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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OBI-3424-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92264
試驗已結束

2023-03-01 - 2024-03-29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3

一項針對罹患晚期實體腫瘤之受試者使用OBI-3424的第I/II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葉俊男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擴展期: • 在 OBI-3424 作為單一藥劑以靜脈注射方式(IV)進行給藥時,評估其安全性及耐受性。 • 在腫瘤具中度至高度 AKR1C3 表現的患者中,根據其客觀反應率(ORR)初步評估 OBI-3424 的活性。試驗包含胰腺癌患者(組別 A)和其他組織學亞型為實體腫瘤的籃型組別(basket cohort)(組別B)。 次要目標: • 確認反應持續時間(DOR)和疾病無惡化存活期(PFS)。 • 探索藉由免疫組織化學(IHC)確認之腫瘤 AKR1C3 表現和臨床活性之間的關聯。 • 藉由淋巴細胞免疫分型(lymphocyte immunophenotyping)確認 OBI3424 對於與腫瘤免疫反應相關的免疫細胞群體之影響(僅限於劑量調升期間進行)。 • 藉由群體分析調查在目標群體中,OBI3424 和 OBI-2660 的藥物動力學,包含共變量(covariate)的影響,同時也提供暴藥的事後檢定估計(post-hoc estimates of exposure)。 探索性目標: 確定與 AKR1C3 表現或 OBI-3424 活性的預測性生物標記相關的可能基期共變量(baseline covariate)。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OBI-3424

劑型

IV infusion

劑量

10 mg/mL

評估指標

• 安全性:
− 不良事件(AE),包含嚴重程度和相關性
− 心電圖 (ECG)、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和體重
− 劑量限制性毒性(DLT)
− OBI-3424 在作為單一藥劑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和第二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
• 藥物動力學:
− 藥物動力學(PK)的標準參數
• 療效:
− 擴展期招募受試者的客觀反應率(OR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所有受試者
1. 年滿 18 歲以上。
2. 具理解試驗目的與風險的能力並簽署由試驗主持人的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 先前治療的毒性已恢復至第 0 級或 1 級。
4.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1.1 版)具有可測量得到的疾病。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6. 可接受的肝功能:
a. 膽紅素 ≤1.5 × 實驗室正常值上限(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3.0× ULN,或針對具相關肝臟疾病的受試者則為 ≤5.0 ×
ULN。
7. 可接受的腎功能:
a.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8. 可接受的血液學狀態(除紅血球輸血外未接受其他輸血補充):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 cells/μL
b.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c.血紅素 ≥9.0 g/dL(允許先前接受過紅血球濃厚液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素補充)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得在參與試驗前 30 天內進行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並須同意於整個試驗期間以及試驗藥物中斷後 3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完全禁慾、子宮內避孕器、雙重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外加避孕隔膜配合殺精劑〕、植入式避孕器、口服避孕藥,或伴侶確已經進行輸精管結紮並確認沒有精子)。
僅適用於劑量調升期的受試者
10.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轉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實體惡性腫瘤,
沒有標準的治療或緩解處置,或這些處置已經失效。
11. 在最近的治療後,腫瘤仍有惡化的情形。
僅適用於擴展期的受試者
12. 可取得腫瘤組織,庫存或新採集檢體皆可(新採集檢體較佳)。
13. 為治療目的,針對下列的腫瘤類型,在使用經驗證的 IHC 檢驗確認AKR1C3 IHC 的 H 分數 ≥100 者,將納入相對應的組別:
- A組:胰腺癌
- B組:籃型(胰腺癌除外的其他類型實體腫瘤)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超過 25% 的骨髓先前曾接受放射性治療。
2. 有症狀的腦轉移;但在篩選期間,曾接受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進行治療且獲良好控制持續至少4 週,並於篩選期由臨床檢測及腦部造影(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確認者除外。排除已知罹患軟腦膜疾病的病患。
3. 曾接受治療的惡性腫瘤,惟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癌或其他自然演變史或治療皆不會干擾目前試驗的安全性或療效評估的癌症除外。
4. 罹患肝細胞癌的病患(僅限擴展期)。
5. 第 1 天前的 4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且尚未完全復原,診斷性手術除外。
6. 具活性、未受控制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需全身性治療。
7. 加入試驗前 3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進行放射性治療、手術、化學治療、標靶治療或荷爾蒙治療(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則為6週)。
8. 併用強效 CYP3A4 抑制劑/誘導劑。
9. 在 OBI-3424 給藥前後的 48 小時內,併用萘普生(naproxen)。
10.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1. 患有可能會干擾試驗進行,或試驗主持人認定對本試驗受試者具無法接受風險的共病症或同時間存在的健康狀況。
12. 出於任何原因不願意或無法遵循試驗計畫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 全球人數

    10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