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5890-001
試驗已結束
2022-03-28 - 2025-12-31
Phase I
尚未開始2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以MK-5890為單一療法及與Pembrolizumab合併療法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一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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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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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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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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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病理報告顯示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罹患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已接受或無法耐受所有已知具有臨床效益之治療的受試者。擴展期(第4組)的受試者患有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的TNBC,或患有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TNBC。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劑量遞增與確認期及劑量擴展期,評估MK-5890作為單一療法以及與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初步的第二期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的:
●在劑量遞增與確認期與/或劑量擴展期,評估靜脈輸注的MK-5890作為單一療法、與pembrolizumab併用、與pembrolizumab、pemetrexed和carboplatin併用,以及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PK。
●在劑量擴展期,評估MK-5890作為單一療法、與pembrolizumab併用,以及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客觀反應率(ORR)
●確認MK-5890 與pembrolizumab、pemetrexed和carboplatin併用於患有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之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立carboplatin和pemetrexed與MK-5890和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針對患有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局部復發性無法手術之三陰性乳癌(TNBC)的受試者、或患有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確認MK-5890與pembrolizumab和nab-paclitaxel併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並確認nab-paclitaxel與MK-5890和pembrolizumab併用時的MTD。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MK-5890
劑型
270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發生劑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受試者人數
•發生≥1次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人數
•因AE而停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人數
•發生≥1次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人數
•因AE而停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人數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劑量擴展期(第4組):患有TNBC且腫瘤之PD L1 綜合陽性分數(CPS)<10**,其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先前未曾接受化療、及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或轉移性疾病先前未曾接受化療。
註:有局部復發性TNBC病史且先前曾接受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具參與資格。
i. TNBC,根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院(ASCO/CAP)準則的定義。註:最初被診斷為荷爾蒙受體陽性與/或HER2陽性乳癌的受試者,從其局部復發或遠端轉移部位取得的腫瘤組織切片必須存在TNBC。
ii. 已視需要完成第一至三期乳癌的治療,並且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相隔至少6個月。
註:在計算上述至少6個月的間隔要求時,輔助性放射治療不視為根治性目的之治療。
註: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必須根據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除非附有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否則顯示腫瘤標記升高的實驗室報告不能作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
註:若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時間之間相隔至少12個月,則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已接受紫杉醇(taxane)類藥物治療的受試者仍可再接受相同類別的化療(紫杉醇類)治療。
iii. 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環類藥物(anthracycline)治療的受試者,若他們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時接受全身性治療,除非?環類藥物是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若?環類藥物為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出現新發(de novo)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具有試驗參與資格。
**計算PD L1 CPS時,PD L1檢測需要使用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法。確認參與資格的組織檢體可在當地進行檢測。若於當地進行檢測,則每位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必須確保PD L1檢測皆符合指引受試者之治療決定的當地法規,尤其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套組的使用應遵照產品仿單上的說明進行。
儘管受試者可根據當地進行的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結果進入試驗,但也須將組織檢體送出以進行中央檢測。
無法在當地進行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時,必須進行中央檢測,以確認參與資格。
2.經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放射科醫師評估確認,具有根據RECIST 1.1可測量的疾病。位於先前放療照射區域的目標病灶,若已證明在這些病灶中出現疾病惡化,則視其為可測量的病灶。
3.具有計畫書規定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天內採集。(適當器官功能之實驗室檢測數值,請參閱計畫書第6.1節Table 5。)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男性或未懷孕和未哺乳中之女性,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需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男性受試者:
6.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採取本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且在此期間不得捐精。
女性受試者:
7.未懷孕或哺乳中之女性受試者且具備至少下列一項條件時,則符合參與資格:
a.) 不是計畫書定義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b.)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遵守避孕指引。
受試者同意書
8.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若適用)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之同意;然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試驗。
其他試驗特定條件
9.提交可評估的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進行分析(新取得的或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存的組織。關於提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參閱試驗程序手冊。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劑量擴展期(第4組):患有TNBC且腫瘤之PD L1 綜合陽性分數(CPS)<10**,其為局部復發、無法手術、先前未曾接受化療、及無法進行根治性目的之治療,或轉移性疾病先前未曾接受化療。
註:有局部復發性TNBC病史且先前曾接受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具參與資格。
i. TNBC,根據最新版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院(ASCO/CAP)準則的定義。註:最初被診斷為荷爾蒙受體陽性與/或HER2陽性乳癌的受試者,從其局部復發或遠端轉移部位取得的腫瘤組織切片必須存在TNBC。
ii. 已視需要完成第一至三期乳癌的治療,並且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相隔至少6個月。
註:在計算上述至少6個月的間隔要求時,輔助性放射治療不視為根治性目的之治療。
註: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必須根據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除非附有註明日期的組織切片檢查、病理學檢查或造影檢查報告,否則顯示腫瘤標記升高的實驗室報告不能作為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紀錄。
註:若完成根治性目的之治療的時間(例如:原發性乳房腫瘤手術日期或最後一次輔助性化療的日期,較晚發生者為準)與首次證實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的時間之間相隔至少12個月,則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已接受紫杉醇(taxane)類藥物治療的受試者仍可再接受相同類別的化療(紫杉醇類)治療。
iii. 曾接受(前導性)輔助性?環類藥物(anthracycline)治療的受試者,若他們在(前導性)輔助性治療時接受全身性治療,除非?環類藥物是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
註:若?環類藥物為禁忌藥物,或主治醫師認為?環類藥物並非受試者的最佳治療選擇,則出現新發(de novo)轉移性TNBC的受試者具有試驗參與資格。
**計算PD L1 CPS時,PD L1檢測需要使用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法。確認參與資格的組織檢體可在當地進行檢測。若於當地進行檢測,則每位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必須確保PD L1檢測皆符合指引受試者之治療決定的當地法規,尤其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套組的使用應遵照產品仿單上的說明進行。
儘管受試者可根據當地進行的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結果進入試驗,但也須將組織檢體送出以進行中央檢測。
無法在當地進行PD L1 IHC 22C3 pharmDx檢測時,必須進行中央檢測,以確認參與資格。
2.經試驗中心的試驗醫師/放射科醫師評估確認,具有根據RECIST 1.1可測量的疾病。位於先前放療照射區域的目標病灶,若已證明在這些病灶中出現疾病惡化,則視其為可測量的病灶。
3.具有計畫書規定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天內採集。(適當器官功能之實驗室檢測數值,請參閱計畫書第6.1節Table 5。)
人口統計學資料
4.男性或未懷孕和未哺乳中之女性,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需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男性受試者:
6.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採取本計畫書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且在此期間不得捐精。
女性受試者:
7.未懷孕或哺乳中之女性受試者且具備至少下列一項條件時,則符合參與資格:
a.) 不是計畫書定義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b.)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MK-5890或pembrolizumab後至少 120 天內 或 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 180 天內遵守避孕指引。
受試者同意書
8.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若適用)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之同意;然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試驗。
其他試驗特定條件
9.提交可評估的基準期腫瘤組織檢體進行分析(新取得的或庫存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存的組織。關於提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參閱試驗程序手冊。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情況
1.先前曾罹患第二種惡性腫瘤,除非已完成可能治癒的療法且2年內無惡性腫瘤存在的證據。
註:此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本試驗中所研究的疾病,以及已成功接受根治性切除術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
2.患有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腦部或腦膜轉移已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受試者,病情穩定且無症狀(治療後至少4週經腦部磁振造影[MRI]掃描沒有疾病惡化的證據)、無新發或變大的腦部轉移的證據、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接受評估,並且在納入之前至少2週停用具免疫抑制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仍可參與並具資格接受治療。
3.曾對單株抗體與/或本試驗治療的其他成分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4.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5.有間質性肺病的病史。
6.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7.有症狀的腹水或胸腔積液。這些病症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的胸腔穿刺術或腹腔穿刺引流)後臨床狀況穩定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8.先前曾接受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9.先前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10.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改善病程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不包括白斑症或已解決的兒童氣喘/特異體質過敏症。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且被允許使用。允許使用非全身性的類固醇。
11.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或2抗體)與/或活動性且急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HBsAg/HBV DNA或HCV RNA陽性)。
12.先前或目前有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全程試驗、使試驗治療具有危險性,或導致難以監測不良作用的任何疾病、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證據,因而導致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對受試者非最佳利益。
13.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影響完全恢復且無明顯可測得的感染。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完成,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72小時完成且受試者已經恢復。
14.患有已知有礙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
15.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內懷孕或讓伴侶懷孕。
16.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若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受試者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需從試驗排除。請注意,若篩選時之懷孕檢測距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已超過72小時,則必須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須為陰性,受試者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使用/同時使用的療法
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緩和性放療為2週)內曾接受化療、根治性放療或癌症生物製劑治療,或尚未從超過4週之前進行的癌症治療所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恢復到常見毒性標準(CTCAE) ?1 級或更好的狀況(包括先前曾接受免疫調節療法且有殘存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s]的受試者)。因為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18.預期在參與本試驗時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19.先前曾接受針對一種刺激性T細胞受體(例如CD27、OX 40、CD137)作用的藥物治療。
20.正在接受超過補充劑量的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例如超過一天10毫克之prednisone的等同藥物),或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藥物治療。患有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反應性呼吸道疾病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21.經主治的試驗醫師確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固定使用任何非法藥物者(包括「娛樂性使用」),或近期(過去一年內)曾有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因醫療目的或治療特定症狀而使用大麻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除非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有濫用狀況。
22.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種活病毒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目前正在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使用研究中裝置。
註:在另一項研究試驗中已進入追蹤期的受試者仍可參與本試驗,只要距離使用最後一劑先前的研究中藥物已經滿4週。
針對在第4組接受治療之受試者的其他排除條件:
24.已知曾對nab-paclitaxel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或過敏。
25.患有?2級的神經病變。
26.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發生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梗塞。
27.先前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例如PD-1/PD-L1)。
醫療情況
1.先前曾罹患第二種惡性腫瘤,除非已完成可能治癒的療法且2年內無惡性腫瘤存在的證據。
註:此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本試驗中所研究的疾病,以及已成功接受根治性切除術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
2.患有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腦部或腦膜轉移已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受試者,病情穩定且無症狀(治療後至少4週經腦部磁振造影[MRI]掃描沒有疾病惡化的證據)、無新發或變大的腦部轉移的證據、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接受評估,並且在納入之前至少2週停用具免疫抑制劑量的全身性類固醇,仍可參與並具資格接受治療。
3.曾對單株抗體與/或本試驗治療的其他成分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4.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5.有間質性肺病的病史。
6.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7.有症狀的腹水或胸腔積液。這些病症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的胸腔穿刺術或腹腔穿刺引流)後臨床狀況穩定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8.先前曾接受幹細胞或骨髓移植。
9.先前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10.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改善病程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不包括白斑症或已解決的兒童氣喘/特異體質過敏症。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且被允許使用。允許使用非全身性的類固醇。
11.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或2抗體)與/或活動性且急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例如HBsAg/HBV DNA或HCV RNA陽性)。
12.先前或目前有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全程試驗、使試驗治療具有危險性,或導致難以監測不良作用的任何疾病、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證據,因而導致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對受試者非最佳利益。
13.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影響完全恢復且無明顯可測得的感染。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完成,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72小時完成且受試者已經恢復。
14.患有已知有礙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
15.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在試驗期間內懷孕或讓伴侶懷孕。
16.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若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受試者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需從試驗排除。請注意,若篩選時之懷孕檢測距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已超過72小時,則必須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須為陰性,受試者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使用/同時使用的療法
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緩和性放療為2週)內曾接受化療、根治性放療或癌症生物製劑治療,或尚未從超過4週之前進行的癌症治療所引起的任何不良事件恢復到常見毒性標準(CTCAE) ?1 級或更好的狀況(包括先前曾接受免疫調節療法且有殘存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s]的受試者)。因為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而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18.預期在參與本試驗時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19.先前曾接受針對一種刺激性T細胞受體(例如CD27、OX 40、CD137)作用的藥物治療。
20.正在接受超過補充劑量的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例如超過一天10毫克之prednisone的等同藥物),或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藥物治療。患有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型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反應性呼吸道疾病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21.經主治的試驗醫師確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固定使用任何非法藥物者(包括「娛樂性使用」),或近期(過去一年內)曾有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因醫療目的或治療特定症狀而使用大麻的受試者將不會被排除,除非主治的試驗醫師認為有濫用狀況。
22.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種活病毒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目前正在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參與研究中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使用研究中裝置。
註:在另一項研究試驗中已進入追蹤期的受試者仍可參與本試驗,只要距離使用最後一劑先前的研究中藥物已經滿4週。
針對在第4組接受治療之受試者的其他排除條件:
24.已知曾對nab-paclitaxel或其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或過敏。
25.患有?2級的神經病變。
26.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發生第二至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或心肌梗塞。
27.先前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例如PD-1/PD-L1)。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2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