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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1519

2019-04-01 - 2022-12-31

Phase 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使用durvalumab以及tremelimumab合併化學治療來治療曾經接受過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酶抑制劑治療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療效的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賴俊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蔡慧珍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得知新抗癌藥物 durvalumab 併用 tremelimumab,再加上化學治療時,治療曾經接受過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酶抑制劑治療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療效以及耐受度。

藥品名稱

Durvalumab, 50 mg/ml, 靜脈注射劑 Tremelimumab, 10 mg/ml, 靜脈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50 mg/mL
Tremelimumab: Humanized anti-CTLA-4 mAb, 20 mg/mL

劑型

靜脈注射
靜脈注射

劑量

20 mg/mL
50 mg/mL

評估指標

我們想邀請您參加本試驗/研究,是因為您經過診斷患有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您已接受過標靶藥物的治療(例如艾瑞莎®、得舒緩®、妥復克®或是泰格莎®)但是疾病仍持續惡化,醫師認為試驗治療可能對您有益。
針對您目前的病況,醫師普遍會建議的治療是包含了兩種藥物的化學治療(例如鉑類藥物cisplatin 或是 carboplatin 加上 pemetrexed [愛寧達®])。本試驗/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得知新抗癌藥物 durvalumab 併用 tremelimumab,再加上前面提到的化學治療時,治療您這種癌症的療效。我們也將評估這些藥物是否會造成任何副作用。
Durvalumab 和 tremelimumab 在本文件中,都稱為「試驗藥物」。根據其他與本試驗藥物極類似的臨床試驗資料顯示,試驗藥物併用化學治療的效果可能優於目前用於治療您癌症的藥物。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參加本試驗/研究的條件):
患者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1.篩選時年滿 20 歲以上,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且腫瘤細胞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 (限於第 19 號外顯子缺失,或第 21 號外顯子 L858R 突變) 。
�鳦f人的腫瘤可以同時帶有兩種以上的EGFR突變,只要其中一種是第 19 號外顯子缺失,或第 21 號外顯子 L858R 突變即可。
�鳦f人的腫瘤組織學檢查若屬於混合型的組織型態,必須要以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為主要的組織型態。
2.疾病於下列兩種狀況之一疾病惡化
�鳦f人經過一線的EGFR酪胺酸酶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但是腫瘤再切片以及血漿檢查皆未偵測到抗藥性的EGFR T790M突變。

�颩Y病人經過一線的EGFR酪胺酸酶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且腫瘤再切片或血漿檢查偵測到抗藥性的EGFR T790M突變,則病人必須接受過第三代EGFR酪胺酸酶抑制劑(例如泰格莎®)治療且疾病仍持續惡化。
3.依據 RECIST 1.1 版指南,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的病灶。
4.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器官與骨髓功能良好,定義如下(篩選前的 14 天之內):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 109/L (> 1000 per mm3) 。
�?血紅素 ≥ 9.0 g/dL。
6.肝功能良好,定義如下(篩選前的 14 天之內):
�?丙胺酸轉胺酶(ALT) 和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臟轉移的患者,ALT 和 AST ≤5 倍 ULN。
�?血清總膽紅素≤1.5 × 正常值上限(ULN)。
7.腎功能良好,定義如下(篩選前的 14 天之內):
�雃蘁滫漲棡鼯M除率 (CL) ≥40 mL/min,採用 Cockcroft-Gault (使用實際體重)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判定。
8.能提供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篩選前 42 天之內所取的檢體,最好是以粗針穿刺切片core biopsy所取得的檢體),用以確定腫瘤組織型態以及進行後續的轉譯研究。
9.證據顯示已進入更年期,或停經前女性患者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若已經持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成因,則視為已停經。以下為年齡的相關規定:
對於年齡未滿 50 歲的女性,只要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至少無月經12 個月以上,且黃體成長激素 (LH) 和促濾泡成熟激素 (FSH) 濃度在試驗醫院規定的停經範圍內;或接受絕育手術 (兩側卵巢切除或兩側輸卵管切除) 即可視為已停經。
年齡超過 50 歲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 12 個月以上無月經;已因放射治療而摘除卵巢且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之前;已因化療誘發停經且距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或接受手術絕育 (切除雙側卵巢、切除兩側輸卵管或切除子宮),則視為停經。
10.在研究進行期間能夠遵守知情同意書以及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接受篩選評估、治療、檢查、返診以及追蹤。
11.能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試驗/研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患者,都不應納入試驗:
1. 診斷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後曾接受化學治療、免疫治療
(包括抗PD-1、抗PD-L1、抗CTLA-4抗體)
�黹w對復發性的肺癌病人,在參加本試驗的六個月以前若曾接受治癒性的術後輔助化學治療或是同步化放療,仍可參與本試驗,但過去不可接受過免疫治療(包括抗PD-1、抗PD-L1、抗CTLA-4抗體)。
�雃b接受本試驗藥物治療之前,停止使用前一個標靶藥物的治療 (例如艾瑞莎®、得舒緩®、妥復克®或是泰格莎®或是其他正在研究或是發展當中的EGFR標靶藥物)須大於八天或是五個藥物半衰期。
2.組織學顯示混合小細胞肺癌或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3.預估存活期小於三個月。
4.過去十二個月之內同時參加過使用試驗藥物的其他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5. 任何因先前的抗癌治療所導致的第二級以上副作用(NCI CTCAE Grade ≥ 2)尚未恢復(禿髮以及白斑症除外)。
6.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進行過放射線治療或是重大手術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註:可接受對單獨病灶進行緩和性局部治療。
7.過去曾有間質性肺炎或是肺纖維化病史,且造成臨床上明顯的肺功能損害。
8.有活性原發性免疫功能缺損病史或是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9.患有活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病症 (包括腸道炎 [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 (Wegener syndrome) [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 (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但以下情況除外:
�?白斑症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 (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或不需要全
身性治療的乾癬患者。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過去 5 年未曾發生活性疾病的患者可納入,但應先諮詢試驗醫師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celiac disease)患者
10. 患有控制不良的疾病,包括嚴重的感染,可能妨礙配合試驗規定,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
11.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下列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治癒性治療,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5 年以上未再罹病,且復發的風險很
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沒有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12. 在篩選時或是篩選之前就已知有軟腦(脊)膜轉移或是未曾接受過治療的腦轉移。若腦轉移曾經接受過治療,則須有兩次治療後的腦部影像學檢查(兩次檢查需間隔四週以上)證實腦轉移腫瘤病況穩定。任何腦轉移或治療腦轉移所造的神經學症狀必須改善或回歸至基準點,且不可使用類固醇治療,或是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前至少 14 天維持穩定使用抗癲癇藥物以及類固醇的劑量小於每天 10 毫克的prednisolone或其等價劑量的類固醇。
13. 活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放射影像檢查,以及符合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 (已知陽性 HBV 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陽性 HIV 1/2 抗體)。若患者過去曾感染 HBV 病毒或HBV 感染已緩解 (定義為帶有 B 型肝炎核蛋白抗體 [抗 HBc],但無 HBsAg),可參與試驗。若患者帶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但以聚合酶鏈鎖反應檢測 HCV RNA 為陰性,可參與試驗。
14. 第一劑 durvalumab 或 tremelimumab 之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毫克 (或等價劑量)。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 (例如電腦斷層(CT)掃描前置投藥)。
15.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進入試驗,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6.患有其他嚴重的疾病或是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妨礙配合試驗規定。
17.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或從篩選至 durvalumab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或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最後一劑後 180 天內,有生育能力而不願意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18.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賦形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