory bowel disease)、憩室炎(diverticulitis),但是憩室病(diverticulosis)、麩質過敏症(celiac disease)、大腸激躁症(irritable bowel disease)除外;韋格納症候群(Wegner syndrome))。有白癜風(vitiligo)、禿頭症(alopecia)、葛瑞夫玆病(Grave’s disease)或牛皮癬(psoriasis)而不需要全身治療(過去 3 年內)的受試者不會被排除。
8. 原發性免疫缺陷病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或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測試呈現真陽性
10. 接受第一劑 MEDI4736 和 tremelimumab 前 30 天內接受減毒活疫苗
11. 目前懷孕、哺乳或有意在參與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12. 無法控制的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現行感染、現行的肺炎、有症狀的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的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炎,或可能限制對遵守試驗規定或是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
13. 2 年之內曾患其他侵入性惡性腫瘤。非侵入性惡性腫瘤,例如手術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乳房導管原位癌可以接受
14. 已知對試驗藥物配方過敏
15. 依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之意見,干擾試驗性藥品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4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