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OR202C206
試驗已結束
2021-08-01 - 2024-05-31
Phase II
召募中3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第 IIa 期臨床試驗,評估人類抗-CD38 抗體 Felzartamab 用於免疫球蛋白 A 腎病變的療效和安全性 – IGN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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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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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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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免疫球蛋白 A 腎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
根據第 9 個月時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PCR) 變化,評估 Felzartamab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 IgAN 患者的療效。
次要
• 分別評估三個劑量組相較於安慰劑組在暴藥量、安全性和療效之間的關係,以決定後續試驗的劑量
• 依據下列方式,評估 Felzartamab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 IgAN 患者的療效:
o 在第 3、6、12、18 和 24 個月時的 UPCR 變化。
o 在第 3、6、9、12、18 和 24 個月時的完全反應 (CR)。
o 在第 3、6、9、12、18 和 24 個月時有反應患者的比例。
o 在第 6、9、12、18 和 24 個月時的白蛋白-肌酸酐比值 (ACR)。
o 反應持續時間。
o 反應時間。
探索性
• 在 IgAN 患者中,評估半乳糖缺乏 IgA1 (Gd-IgA1) 抗體和抗半乳糖缺乏 IgA1 (anti-GD-IgA1) 抗體隨時間的血清濃度。
• 在 IgAN 患者中,隨時間評估周邊免疫細胞計數、漿細胞特徵、免疫球蛋白總濃度和抗原特定濃度、促發炎性細胞激素濃度、以及補體濃度與觀察到對 Felzartamab 臨床反應之間的相關性。
• 評估 IgAN 患者隨時間經由腎臟過濾的 Felzartamab 排除。
• 評估 Felzartamab 對於 IgAN 患者血尿的作用。
藥品名稱
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主成份
Felzartamab (MOR202)
劑型
lyophilised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劑量
325 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 根據第 9 個月時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PCR) 變化,評估 Felzartamab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 IgAN 患者的療效。
• 根據第 9 個月時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PCR) 變化,評估 Felzartamab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 IgAN 患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 ≥ 18 至 ≤ 8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且至少必須為該國法定成年
2. 在簽署 ICF 前 8 年內經切片確診患有 IgAN
3. 篩選回診時蛋白尿 ≥ 1.0 g/d
4. 在知情同意日期前,曾接受最大劑量或最大耐受劑量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和/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 ≥ 3 個月,且接受適當血壓 (BP) 控制(建議 BP 為收縮壓 < 125 mm Hg,舒張壓 < 75 mm Hg)
若患者對於非常低劑量的 ACEi 或 ARB 療法仍無法耐受,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由醫療監測員核准參與試驗。
5.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如附件 5 所定義)僅有在未懷孕、未正在哺乳,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Felzarta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從附件 5 中的避孕準則時,方有資格參與。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續發的 IgAN,即出現可能引發 IgA 沉積的其他任何全身性疾病(例如:狼瘡腎炎、類過敏性紫斑、僵直性脊椎炎、疱疹性皮膚炎、慢性肝病、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
2. 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 (GFR) 估計值 < 30 mL/min(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請參閱第 9.2 節),或需要接受透析或腎臟移植。
3. 快速惡化的 IgAN,定義為每 3 個月 eGFR 降低超過 30%,且無法以腎素-血管收縮素系統 (RAS) 阻斷的變化解釋。
4. 微小病變型的 IgAN。
5. 同時患有其他進行性腎絲球腎炎或非免疫性腎絲球疾病,例如糖尿病性腎病變。
6. 在簽署 ICF 前 180 天內曾連續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cyclophosphamide、如 rituximab [RTX] 等的生物製劑)超過 7 天,特別是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的皮質類固醇療法(請參閱附件 8)。
7.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CD38 抗體的治療。
8.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5 kg/m2。
9. 血紅素 < 80 g/L。
10.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 < 100.0 x 109/L。
11.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 < 1.5 x 109/L。
12. 白血球減少症:白血球 < 3.0 x 109/L。
13. 第一型糖尿病。
14. 第二型糖尿病:針對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僅當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腎臟切片顯示患有 IgAN,但未有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且疾病獲得控制,方可進入臨床試驗,例如:
a.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0% 或 < 64 mmoL/mol。
b. 無已知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c. 無已知的周邊神經病變。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或心臟功能不全(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
16. 篩選時,試驗主持人判定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臨床顯著發現。
17. 有顯著腦血管疾病或毒性 ≥ 第 3 級之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8.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鹼性磷酸酶 > 3.0 倍 ULN。
19. 已知或疑似對 Felzartamab 及其賦形劑(L-組胺酸、蔗糖、聚山梨醇酯 20)過敏。
2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血清學標記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有 HIV、C 型肝炎病史(若患者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予以納入),或者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B 型肝炎(若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將予以排除)。針對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PCR 檢測必須未測得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方可予以納入。
21. 曾在開始篩選前 5 年內患有任何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 (in situ) 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其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22. 在第 2 次回診前 5 個消除半衰期(若已知)內或 30 天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3. 任何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病毒性、真菌性、細菌性)。N/A
1. 年齡 ≥ 18 至 ≤ 8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且至少必須為該國法定成年
2. 在簽署 ICF 前 8 年內經切片確診患有 IgAN
3. 篩選回診時蛋白尿 ≥ 1.0 g/d
4. 在知情同意日期前,曾接受最大劑量或最大耐受劑量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和/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 ≥ 3 個月,且接受適當血壓 (BP) 控制(建議 BP 為收縮壓 < 125 mm Hg,舒張壓 < 75 mm Hg)
若患者對於非常低劑量的 ACEi 或 ARB 療法仍無法耐受,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由醫療監測員核准參與試驗。
5.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如附件 5 所定義)僅有在未懷孕、未正在哺乳,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Felzarta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從附件 5 中的避孕準則時,方有資格參與。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續發的 IgAN,即出現可能引發 IgA 沉積的其他任何全身性疾病(例如:狼瘡腎炎、類過敏性紫斑、僵直性脊椎炎、疱疹性皮膚炎、慢性肝病、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
2. 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 (GFR) 估計值 < 30 mL/min(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請參閱第 9.2 節),或需要接受透析或腎臟移植。
3. 快速惡化的 IgAN,定義為每 3 個月 eGFR 降低超過 30%,且無法以腎素-血管收縮素系統 (RAS) 阻斷的變化解釋。
4. 微小病變型的 IgAN。
5. 同時患有其他進行性腎絲球腎炎或非免疫性腎絲球疾病,例如糖尿病性腎病變。
6. 在簽署 ICF 前 180 天內曾連續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cyclophosphamide、如 rituximab [RTX] 等的生物製劑)超過 7 天,特別是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的皮質類固醇療法(請參閱附件 8)。
7.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CD38 抗體的治療。
8.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5 kg/m2。
9. 血紅素 < 80 g/L。
10.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 < 100.0 x 109/L。
11.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 < 1.5 x 109/L。
12. 白血球減少症:白血球 < 3.0 x 109/L。
13. 第一型糖尿病。
14. 第二型糖尿病:針對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僅當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腎臟切片顯示患有 IgAN,但未有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且疾病獲得控制,方可進入臨床試驗,例如:
a.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0% 或 < 64 mmoL/mol。
b. 無已知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c. 無已知的周邊神經病變。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或心臟功能不全(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
16. 篩選時,試驗主持人判定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臨床顯著發現。
17. 有顯著腦血管疾病或毒性 ≥ 第 3 級之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8.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鹼性磷酸酶 > 3.0 倍 ULN。
19. 已知或疑似對 Felzartamab 及其賦形劑(L-組胺酸、蔗糖、聚山梨醇酯 20)過敏。
2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血清學標記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有 HIV、C 型肝炎病史(若患者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予以納入),或者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B 型肝炎(若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將予以排除)。針對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PCR 檢測必須未測得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方可予以納入。
21. 曾在開始篩選前 5 年內患有任何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 (in situ) 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其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22. 在第 2 次回診前 5 個消除半衰期(若已知)內或 30 天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3. 任何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病毒性、真菌性、細菌性)。N/A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 ≥ 18 至 ≤ 8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且至少必須為該國法定成年
2. 在簽署 ICF 前 8 年內經切片確診患有 IgAN
3. 篩選回診時蛋白尿 ≥ 1.0 g/d
4. 在知情同意日期前,曾接受最大劑量或最大耐受劑量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和/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 ≥ 3 個月,且接受適當血壓 (BP) 控制(建議 BP 為收縮壓 < 125 mm Hg,舒張壓 < 75 mm Hg)
若患者對於非常低劑量的 ACEi 或 ARB 療法仍無法耐受,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由醫療監測員核准參與試驗。
5.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如附件 5 所定義)僅有在未懷孕、未正在哺乳,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Felzarta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從附件 5 中的避孕準則時,方有資格參與。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續發的 IgAN,即出現可能引發 IgA 沉積的其他任何全身性疾病(例如:狼瘡腎炎、類過敏性紫斑、僵直性脊椎炎、疱疹性皮膚炎、慢性肝病、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
2. 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 (GFR) 估計值 < 30 mL/min(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請參閱第 9.2 節),或需要接受透析或腎臟移植。
3. 快速惡化的 IgAN,定義為每 3 個月 eGFR 降低超過 30%,且無法以腎素-血管收縮素系統 (RAS) 阻斷的變化解釋。
4. 微小病變型的 IgAN。
5. 同時患有其他進行性腎絲球腎炎或非免疫性腎絲球疾病,例如糖尿病性腎病變。
6. 在簽署 ICF 前 180 天內曾連續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cyclophosphamide、如 rituximab [RTX] 等的生物製劑)超過 7 天,特別是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的皮質類固醇療法(請參閱附件 8)。
7.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CD38 抗體的治療。
8.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5 kg/m2。
9. 血紅素 < 80 g/L。
10.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 < 100.0 x 109/L。
11.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 < 1.5 x 109/L。
12. 白血球減少症:白血球 < 3.0 x 109/L。
13. 第一型糖尿病。
14. 第二型糖尿病:針對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僅當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腎臟切片顯示患有 IgAN,但未有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且疾病獲得控制,方可進入臨床試驗,例如:
a.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0% 或 < 64 mmoL/mol。
b. 無已知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c. 無已知的周邊神經病變。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或心臟功能不全(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
16. 篩選時,試驗主持人判定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臨床顯著發現。
17. 有顯著腦血管疾病或毒性 ≥ 第 3 級之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8.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鹼性磷酸酶 > 3.0 倍 ULN。
19. 已知或疑似對 Felzartamab 及其賦形劑(L-組胺酸、蔗糖、聚山梨醇酯 20)過敏。
2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血清學標記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有 HIV、C 型肝炎病史(若患者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予以納入),或者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B 型肝炎(若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將予以排除)。針對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PCR 檢測必須未測得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方可予以納入。
21. 曾在開始篩選前 5 年內患有任何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 (in situ) 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其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22. 在第 2 次回診前 5 個消除半衰期(若已知)內或 30 天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3. 任何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病毒性、真菌性、細菌性)。N/A
1. 年齡 ≥ 18 至 ≤ 8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且至少必須為該國法定成年
2. 在簽署 ICF 前 8 年內經切片確診患有 IgAN
3. 篩選回診時蛋白尿 ≥ 1.0 g/d
4. 在知情同意日期前,曾接受最大劑量或最大耐受劑量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和/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 ≥ 3 個月,且接受適當血壓 (BP) 控制(建議 BP 為收縮壓 < 125 mm Hg,舒張壓 < 75 mm Hg)
若患者對於非常低劑量的 ACEi 或 ARB 療法仍無法耐受,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由醫療監測員核准參與試驗。
5.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如附件 5 所定義)僅有在未懷孕、未正在哺乳,且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Felzarta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從附件 5 中的避孕準則時,方有資格參與。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續發的 IgAN,即出現可能引發 IgA 沉積的其他任何全身性疾病(例如:狼瘡腎炎、類過敏性紫斑、僵直性脊椎炎、疱疹性皮膚炎、慢性肝病、發炎性腸道疾病、乳糜瀉)。
2. 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 (GFR) 估計值 < 30 mL/min(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請參閱第 9.2 節),或需要接受透析或腎臟移植。
3. 快速惡化的 IgAN,定義為每 3 個月 eGFR 降低超過 30%,且無法以腎素-血管收縮素系統 (RAS) 阻斷的變化解釋。
4. 微小病變型的 IgAN。
5. 同時患有其他進行性腎絲球腎炎或非免疫性腎絲球疾病,例如糖尿病性腎病變。
6. 在簽署 ICF 前 180 天內曾連續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cyclophosphamide、如 rituximab [RTX] 等的生物製劑)超過 7 天,特別是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的皮質類固醇療法(請參閱附件 8)。
7. 先前曾接受任何抗-CD38 抗體的治療。
8.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5 kg/m2。
9. 血紅素 < 80 g/L。
10. 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 < 100.0 x 109/L。
11. 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 < 1.5 x 109/L。
12. 白血球減少症:白血球 < 3.0 x 109/L。
13. 第一型糖尿病。
14. 第二型糖尿病:針對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僅當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進行的腎臟切片顯示患有 IgAN,但未有糖尿病腎病變的證據,且疾病獲得控制,方可進入臨床試驗,例如:
a. 糖化血色素 (HbA1c) < 8.0% 或 < 64 mmoL/mol。
b. 無已知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c. 無已知的周邊神經病變。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或心臟功能不全(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
16. 篩選時,試驗主持人判定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臨床顯著發現。
17. 有顯著腦血管疾病或毒性 ≥ 第 3 級之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8.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鹼性磷酸酶 > 3.0 倍 ULN。
19. 已知或疑似對 Felzartamab 及其賦形劑(L-組胺酸、蔗糖、聚山梨醇酯 20)過敏。
2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血清學標記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有 HIV、C 型肝炎病史(若患者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予以納入),或者患有活動性或潛伏性 B 型肝炎(若患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將予以排除)。針對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PCR 檢測必須未測得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方可予以納入。
21. 曾在開始篩選前 5 年內患有任何惡性腫瘤,不包括經過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 (in situ) 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其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22. 在第 2 次回診前 5 個消除半衰期(若已知)內或 30 天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
23. 任何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病毒性、真菌性、細菌性)。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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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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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