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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0311

2021-04-15 - 2024-11-28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第 Ia/b 期、開放性標籤、劑量遞增試驗,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表現型癌症患者透過靜脈輸注 Runimotamab 作為單一藥劑,以及併用 TRASTUZUMAB 之安全性與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enentech,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表現型癌症患者

試驗目的

1.主要療效目的 • 評估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 表現型癌症患者輸注runimotamab作為單一藥劑(第Ia期),以及併用 Trastuzumab(第Ib期)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判定MTD以確認RP2D,並描述與施用runimotamab作為單一藥劑(第Ia期),以及併用Trastuzumab(第Ib期)相關的DLT 2.藥物動力學目的:描述施用runimotamab作為單一藥劑(第Ia期),以及併用Trastuzumab(第Ib期)的PK曲線 3.探索性藥物動力學目的 • 描述併用Trastuzumab和runimotamab(僅限第Ib期)的PK • 評估施用runimotamab作為單一藥劑(第Ia期),以及併用Trastuzumab(第Ib期)時,runimotamab曝露量和PD生物標記物之間的潛在關係 • 評估選定之共變量與runimotamab曝露量之間的潛在關係 4.活性目的:針對施用runimotamab作為單一藥劑(第Ia期),以及併用Trastuzumab(第Ib期)的抗腫瘤活性進行初步評估 5.免疫原性目的:評估施用runimotamab作為單一

藥品名稱

1.Runimotamab 2.Trastuzumab 3.Tocilizumab

主成份

Runimotamab
Trastuzumab
Tocilizumab

劑型

靜脈輸注用濃縮注射液
配製濃縮輸注溶液用之粉末
靜脈輸注用濃縮注射液

劑量

10毫克/毫升
150 mg/瓶
20 mg/mL

評估指標

• DLT 的發生率和性質
• 依 NCI CTCAE v5.0 及改良後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分級系統將不良事件的發生率、性質和嚴重度進行分級
• 透過心臟超音波/心臟掃描評估與基期 LVEF 相比的變化
• 治療週期數和劑量強度
• 與基期目標生命徵象相比的變化
• 臨床檢驗室檢驗結果自基期目標的變化,包含心電圖
• Runimotamab 劑量與安全性、藥物動力學、活性和免疫原性指標之間的關係
• 於指定時間點輸注 runimotamab 作為單一藥劑 (第 Ia 期),以及併用 Trastuzumab (第 Ib 期) 的藥物血中濃度
• 在數據允許的情況下,runimota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如下:
– AUC
– Cmax
– Cmin
– CL
– Vss
• 如蓄積比、半衰期和劑量比例性等其他參數亦可計算得出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患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納入試驗:
一般受試者納入條件
除非特別指出,所有列出的納入條件適用第 Ia 期和第 Ib 期: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  18 歲(在醫院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 歲。)
• 有意願與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及後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程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 依據 RECIST v1.1,可量測的疾病可使用影像技術 (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加以評估。劑量遞增組接受非可量測與評估的疾病。
• 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內獲取之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充足: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  1500/L,未接受生長激素的支持療法
– 白血球(WBC)計數  2,500/ L
– 淋巴球數 ≥ 500/ L
– 血小板數  100,000/L,C1D1 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
– 血色素 (Hb)  9.0 g/dL,C1D1 之前 28 天無輸血或施打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 乳酸脫氫酶(LDH)  5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  3.0倍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和 丙氨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除外:
已記錄肝臟或骨骼轉移患者可能為 ALP  5倍正常值上限。
–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 血清肌酸酐  1.0倍正常值上限,或者依據 24 小時尿液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濾過率之估計值而顯示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40  年齡)  (體重以公斤表示)  (若女性為 0.85)
72  (血清肌酸酐以 mg/dL 為單位)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和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
此條件只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者,而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穩定劑量。
• 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得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 所有與之前療程的急性、臨床上重大療程相關毒性,除了脫髮症和 G2 貧血 (Hb 9.0 g/dL) 外,在進入試驗之前,均必須減至等級  1
• 第 Ib 期劑量調整階段中的所有 HER2-陽性乳癌必須是之前的療程已施用 Trastuzumab 的患者。
• 之前曾接受過 HER2 療程的第 Ia 期患者必須符合下列廓清期:
– 最後一次接受的 Trastuzumab 劑量必須在 C1D1 之前至少 140 天 (例如,28 天的半衰期  5 個半衰期  140 天)。
– 最後一次接受的 Ado-trastuzumab 劑量必須在 C1D1 之前至少  65 天 (例如,13 天的半衰期  5 個半衰期  65 天)。
– 與如 Trastuzumab 的藥劑競爭相同 HER2 抗原決定位的 HER2-為基礎的療程 (經核准或調查藥劑) 必須在 C1D1 之前的  5 個半衰期給予。
– 所有其他 HER2 為基底的療程 (經核准或試驗藥物) 均必須在 C1D1之前  4 週或  5 個半衰期給予,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之前曾接受過 HER2 療程的第 Ib 期患者必須符合下列廓清期:
– 最後一劑接受的是 Trastuzumab 者無需廓清期。
– 所有其他 HER2 為基礎的療程 (經核准或調查藥劑) 均必須在 C1D1之前  4 週或  5 個半衰期給予,兩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可提供中央實驗室回溯確認 HER2 狀態並進行探索性生物標記物研究的保存組織檢體。這些保存的組織檢體包含下列腫瘤組織檢體:
– 初次確診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 最近一次的轉移腫瘤切片組織 (如有)

保存的組織必須是具代表性的福馬林包埋、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伴隨關聯的病理報告,以及適量的存活腫瘤組織。腫瘤檢體可為組織團塊 (較佳) 或至少 20 張未染色的連續切片。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
如無保存的組織或不足,如切片位置可安全採集,可在治療前進行切片。

•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runimotamab 或 Tocilizumab 之後至少 140 天內保持禁慾(禁止與異性性交)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如適用)。於第 Ib 期,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 Trastuzumab 療程結束後至少七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第 Ib 期的女性於同一段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女性若初經已來、未進入停經後狀態(非因更年期以外之明確原因造成停經連續 12 個月),且未接受手術節育(摘除卵巢及/或子宮)則屬具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算日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 針對第 Ia 期的男性:同意保持禁慾(禁止與異性性交)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 runimotamab 或 Tocilizumab 後至少 150 天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算日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 針對第 Ib 期的男性:同意保持禁慾(禁止與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不捐精,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未懷孕,且未做手術節育的男性,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 trastuzumab 後至少 7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搭配額外的避孕措施以達每年失敗率  1%,且男性於同一段時間不得捐贈精子。
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 trastuzumab 後至少 7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算日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可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擴展組特定納入標準
• 依據 RECIST v1.1 可量測的疾病,以及至少一處可量測的目標病灶
• 有可採集病灶的病患亦需同意進行兩次腫瘤的粗針或切片手術
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考慮應進行粗針切片的目標病灶在指定的時間點需適合取樣至少三次,五次較佳 (最小直徑的 18 號針頭)。或是,亦接受以 14 號針頭在指定的時間點取樣至少兩次。
病患的加入會加以管理,以確保各組中約 一半已加入的患者均有可採及的腫瘤病灶,並且同意進行兩次切片 (治療前與治療後)。取得治療後切片之前停止試驗或收回同意書的患者可能被更換。檢體將會持續審查,治療前後的兩次切片要求可能隨時會由試驗委託者在與試驗主持人討論後取消。

HER2-陽性乳癌特定納入標準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的侵襲性乳癌:無法治癒、無法切除、曾接受多重模式治療的局部晚期乳癌或轉移性乳癌
• 曾進行局部測試的 HER2 陽性乳癌,測試方式依據乳癌 (BC) 準則中的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學院 (CAP) HER2 測試的定義:
–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3+ 的分數
– IHC 2+ 的分數,加上原位雜合 (ISH) CN ≥6.0
– ISH 比率  2.0,CN  4.0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針對乳癌更新之 HER2 測試準則中的詳細測試要求 (例如,單一探針檢驗),以及 HER2-陽性乳癌的完整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中的乳癌 HER2 ISH 診斷準則摘要。IHC 和 ISH 兩種檢驗均可執行;但是,除非需要反射測試,只需一種陽性結果即符合資格。
保存的組織必須提交由中央實驗室回溯確認 HER2 狀態。如為雙側乳癌患者,雙側部位保存的組織或轉移性切片組織中,均必須呈現 HER2 陽性。
• 如為已經復發或認可的療程均難以治癒的轉移性乳癌,且無其他認可的療程可採用或為主治醫師不建議,或認為不適當的療程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惡化必須發生在最近的治療期間或之後

HER2-陽性腸胃道/GEJ 癌症特定納入標準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的胃或 GEJ 腺癌,且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復發,及/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治療
罹患遠端食道患有腺癌者,定義為源自於食道下三分之一,且可能從上浸潤胃食道交界的患者可參與本試驗。
• 當地 (非中央) 實驗室檢驗評估為 HER2 陽性腫瘤 (主要腫瘤或轉移性) ,定義為 IHC 3+ 或 IHC 2+ 合併 ISH+
ISH 陽性的定義為 HER2 基因複製數與第 17 號染色體複製數 (CEP17) 訊號數比率  2.0。
保存的組織必須提交由中央實驗室回溯確認 HER2 狀態。
• 必須之前已接受過 Trastuzumab、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或 Oxaliplatin 或試驗用鉑金類藥劑) 與 5-Fluorouracil/Capecitabine 的治療
• 在接受至少一種可用標準療程後惡化;或標準療程已證明無效或無法耐受,或被視為不適合;或試驗性用藥劑的臨床試驗已是被認可的照護標準;或試驗用藥劑的臨床試驗被視為可接受的治療選項
如經過至少一次可用標準的療程後惡化的患者有其他預期可提高整體存活率的標準治療選項,試驗醫師必須在取得參與此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先與患者討論這些療程的風險與效益。此討論必須記錄在患者的記錄中。

HER2-低度乳癌特定納入標準 (僅限第 Ia 期,南韓不適用)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的侵襲性乳癌:無法治癒、無法切除、曾接受多重模式治療的局部晚期乳癌或轉移性乳癌
• 如為已經復發或認可的療程均難以治癒的轉移性乳癌,且無其他認可的療程可採用或為主治醫師不建議,或認為不適當的療程
• 曾進行局部測試的 HER2-低度乳癌,定義為 (1) BC 準則中的 ASCO-CAP 2018 年 HER2 檢驗的 HER2 陰性狀態以及 (2) 下列其中一個檢驗結果:
– IHC 分數為 1+ 加上下列其中一個經過驗證的雙探針檢驗 ISH 結果:
無可用的 ISH 檢驗結果
比率  2.0,CN  4.0
比率  2.0
– IHC 分數為 2+ 加上下列其中一個經過驗證的雙探針檢驗 ISH 結果:
比率  2.0,CN  4.0 和  6.0
CN < 4.0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針對乳癌更新之 HER2 測試準則中的詳細測試要求 (例如,單一探針檢驗),以及 HER2-陰性乳癌的完整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中的乳癌 HER2 ISH 診斷準則摘要。IHC 和 ISH 兩種檢驗均可執行;但是,除非需要反射測試,只需一種結果即符合資格。
保存的組織必須提交由中央實驗室回溯確認 HER2 狀態。如為雙側乳癌患者,雙側部位保存的組織或轉移性切片組織中,均必須呈現 HER2 低度狀態。
•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的惡化必須發生在最近的治療期間或之後。

HER2-低度腸胃道/GEJ癌症特定納入標準 (僅限第 Ia 期,南韓不適用)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的胃或 GEJ 腺癌,且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復發,及/或轉移性疾病,不適合治療
罹患遠端食道患有腺癌者,定義為源自於食道下三分之一,且可能從上浸潤胃食道交界的患者可參與本試驗。
• 當地 (非中央) 實驗室檢驗評估為 HER2-低度腫瘤 (主要腫瘤或轉移性) ,定義為 IHC 1+ 或 IHC 2+ 合併腸胃道/GEJ 癌症中的 ISH- 以及定義為 IHC 1+ 合併 ISH- 或 IHC 2+ 合併腸胃道/GEJ 癌症中的 ISH- (詳見 Bartley 等人於 2017 年在 ASCO-CAP 20162017 發表的 HER2 檢驗準則)
ISH 陰性的定義為 HER2 基因複製數和 CEP17 訊號數和 HER2 複製數  4 的比率  2.0。
保存的組織必須提交由中央實驗室回溯確認 HER2 狀態。
• 在先前接受過可用標準療程之治療後惡化;或標準療程已證明無效或無法耐受,或被視為不適合;或試驗性用藥劑的臨床試驗已是被認可的照護標準;或試驗用藥劑的臨床試驗被視為可接受的治療選項
如經過可用標準的療程之治療後惡化的患者有其他的標準治療選項,試驗醫師必須在取得參與此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先與患者討論這些療程的風險與效益。此討論必須記錄在患者的記錄中。

HER2-陽性實體腫瘤特定納入標準 (排除 HER2-陽性乳癌和 HER2-陽性腸胃道/GEJ 癌症)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局部晚期、復發或具轉移性無法治癒惡性腫瘤的患者 (排除 HER2 陽性乳癌和 HER2 陽性腸胃道/GEJ 癌症),且在先前經過可用標準療程之治療後惡化的患者;或標準療程已證明無效或無法耐受,或被視為不適合;或試驗性用藥劑的臨床試驗已是被認可的照護標準;或試驗用藥劑的臨床試驗被視為可接受的治療選項
如經過可用標準的療程之治療後惡化的患者有其他預期可提高整體存活率的標準治療選項,試驗醫師必須在取得參與此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先與患者討論這些療程的風險與效益。此討論必須記錄在患者的記錄中。
• 以病理學或細胞學方式記錄並由當地 (非中央) 實驗室檢驗評估為 HER2 陽性腫瘤 (主要腫瘤或轉移性) ,定義為 IHC 3+、ISH+ 或 IHC 2+ 合併 ISH+
ISH 陽性的定義為 HER2 基因複製數與 CEP17 訊號數或 HER2 複製數  6.0 的比率 ≥2.0。
• 此組內的患者不需要之前經過 Trastuzumab 治療。
• 依據中央實驗室確認後可用 HER2 資料的審查結果,可加入此組的僅限預先由經由中央 HER2 檢驗確認為 HER2 陽性腫瘤的患者。
保存的組織必須必須提交由中央實驗室回溯與預先確認 HER2 狀態。

排除標準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除非特別指出,所有列出的排除條件適用第 Ia 期和第 Ib 期:
• 試驗期間或投予最後一劑 runimotamab 或 Tocilizumab 後的 140 天內,或在投予最後一劑 trastuzumab 後 (適用第 Ib 期) 的七個月內懷孕或哺乳,或打算懷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 7 天內的血清懷孕檢驗必須是陰性。
• 重大心肺功能失調的定義如下:
– 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壓  150 mm Hg 及/或舒張壓  100 mm Hg)
– 基期的左心室射出率異常,ECHO 或 MUGA 的檢驗結果為  50%
–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第  3 級 (依據 NCI CTCAE v5.0) 或第  II 級 (依據依紐約心臟學會)
– 之前接受抗 HER2 療程時曾有左心室射出率減少至  40% 或發生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的記錄
– 心肌炎的病史
– 隨機分配的六個月內發生心臟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因晚期惡性腫瘤或其他需要持續氧氣治療的疾病導致目前有休息時呼吸困難的問題
– 未以藥物適當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 基期動脈血氧飽和度( SaO2)  92% (休息時,室內空氣)
•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躍性病毒、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以及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 加入試驗時已知有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的感染狀況 (不包含甲床的黴菌感染),或初次輸注 runimotamab 的 4 週內曾因嚴重感染需要 靜脈注射抗生素或住院 (與完成抗生素療程相關)
• 已知或懷疑有慢性 Epstein-Barr 病毒感染狀況
• 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陽性血清或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驗結果
HBV 感染狀況無法經由血經檢驗結果判定的患者 (www.cdc.gov/hepatitis/hbv/pdfs/serologicchartv8.pdf),其 HBV 的 PCR 檢驗結果必須是陰性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 急性或慢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
測出 HCV 抗體的患者,其 HCV 的 PCR 檢驗結果必須是陰性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 HIV 血清陽性
• 在初次輸注 runimotamab 的四週內曾施打活性減毒疫苗 (例如,FluMist),或在試驗期間預期會需要這類活性減毒疫苗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的活性減毒疫苗例子)
• 控制不良的第 2 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A1c 篩檢  8% 或空腹血糖  160 mg/dL (或 8.8 mmol/L)
• 首日試驗療程之前 28 天內做過重大手術,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的患者
• 存在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及/或臨床實驗室發現可合理懷疑罹患某種疾病或醫療狀況,此疾病或醫療狀況會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或可能造成患者發生藥物併發症的風險提高
• 使用 Fridericia 矯正公式修正 QT 間隔時間  470 ms,以至少兩次間隔  30 分鐘的心電圖( ECG) 呈現
• 曾有心室性心律不整的病史或心室性心律不整的風險因子,例如,結構性心臟病 (例如,嚴重左心室功能障礙、左心室肥厚)、冠狀動脈心臟病 (診斷檢驗顯示有症狀性或缺血性心臟病)、臨床上認為重大的電解質異常 (例如,低血鉀、低鈣血)、或不明原因猝死或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 目前已知可延長 QT 間隔時間的藥物療程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已知可延長 QT 間隔時間的藥物清單)
• 之前曾因 HER2 媒介毒性,在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下,禁止施用任何進一步 HER2 標靶藥劑而永久停止 HER2 標靶療程的記錄,下列患者除外:
之前接受包含 HER2 標靶藥劑 (例如 Ttrastuzumab 及/或 Pertuzumab) 的療程時,曾因化療成分相關毒性永久停止療程的患者仍符合加入的資格。
曾因複合細胞毒性藥物 DM1 (例如,周圍神經疾病) 相關毒性,永久終止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will 療程的患者仍符合加入的資格。
曾因複合細胞毒性藥物 ADC 相關毒性永久終止試驗性抗 HER2 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療程的患者仍符合加入的資格。
曾因與 HER2 標靶無關之毒性永久終止雙 EGFR/HER2 激酶抑制劑療程的患者仍符合加入的資格。
• 之前曾接受 HER2 T 細胞相依雙特異性抗體免疫療法的治療 (例如,HER2 T 細胞相依雙特異性抗體 [runimotamab 以外]、HER2 CAR T 細胞療法、針對 HER2 的疫苗)
• 在初次接受 runimotamab 輸注的 4 週前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放射免疫複合體或抗體藥物複合體
• 在初次接受 runimotamab 輸注前 4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曾接受放射治療、任何化療藥劑、賀爾蒙療法 (荷爾蒙補充療法、口服避孕藥除外),任何其他抗癌藥劑 (試驗性或非試驗性) 的治療,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接受口服內分泌療法治療之患者可以有較短的廓清期,前提是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藥物相關毒性均已完全排出,如需要時可尋求醫療監測員的建議。
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的患者,可接受最後一次接受放射治療後較短的沖洗間隔時間,前提是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臨床相關、輻射相關的毒性均已完全排出,如需要時可尋求醫療監測員的建議。
• 曾有曝露於下列蒽環類藥物累積劑量的記錄,如下方所指定:
– Doxorubicin > 500 mg/m2
– Liposomal doxorubicin > 500 mg/m2
– Epirubicin > 720 mg/m2
– Mitoxantrone > 120 mg/m2
– Idarubicin > 90 mg/m2
– 如使用其他一或多種蒽環類藥物,累計劑量不得超過相當於 500 mg/m2 Doxorubicin 的劑量。
• 在初次接受 runimotamab 輸注前 4 週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療法藥劑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細胞激素療法和抗 CTLA4、抗PD-1 和抗PD-L1 治療性抗體,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曾接受每 6 週給藥的全身性免疫療法 (例如,Pembrolizumab 400 mg) 的患者,其最後一劑必須是初次接受 runimotamab 輸注至少 8 個星期前。
• 曾對嵌合體或人類化抗體嚴重過敏、過敏休克或其他高度敏感反應的記錄
• 主要 CNS 惡性腫瘤、未經治療的 CNS 轉移或活性 CNS 轉移 (惡化中或需要皮質類固醇才能控制症狀)
曾有治療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之病史的患者視為符合資格,惟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 CNS 以外的疾病需可量測
– CNS 轉移不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於加入前 2 星期已經停藥,也未持續出現與 CNS 轉移相關的症狀
– 允許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
– 未轉移至腦幹、中腦、腦橋、延髓、小腦或距離視覺器 10 公分的範圍內 (視覺神經和視束交叉)
– 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的病史
– 放射影像顯示,完成針對 CNS 的療程後病情獲得改善,且無證據顯示完成針對 CNS 的療程與進行篩檢放射影像之間有發生期中病情惡化的跡象
– CNS 放射影像的篩檢是在完成放射療程後的  4 個星期才進行。
• 腦軟脊膜疾病
• 症狀性肋膜積液、心包滲液、週邊滲液體或腹水
• 病灶位於鄰近重要器官的患者,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經驗,可能會在腫瘤複燃時出現突然性的代償或惡化現象
•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 適合緩和放射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是擠壓神經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完成治療,
• 進一步生長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椎壓迫的硬腦膜外轉移),如適用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 其他可能影響符合試驗計畫書規定或結果判讀的惡性腫瘤病史
允許有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被忽略的患者 (例如,經過適當治療的骨盆原位癌、基底細胞癌、侷限性攝護腺癌、乳腺管原位癌或已達根除性切除程度的甲狀腺癌,以及有利的組織學)。
曾已根除性手術切除惡性腫瘤的患者,且惡性腫瘤已處於緩解期,初次接受 runimotamab 輸注之前,已有  2 年無需進行治療。
• 無法控制的高血鈣症 ( 1.5 mmol/L 離子鈣或 Ca  12 mg/dL 或校正後血鈣  ULN) 或需持續接受 Bisphosphonate 或 Denosumab 治療
特別為了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且沒有具臨床意義高鈣血症之病史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脊髓壓迫未以手術與/或放射確實治療
之前曾診斷出脊椎壓迫的症狀並加以治療的患者可能符合加入試驗的條件,前提是脊椎壓迫問題已經過適當治療 (在篩檢期間,由臨床檢驗和脊椎影像加以確認 [MRI 或 CD 掃描],且在加入患者之前,有 ≥2 星期被視為臨床上處於穩定狀態。
•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包括但不僅限於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Wegener 氏肉芽腫、Sjögren 氏症候群、Guillain-Barré 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注意事項如下:
有自體免疫病史且甲狀腺補充賀爾蒙劑量穩定的患者可能符合資格。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無乾癬性關節炎)的病患可能符合資格,惟應符合下列條件:
– 皮疹的覆蓋面積必須少於身體表面積的 10%。
– 基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低強度之局部類固醇。

• 在 C1D1 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潑尼松  10mg/day、環磷醯胺、亞沙夢、甲氨喋呤、沙利竇邁、腫瘤壞死因子 α 拮抗劑和鈣調磷酸酶抑制劑)治療
患者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選擇給予一次性劑量的迪皮質醇緩解噁心),可在試驗主持人判定後加入試驗,如需要時可尋求醫療監測員的建議。
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例如,用於慢性阻塞性肺病),例如,C1D1 之前 3 個月的劑量不變。
允許姿勢性低血壓病患口服礦物皮質類固醇(例如,Fludrocortisone)。
允許腎上腺機能不全所使用符合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引發之肺炎)、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原因不明的器質化肺炎等),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之證據顯示活性肺炎
• 放射治療部位的放射性肺炎 (纖維化) 之病史為可允許的。
•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HER2 陽性或 HER2 低度腸胃道/GEJ 癌症特定排除標準
•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發生活動性 (症狀顯著或不穩定) 腸胃出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13-52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