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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14-3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969861

2020-10-01 - 2022-10-14

Phase II/III

尚未開始6

一項第 2/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單獨使用 Pembrolizumab作為表現 PD-L1 之轉移性或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PROPEL-36)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ektar Therapeutics與SFJ Pharmaceuticals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佳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簡志彥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進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婁培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Head and Neck Squamous-Cell Carcinoma

試驗目的

-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次要目的 : -比較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比較至發生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疼痛和吞嚥惡化的時間。 -比較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相較於基期的平均變化。 -比較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相較於基期的平均變化。 -比較整體安全性與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完全反應率 (complete response rate, CRR)。 -評估反應持續時間 (duration of response, DOR)。 -評估出現反應前所經時間。 -使

藥品名稱

NKTR 214

主成份

NKTR 214

劑型

IV infusion

劑量

0.5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指標
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比較 bempegaldesleukin 加上 pembrolizumab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ORR,定義為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發生經確認之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 CR) 或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 PR) 的發生率。
次要目的 指標
比較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記錄為疾病惡化(由 BICR 依據 RECIST 1.1 確認)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比較至發生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疼痛和吞嚥惡化的時間。 自基期起,直到下列項目相較於基期降低 ≥ 10 分(透過相較於基期惡化 ≥ 10 分的後續回診確認)所經過的時間:
• 依據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 EORTC) 生活品質 30 項核心問卷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Core 30, QLQ-C30) 之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量表評估的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
• 依據 EORTC QLQ 頭頸癌專屬單元的疼痛多項目量表 (EORTC QLQ-H&N35) 評估的疼痛。
• 依據 EORTC QLQ-H&N35 的吞嚥多項目量表評估的吞嚥。
比較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相較於基期的平均變化。 EORTC QLQ-C30 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量表相較於基期的平均變化。
比較整體安全性與耐受性。 安全性將以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的評估為依據。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 提供參與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及遵循試驗程序。試驗主持人負責確保所有易受傷害的患者均受到保護,並且在無脅迫或不當影響的環境下自願參與。患者也可同意進行額外研究。不過,患者可以在不參與額外研究的條件下參與本試驗。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ead and Neck Squamous-Cell Carcinoma , HNSCC),且經認定為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
a. 未曾因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接受全身性療法。若於簽署同意書的超過 6 個月前完成,則允許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作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
b. 符合資格的原發腫瘤位置為口咽、口腔、下咽和喉部。
c. 患者的原發腫瘤部位不得為鼻咽(任何組織學型態)和/或不得為原發部位未知。
4. 由當地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判定為患有可測量疾病。若位於先前放射療法照射部位的腫瘤病灶已證實在放射療法後惡化,則將此類病灶視為可測量。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6. 向中央實驗室提供取自粗針、切開性或切除性切片(不接受細針抽吸)的腫瘤組織,用於判定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狀態(若未在當地實驗室判定)和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若未提供足夠組織用於評估 PD-L1 狀態,可能需要重複採集檢體。強烈建議提供新取得的組織切片,但仍可使用及提供留存腫瘤組織切片。
7. 腫瘤必須由當地或中央實驗室以免疫組織化學 (IHC) 22C3 PharmDx 診斷套組判定為 PD-L1 表現陽性(即:綜合陽性分數 (CPS) ≥ 1)。
8. 口咽癌患者:必須提供人類乳突瘤病毒 (HPV) 狀態檢測結果,定義為採用 CINtec® p16 組織學分析法的 p16 IHC 檢測。若先前曾使用此種方法檢測 HPV 狀態,無需進行額外檢測。
9. 經證明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系統 實驗室檢測數值
血液方面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在實驗室檢測評估前 7 天內未給予骨髓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 1500/μL (1.5 × 109/L)
血小板 在實驗室檢測評估前 7 天內未給予血小板輸注的情況下,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100 × 109/L)
血紅素 在實驗室檢測評估前 14 天內未給予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或輸血的情況下,血紅素 ≥ 9.0 g/dL (90 g/L)
腎臟方面
血清肌酸酐或者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或估計值(也可使用 GFR 取代肌酸酐或肌酸酐清除率) ≤ 1.5 × ULN,或
肌酸酐濃度 > 1.5 × ULN 的患者為 ≥ 60 mL/min
肝臟方面
總膽紅素 ≤ 1.5 × ULN,或
總膽紅素 > 1.5 × ULN 的患者為直接膽紅素 ≤ ULN
AST 或 ALT ≤ 2.5 × ULN
消化方面
脂肪酶和澱粉酶 ≤ 1.5 × ULN
患有胰臟轉移,且脂肪酶和/或澱粉酶 < 3 × ULN 的患者可予以納入。如果患者出現胰臟炎的臨床或放射學徵象,將不予納入。
凝血方面
INR 或 PT
aPTT ≤ 1.5 ×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只要 PT 或 aPTT 落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即可
縮寫:ALT (SGPT) = 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PTT =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ST (SGOT)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GFR = 腎絲球濾過率;INR = 國際標準化比值;PT = 凝血酶原時間;ULN = 正常值上限
a. 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機構標準計算。

10. 使用標準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 MUGA) 掃描檢測,而有資料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 LVEF) > 45%。
11. 高血壓患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接受穩定降血壓療程 14 天。允許需要使用 ≤ 2 種降血壓藥物控制高血壓(包括利尿劑)者。有關隨機分配至 A 組且接受 bempegaldesleukin 的患者:
12. 呼吸室內空氣時的血氧飽和度 ≥ 90%。
13. 先前最近一次接受之抗癌療法的臨床上顯著毒性作用,必須為第 1 級或已緩解(掉髮、神經病變、腎上腺功能不全和甲狀腺功能低下除外)。註:
a. 患有 ≤ 第 2 級神經病變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b. 發生需要治療或荷爾蒙替代療法之 ≤ 第 2 級內分泌相關不良事件 (AE) 的患者,可符合資格。具體而言,若臨床症狀獲得適當控制,且每日劑量為 prednisone 10 mg 或以下或等效藥物,則可納入患有 ≤ 第 2 級腎上腺功能不全(定義為需要醫療介入,例如:併用類固醇)或 ≤ 第 2 級甲狀腺功能低下(定義為需要荷爾蒙替代療法)的患者。
c. 如果患者曾接受大手術,則在開始試驗介入前,患者必須已從手術中和/或手術的任何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4. 生殖狀態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4 小時內的高靈敏度尿液驗孕結果、或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依據當地準則要求的尿液或血清檢測)。註:如果尿液檢測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患者,不得讓其參與。
b. 女性不得正在哺乳。
c. 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0 天內,或者如果患者開始接受新的抗癌治療,則在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WOCBP 必須同意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女性應按指示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持續未有異性間性行為的 WOCBP 無需遵從避孕要求,但仍必須依據本試驗計畫書所述方式驗孕。註: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偵測之早期懷孕女性的風險。
d. A 組: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bempegaldesleukin 後至少 3 個月內,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遵從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此外,男性患者必須願意在此期間不捐贈精子。
B 組: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男性,並無避孕要求。
15. 若曾接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 HBV) 抗病毒療法至少 4 週,且隨機分配前的 HBV 病毒量為無法測得,則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 HBsAg) 陽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註:患者應在全部試驗介入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完成試驗介入後遵從當地的 HBV 抗病毒療法指引。不需要進行 B 型肝炎篩檢檢測,除非:
 已知有 HBV 感染病史
 依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6. 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 HCV) 病毒量為無法測得,則有 HCV 感染病史的患者可符合資格。註: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4 週前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不需要進行 C 型肝炎篩檢檢測,除非:
 已知有 HCV 感染病史
 依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7. 患者必須能夠且願意遵守試驗回診時間表和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允許您參與本研究試驗:

1. 所患疾病適合接受目的為治癒的局部療法。
2. 在為局部區域性晚期 HNSCC 施行目的為治癒的全身性治療完成 6 個月內疾病惡化。
3.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或其他非全身性療法),或者患者尚未從先前施行之治療引起的 AE 中完全恢復(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程度)。允許對於非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的緩和性放療(≤ 2 週的放射療法)進行 1 週清除期。註:
a. 患有 ≤ 第 2 級神經病變或 ≤ 第 2 級掉髮的患者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且可符合試驗資格。
b. 如果患者曾接受大手術,其必須在開始治療之前,已經從介入引起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4. 預期餘命少於 3 個月,和/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快速惡化的疾病(例如:腫瘤出血、未受控制的腫瘤疼痛)。
5. 已知患有正在惡化或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年內需要接受活性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手術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以及已接受治癒性手術切除的原位乳癌。
6. 患有在最近 2 年內曾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將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
7.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目前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用藥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的等效劑量),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以皮質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靜脈輸注 [IV] 顯影劑)。與試驗委託者諮詢之後,可能核准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使用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註:只要在接受最後一劑先前試驗性藥物的 4 週之後,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患者便可參與。
9. 先前曾接受抗細胞程式死亡-1 (PD-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PD-L2)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CTLA-4) 抗體、目標作用於介白素-2 (IL-2) 途徑的藥物、或專一性作用於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的治療。
10. 已知有活動性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註:若在放射影像上維持穩定(依據造影 [每次評估均使用相同的造影方式,即磁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掃描],在第 1 劑試驗治療前未有惡化證據至少 4 週,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均已恢復至基準期程度)、無新增或增大之腦部轉移的證據,且在試驗治療前未使用類固醇至少 7 天,則患有先前接受過治療之腦部轉移的患者可參與試驗。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不論臨床穩定性為何,患有癌性腦膜炎者均予以排除。
11. 有對試驗藥物成分(有關 pembrolizumab、bempegaldesleukin 或其任何賦型劑)發生重度過敏(≥ 第 3 級)的病史。
12. 有對任何單株抗體發生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3.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史。
14. 有未受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需要麻醉劑止痛藥物的患者,必須在進入試驗時正接受穩定療程。可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的症狀性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擠壓神經的轉移)應在第 1 劑試驗藥物前接受治療。病患應自先前放射線治療的影響中恢復。沒有最短恢復期的限制。
15.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 有罹患(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且需要接受類固醇的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7. 同時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和/或可測得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和 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抗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感染。註:不需要進行 B 型和 C 型肝炎篩檢檢測,除非:
 已知有 HBV 和 HCV 感染病史
 依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8.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 1 型 (HIV-1) 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 2 型 (HIV-2)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史。
19. 在第 1 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接受目的為治療受試疾病的植物性製劑(例如:草藥補充劑或傳統中藥)。
20. 篩選時,男性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隔 (QTcF)延長 > 450 msec,女性則為 > 470 msec。
21. 已知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有心血管病史,包括不穩定或惡化中的心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 , TIA)/腦血管意外 (Cerebrovascular accident , CVA)。
c. 鬱血性心臟衰竭。
d. 未受控制的臨床上顯著心律不整。
22. 需要使用 > 2 種降血壓藥物控制高血壓(包括利尿劑)。高血壓患者必須在第 1 劑試驗藥物前接受穩定降血壓療程(定義為未調整降血壓藥物的劑量)14 天。註:在同一製劑中含有 2 種藥物的降血壓藥物計為 2 種降血壓藥物(例如: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ngiotensin-converting-enzyme , ACE] 抑制劑加上利尿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加上 ACE 抑制劑)。
23. 有肺栓塞、深層靜脈血栓 (deep vein thrombosis , DVT) 病史,或先前曾在第 1 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發生臨床上顯著的靜脈或非 CVA/TIA 動脈血栓栓塞事件。
 有靜脈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病史的患者,必須在納入前無症狀至少 2 週,且必須正在接受穩定的治療性抗凝血療程(最好是低分子量肝素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 LMWH] 或直接口服抗凝血劑 [direct oral anticoagulants , DOAC])。註:有靜脈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病史的患者,除非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後觀察到新的醫療禁忌症,否則必須願意在參與試驗治療期的全程維持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
24. 曾在第 1 劑試驗藥物的 30 天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的患者。註:允許使用死毒疫苗。
25. 現行仿單、產品特性摘要或適用國家專處處方準則中包含的任何 pembrolizumab 專屬禁忌症或排除條件。
26. 有任何狀況,包括醫療、情緒、精神、藥物濫用或物流方面的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使患者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或者會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給藥相關風險,或干擾安全性結果的判讀(例如:與腹瀉或急性憩室炎相關的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