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1 - 2026-03-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針對從未接受治療、經PD-L1表達篩選的且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探討BGB-A1217 (一種抗TIGIT抗體) 併用Tislelizumab相較於Pembrolizumab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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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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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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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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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GB-A1217
劑型
270
劑量
300mg/15ml
評估指標
•ITT分析集內A組(Ociperlimab併用Tislelizumab)和B組(Pembrolizumab接續靜脈輸注安慰劑)的OS,即從隨機分配日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的患者必須達到以下所有標準:
1.能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評估時程。
2.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或依試驗該地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手術和/或根治性放療(無論是否接受同步放化療)的局部晚期或復發性NSCLC或轉移性非鱗狀或鱗狀NSCLC。
4.從未接受過針對轉移性NSCLC的全身治療。
5.同意提供封存組織(含腫瘤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首選]或大約6〜15片新鮮切割的未染色組織玻片)或新鮮組織切片(如果無法獲得封存組織),用於PD-L1表現量的前瞻性中央實驗室分析和其他生物標記的回顧性分析。
6.經中央實驗室檢測PD-L1 TC ≥50%。
7.至少有1個根據RECIST 1.1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註:病灶位於曾接受過局部治療(包括既往放療)的區域不視為可測量病灶,除非根據RECIST 1.1版定義評估該區域病灶在局部治療後發生了疾病惡化。
8.ECOG體能狀態量表分數≤1。
9.篩選期器官功能良好,實驗室檢查值符合以下要求:
a.受試者在篩選期採集以下血液檢體前的 ≤ 14 天內,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且符合下列條件: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 1.5 × 10 9 /L
-血小板≥75×109/L
-血紅蛋白≥ 90g/L
b.血清肌酸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按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60mL/min/1.73m2 (附錄8)。註:法國的試驗機構,血清肌酸酐為 ≤1.5 × ULN,且依 CKD-EPI 以及 Cockcroft 及 Gault 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1.73 m2 (附錄 8)。
c.血清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氏症患者之總膽紅素必須< 3 ×ULN)。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2.5 × ULN,如果出現肝轉移,則此一標準為< 5 × ULN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在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120天持續採取高度有效避孕措施,並在隨機分配前≤ 7天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請見附錄9。
11.非絕育男性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120天持續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絕育男性的定義為先前已在精液檢體檢查證實罹患無精子症,作為不孕的明確證據。
•已知「精子數量偏低」(符合「生育力低下」)的男性,就本試驗而言不認定為絕育。
主要排除條件
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的患者必須達到以下所有標準:
1.能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評估時程。
2.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或依試驗該地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手術和/或根治性放療(無論是否接受同步放化療)的局部晚期或復發性NSCLC或轉移性非鱗狀或鱗狀NSCLC。
4.從未接受過針對轉移性NSCLC的全身治療。
5.同意提供封存組織(含腫瘤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首選]或大約6〜15片新鮮切割的未染色組織玻片)或新鮮組織切片(如果無法獲得封存組織),用於PD-L1表現量的前瞻性中央實驗室分析和其他生物標記的回顧性分析。
6.經中央實驗室檢測PD-L1 TC ≥50%。
7.至少有1個根據RECIST 1.1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註:病灶位於曾接受過局部治療(包括既往放療)的區域不視為可測量病灶,除非根據RECIST 1.1版定義評估該區域病灶在局部治療後發生了疾病惡化。
8.ECOG體能狀態量表分數≤1。
9.篩選期器官功能良好,實驗室檢查值符合以下要求:
a.受試者在篩選期採集以下血液檢體前的 ≤ 14 天內,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且符合下列條件: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 1.5 × 10 9 /L
-血小板≥75×109/L
-血紅蛋白≥ 90g/L
b.血清肌酸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按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60mL/min/1.73m2 (附錄8)。註:法國的試驗機構,血清肌酸酐為 ≤1.5 × ULN,且依 CKD-EPI 以及 Cockcroft 及 Gault 公式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1.73 m2 (附錄 8)。
c.血清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氏症患者之總膽紅素必須< 3 ×ULN)。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2.5 × ULN,如果出現肝轉移,則此一標準為< 5 × ULN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在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120天持續採取高度有效避孕措施,並在隨機分配前≤ 7天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請見附錄9。
11.非絕育男性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120天持續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絕育男性的定義為先前已在精液檢體檢查證實罹患無精子症,作為不孕的明確證據。
•已知「精子數量偏低」(符合「生育力低下」)的男性,就本試驗而言不認定為絕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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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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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