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RI17224
試驗已結束
2022-01-01 - 2024-04-23
Phase II
召募中4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劑量範圍、隨後進行開放性延伸期之 rilzabrutinib 第 2 期試驗,針對使用H1抗組織胺治療仍有症狀,且未曾接受過 omalizumab 的中度至重度慢性自發性蕁麻疹 (CSU) 患者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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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自發性蕁麻疹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為了評估已接受H1-抗組織胺 (H1-AH) 治療但症狀仍然持續存在的慢性自發性蕁麻疹 (CSU) 患者,在接受 rilzabrutinib 治療後其降低徵兆及症狀的療效及安全性。本試驗的對象為不曾接受 omalizumab 治療的患者。Omalizumab 是一種用於治療 CSU、氣喘及鼻息肉的注射藥物。
藥品名稱
110
主成份
Rilzabrutinib
劑型
110
劑量
評估指標
• 證明 rilzabrutinib 對於儘管使用 H1 抗組織胺 (H1-AH)治療仍有症狀的慢性自發性蕁麻疹 (CSU) 試驗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1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在隨機分配時診斷為 H1-AH 頑抗性的 CSU 受試者,定義為以下所有情況:
I 02. 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診斷患有 CSU。
I 03.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的任何時間連續 ≥6 週出現瘙癢和蕁麻疹,儘管在此期間使用 H1-AH。
I 04. 使用試驗定義之 H1-AH 進行 CSU 治療的受試者(有關試驗允許的抗組織胺清單,請參閱附錄 10、第 10.10.2 節)。對於使用未經試驗核准的 H1-AH 穩定劑量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可能將受試者轉換至試驗核准的 H1-AH 等效劑量維持藥物。附註:受試者應維持預篩選期間的非鎮靜性 H1-AH 劑量。最多僅能使用建議劑量的 4 倍。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使用的劑量高於建議劑量的 4 倍,則試驗主持人可以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將受試者的劑量調整至規定範圍。在開始進行 UAS7 和 ISS7 篩選評估之前,受試者必須至少連續 3 天持續接受此劑量的抗組織胺。(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1 節)。
I 05. 受試者未曾接受 omalizumab 治療或為 omalizumab 不完全反應者(由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判定,且定義為雖已接受 omalizumab 300 mg 每 4 週治療一次至少 3 個月 [最少注射 3 劑],但 CSU 症狀仍未獲適當控制。註:不完全反應必須記錄在患者的病歷中)。」
I 06. 在隨機分配前 7 天期間:
- UAS7 ≥16
- ISS7 ≥8
- 附註:要符合試驗資格,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必須填寫電子日誌 (e-diary)(UAS7 和 ISS7),不得有任何遺漏。
I 0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在試驗期間填妥每日症狀 e-diary。
體重
I 08. 將納入條件 I 08 從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4 中刪除。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9. 所有(男性或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3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發生異性或同性間的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中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 在從事射精至他人的任何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b)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中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 為 WOCBP,並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4 週,如附錄 4(第 10.4 節)所述,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 <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卵子、卵細胞)。
- WOCBP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28 天內的高靈敏度 懷孕檢測結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血清檢測)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第 8.2.5 節懷孕檢測。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第 10.8.2 節關於德國的特定要求)。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在隨機分配時診斷為 H1-AH 頑抗性的 CSU 受試者,定義為以下所有情況:
I 02. 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診斷患有 CSU。
I 03.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的任何時間連續 ≥6 週出現瘙癢和蕁麻疹,儘管在此期間使用 H1-AH。
I 04. 使用試驗定義之 H1-AH 進行 CSU 治療的受試者(有關試驗允許的抗組織胺清單,請參閱附錄 10、第 10.10.2 節)。對於使用未經試驗核准的 H1-AH 穩定劑量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可能將受試者轉換至試驗核准的 H1-AH 等效劑量維持藥物。附註:受試者應維持預篩選期間的非鎮靜性 H1-AH 劑量。最多僅能使用建議劑量的 4 倍。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使用的劑量高於建議劑量的 4 倍,則試驗主持人可以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將受試者的劑量調整至規定範圍。在開始進行 UAS7 和 ISS7 篩選評估之前,受試者必須至少連續 3 天持續接受此劑量的抗組織胺。(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1 節)。
I 05. 受試者未曾接受 omalizumab 治療或為 omalizumab 不完全反應者(由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判定,且定義為雖已接受 omalizumab 300 mg 每 4 週治療一次至少 3 個月 [最少注射 3 劑],但 CSU 症狀仍未獲適當控制。註:不完全反應必須記錄在患者的病歷中)。」
I 06. 在隨機分配前 7 天期間:
- UAS7 ≥16
- ISS7 ≥8
- 附註:要符合試驗資格,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必須填寫電子日誌 (e-diary)(UAS7 和 ISS7),不得有任何遺漏。
I 0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且能夠在試驗期間填妥每日症狀 e-diary。
體重
I 08. 將納入條件 I 08 從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4 中刪除。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9. 所有(男性或女性)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3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發生異性或同性間的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中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 在從事射精至他人的任何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b) 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中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 為 WOCBP,並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4 週,如附錄 4(第 10.4 節)所述,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 < 1%)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卵子、卵細胞)。
- WOCBP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28 天內的高靈敏度 懷孕檢測結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血清檢測)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第 8.2.5 節懷孕檢測。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能夠按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第 10.8.2 節關於德國的特定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明確定義除 CSU 之外的 CUs 潛在病因(主要表現為身體蕁麻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蕁麻疹:
• 誘發性蕁麻疹:急性蕁麻疹、日光性、膽鹼型、熱、冷、水源性、震動性血管水腫、症狀性皮膚劃紋症、延遲型壓力性或接觸性。
• 可能有蕁麻疹或血管水腫症狀的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蕁麻疹性血管炎、著色性蕁麻疹、多形性紅斑、肥大細胞增生症、遺傳性或後天性血管性水腫、淋巴瘤、白血病或廣泛性癌症。
E 02. 存在除 CSU 之外的可能干擾研究結果評估的皮膚病變。
E 03. 患有活動性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受試者。
E 04. 嚴重伴隨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試驗產生不利影響。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受試者的預期餘命短、受試者患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 [Hb A1c] ≥9%)、受試者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嚴重腎臟病(例如,受試者接受透析)、神經疾病(例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嚴重的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或淋巴疾病、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肝炎病毒感染、藥物或酒精相關肝病、非酒精性脂肪肝炎、自體免疫肝炎、血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症 (Wilson’s disease)、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中度或重度肝損傷(Child Pugh B 級或 C 級)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肝病。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個案報告表 [CRF] 等)中。
E 05. 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和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E 06. 有需要接受靜脈注射 (IV) 治療的嚴重感染病史且有復發之可能(依試驗中心之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且從嚴重感染緩解至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相隔少於 4 週,或篩選當下有活動性中度至重度感染(第 2 級或以上),包括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請參閱第 10.8.3 節關於義大利的特定要求)。
E 07. 活性疫苗,除在第一天前 28 天內接種 Bacille Calmette Guerin 疫苗之外,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種 Bacille Calmette Guerin 疫苗。
E 08. 試驗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請參閱第 10.8.2 節關於德國的特定要求)。
E 09. 第 1 天前 5 年內的活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史,但子宮頸原位癌完全治癒、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完全治癒和痊癒的除外。
E 1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的受試者,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查或心電圖 (ECG) 異常,存在新的和/或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試驗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患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個案報告表 [CRF] 等)中。
E 11. 過去 12 個月內有藥品濫用史。
E 12. 酒精中毒或過量酗酒,所指的是每天定期飲用超過約 3 杯標準酒精飲料。
E 13. 頑抗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外部膽道分流或重大腸切除術,可能會妨礙 rilzabrutinib/安慰劑充分吸收。
E 14. 任何可能使受試者較易發生大出血的狀況:
• 在篩選回診前任何時候患有出血疾患,或已知患有血小板功能不全。
• 受試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而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影響免疫反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或者已規劃在研究期間接受任何非緊急重大手術。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有顯著出血事件病史,例如但不限於腦部或胃腸道出血。
E 15. 在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捐贈一個單位或以上的血液或血液製劑。
E 16.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
E 17. 計劃在患者參與本試驗期間接受大型外科手術。
E 18. 先前使用 IV 類固醇治療喉部血管水腫。
E 19.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任何患有無法控制的疾病狀態的受試者,例如氣喘、乾癬或發炎性腸道疾病等,通常接受口服或注射皮質類固醇治療。
先前/併用治療
E 20. 使用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藥物作為併用藥物,並在醫療指示下具有以下廓清期: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 週停藥:外用皮質類固醇、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acrolimus, pimecrolimus) 及外用抗組織胺 。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停藥:mycophenolate mofetil、azathioprine、methotrexate、環孢靈、dapsone、Kineret (anakinra)、Enbrel (etanercept)、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但作為 CSU 急救治療除外,具體說明請參閱第 6.8.1 節),或本排除條件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免疫抑制劑。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2 週停藥:infliximab、adalimumab、golimumab、abatacept、tocilizumab、sarilumab、certolizumab、secukinumab、IFN-γ、JAK 抑制劑、dupilumab 以及本排除條件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或標靶合成疾病調節藥物。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6 週停藥:omalizumab。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6 個月停藥(若有文件可證明的 B 細胞復原的抗-CD20 藥物,則可更短):抗-CD20 藥物,如 rituximab、ofatumumab 和其他長效生物製劑。
E 21.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接受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抗纖維蛋白溶解 tranexamic acid 和 ε-氨基己酸。
• 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LTRAs)、5 脂氧化酶抑制劑 (5-LO) 及 H2 受體拮抗劑 註:將允許使用穩定劑量 LTRAs、5-LO 和/或 H2 受體拮抗劑治療 CSU 以外疾病(例如分別為氣喘或胃食道逆流疾病)的受試者繼續使用。
• 照光治療,包括日光浴床。
E 22. 在第 1 天前的 3 天內(基準期至第 2 次回診) 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藥物,例如 omeprazole 和 esomeprazole。
E 23.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4 天內定期(每天或連續 5 天或以上每兩天一次)服用 doxepin。
E 24.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接受免疫球蛋白替代療法(靜脈注射及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及 SCIG])和/或進行血漿置換。
E 25. 在篩選和試驗治療期間計畫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第 6.8 節)和程序。
E 26. 在基準期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併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 的全身性強效至中度抑制劑和誘導劑(請參閱附錄 10,第 10.10.1 節)。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7. 曾使用過 BTK 抑制劑。
E 28. 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至少 5 倍相應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用藥(或目前正在使用試驗性裝置)。
E 29. 曾暴露於 CSU 的另一種試驗性藥物。
診斷評估
E 3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檢測呈陽性。
E 31. 篩選時或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且有陽性 DNA 檢測結果(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1 節)。
E 32. 篩選時或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附註:僅在取得確認性陰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結果時,才可招募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
E 33. 與結核病感染 (TBI) 有關的排除:
• 無論篩選 Quantiferon 結果如何,活動性 TBI 或未完全治療的 TBI 病史
•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 Quantiferon 陽性患者(無活動性疾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 有資料顯示已對潛伏性 TBI 完成預防性投藥(例如,可接受的治療應為 9 個月每日口服 isoniazid 300 mg 或按照當地準則進行經證實等效的療程)或曾接受專科醫師諮詢,以排除或治療活動性 TBI 的患者。
-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需要諮詢試驗委託者並取得其事先核准。
否則,在篩選前 3 個月內透過 Quantiferon 陰性結果記錄結核病陰性篩選(如果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需要進行胸部 X 光檢查)已足夠,並且無需以 Quantiferon 檢測進行進一步篩選;如果在臨床上有需要時,則可根據臨床判斷、邊緣值結果或臨床上懷疑 TB 感染時重複進行檢測。
• 根據胸部放射線攝影,至少後前位照(放射線照片必須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拍攝)有臨床上顯著異常的結果,與先前/活動性 TBI 感染一致。建議提供額外的側位照,但非必需。
• 疑似肺外 TBI,無論篩選 Quantiferon 結果如何。
• 感染結核病 (TB) 的高風險患者,例如與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TBI) 的人員密切接觸。
E 34. 篩選回診時有任何下列的實驗室檢測異常(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請參閱第 10.8.3 節關於義大利的特定要求):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如果膽紅素被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分離膽紅素 > 1.5 x ULN)
• IgG <500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檢測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
• 血小板計數 <150 000/μL
E 35. 心電圖檢查結果 QT 校正心率 (QTc) > 450 msec(男性)或 > 470 msec(女性),控制不佳的心房顫動(即有症狀的受試者或心電圖心室率高於每分鐘 100 下),或其他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異常。
其他排除條件
E 36.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
E 3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3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單位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見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E 39. 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E 40.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醫療病況
E 01. 明確定義除 CSU 之外的 CUs 潛在病因(主要表現為身體蕁麻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蕁麻疹:
• 誘發性蕁麻疹:急性蕁麻疹、日光性、膽鹼型、熱、冷、水源性、震動性血管水腫、症狀性皮膚劃紋症、延遲型壓力性或接觸性。
• 可能有蕁麻疹或血管水腫症狀的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蕁麻疹性血管炎、著色性蕁麻疹、多形性紅斑、肥大細胞增生症、遺傳性或後天性血管性水腫、淋巴瘤、白血病或廣泛性癌症。
E 02. 存在除 CSU 之外的可能干擾研究結果評估的皮膚病變。
E 03. 患有活動性異位性皮膚炎 (AD) 的受試者。
E 04. 嚴重伴隨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對患者參與本試驗產生不利影響。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受試者的預期餘命短、受試者患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 [Hb A1c] ≥9%)、受試者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嚴重腎臟病(例如,受試者接受透析)、神經疾病(例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嚴重的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或淋巴疾病、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肝炎病毒感染、藥物或酒精相關肝病、非酒精性脂肪肝炎、自體免疫肝炎、血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症 (Wilson’s disease)、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中度或重度肝損傷(Child Pugh B 級或 C 級)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的任何其他肝病。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個案報告表 [CRF] 等)中。
E 05. 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和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E 06. 有需要接受靜脈注射 (IV) 治療的嚴重感染病史且有復發之可能(依試驗中心之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且從嚴重感染緩解至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相隔少於 4 週,或篩選當下有活動性中度至重度感染(第 2 級或以上),包括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請參閱第 10.8.3 節關於義大利的特定要求)。
E 07. 活性疫苗,除在第一天前 28 天內接種 Bacille Calmette Guerin 疫苗之外,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種 Bacille Calmette Guerin 疫苗。
E 08. 試驗第 1 天前的 14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請參閱第 10.8.2 節關於德國的特定要求)。
E 09. 第 1 天前 5 年內的活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史,但子宮頸原位癌完全治癒、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完全治癒和痊癒的除外。
E 10.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的受試者,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查或心電圖 (ECG) 異常,存在新的和/或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試驗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患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個案報告表 [CRF] 等)中。
E 11. 過去 12 個月內有藥品濫用史。
E 12. 酒精中毒或過量酗酒,所指的是每天定期飲用超過約 3 杯標準酒精飲料。
E 13. 頑抗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外部膽道分流或重大腸切除術,可能會妨礙 rilzabrutinib/安慰劑充分吸收。
E 14. 任何可能使受試者較易發生大出血的狀況:
• 在篩選回診前任何時候患有出血疾患,或已知患有血小板功能不全。
• 受試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而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影響免疫反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或者已規劃在研究期間接受任何非緊急重大手術。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有顯著出血事件病史,例如但不限於腦部或胃腸道出血。
E 15. 在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捐贈一個單位或以上的血液或血液製劑。
E 16. 有實體器官移植史。
E 17. 計劃在患者參與本試驗期間接受大型外科手術。
E 18. 先前使用 IV 類固醇治療喉部血管水腫。
E 19.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任何患有無法控制的疾病狀態的受試者,例如氣喘、乾癬或發炎性腸道疾病等,通常接受口服或注射皮質類固醇治療。
先前/併用治療
E 20. 使用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藥物作為併用藥物,並在醫療指示下具有以下廓清期: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 週停藥:外用皮質類固醇、外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acrolimus, pimecrolimus) 及外用抗組織胺 。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停藥:mycophenolate mofetil、azathioprine、methotrexate、環孢靈、dapsone、Kineret (anakinra)、Enbrel (etanercept)、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但作為 CSU 急救治療除外,具體說明請參閱第 6.8.1 節),或本排除條件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免疫抑制劑。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2 週停藥:infliximab、adalimumab、golimumab、abatacept、tocilizumab、sarilumab、certolizumab、secukinumab、IFN-γ、JAK 抑制劑、dupilumab 以及本排除條件中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或標靶合成疾病調節藥物。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6 週停藥:omalizumab。
•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6 個月停藥(若有文件可證明的 B 細胞復原的抗-CD20 藥物,則可更短):抗-CD20 藥物,如 rituximab、ofatumumab 和其他長效生物製劑。
E 21.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接受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 抗纖維蛋白溶解 tranexamic acid 和 ε-氨基己酸。
• 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LTRAs)、5 脂氧化酶抑制劑 (5-LO) 及 H2 受體拮抗劑 註:將允許使用穩定劑量 LTRAs、5-LO 和/或 H2 受體拮抗劑治療 CSU 以外疾病(例如分別為氣喘或胃食道逆流疾病)的受試者繼續使用。
• 照光治療,包括日光浴床。
E 22. 在第 1 天前的 3 天內(基準期至第 2 次回診) 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藥物,例如 omeprazole 和 esomeprazole。
E 23.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4 天內定期(每天或連續 5 天或以上每兩天一次)服用 doxepin。
E 24. 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接受免疫球蛋白替代療法(靜脈注射及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及 SCIG])和/或進行血漿置換。
E 25. 在篩選和試驗治療期間計畫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第 6.8 節)和程序。
E 26. 在基準期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併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 的全身性強效至中度抑制劑和誘導劑(請參閱附錄 10,第 10.10.1 節)。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7. 曾使用過 BTK 抑制劑。
E 28. 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至少 5 倍相應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用藥(或目前正在使用試驗性裝置)。
E 29. 曾暴露於 CSU 的另一種試驗性藥物。
診斷評估
E 3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檢測呈陽性。
E 31. 篩選時或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且有陽性 DNA 檢測結果(有關日本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1 節)。
E 32. 篩選時或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附註:僅在取得確認性陰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結果時,才可招募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
E 33. 與結核病感染 (TBI) 有關的排除:
• 無論篩選 Quantiferon 結果如何,活動性 TBI 或未完全治療的 TBI 病史
•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 Quantiferon 陽性患者(無活動性疾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 有資料顯示已對潛伏性 TBI 完成預防性投藥(例如,可接受的治療應為 9 個月每日口服 isoniazid 300 mg 或按照當地準則進行經證實等效的療程)或曾接受專科醫師諮詢,以排除或治療活動性 TBI 的患者。
-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需要諮詢試驗委託者並取得其事先核准。
否則,在篩選前 3 個月內透過 Quantiferon 陰性結果記錄結核病陰性篩選(如果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需要進行胸部 X 光檢查)已足夠,並且無需以 Quantiferon 檢測進行進一步篩選;如果在臨床上有需要時,則可根據臨床判斷、邊緣值結果或臨床上懷疑 TB 感染時重複進行檢測。
• 根據胸部放射線攝影,至少後前位照(放射線照片必須在篩選回診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拍攝)有臨床上顯著異常的結果,與先前/活動性 TBI 感染一致。建議提供額外的側位照,但非必需。
• 疑似肺外 TBI,無論篩選 Quantiferon 結果如何。
• 感染結核病 (TB) 的高風險患者,例如與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TBI) 的人員密切接觸。
E 34. 篩選回診時有任何下列的實驗室檢測異常(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請參閱第 10.8.3 節關於義大利的特定要求):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如果膽紅素被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分離膽紅素 > 1.5 x ULN)
• IgG <500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檢測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
• 血小板計數 <150 000/μL
E 35. 心電圖檢查結果 QT 校正心率 (QTc) > 450 msec(男性)或 > 470 msec(女性),控制不佳的心房顫動(即有症狀的受試者或心電圖心室率高於每分鐘 100 下),或其他臨床顯著的心血管異常。
其他排除條件
E 36.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參與試驗。
E 37.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3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單位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見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E 39. 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E 40.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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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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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