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O42541
試驗執行中
2021-06-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第III期、開放性的隨機分配試驗,針對先前接受過ATEZOLIZUMAB和BEVACIZUMAB治療之肝細胞癌,比較ATEZOLIZUMAB搭配LENVATINIB或SORAFENIB與單獨使用LENVATINIB或SORAFENIB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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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無法切除之肝細胞癌(HCC)
試驗目的
本試驗係針對先前接受atezolizumab和bevacizumab治療時出現惡化的肝細胞癌(HCC)治療之HCC病患評估atezolizumab搭配lenvatinib或sorafenib相較於單獨使用lenvatinib或sorafenib的療效與安全性。
(詳細內容請參照本試驗計畫書及計畫中文摘要)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膠囊劑
膠囊劑
主成份
Atezolizumab
Lenvatinib mesilate
Lenvatinib mesilate
劑型
27D
130
130
劑量
1200mg/20ml
4mg
4mg
評估指標
評估atezolizumab搭配lenvatinib或sorafenib相較於單獨使用lenvatinib或sorafenib的療效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進入試驗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進入試驗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且=<75歲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型HCC,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診、或依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肝硬化病患標準在臨床上確診
-無肝硬化之病患,診斷時需要在組織學方面予以確認。HCC必須不適合施以根治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或在施以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後仍趨於惡化。
●先前接受atezolizumab搭配bevacizumab的HCC合併治療,經過至少連續4個治療週期和2次後續腫瘤評估後病情仍趨於惡化。要求至少有1次腫瘤評估顯示疾病穩定(SD)、部分反應(PR)或完全反應(CR)。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依照RECIST v1.1)、且先前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例如射頻燒灼術、經皮酒精注射或經皮醋酸注射、冷凍消融治療、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術、經動脈栓塞治療等等),或如果目標病灶位於先前局部療法的範圍內,其後依照RECIST v1.1之標準仍趨於惡化
●ECOG體能狀態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屬於0分或1分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為Child-Pugh A級
(完整之納入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CNS導向治療至試驗治療開始前,於此期間沒有惡化的證據。
-病患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線療法、或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已持續6個月,在3天內對治療無反應。
●已知罹患纖維板層HCC、肉瘤樣HCC或混合型膽道癌和HCC
●篩選前5年內患有HC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
(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OS] >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病患先前在治療肝細胞癌時,接受任何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或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程序性死亡-1 (PD-1)抗體,或這類組合的藥物(不包括Atezolizumab (癌自禦®)搭配bevacizumab的組合)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PD-1以及抗PD-L1(atezolizumab以外)的治療性抗體
●在先前的肝細胞癌治療中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atezolizumab的病患不符合試驗資格
●病患等待接受肝臟移植
(完整之排除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且=<75歲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型HCC,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診、或依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肝硬化病患標準在臨床上確診
-無肝硬化之病患,診斷時需要在組織學方面予以確認。HCC必須不適合施以根治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或在施以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後仍趨於惡化。
●先前接受atezolizumab搭配bevacizumab的HCC合併治療,經過至少連續4個治療週期和2次後續腫瘤評估後病情仍趨於惡化。要求至少有1次腫瘤評估顯示疾病穩定(SD)、部分反應(PR)或完全反應(CR)。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依照RECIST v1.1)、且先前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例如射頻燒灼術、經皮酒精注射或經皮醋酸注射、冷凍消融治療、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術、經動脈栓塞治療等等),或如果目標病灶位於先前局部療法的範圍內,其後依照RECIST v1.1之標準仍趨於惡化
●ECOG體能狀態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屬於0分或1分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為Child-Pugh A級
(完整之納入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CNS導向治療至試驗治療開始前,於此期間沒有惡化的證據。
-病患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線療法、或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已持續6個月,在3天內對治療無反應。
●已知罹患纖維板層HCC、肉瘤樣HCC或混合型膽道癌和HCC
●篩選前5年內患有HC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
(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OS] >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病患先前在治療肝細胞癌時,接受任何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或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程序性死亡-1 (PD-1)抗體,或這類組合的藥物(不包括Atezolizumab (癌自禦®)搭配bevacizumab的組合)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PD-1以及抗PD-L1(atezolizumab以外)的治療性抗體
●在先前的肝細胞癌治療中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atezolizumab的病患不符合試驗資格
●病患等待接受肝臟移植
(完整之排除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且=<75歲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型HCC,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診、或依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肝硬化病患標準在臨床上確診
-無肝硬化之病患,診斷時需要在組織學方面予以確認。HCC必須不適合施以根治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或在施以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後仍趨於惡化。
●先前接受atezolizumab搭配bevacizumab的HCC合併治療,經過至少連續4個治療週期和2次後續腫瘤評估後病情仍趨於惡化。要求至少有1次腫瘤評估顯示疾病穩定(SD)、部分反應(PR)或完全反應(CR)。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依照RECIST v1.1)、且先前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例如射頻燒灼術、經皮酒精注射或經皮醋酸注射、冷凍消融治療、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術、經動脈栓塞治療等等),或如果目標病灶位於先前局部療法的範圍內,其後依照RECIST v1.1之標準仍趨於惡化
●ECOG體能狀態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屬於0分或1分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為Child-Pugh A級
(完整之納入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CNS導向治療至試驗治療開始前,於此期間沒有惡化的證據。
-病患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線療法、或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已持續6個月,在3天內對治療無反應。
●已知罹患纖維板層HCC、肉瘤樣HCC或混合型膽道癌和HCC
●篩選前5年內患有HC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
(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OS] >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病患先前在治療肝細胞癌時,接受任何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或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程序性死亡-1 (PD-1)抗體,或這類組合的藥物(不包括Atezolizumab (癌自禦®)搭配bevacizumab的組合)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PD-1以及抗PD-L1(atezolizumab以外)的治療性抗體
●在先前的肝細胞癌治療中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atezolizumab的病患不符合試驗資格
●病患等待接受肝臟移植
(完整之排除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且=<75歲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型HCC,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診、或依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肝硬化病患標準在臨床上確診
-無肝硬化之病患,診斷時需要在組織學方面予以確認。HCC必須不適合施以根治性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或在施以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治療後仍趨於惡化。
●先前接受atezolizumab搭配bevacizumab的HCC合併治療,經過至少連續4個治療週期和2次後續腫瘤評估後病情仍趨於惡化。要求至少有1次腫瘤評估顯示疾病穩定(SD)、部分反應(PR)或完全反應(CR)。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依照RECIST v1.1)、且先前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例如射頻燒灼術、經皮酒精注射或經皮醋酸注射、冷凍消融治療、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動脈化學栓塞術、經動脈栓塞治療等等),或如果目標病灶位於先前局部療法的範圍內,其後依照RECIST v1.1之標準仍趨於惡化
●ECOG體能狀態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屬於0分或1分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為Child-Pugh A級
(完整之納入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註:法國的試驗中心應遵循試驗計畫書附錄11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CNS導向治療至試驗治療開始前,於此期間沒有惡化的證據。
-病患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線療法、或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有肝性腦病變病史已持續6個月,在3天內對治療無反應。
●已知罹患纖維板層HCC、肉瘤樣HCC或混合型膽道癌和HCC
●篩選前5年內患有HC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
(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OS] >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病患先前在治療肝細胞癌時,接受任何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或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程序性死亡-1 (PD-1)抗體,或這類組合的藥物(不包括Atezolizumab (癌自禦®)搭配bevacizumab的組合)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PD-1以及抗PD-L1(atezolizumab以外)的治療性抗體
●在先前的肝細胞癌治療中主要因毒性或無法耐受而停用atezolizumab的病患不符合試驗資格
●病患等待接受肝臟移植
(完整之排除條件請參照試驗計畫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30 人
-
全球人數
5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