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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WI-ZW25-301
試驗執行中

2021-10-01 - 2026-06-30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的第 3 期試驗,針對患有 HER2 陽性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食道腺癌 (GEA) 的受試者,研究在結合或不結合 Tislelizumab 下使用 Zanidatamab 併用化學治療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健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炯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食道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針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 HER2 陽性胃食道腺癌 (gastroesophageal adenocarcinoma,GEA) 的受試者,比較 zanidatamab 併用化學治療或併用化學治療及 tislelizumab 的療效相較於 trastuzumab 併用化學治療的療效

藥品名稱

乾粉注射劑
輸注液

主成份

Zanidatamab
Tislelizumab

劑型

240
27C

劑量

300mg
10 mg/mL

評估指標

●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BICR)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version 1.1,RECIST 1.1)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

主要納入條件

1.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 HER2 陽性胃食道腺癌 (胃或食道中的腺癌,包括胃食道交接處),其定義為依據中央評估,以 IHC 判定的 3+ HER2 表現或以 IHC 判定的 2+ HER2 表現與 ISH 陽性。患有食道腺癌的受試者在納入時必須不符合併用化學放射治療的資格。
2.在隨機分配前,新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FFPE) 腫瘤檢體或庫存腫瘤組織必須經過中央實驗室的檢測,以確認 HER2 狀態。
3.依據 RECIST 1.1 定義的可評估 (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疾病。
4.年齡 ≥ 18 歲 (或依據國家專屬法規的法定成年年齡) 的男性或女性。
5.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在隨機分配前 3 天內評估)。
6.足夠的肝功能,如下列兩項所定義: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且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 2.5 倍 ULN。對於肝臟受到侵犯的受試者,可接受 AST 和 ALT ≤ 5.0 倍 ULN。
b.總膽紅素 ≤ 1.5 倍 ULN;如果是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受試者,為 ≤ 2.5 倍 ULN。
7.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依據試驗機構標準方法的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GFR) 估計值 > 50 mL/min。
8.血液功能如下:
a.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 1.5 × 109/L。針對歐盟和英國,ANC 必須為 ≥ 2.0 × 109/L。
b.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不得需要血小板輸注或接受血小板生成素生長因子支持療法。
c.血紅素 ≥ 8 g/dL。患有慢性貧血而透過間歇性紅血球 (red blood cell,RBC) 輸注支持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
9.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 50%,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ple gated acquisition,MUGA) 掃描進行判定。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接受隨機分配前 3 天內,取得陰性的血清/血漿或尿液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β-hCG) 驗孕結果。尿液驗孕結果為偽陽性的女性,如果後續血清/血漿驗孕結果為陰性,仍可納入 (請參閱第4.3節)。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和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使用 2 種每年失敗率小於 1% 的避孕方法,並且在最後一劑 cisplatin 後至少 14 個月期間、最後一劑 oxaliplatin 後至少 9 個月期間以及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的最後一劑後至少 7 個月期間持續這麼做。上述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固定使用口服、植入或注射式荷爾蒙避孕藥,或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給藥系統 (請參閱第4.3節)。在法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 cisplatin 後至少 14 個月期間、最後一劑 oxaliplatin 後至少 9 個月期間及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的最後一劑後至少 7 個月期間,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驗孕。
12.從篩選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cisplatin 後至少 14 個月期間、最後一劑 oxaliplatin 後至少 9 個月期間及所有其他試驗藥物的最後一劑後至少 7 個月期間,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保險套且不捐贈精子,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不捐贈卵細胞。
13.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選擇針對 HER2 狀態接受預篩選的受試者,必須另外對腫瘤組織的採集、儲存及分析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曾接受 HER2 標靶藥劑的治療,但在最初診斷出 GEA 之前 > 5 年曾為了乳癌接受 HER2 標靶治療的受試者為例外。
2.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抗 PD-L2,或任何其他專門以 T 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途徑做為標靶之抗體或藥物的治療。
3.先前曾為了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 GEA 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或腹腔內化學治療的治療。曾接受輔助性或新輔助性化學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完成該療法後 6 個月內未發生癌症復發或惡化。先前曾接受緩和性局部療法 (例如放射療法) 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
4.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放射療法。
5.一生的 anthracycline 負荷總計超過 360 mg/m2 的 doxorubicin 或等效藥物。
6.在隨機分配前 ≤ 14 天內 (發生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轉移的受試者為 ≤ 4 週內;請參閱排除條件第 11 項) 有必須以皮質類固醇 (每日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狀況。註:目前或先前接受下列任何類固醇療程的受試者,不會遭受排除:
a.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劑量 ≤ 10 mg/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b.全身吸收量極少的局部、眼用、關節內、鼻內或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c.針對預防 (例如針對顯影劑過敏) 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由接觸性過敏原引起的延遲型過敏反應) 而開立的短療程 (≤ 7 天) 皮質類固醇。
7.有對任何試驗藥物之任何活性物質/活性成分,包括化學治療成分 (cisplatin、oxaliplatin、5-fluorouracil 或 capecitabine)、鼠類蛋白質 (trastuzumab)、單株抗體、重組蛋白,和/或任何藥物配方中所列任何賦形劑產生過敏之病史或有其禁忌症。
在法國和義大利,標準照護化學治療的分配應考量下列禁忌症:
a.已知具有聽覺障礙的受試者不得分配到含 cisplatin 的療程。
b.基準期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CrCl) < 60 mL/min 的受試者不得分配到含 cisplatin 的療程。
c.收案時患有任何級別之低血鉀、低血鎂或低血鈣的受試者,不得分配到含 oxaliplatin 的療程。
8.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dropyrimidine dehydrogenase,DPD) 部分或完全缺乏症,或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使用任何已知可抑制 DPD 的藥物 (包括 brivudine、sorivudine 和其類似物)。在法國,基準期時必須進行血漿尿嘧啶濃度檢測;在義大利,基準期時必須進行 DPD 缺乏症檢測。
9.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
10.有下列疾病相關危險因子:
a.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發生具臨床意義的胃腸 (GI) 道出血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毒性評價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oxicit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2017) ≥ 第 3 級)。
b.具臨床意義的腸阻塞 (CTCAE ≥ 第 3 級)。
c.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肋膜、腹水或心包膜積液,需要引流。
11.未曾接受治療的 CNS 轉移、有症狀的 CNS 轉移,或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針對 CNS 轉移進行放射治療。允許穩定、曾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 (定義為完全停用類固醇及抗痙攣劑且神經學上穩定,在隨機分配前持續至少 4 週沒有放射影像惡化證據之受試者)。
12.已知有軟腦膜疾病 (leptomeningeal disease,LMD) 的病史或正患有此疾病。如果放射影像已報告有 LMD,但臨床上試驗主持人並未有此懷疑,而且受試者沒有 LMD 的神經症狀,則這些受試者將符合受試資格。
13.控制不佳的癲癇發作。(針對具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癲癇發作控制程度將由試驗主持人根據當地或區域指引判定。)
14.在過去 3 年內已知罹患未認定為已治癒或需要接受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形包括復發可能性非常低的癌症 (即:所接受的治療之通報治癒率 > 95% 或復發率 < 5%),包括以治癒為治療目的的早期癌症 (原位癌或第一期)、皮膚基底細胞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原位子宮頸癌。
15.需要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療法的重度慢性或活動性感染 (例外:若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已接受治療 >2 週,則允許用於 B 型肝炎的抗病毒藥物 [請參閱排除條件第 17a 項])。
16.未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腎病、胰臟炎或肝病 (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無症狀的膽結石、肝轉移或穩定的慢性肝病之受試者為例外)。
17.已知患有活動性肝炎,包括下列各者:
a.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 (例外: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呈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其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DNA 少於 500 IU/mL 或 2,500 copies/mL,則符合受試資格。註:可測得 HBsAg 或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應依照試驗機構或當地指引處置。在篩選時開始使用抗病毒藥劑的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前接受 > 2 週的治療。
b.C 型肝炎感染 (例外:[i] 沒有接受治癒性病毒治療的病史、且紀錄證實病毒量 (viral load) 呈陰性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ii] 已在隨機分配前 ≥ 12 週完成治癒性病毒療法、且病毒量呈陰性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
18.任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感染的病史。
19.已知有 SARS-CoV-2 感染;先前受到感染而依照當地試驗機構規定及篩選指引已緩解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
20.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需要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任何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CHF) 病史。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已知患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的受試者亦遭受排除。先前的抗癌療法相關 CHF 在發生時必須為 ≤ 第 1 級,而且必須已完全緩解。
21.在隨機分配前 ≤ 28 天發生有症狀的肺栓塞。
22.任何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發生腦血管意外的病史。
23.Fridericia 氏校正後 QT 間期 (QTc Fridericia,QTcF) > 470 ms。註:對初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ECG) 呈現較長 QTcF 的受試者,可能進行重複三次的追蹤性 ECG,並且將使用該 3 筆數值的平均值以判定受試資格。
24.與先前癌症療法相關的具臨床意義之持續中毒性 (第 2 級或更高級),但禿髮為例外。
25.持續中第 2 級或更高級周邊神經病變。
26.持續中第 2 級或更高級腹瀉。
27.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8.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或者有在休息時發生重度呼吸困難或需要補充氧氣治療。
29.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且可能復發,但下列情形為例外:
a.獲得控制的第一型糖尿病。
b.甲狀腺功能低下 (前提是僅以荷爾蒙補充療法處置)。
c.獲得控制的乳糜瀉。
d.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 (例如白斑、乾癬、禿髮)。
e.在沒有任何其他外在誘發因子時不預期會復發的任何其他疾病。
30.隨機分配前 ≤ 4 週曾接種活性疫苗。
31.正在哺餵母乳或懷孕中的女性,以及計劃要懷孕的女性和男性。女性必須同意在任何試驗藥物的最後一劑後7 個月內不進行母乳哺餵。
32.在隨機分配的 28 天內接受另一項試驗藥品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1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