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1 - 2026-06-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7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旨在評估Anifrolumab使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之亞洲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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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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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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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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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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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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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 如計畫書附錄A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進行與試驗計畫書相關的任何程序(包括篩選評估)之前,已取得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以及當地要求的任何授權(如適用)。
3.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必須有能力理解ICF和所有試驗計畫書相關的評估,使受試者可完成所有試驗要求的文件、程序和結果評估。
4. 簽署ICF後35天內完成篩選程序。
年齡
5. 受試者簽署ICF時的年齡必須為18歲(含)至70歲(含)。(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則須 ≥ 20歲)
疾病特性
6. 根據ACR 1997年修訂版條件(Stoll et al, 2004;Tan et al, 1982;請參閱計畫書附錄D),受試者在簽署ICF前已經有兒童或成人SLE的診斷 ≥ 24週
7. 篩選時必須正在接受至少一項下列標準療法療程:
(a) 口服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單藥療法:
• 開始日期:最低每日劑量:第1天(隨機分配)前 ≥ 7.5 mg/日,至少8週
• 必須在第1天(隨機分配)前維持穩定 > 2週
• 最大每日劑量:≤ 40 mg/日
(b) 抗瘧疾藥物和/或免疫抑制劑併用或不併用口服皮質類固醇(OCS):
• 允許的藥物包括:抗瘧疾藥物、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mycophenolic acid、methotrexate、mizoribine 、tacrolimus和cyclosporine (註:基於已知的安全性問題,不允許併用azathioprine 和 methotrexate。應避免將tacrolimus/cyclosporine併用上述其他免疫抑制劑。允許併用抗瘧疾藥物。)
• 開始日期:簽署ICF前 ≥ 12週
• 簽署ICF前必須維持穩定 ≥ 8週
• 最大允許每日劑量:
Azathioprine:≤ 200 mg/日
Mycophenolate mofetil:≤ 2 g/日或mycophenolic acid:≤ 1.44 g/日。
Tacrolimus ≤ 0.2 mg/kg/日或cyclosporine ≤ 5 mg/kg/日,若當地實務指引規定必須進行或在有安全性疑慮的情況下,試驗主持人可斟酌進行血清濃度監測。
口服、皮下注射(SC)或肌肉注射methotrexate:≤ 25 mg/週
Mizoribine:≤ 150 mg/日
(c) 口服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加上免疫抑制劑:
• 必須符合OCS和免疫抑制劑的開始日期
• 必須符合每種藥物的穩定性要求
• 併用免疫抑制劑時,OCS無最低每日劑量
• 不得超過(a)和(b)中每種藥物的最大每日劑量
8.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判定以下至少一項的自體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a) 抗核抗體(ANA)免疫螢光分析法檢測(效價 ≥ 1:80)
(b) 抗dsDNA抗體
(c) 抗史密斯抗體(anti-Sm)
9.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為SLE疾病活動指數2000 (SLEDAI-2K) ≥ 6分,且有≥ 4分來自臨床項目(「臨床」SLEDAI-2K),方有資格參與。
10. 此外,必須符合下列「臨床」SLEDAI-2K的條件:
(a) 第1天(隨機分配)的臨床SLEDAI至少≥ 4分。
註:「臨床」SLEDAI-2K分數指的是,不包含可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檢測結果(包括免疫學測量)之分數的SLEDAI-2K評估分數:
• 包括下列臨床項目的分數:關節炎、肌炎、皮疹、掉髮、黏膜潰瘍、肋膜炎、心包膜炎或血管炎
不包括可歸因於發燒、SLE頭痛和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的分數
(b) 為了讓篩選時的關節炎SLEDAI-2K分數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有至少3個因SLE出現的壓痛和腫脹關節(同一個關節)。
(c) 為了讓篩選時的皮疹SLEDAI-2K分數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有明顯紅斑的皮疹(不僅是淡粉色紅斑)。
(d) 篩選時的臨床SLEDAI-2K分數不能僅歸因於脫髮和黏膜潰瘍。
11. 篩選時,符合下列至少1項的BILAG-2004 (計畫書附錄F):
(a) 在 ≥ 1個器官系統中患有BILAG-2004 A級疾病
(b) 在 ≥ 2個器官系統中患有BILAG-2004 B級疾病
12. 篩選時,在0至3分的視覺類比量表(VAS)上,醫師整體評估(PGA)分數 ≥ 1.0。
13. 若受試者同時有纖維肌痛的診斷,篩選時必須是抗dsDNA陽性或低C3或C4狀態,或者必須正在接受僅口服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治療(抗瘧疾藥除外)。
14. 胸部X光攝影(在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週內進行)或胸部CT掃描(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12週內)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無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活動性感染(例如:肺炎、結核病[TB])或曾患有TB;且
(b) 在納入前未進行相關追蹤的情況下,無罹患惡性腫瘤的證據,或無疑似為肺癌的肺結節之放射學發現(依據適用指引,例如:ACR Lung-RADS v2022 https://www.acr.org/-/media/ACR/Files/RADS/Lung-RADS/Lung-RADS-2022.pdf);且
(c) 無具有臨床意義的異常(除非因SLE引起)
15. 符合以下所有TB條件:
(a) 在任何篩選回診之前或期間,無活動性TB的病史或徵象或症狀。
(b) 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2週內進行胸部放射影像檢查顯示未有活動性TB的證據或曾感染TB的徵象。
(c) 近期未曾接觸活動性TB患者,或者若曾發生此類接觸,應轉介給TB專科醫師以便在隨機分配前進行額外評估(在來源文件中完整記錄),且若有必要,應在第一次施用試驗性藥品(IMP)之前針對潛伏性TB開始接受適當治療。
(d) 初次篩選就診前無潛伏性TB病史,但有資料顯示完成適當治療的潛伏性TB除外。
試驗納入檢測:
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由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有關TB的干擾素-γ (IFN-γ)釋放分析法(IGRA) (例如:QuantiFERON-TB Gold [QFT-G]檢測),且取得下列任何結果:
(a) 上述TB檢測的結果呈陰性。
(b) 上述TB檢測的結果呈陽性、已排除活動性TB (如試驗計畫書定義所述),且已在第一次給予IMP前依據當地標準照護開始為潛伏性TB進行治療。
(c) 使用相同分析法重複檢測後確認為檢測結果不確定;
• 如果在流行地區*,受試者必須被轉介至TB專科醫師進行評估(在來源文件中完整記錄評估和治療建議),並在有必要時,在第一次施用IMP前開始為潛伏性TB進行適當治療。如果不需要為潛伏性TB進行治療,則受試者可在不為潛伏性TB接受治療的情況下進入試驗,但最初6個月內必須每3個月重新檢測一次。如果在6個月時的重新檢測結果為不確定或陰性,受試者可在不接受進一步檢測的情況下,繼續參與試驗。
• 如果在非流行地區,則受試者可在不轉介至TB專科醫師及為潛伏性TB接受治療的情況下進入試驗,但最初6個月內必須每3個月重新檢測一次。如果在6個月結束的重新檢測結果為不確定,受試者可在不接受治療、但進行常規 TB 檢測的情況下,繼續參與試驗。
* 流行地區的定義,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TB和多重抗藥性(MDR) TB的高負荷國家(HBC)列表。(請參閱目前列表,世界衛生組織,2020年)。
註:
• 若受試者在重新檢測(在初次不確定結果後)時的IGRA [QFT-G]檢測結果呈陽性,則不論位於流行或非流行地區,均應如試驗計畫書所述轉介至TB專科醫師進行評估以排除活動性TB,並在任何進一步IMP給藥前,開始適當的潛伏性TB治療(在來源文件中完整記錄評估和治療)。
16.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問卷,篩選時的任何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或抗原檢測結果(中央實驗室或當地實驗室)呈陰性,且篩選前2週內無已知或疑似的COVID-19接觸。
若有已知或疑似的接觸,受試者必須在2週後取得陰性的重新檢測結果(中央實驗室或當地實驗室),且試驗期間必須維持無症狀以符合納入條件。
註:按照試驗特定的重新篩選程序,篩選時呈陽性的受試者可能在輕度/無症狀感染6週後或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重新進行篩選,前提是未出現重度COVID-19疾病或後遺症。若篩選失敗的主要原因為COVID-19檢測結果呈陽性,則受試者也可能在重新篩選程序後進行第二次的重新篩選。
17. 願意在試驗期間放棄其他形式的實驗性治療。
體重
18. 體重 ≥ 40 kg。
性別
19.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
(a) 男性受試者:
• 自第1天起,直至接受最後一劑IP後至少16週期間,有性生活的所有具生育力男性必須使用保險套。在此一期間全程,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應使用下表所列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以下非激素或激素方法之一以及男用保險套。 高度有效的方法(如果一致且正確使用,每年失敗率可低於 1%)包括:
• 表2所列方法並於整個期間(除了屏障法之外)。
• 男性在青春期後即被視為具有生育力,除非先前曾進行過雙側睾丸切除術或輸精管結紮術,而這應記錄在參與者的病歷中。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16週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具生育力的女性
• 篩選時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
• 在隨機分配(第1天)時、施用試驗性藥品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 從篩選至最後一劑IMP後16週期間,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1種有效避孕方法,加上男性保險套,除非受試者已透過手術絕育(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全切除術)、男性伴侶絕育/不具生育力、已停經至少12個月,或在符合受試者慣常生活型態的情況下維持禁慾。
•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下表列出之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以下非激素或激素方法之一以及男用保險套。 高度有效的方法(如果一致且正確使用,每年失敗率可低於 1%)包括:表2。
不具生育力的女性
• 不具生育力的女性必須為停經後或已手術絕育(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子宮全切除術),這應記錄於參與者的病歷中。
• 對於目前未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HRT)的女性,可以藉由 ≥ 12個月無月經史和停經後女性於篩選期間採集之檢體的濾泡刺激素(FSH)濃度實驗室檢測結果在正常範圍內,推斷該女性可能處於停經後狀態。
•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推斷正在使用HRT且年齡 > 40歲的女性處於停經後狀態:
o 在開始HRT之前,病歷已記錄為停經
或者
o 在接受HRT時,至少2次FSH濃度落於停經後範圍內
下表列出了有效的避孕方法。有生育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非荷爾蒙法或荷爾蒙法加上保險套。高度有效的方法(當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可達到小於1%)包括:
表2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非荷爾蒙法
•伴侶接受過輸精管結紮術(經確認精液中不存在精子)
•雙側輸卵管結紮術(caveat:失敗率 > 1%)
•子宮內避孕器(IUD)(銅)
•符合參與者偏好以及日常生活型態選擇的真正性禁慾
荷爾蒙法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IUS)
•併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藥(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陰道內或經皮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之荷爾蒙避孕藥-口服(僅限Cerazette)、注射或植入
不應使用的無效方法如下:
- 週期性禁慾(日曆法、徵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
- 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
- 殺精劑
- 泌乳停經法
- 不含銅的子宮內避孕器 (或其他未列出的可接受避孕法)
- 一些低劑量或三相型複方口服避孕藥(COC)(併用口服避孕藥)
- 黃體素單方口服避孕藥(Cerazette除外)
- 未合併次要方法的避孕海綿、避孕隔膜、男性或女性保險套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曾經或目前被診斷出有臨床意義的非SLE相關血管炎症候群(請參閱計畫書附錄J)。本試驗允許SLE引起的血管炎。
2. 篩選或基期時依據按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SSRS)(請參閱計畫書附錄Q)進行的評估,顯示過去6個月內有自殺意圖的病史或證據(嚴重程度為4 [積極性:有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或5 [積極性:有方法、意圖和計畫]);或過去12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或在受試者一生當中有重複的自殺行為。
3. 患有活動性嚴重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變;去髓鞘症候群(上升性、橫貫性、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急性意識混淆狀態;意識程度改變;精神錯亂;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性共濟失調;和多發性單一神經炎:
(a) 在這類情況下,試驗主持人(PI)或委派之協同主持人(SI) 或試驗委託者認為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標準療法不足,而有必要使用較積極的療法,例如:加上以IV方式給予cyclophosphamide和/或以IV方式給予高劑量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4. 患有活動性SLE引起的重度腎病,PI或委派之SI或試驗委託者認為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標準療法不足,而有必要使用較積極的療法,例如:加上以IV方式給予cyclophosphamide和/或以IV方式給予高劑量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5. 被診斷(在簽署ICF的1年內)為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或有任何SLE和全身性硬化症(SSc)重疊症候群的病史,如以下(a)或(b)所述:
(a) 若受試者也符合SLE分類條件,則允許在篩選時患有SLE伴隨肌炎或類風濕性關節炎的重疊症候群;或
(b) 若已確診SLE至少1年,則允許曾患有已隨時間發展為SLE診斷的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
6. 在簽署ICF前1年內曾患有或目前被診斷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APS)。若受試者患有其他等級的APS、且以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適當控制至少12週,可被納入試驗。
7. 曾經或目前患有SLE以外的發炎性關節或皮膚疾病,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發炎性關節炎或皮膚評估,並混淆疾病活動評估。
8. 在簽署ICF前24週內,曾患有總共需要口服或非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2週的任何非SLE疾病。
與感染和惡性腫瘤風險因子相關的排除條件
9. 有需要住院和以IV方式給予抗生素的復發性感染病史(例如:先前52週內曾發生3次或更多次相同類型的感染)。
10. 已知曾患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接受脾臟切除術,或患有使受試者易於發生感染的任何潛在疾病,或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確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檢測結果呈陽性。
(a) HIV檢測必須在篩選時進行,且結果應在隨機分配前取得。當中央實驗室檢測出HIV抗體或感染陽性(即: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時,受試者便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若受試者拒絕在篩選期間接受HIV檢測,將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11. 篩選時,經中央實驗室確認B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包括:
(a)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
(b) 測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且篩選時藉由中央實驗室經二次檢測(reflex testing) 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糖核酸(DNA)超過最低定量極限(LLOQ)。
註:若受試者篩選時的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將每3個月檢測一次HBV DNA。若要持續符合試驗資格,受試者的HBV DNA濃度必須維持低於中央實驗室測得之LLOQ。
12. 經中央實驗室確認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感染(定義為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且可測得HCV DNA)。
13. 在第0週(第1天)前任何時候符合試驗指引定義的任何嚴重帶狀疱疹感染病例,包括但不限於非皮膚疱疹(在任何時候)、疱疹性腦炎(在任何時候)、復發性帶狀疱疹(定義為在2年內發生2次)或涉及視網膜的眼部疱疹(在任何時候)。
在簽署ICF前12週內未完全恢復的任何帶狀疱疹感染。
14. 在簽署ICF前12週內未完全恢復的任何臨床巨細胞病毒(CMV)或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感染。
15. 在隨機分配的3年內,發生需要住院或以IV方式給予抗微生物治療的伺機性感染(請參閱計畫書第6.3.2節)。
16. 有重度COVID-19感染的任何病史(例如:住院時間延長[不包含基於觀察用途的住院]),或先前患有任何COVID-19感染且記錄有長COVID和/或未恢復的臨床顯著後遺症。
17. 第一次給藥前6週內有任何輕度/無症狀的COVID-19感染(經實驗室檢查確認或根據臨床症狀懷疑有感染)。
18. 任何下列情況:
(a) 簽署ICF前8週內發生有臨床意義的慢性感染(即:骨髓炎、支氣管擴張症等) (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b) 患有需要住院或以IV抗感染劑治療、且在簽署ICF前至少4週內未結束的感染。
19. 在第1天前2週內患有需要口服抗感染劑(包括抗病毒藥物)的任何感染。
20. 癌症病史,不包括:
(a) 在第0週(第1天)前 ≥ 3個月患有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且資料證明以治癒性療法成功治療
(b) 在第0週(第1天)前 ≥ 1年患有子宮頸原位癌,且以治癒性療法明顯成功治療。
21. 子宮頸癌篩檢結果異常的女性,如附錄H所述:
(a) 所有曾經或目前有性生活且子宮頸完整的女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2年內具有子宮頸癌篩檢結果正常的記錄(根據當地指引進行子宮頸抹片或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若隨機分配前2年內曾有資料顯示任何子宮頸癌篩檢結果異常,必須重複檢測,以確認受試者資格。
(b) 年齡 < 25 歲、從未有過性生活或有HPV疫苗完整接種記錄的女性,可能不需要進行子宮頸癌篩檢檢測。
先前/併用療法
22. 先前曾接受Anifrolumab。
23.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週內至第1天期間的任何時候,口服、SC或肌肉注射methotrexate的給藥途徑有任何改變。
24. 在簽署ICF前5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有關完整列表,請參閱計畫書第7.7.1節和附錄I)。
25. 在簽署ICF之前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有關完整列表,請參閱計畫書第7.7.1節和附錄I):
(a) 曾接受B細胞清除療法(例如:rituximab或obinutuzumab,請參閱計畫書附錄I):
•簽署ICF前 ≤ 26週;
•或者若治療是在 > 26週前進行,則若絕對B細胞計數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接受B細胞清除療法前的基期值時(以較低者為準)。
(b) 簽署ICF前12週內(< 12週)曾接受belimumab
26. 已知曾對於IMP劑型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發生反應,或曾對於任何人類γ球蛋白療法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
27. 有對人類蛋白質或單株抗體發生全身過敏性反應的任何病史。
28. 在第0週(第1天)前2週內定期使用 > 1種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或在第0週(第1天)前2週內以波動劑量接受NSAID。
29. 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第1天前6週內曾接受關節內注射、肌肉注射或IV糖皮質類固醇
(b) 簽署ICF前8週內曾接受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可接受給予死菌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應確保所有受試者均按時接種所需疫苗,包括在進入試驗前接種流行性感冒[非活性/重組]疫苗
(c) 列於計畫書第7.7.1節的任何限制藥物
(d) 簽署ICF前4週內輸血或接受血液製劑(血清白蛋白除外)
30. 自診斷起直至簽署ICF期間,曾為試驗疾病(SLE)接受 > 2種試驗性藥品。
31. 簽署ICF前 ≤ 12週內曾接受任何市售Janus激酶(JAK)抑制劑(例如:tofacitinib或baricitinib)或≤ 24週內曾接受Bruton氏酪胺酸激酶(BTK)抑制劑(例如:ibrutinib、acalabrutinib、zanubrutinib)。
32. 在簽署ICF前4週或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品(小分子或生物製劑)。
實驗室評估
33. 篩選時(隨機分配前35天內)符合任何下列條件(註:篩選期間的重新檢測實驗室檢測結果可重複檢測一次):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0 × 正常值上限(ULN)。
(b) 丙胺酸轉胺酶(ALT) > 2.0 × ULN。
(c) 總膽紅素 > ULN (除非由Gilbert氏症候群引起)
(d)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或 > 181 μmol/L)
(e)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 2.0 mg/mg (或 > 226.30 mg/mmol)
(f)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μL (或 < 1.0 x 10^9/L)
(g) 血小板計數 < 25000/μL (或 < 25 × 10^9/L)
(h) 血紅素 < 8 g/dL (或 < 80 g/L),或者若與受試者的SLE相關(例如發生活動性溶血性貧血),則為 < 7 g/dL (或 < 70 g/L)
(i) 篩選時糖化血紅素(HbA1c) > 8% (或 > 0.08) (僅限糖尿病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34. 依試驗主持人之意見,有會干擾試驗性藥品評估或者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狀況。
35. 同時參加其他使用試驗性藥品的臨床試驗。
36. 參與試驗執行的人員、其員工,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
37. 泌乳中、哺乳中或懷孕中的女性,或計畫自開始篩選起、至最後一劑IMP後16週結束的任何時候受孕或開始哺乳的女性。
38. 在簽署ICF前 ≤ 4週內,曾有自然流產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或已懷孕。
39. 目前有酒精、藥物或化學物質濫用,或在隨機分配前1年內曾有此類濫用的紀錄。
40. 簽署ICF前8週內曾接受大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非緊急大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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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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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