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FHBPHYH20180827
2021-10-20 - 2023-11-02
其他
召募中1
一個第I/IIa期臨床試驗,針對實體瘤患者,觀察Phyduxon合併施用atezolizumab(癌自禦)的安全性與初步有效性
-
試驗申請者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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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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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實體瘤(Solid tumor)
試驗目的
Phase I
主要目的
藉由定義劑量限制毒性,決定Phyduxon與癌自禦(Atezolizumab)合併施用之最大耐受劑量或第二期建議劑量。
次要目的
評估Phyduxon與癌自禦(Atezolizumab)合併治療在實體瘤患者上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
Phase IIa
主要目的
評估Phyduxon與癌自禦(Atezolizumab)合併治療於實體瘤患者之抗腫瘤能力。
次要目的
評估Phyduxon與癌自禦(Atezolizumab)合併治療在實體瘤患者上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
Phase I and Phase IIa
探索目的
觀察在Phyduxon與癌自禦(Atezolizumab)合併治療後,患者免疫系統與腫瘤標記物的變化。
藥品名稱
Phyduxon
主成份
Phyduxon
劑型
infusion
劑量
2 × 10*6/ 5 × 10*6/ 1 × 10*7
評估指標
Phase I
主要評估指標
最大耐受劑量與劑量限制毒性。
次要評估指標
1. 安全性與耐受性
1.1. 實驗室檢驗值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 生化檢驗
白蛋白、總膽固醇、總膽紅素、鹼性磷酸酶(ALP)、AST、ALT、麩胺轉酸酵素(GGT)、血中尿素氮 (BUN)、血清肌酸酐、C反應蛋白(CRP)、三酸甘油脂、澱粉酶、解脂酶、葡萄糖、尿酸、凝血酵素原時間 (PT)、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APTT)
- 血液檢驗
血球數量包含紅血球 (RBC)、白血球、血小板數量; 分化白血球數量包含嗜中性顆粒白血球、淋巴球、單核球、嗜酸性球、嗜鹼性球;血色素檢查、血球比容值測定
- 尿液檢驗
外觀、顏色、比重、pH值、紅血球、白血球、上皮細胞、葡萄糖、蛋白質、酮類及亞硝酸
- 血清自體免疫標記
抗細胞核抗體
1.2. 自基線起的體重變化
1.3. 試驗期間發生不良事件的次數
1.4. 受試者有等級3以上與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次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版本5.0
1.5. 自基線起的理學檢查變化
1.6. 自基線起的生命徵象變化
1.7. 自基線起的心電圖檢驗值變化(包括PR、QRS、QT、QTc及RR intervals)
2. 有效性指標
2.1. 疾病控制比例(D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達到完全緩解(CR)、部分緩解(PR)、穩定(SD)的比例
2.2. 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受試者達到完全緩解(CR)和部分緩解(PR)之總和
2.3. 反應時間(TTR)
2.4. 反應持續時間(DoR)
2.5. 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time)
2.6. 全部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 (OS) time)
2.7. 自基線起的生活品質變化: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驗就合作組織(ECOG)與歐洲癌症治療與研究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券(EROTC QLQ-C30第3.0版)評估。
Phase IIa
主要評估指標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疾病控制比例(DCR)
次要評估指標
1. 有效性指標
第IIa期有效性評估指標,除了疾病控制率外,其餘與第I期相同。
2. 安全性指標
第IIa期安全性評估指標與第I期相同
探索性分析
於第I期、第IIa期可評估受試者,將檢驗免疫反應與疾病生物標記,並探索其與研究治療之關聯性。
主要評估指標
最大耐受劑量與劑量限制毒性。
次要評估指標
1. 安全性與耐受性
1.1. 實驗室檢驗值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 生化檢驗
白蛋白、總膽固醇、總膽紅素、鹼性磷酸酶(ALP)、AST、ALT、麩胺轉酸酵素(GGT)、血中尿素氮 (BUN)、血清肌酸酐、C反應蛋白(CRP)、三酸甘油脂、澱粉酶、解脂酶、葡萄糖、尿酸、凝血酵素原時間 (PT)、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APTT)
- 血液檢驗
血球數量包含紅血球 (RBC)、白血球、血小板數量; 分化白血球數量包含嗜中性顆粒白血球、淋巴球、單核球、嗜酸性球、嗜鹼性球;血色素檢查、血球比容值測定
- 尿液檢驗
外觀、顏色、比重、pH值、紅血球、白血球、上皮細胞、葡萄糖、蛋白質、酮類及亞硝酸
- 血清自體免疫標記
抗細胞核抗體
1.2. 自基線起的體重變化
1.3. 試驗期間發生不良事件的次數
1.4. 受試者有等級3以上與治療相關的不良事件次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版本5.0
1.5. 自基線起的理學檢查變化
1.6. 自基線起的生命徵象變化
1.7. 自基線起的心電圖檢驗值變化(包括PR、QRS、QT、QTc及RR intervals)
2. 有效性指標
2.1. 疾病控制比例(D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達到完全緩解(CR)、部分緩解(PR)、穩定(SD)的比例
2.2. 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受試者達到完全緩解(CR)和部分緩解(PR)之總和
2.3. 反應時間(TTR)
2.4. 反應持續時間(DoR)
2.5. 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time)
2.6. 全部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 (OS) time)
2.7. 自基線起的生活品質變化: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驗就合作組織(ECOG)與歐洲癌症治療與研究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券(EROTC QLQ-C30第3.0版)評估。
Phase IIa
主要評估指標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疾病控制比例(DCR)
次要評估指標
1. 有效性指標
第IIa期有效性評估指標,除了疾病控制率外,其餘與第I期相同。
2. 安全性指標
第IIa期安全性評估指標與第I期相同
探索性分析
於第I期、第IIa期可評估受試者,將檢驗免疫反應與疾病生物標記,並探索其與研究治療之關聯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了解本試驗並願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20歲。
3. 受試者已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的惡性腫瘤,對目前的標準療法反應不佳或不耐受或沒有能夠改善病情的標準療法,或適合使用atezolizumab(癌自禦)。
4. 受試者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注射前28天內,已接受至少一劑atezolizumab注射。
5. 根據固體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第1.1版,受試者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固體瘤。
6. 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注射前,受試者已結束其他治療(例如:針對特定病灶之手術、放射線療法、及atezolizumab除外的藥物治療)至少四周,針對非特定局部病灶之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則不在此限。
7.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測量表分數低於(等於)2。
8.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三個月。
9. 於篩選前七天內已進行以下生化條件檢驗評估,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造血、肝、腎功能:
- 血紅素大於或等於 9 g/dL
- 無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大於或等於 1,000 個細胞/μL
- 總白血球(WBC)大於或等於 2,000個細胞/μL
- 無輸血情況下,血小板大於或等於55,000 個/μL
- 總膽紅素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並且無黃疸跡象
- 谷丙轉氨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皆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3倍(對於肝臟病灶患者為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5倍)
- 血清肌酸酐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0. 若受試者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確認您於篩選與試驗期間未懷孕、未哺乳。
11. 受試者願意遵守計畫書要求、指示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於施打試驗藥物前4周內曾參加其他研究試驗並接受任何試驗治療。
2. 受試者曾患有納入試驗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除了進入試驗前五年內經根除性治療之非黑色素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淺層膀胱腫瘤。
3. 受試者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於施打試驗藥品前四周內及試驗期間需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類固醇(皮質類固醇相當於每日服用量小於或等於10毫克之普賴鬆(prednisone)除外],或使用化學或標靶治療藥物(包含但不限於紫杉醇、5-氟尿嘧啶、多柔黴素、bevacizumab﹝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單株抗體﹞)可能嚴重影響試驗藥品有效性之藥物。
4. 受試者有放射影像或組織學證據顯示,癌細胞已轉移到腦膜或具臨床症狀並未受控制的轉移性腦癌(包含需持續使用糖皮質素或脊椎內化療的情況)。
5. 受試者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含上腔靜脈,不穩定型心絞痛,高於第二等級之鬱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需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心肌缺氧/梗塞,長QT症候群(即男性QTc>450毫秒;女性QTc>470毫秒),與控制情況不佳的高血壓(於服用抗高血壓藥物情形下,收縮壓> 150 mm-Hg和/或舒張壓> 90 mm-Hg)
6. 受試者曾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
7. 受試者在第一次投予試驗藥物前,對先前或目前治療有副作用、毒性作用 [即發生美國國家癌症機構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評估表(NCI-CTCAE)第二等級以上之不良事件]。
8. 在進入試驗前六個月內,受試者曾罹患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9. 受試者下列檢查結果為陽性: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第一型與第二型(HIV-1/2)
-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 第一型與第二型(HTLV-1/2)
- 梅毒
10. 根據NCI-CTCAE,受試者的肋膜積水程度大於1級或您有重度(或難治)腹水。
11. 受試者已知或可能對鏈黴素,健大黴素,或其他相關抗生素,或本試驗使用到的任何物質有過敏反應。
12. 受試者潛在的醫療、生理、或心理狀態會妨礙您配合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不合適參加本試驗。
13. 若受試者為男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計算方式從青春期開始至停經後2年以內),受試者必需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治療後至少4週後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避孕方法:
a. 完全禁慾(需與既往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全子宮切除,或施打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 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檢查前至少6個月)。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 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 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穹頂帽)以及合併使用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
1. 受試者了解本試驗並願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20歲。
3. 受試者已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的惡性腫瘤,對目前的標準療法反應不佳或不耐受或沒有能夠改善病情的標準療法,或適合使用atezolizumab(癌自禦)。
4. 受試者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注射前28天內,已接受至少一劑atezolizumab注射。
5. 根據固體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第1.1版,受試者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固體瘤。
6. 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注射前,受試者已結束其他治療(例如:針對特定病灶之手術、放射線療法、及atezolizumab除外的藥物治療)至少四周,針對非特定局部病灶之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則不在此限。
7.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測量表分數低於(等於)2。
8.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三個月。
9. 於篩選前七天內已進行以下生化條件檢驗評估,確認受試者有足夠的造血、肝、腎功能:
- 血紅素大於或等於 9 g/dL
- 無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大於或等於 1,000 個細胞/μL
- 總白血球(WBC)大於或等於 2,000個細胞/μL
- 無輸血情況下,血小板大於或等於55,000 個/μL
- 總膽紅素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並且無黃疸跡象
- 谷丙轉氨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皆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3倍(對於肝臟病灶患者為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5倍)
- 血清肌酸酐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0. 若受試者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確認您於篩選與試驗期間未懷孕、未哺乳。
11. 受試者願意遵守計畫書要求、指示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於施打試驗藥物前4周內曾參加其他研究試驗並接受任何試驗治療。
2. 受試者曾患有納入試驗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除了進入試驗前五年內經根除性治療之非黑色素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淺層膀胱腫瘤。
3. 受試者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於施打試驗藥品前四周內及試驗期間需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例如:類固醇(皮質類固醇相當於每日服用量小於或等於10毫克之普賴鬆(prednisone)除外],或使用化學或標靶治療藥物(包含但不限於紫杉醇、5-氟尿嘧啶、多柔黴素、bevacizumab﹝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單株抗體﹞)可能嚴重影響試驗藥品有效性之藥物。
4. 受試者有放射影像或組織學證據顯示,癌細胞已轉移到腦膜或具臨床症狀並未受控制的轉移性腦癌(包含需持續使用糖皮質素或脊椎內化療的情況)。
5. 受試者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含上腔靜脈,不穩定型心絞痛,高於第二等級之鬱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需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心肌缺氧/梗塞,長QT症候群(即男性QTc>450毫秒;女性QTc>470毫秒),與控制情況不佳的高血壓(於服用抗高血壓藥物情形下,收縮壓> 150 mm-Hg和/或舒張壓> 90 mm-Hg)
6. 受試者曾接受器官或骨髓移植。
7. 受試者在第一次投予試驗藥物前,對先前或目前治療有副作用、毒性作用 [即發生美國國家癌症機構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評估表(NCI-CTCAE)第二等級以上之不良事件]。
8. 在進入試驗前六個月內,受試者曾罹患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9. 受試者下列檢查結果為陽性:
-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第一型與第二型(HIV-1/2)
- 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 第一型與第二型(HTLV-1/2)
- 梅毒
10. 根據NCI-CTCAE,受試者的肋膜積水程度大於1級或您有重度(或難治)腹水。
11. 受試者已知或可能對鏈黴素,健大黴素,或其他相關抗生素,或本試驗使用到的任何物質有過敏反應。
12. 受試者潛在的醫療、生理、或心理狀態會妨礙您配合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不合適參加本試驗。
13. 若受試者為男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計算方式從青春期開始至停經後2年以內),受試者必需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次治療後至少4週後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避孕方法:
a. 完全禁慾(需與既往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全子宮切除,或施打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 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檢查前至少6個月)。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 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 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穹頂帽)以及合併使用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27 人
-
全球人數
17~2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