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A184-584(BMS)/ONO-4538-X66/(ONO)/1200.334(BI)
2021-01-01 - 2023-01-01
其他
召募中2
ICD-10Z51.11
來院接受抗腫瘤化學治療
ICD-9V58.1
接受化學治療
使用Ipilimumab,Nivolumab,與Afatinib(NIA處方)合併治療於已對一種免疫治療無效之局部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 – 第一B期銜接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無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局部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
試驗目的
測試使用ipilimumab,nivolumab,與afatinib (NIA處方)合併治療於已對一種免疫治療(抗PD1單株抗體)無效之局部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是否有顯著臨床療效? 並試圖找尋有效的病理免疫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1)OPDIVO、(2)Yervoy 、(3)GIOTRIF
主成份
afatinib
Ipilimumab
nivolumab
Ipilimumab
nivolumab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Tablets
Injection
Tablets
劑量
10
5
30,40
5
30,40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NIA處方客觀反應率
2.次要評估指標:
-Clinical benefit rate (CR,PR and SD) at 24 weeks(第24周之臨床助益)
-Time to response(反應起始時間)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無無惡化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整體存活時間)
-Duration of response(反應維持時間)
-Toxicity profiles(毒性監測)
-TME(tumor microenvironment) analysis of tumor samples(腫瘤微環境晶片與療效反應相關性)
NIA處方客觀反應率
2.次要評估指標:
-Clinical benefit rate (CR,PR and SD) at 24 weeks(第24周之臨床助益)
-Time to response(反應起始時間)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無無惡化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整體存活時間)
-Duration of response(反應維持時間)
-Toxicity profiles(毒性監測)
-TME(tumor microenvironment) analysis of tumor samples(腫瘤微環境晶片與療效反應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 經病理組織診斷之口腔,口咽,下咽,或咽喉癌,且病理為鱗狀上皮細胞癌
– 復發之腫瘤已經不適合接受後續根治性手術或放射化學合併治療,或轉移之癌症已不適合接受手術或根治 性放射治療。
– 根據RECIST 1.1標準,有可以量測之腫瘤(由進入研究前28天內的影像): 定義為至少有一顆腫瘤可被精準的量測。若先前有接受放射治療照射之腫瘤部位,復發時有明顯增大者,也可認定為可以量測之腫瘤。
– 在過去六個月內,曾接受過一種免疫治療(抗PD1單株抗體),且疾病惡化者。免疫治療可以為根治性治療(比如加入同步化放療加上免疫治療的臨床試驗),或轉移復發後緩解性抗癌治療(參加過KEYNOTE48或ALPHA研究者亦可)。疾病惡化需有影像學評估,或有被量測(例如皮膚病灶),或者有照相紀錄者。
– 年齡大於20歲
– 可預期存活期大於三個月
– 生活品質評估分數為: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量表分數為0或1分。
– 需有正常的器官功能與血球狀況
白血球: 大於或等於 2000/μL
嗜中性白血球: 大於或等於1500/μL
血小板: 大於或等於100,000/μL
血紅素: 大於或等於 9.0/μL
腎功能: 血中肌酸酐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1.5倍,或肌酸酐廓清率大於
40毫升/每分鐘
肝功能: AST及ALT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3.0倍
總黃膽值: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1.5倍 (或者對於Gilbert Syndrome病患,可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3倍)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且在最後一次的藥物治療後五個月內需避免懷孕。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在接受治療前24小時內的血液或尿液懷孕檢查為陰性
– 女性不可以哺乳
–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且在最後一次的藥物治療後七個月內需仍需避孕。
– 能了解,且有意願,並簽署臨床試驗同意書
– 所有手術必須於開始治療前28天完成,且手術傷口必須完全癒合。
2.主要排除條件:
– 於進入試驗案前四周內曾接受過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 (若是nitrosureas或mitomycin C,則必須相隔6周)。或者尚未完全從先前治療的副作用恢復。
– 之前曾接受過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 有進行性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但若符合以下條件,則仍可以參加此臨床試驗: 發現腦轉移且經治療後,在相隔至少四週以上,經核磁共振檢查確認無惡化,且此影像檢查的時間必須在接受本臨床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完成。在試驗開始前至少兩周,必須沒有接受免疫抑制劑,或接受劑量大於prednisolone每天10毫克或等效劑量之類固醇類藥物。
– 病毒性肝炎。定義為: HBsAg為陽性,或HCV RNA為可測得。
– 之前曾對類似於nivolumab或ipilimumab或afatinib類的藥物有過敏反應。
– 曾接受過針對T細胞伴隨刺激調節點機轉的藥物(使用過 抗PD1/PDL1單株抗體可接受)。
– 仍未痊癒的感染症,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其他精神/社會疾患,會影響臨床試驗進行者。
– 懷孕的女性。
– 過去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HIV)者。
– 過去有已知或懷疑自體免疫疾病,或進行性自體免疫疾病患者。但若為以下狀況,仍可參加此臨床試驗: 皮膚白斑症,第一型糖尿病,免疫疾病造成之甲狀腺功能低下,但可用賀爾蒙補充,控制良好者,牛皮癬不需要藥物控制者,或預期在無外在刺激因素下,不會復發者。
– 不得因自體免疫疾病需服用類固醇藥物超過每日prednisolone 10毫克,或其他相等劑量之類固醇。但若因腎上腺素缺乏,需服用超過每日prednisolone 10毫克或約等劑量,或需要使用吸入性類固醇者,不受排除條件的限制。
– 在開始治療前14天內,不得服用任何免疫抑制藥物。
– 過去曾被診斷有間質性肺炎,肺纖維化,或有進行性肺炎者。病人若有放射性肺炎可以加入,但須確認已過急性期,且病況穩定不致復發惡化。
– 曾接受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者。
– 過去曾對類似藥物或單株抗體藥物過敏者。
– 受刑者且於監獄服刑者。
– 有相關精神疾病,無法配合相關臨床試驗流程。
– 無法配合臨床試驗的相關檢驗或流程。
– 有其他共同存在的惡性腫瘤(排除: 非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乳房原位癌,或局部攝護腺癌。
– 排除鼻咽癌患者
– 曾於治療前28日內接受活性疫苗注射。活性疫苗包括: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傷寒疫苗等。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疫苗,因此可以容許注射。但鼻腔內流感疫苗(FluMist)為減毒活性疫苗,不被准許注射。
– 有已知且無法妥善控制的腸胃道疾病,會影響藥物的吸收 (例如克隆氏腸炎,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營養吸收不良)。
– 經病理組織診斷之口腔,口咽,下咽,或咽喉癌,且病理為鱗狀上皮細胞癌
– 復發之腫瘤已經不適合接受後續根治性手術或放射化學合併治療,或轉移之癌症已不適合接受手術或根治 性放射治療。
– 根據RECIST 1.1標準,有可以量測之腫瘤(由進入研究前28天內的影像): 定義為至少有一顆腫瘤可被精準的量測。若先前有接受放射治療照射之腫瘤部位,復發時有明顯增大者,也可認定為可以量測之腫瘤。
– 在過去六個月內,曾接受過一種免疫治療(抗PD1單株抗體),且疾病惡化者。免疫治療可以為根治性治療(比如加入同步化放療加上免疫治療的臨床試驗),或轉移復發後緩解性抗癌治療(參加過KEYNOTE48或ALPHA研究者亦可)。疾病惡化需有影像學評估,或有被量測(例如皮膚病灶),或者有照相紀錄者。
– 年齡大於20歲
– 可預期存活期大於三個月
– 生活品質評估分數為: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量表分數為0或1分。
– 需有正常的器官功能與血球狀況
白血球: 大於或等於 2000/μL
嗜中性白血球: 大於或等於1500/μL
血小板: 大於或等於100,000/μL
血紅素: 大於或等於 9.0/μL
腎功能: 血中肌酸酐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1.5倍,或肌酸酐廓清率大於
40毫升/每分鐘
肝功能: AST及ALT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3.0倍
總黃膽值: 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1.5倍 (或者對於Gilbert Syndrome病患,可小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之3倍)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需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且在最後一次的藥物治療後五個月內需避免懷孕。
–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在接受治療前24小時內的血液或尿液懷孕檢查為陰性
– 女性不可以哺乳
–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且在最後一次的藥物治療後七個月內需仍需避孕。
– 能了解,且有意願,並簽署臨床試驗同意書
– 所有手術必須於開始治療前28天完成,且手術傷口必須完全癒合。
2.主要排除條件:
– 於進入試驗案前四周內曾接受過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 (若是nitrosureas或mitomycin C,則必須相隔6周)。或者尚未完全從先前治療的副作用恢復。
– 之前曾接受過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 有進行性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但若符合以下條件,則仍可以參加此臨床試驗: 發現腦轉移且經治療後,在相隔至少四週以上,經核磁共振檢查確認無惡化,且此影像檢查的時間必須在接受本臨床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完成。在試驗開始前至少兩周,必須沒有接受免疫抑制劑,或接受劑量大於prednisolone每天10毫克或等效劑量之類固醇類藥物。
– 病毒性肝炎。定義為: HBsAg為陽性,或HCV RNA為可測得。
– 之前曾對類似於nivolumab或ipilimumab或afatinib類的藥物有過敏反應。
– 曾接受過針對T細胞伴隨刺激調節點機轉的藥物(使用過 抗PD1/PDL1單株抗體可接受)。
– 仍未痊癒的感染症,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其他精神/社會疾患,會影響臨床試驗進行者。
– 懷孕的女性。
– 過去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HIV)者。
– 過去有已知或懷疑自體免疫疾病,或進行性自體免疫疾病患者。但若為以下狀況,仍可參加此臨床試驗: 皮膚白斑症,第一型糖尿病,免疫疾病造成之甲狀腺功能低下,但可用賀爾蒙補充,控制良好者,牛皮癬不需要藥物控制者,或預期在無外在刺激因素下,不會復發者。
– 不得因自體免疫疾病需服用類固醇藥物超過每日prednisolone 10毫克,或其他相等劑量之類固醇。但若因腎上腺素缺乏,需服用超過每日prednisolone 10毫克或約等劑量,或需要使用吸入性類固醇者,不受排除條件的限制。
– 在開始治療前14天內,不得服用任何免疫抑制藥物。
– 過去曾被診斷有間質性肺炎,肺纖維化,或有進行性肺炎者。病人若有放射性肺炎可以加入,但須確認已過急性期,且病況穩定不致復發惡化。
– 曾接受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者。
– 過去曾對類似藥物或單株抗體藥物過敏者。
– 受刑者且於監獄服刑者。
– 有相關精神疾病,無法配合相關臨床試驗流程。
– 無法配合臨床試驗的相關檢驗或流程。
– 有其他共同存在的惡性腫瘤(排除: 非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乳房原位癌,或局部攝護腺癌。
– 排除鼻咽癌患者
– 曾於治療前28日內接受活性疫苗注射。活性疫苗包括: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傷寒疫苗等。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疫苗,因此可以容許注射。但鼻腔內流感疫苗(FluMist)為減毒活性疫苗,不被准許注射。
– 有已知且無法妥善控制的腸胃道疾病,會影響藥物的吸收 (例如克隆氏腸炎,潰瘍性大腸炎,慢性腹瀉,營養吸收不良)。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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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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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