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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L-1303-005
試驗已結束

2022-11-15 - 2025-02-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第3期銜接性試驗,評估Bemarituzumab併用mFOLFOX6相較於安慰劑併用mFOLFOX6於先前未經治療帶有FGFR2b過度表達晚期胃癌或胃食道接合部癌受試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胃癌或胃食道接合部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比較bemarituzumab與oxaliplatin、leucovorin和5-FU聯合治療(稱為mFOLFOX6)在晚期胃癌或胃食道接合部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Injection

主成份

Bemaritu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vial/carton

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主要納入條件

僅當受試者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在開始任何研究專屬的活動/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在臺灣,2023年1月1日前,年齡須≥20歲)。
3. 組織學證實的胃或胃食道接合部腺癌。
4. 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不能進行根治療法)。
5. 中央實驗室進行的IHC檢測確認FGFR2b過度表達狀態。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0至1。
7.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109/L
● 血小板計數≥100×109/L
●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7天內血紅素≥9 g/dL,未輸注紅血球(RBC)
●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轉氨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或如果伴肝臟轉移,則<5×ULN)。總膽紅素<1.5×ULN(或如果伴肝臟轉移或罹患吉伯特氏症,則<2×ULN)
● 使用Cockcroft和Gault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30 mL/分鐘([140-年齡]×體重[kg]/[72×肌酸酐 mg/dL][女性×0.85])
●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PT)<1.5×ULN,但接受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受試者必須在納入前6週使用穩定劑量抗凝血治療。
8. 依據RECIST v1.1,可測量或無法測量但可評估的病灶。
9. 受試者無mFOLFOX6化療禁忌症。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將被從本試驗中排除:
1. 未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軟腦膜疾病
• 如果臨床狀況穩定至少4週且不需要干預(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無症狀CNS轉移受試者符合資格。
• 存在已接受治療的腦轉移的受試者有資格參與本研究,但前提是其滿足以下條件:
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2週完成針對性治療(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7天進行立體定向放射外科手術)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7天:任何CNS疾病臨床狀況穩定,受試者因CNS疾病停用類固醇(除非類固醇用於與CNS疾病無關的問題),受試者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
2. 心臟功能受損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器質性疾病,包括: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的不穩定型心絞痛,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的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IV級充血性心力衰竭,儘管採用了最佳治療但仍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平均收縮壓>16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依據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病學會[ESH/ESC]2013年指南測量),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β受體阻滯劑或地高辛除外)的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QTc≥470 ms。
3. 第2級或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4.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14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要全身治療。
5. 已知HER2陽性狀態(陽性定義為IHC檢測為3+或IHC為2+和原位雜交陽性[ISH])。
6. 已知存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CD4+T細胞(CD4+)計數<350個細胞/μL,C型肝炎感染(抗病毒治療後出現持續病毒學反應的C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B型肝炎感染(存在B型肝炎表面抗原[SAg]或核心抗體,在直接針對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獲得持續病毒學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7. 間質性肺疾病病史。
8. 過去或當前存在需要長期使用眼用皮質類固醇的全身性疾病或眼科疾病。
9. 任何持續性眼科異常或急性(4週內)或持續惡化的症狀的證據。
10. 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使用隱形眼鏡。
11.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28天內有重大手術操作
12. 最近2年內其他惡性腫瘤史,以下除外:
•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惡性腫瘤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完全治癒的第I期子宮癌
• 已完全治癒的乳腺原位導管或小葉乳腺癌,目前沒有接受任何全身治療
• 以完全治癒為目的接受手術治療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13. 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形角膜、角膜移植史或其他已知的角膜異常的證據或近期(6個月內)病史,可能會增加發生角膜潰瘍的風險。近期(6個月內)接受過角膜手術或眼科鐳射治療。
14. 曾接受轉移性或不可切除疾病的治療,但最多1次mFOLFOX6給藥除外
• 允許曾使用針對局部疾病的輔助或新輔助治療,前提是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已完成治療6個月以上
• 允許進行姑息性放療,前提是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已完成放療14天以上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均需要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消退至≤1級,不包括脫髮或排除條件中沒有另外說明的認為不可逆的毒性(定義為已經穩定>21天)
15. 曾接受過任何FGF-FGFR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16. 目前在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28天內或本臨床研究期間在另一項試驗性醫療器械或藥物研究中接受治療。在參與本研究期間的其他試驗性程序被排除。
17. 不願意在治療期間使用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法,並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末次給藥後再使用9個月的具生育潛力女性受試者。
18. 在研究期間至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末次給藥後3個月內,哺乳或計畫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19. 在研究期間至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末次給藥後9個月內,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0. 篩選時和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72小時內依據高靈敏度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評估為妊娠檢測陽性的具生育潛力女性受試者。
21. 有具生育潛力女性伴侶,且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計畫書規定的最後一劑治療給藥後額外6個月內禁欲(避免發生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試者。
22. 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計畫書規定的最後一劑治療後額外6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2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在受試者的能力範圍內,可能無法完成所有試驗計畫書要求的研究回診或程序,和/或無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4. 存在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障礙、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上文列出的除外),且試驗主持人或研究醫師(若有諮詢)認為,將會對受試者安全性造成風險或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5. 已知對bemarituzumab處方中的成分[包括聚山梨酯(polysorbate)]過敏、有過敏反應或有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