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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B-103-C-101

2020-12-01 - 2022-06-24

Phase I/II

召募中3

一項包含療效擴增組的第 I/IIA 期、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試驗,對於特徵為 NOTCH 訊息傳遞途徑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與血液疾病惡性腫瘤的成人患者,評估 CB-103 口服治療的安全性、耐受性、藥動學和初步療效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泰中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型 (r/r) T 細胞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 (T-ALL) 或淋巴瘤 (TLBL) -腺樣囊狀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有兩部分。本試驗的第 I 期 A 部分連同劑量遞增期及 MTD/RP2D 確認群組,其目標為確定 MTD/RP2D。A 部分當中將採用藥物過量控制 (EWOC) 進行劑量遞增的適應性 2 參數貝氏邏輯迴歸模型 (BLRM),以引導 MTD 或 RP2D 的判定。A 部分之後將進行療效擴增第 IIA 期(試驗的 B 部分),以確定抗腫瘤活性的初步證據,並確認依各種預先選定癌症適應症分層之疾病晚期或轉移階段的患者所組成的不同療效擴增組中 CB-103 MTD/RP2D 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CB103

主成份

CB-103

劑型

膠囊

劑量

50 mg 及100mg

評估指標

第 I 期,A 部分 - 劑量遞增:
‧ 決定 CB-103 作為單一藥物在成人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第 I 期,A 部分 – 確認群組:
‧ 確認 CB-103 作為單一藥物在成人患者中,RP2D 的安全性。
第 IIA 期,B 部分 - 療效擴增:
‧ 評估不同適應症中不同療效擴增組單一藥物 CB-103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參加試驗條件:
1. 疾病
a.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腫瘤、且在接受至少一線全身性療法後惡化(但允許未曾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腺樣囊狀癌[ACC] 患者)且沒有已確定的替代性治療方案的實體腫瘤。
或者
b. 復發性或難治型 (r/r) T 細胞急性淋巴母細胞白血病 (T-ALL) 或淋巴瘤 (TLBL)。難治型患者定義為骨髓芽細胞 ?5%,伴隨或未伴隨骨髓外侵犯,且在嘗試標準誘導/鞏固療法後未達到完全反應 (CR) 的 T-ALL/T-LBL 患者。復發患者定義為發生復發性疾病的 T-ALL/T-LBL 患者,即 ?5% 骨髓芽細胞,伴隨或未伴隨骨髓外復發,且先前曾達到 CR。
c. 適用於 A 部分(劑量遞增)根據已知 NOTCH 途徑活化頻繁參與的固態腫瘤適應症,和帶有先檢驗 已知 NOTCH1-4 途徑活化的腫瘤為符合資格,定義
如下:
�h 乳癌(三陰性乳癌 [TNBC]、ER+/-、HER2+/-)、胃腸道 (GI) 癌症(對oxaliplatin 或 irinotecan 為主的療法具抗性的大腸直腸癌 [CRC]、肝細胞癌 [HCC])、骨肉瘤、ACC 和惡性球狀瘤。帶有經確認之 NOTCH1-4 活化突變或基因病變的任何其他實體腫瘤(包括淋巴瘤)。
d. 針對 A 部分(MTD/RP2D 確認性群組)和 B 部分療效擴增群組,帶有經確認之 NOTCH 路徑活化的實體及血液腫瘤適應症,如下所示:
�h -ACC
�h -轉移性乳癌(無論 ER/PR、HER2 受體狀態)
�h -r/r T-ALL/T-LBL
�h 帶有經確認之 NOTCH 途徑活化的任何其他癌症(血液學或實體)並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註:
- 如果過去曾確定有 NOTCH 路徑活化,患者即符合資格。如果 NOTCH狀態未知,將以新的檢體判定。
- 必須先確認所偵測之突變/基因變異的致病特性,才能納入患者。體內腫瘤突變/變異並未明確具有致病性的患者,將由試驗委託者斟酌是否納入。有關以分子變異作為 NOTCH 路徑活化徵象和特定檢測方法的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e.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指引,實體腫瘤患者必須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病變(直徑至少 1.0 cm)(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變,僅在判定有明確的疾病惡化時,才視為可測量病變)。
f. A 部分(劑量遞增)中有實體腫瘤適應症的患者:
�h 足夠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若庫存組織在篩選時已取得超過 6 個月 – 或者若無法取得 – 則必須在給藥前進行新鮮腫瘤切片。若無法從病變取得新鮮腫瘤切片,可在與試驗委託者確認後使用液體切片。
g. A 部分 MTD/RP2D 確認群組中和 B 部分中的實體腫瘤患者:
�h -若未知 NOTCH 狀態,實體腫瘤患者應在預篩選前備有足夠的 6 個月內庫存切片組織(或者若無法取得,則必須採集新鮮腫瘤切片),才能選擇該名患者。
�h -所有實體腫瘤患者:腫瘤病變可用於進行切片檢查,且患者願意在給藥前提供新鮮腫瘤切片、在治療期間進行一次,並在疾病惡化時或臨床上有需要時再次進行。針對無法從病變取得新鮮腫瘤切片的個案,可在與試驗委託者確認後使用液體切片。
h.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2. 人口學特性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b.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評估量表 0 或 1。
c. 能夠和願意吞嚥膠囊的患者。
3. 器官功能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患者必須有下列實驗室檢測值(在納入的 14 天內取得):
a.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鹼性磷酸? (ALP) ?2.5 x ULN;如果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及已知的骨轉移所引起,則 ALP 必須 ?5 x ULN
c.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SGOT) 和 丙胺酸轉胺? (ALT/SGPT) ?2.5 xULN;如果肝功能異常是由於潛在惡性腫瘤及已知的肝臟轉移或骨轉移所引起,則 AST 和 ALT 必須 ?5 x ULN
d. 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或者若血清肌酸酐 >1.5 x ULN,則血清肌酸酐清除率 (CrCl)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計)
e. 鉀濃度落在正常限值內或能以補充劑矯治
f. 總鈣濃度(以血清白蛋白校正)落在正常限值內或能以補充劑矯治
g. 鎂濃度落在正常限值內或能以補充劑矯治
h. 磷濃度落在正常限值內或能以補充劑矯治
i. 血清白蛋白濃度 ?30 g/L
j. 實體腫瘤患者必須:
�h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5 x 109/L
�h -血紅素 (Hgb) ?10 g/dL (?100 g/L)
�h -血小板計數 ?75 x 109/L(在過去 7 天內未使用血小板輸注或生長因子)
�h -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 1.5 x ULN 且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3(除非患者正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

4.避孕措施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6.2 節)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進行血清驗孕,且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記錄陰性結果。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必須同意使用至少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即以下避孕方式其中兩種 – 口服避孕藥、注射避孕藥、包括伴侶的保險套在內的物理性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圈),且必須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治療結束後 90 天內(3 個排卵週期的時間)持續使用。避孕措施必須從第 1 次施用 CB-103 當天開始。
c. 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在整個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治療結束後 90天(精子更新期間)內常規使用保險套。伴侶也應使用可靠的避孕方式,例如口服避孕藥或子宮內避孕器。
d. 無精子男性和絕育的女性(例如輸卵管結紮)可免除避孕要求。
e. 若女性能夠懷孕且持續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則免除避孕要求。然而,他們仍必須依據納入條件「4a」所述進行驗孕。
5. 知情同意
a. 能夠理解患者資訊與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
b.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包括預篩選(A 部分 - MTD/RP2D 確認群組 -和 B 部分)和篩選之前,已取得完成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在參與試驗之外:
1. 病史
a. 患有症狀性 CNS 轉移且在神經學方面不穩定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制其CNS 疾病的患者。
註:控制良好的 CNS 轉移患者可參與本試驗。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的 >2 週前,完成針對 CNS 轉移進行的放射治療或手術。患者必須在神經學上穩定、在臨床檢查上沒有新的神經學缺陷,且近期的 CNS 影像上沒有新發現。如果患者需要以類固醇治療 CNS 轉移,他們必須在進入試驗前已使用穩定劑量的類固醇兩週。
註:若患者沒有腦部侵犯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則不需要進行腦部電腦斷層(CT)/核磁共振造影 (MRI) 掃描。
註:患有活動性 CNS 疾病的 T-ALL/T-LBL 患者,定義為診斷時存在 CNS 疾病和/或存在 CNS 侵犯相關症狀(例如與腦神經侵犯相關)者,則不得納入。
b. 對 CB-103 藥物成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c. 患者患有未緩解且常見毒性標準 (CTCAE) 分級 ?1 的噁心、嘔吐或腹瀉。
d.胃腸功能受損或患有胃腸道疾病,而可能顯著改變 CB-103 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未受控制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小腸切除)
e. 有第二種或其他原發性癌症的病史,但以下除外:
�h -經過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h -經過治癒的子宮頸癌或乳房原位癌
�h -其他接受經治療的原發性實體腫瘤,且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過去 2 年內未施行任何治療

2. 同時有下列醫療狀況則構成排除
a.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種:
1.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III或 IV 級)、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或傳導異常,或心肌病變
2. 臨床上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100 mmHg)
3. 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4. 右束支傳導阻滯 + 左前半束支傳導阻滯
5. 必須使用心臟節律器
6. 患有先天性長 QT 間期症候群
7. 過去或目前患有持續性或症狀性心室心律不整
8. 患有心房顫動
9. 有臨床意義的休息狀態心搏過緩 (<50 bpm)
10. 在篩選 ECG 上,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450 毫秒(針對男性)和 >470 毫秒(針對女性)
11. QRS ?110 毫秒
12.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
13.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在先前的抗癌治療(例如:抗 HER2 治療、anthracycline 類藥物)下,LVEF 下降量絕對值 ? 15 個絕對百分點,或 ?10 個絕對百分點並從 >正常值下限 (LLN) 跨越至 < LLN 的病史(即使無
症狀)
14.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 ?6 個月前發生心絞痛
15.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 ?6 個月前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MI)
b. 全身性狀況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種:
1. 預定第一次 CB-103 使用前 6 個月內發生出血性、栓塞性或血栓性中風
2. 對實體腫瘤患者: 曾接受骨髓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
註明:對於 T-ALL 患者,如果他們目前尚無 GvHD 且患者不接受免疫抑制治療,則可以進行異體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
3.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或需要治療的 B 型或 C 型肝炎
4. 任何需要使用注射型抗微生物製劑或 >等級 2 的活動性感染
5. 非惡性間質性肺病或肺炎
6. 因晚期惡性腫瘤和共病的併發症導致的休息狀態呼吸困難,以及任何原因造成、需要氧氣治療的呼吸困難。
7. 距離排定給藥第 1 天的 14 天內,發生顯著創傷性傷害或接受重大手術(重大手術代表需剖開體腔,例如:胸腔切開術、開腹手術、腹腔鏡器官切除術及重大骨科手術,例如關節置換、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
8. 同時患有其他嚴重和/或未受控制的醫療狀況(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而可能導致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降低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3.過往療法
a. 針對實體腫瘤患者,在第 1 天排定第一劑 CB-103 的 3 週內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若是 nitrosourea 類藥物和 mitomycin C,則為 6 週)。
b. 針對 T-ALL/T-LBL 患者,在開始治療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抗癌治療,但以下除外:
1.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最多 1 天前,允許以最多 5 天的糖皮質激素 (10 mg/m2dexamethasone 或同等藥物/天)合併最多 3 劑 cyclophosphamide(200 mg/m2/天)作為標準前期治療
2. 可在距離第一劑 CB103 最少 5 天前接受 Mercaptopurine
3. 可在距離第一劑 CB103 最少 5 天前接受長春花生物鹼
4. 可在距離第一劑 CB103 最少 3 天前進行預防性脊髓內 (IT) 化學治療。
c. 先前累積的 doxorubicin 暴露量 ?500 mg/m2
d. 先前累積的 epirubicin 暴露量 ?900 mg/m2
e. 在排定 CB-103 給藥第 1 天的 4 週內,曾接受任何試驗性治療(包括 NOTCH訊息傳遞抑制劑和先前接受 CB-103 治療)。
f. 同時參與另一項涉及持續接受任何試驗性或已上市產品或安慰劑治療的治療性臨床試驗。
g. 排定 CB-103 給藥第 1 天的 2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除非該次放射範圍僅包括非內臟結構(例如肢體骨轉移)。
h. 在排定 CB-103 給藥第 1 天的 3 週內接受免疫療法(包括干擾素、介白素、免疫複合體、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生物性療法(包括單株抗體、抗體藥物複合體或其他基因工程蛋白質)、標靶小分子(包括但不限於激?抑制劑)、荷爾蒙療法。
i. 先前抗癌療法或放射治療留下 CTCAE 等級 >1 且未緩解的毒性(排除神經毒性、掉髮、耳毒性、淋巴球減少症或其他與白血病侵犯相關的不良事件)或尚未自之前的手術中完全復原,除非經試驗委託者和主要試驗主持人同意且留下記錄。

4. 併用藥物
a. 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無論是已知會引發或有條件/可能引發 Torsades de Pointes(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藥物清單列於試驗計畫書附錄 4)。然而,若出現危及生命的感染,為考量患者的最佳利益,相關抗感染藥物即使可能包含在附錄 4 所附的清單中,仍可在密切監測下與試驗藥物同時施用。
b. 患者正接受 warfarin 和 phenytoin,且無法在開始接受 CB-103 治療的至少一週前和試驗期間停用。
c. 抗凝血劑:患者正接受香豆素 (coumarin) 類抗凝血劑,且無法在開始接受 CB103 治療的至少一週前和試驗期間停用。允許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和直接口服抗凝血劑。

5. 人口學特性
a. 患者目前懷孕或哺乳中。

6. 其他
a. 無法或不願遵守所有關於回診、檢查、檢測和程序之試驗規定的患者。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