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YH001004
試驗已結束
2021-10-01 - 2023-09-30
Phase II
尚未開始7
一項YH001 合併Toripalimab 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和肝細胞癌(HCC)受試者之開放、非隨機、多中心第Ⅱ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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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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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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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和肝細胞癌(HCC)
試驗目的
主要
• 評估YH001 合併Toripalimab 用於晚期NSCLC 和肝細胞癌(HCC)受試者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
• 評估YH001 合併Toripalimab 用於晚期NSCLC 和HCC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YH001 合併Toripalimab 治療的其他抗腫瘤活性
• 評估YH001 合併Toripalimab 的免疫原性
• 描述YH001 合併Toripalimab 治療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探索性
• YH001 合併Toripalimab 治療的初步劑量-反應和暴露量-反應分析。
• 根據免疫療法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iRECIST),探討YH001 合併Toripalimab 治療的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YH001
劑型
N/A
劑量
10 mg/mL
評估指標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RECIST v1.1)評估的整體反應率(ORR)
主要納入條件
為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每位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年齡≥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願意並能夠於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並願意且能夠遵循所有試驗程序。
3. 目標族群
1) 群組A:
• 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非小細胞肺癌(鱗狀或非鱗狀)
• 復發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第IIIB 期)或轉移性(第IV 期);
• 未接受過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 無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原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基因重組
• 細胞死亡配體1 陽性(腫瘤比率分數≥ 1%)的非小細胞肺癌
註:受試者完成第I–IIIA 期疾病輔助療法後>6 個月疾病惡化,只要復發性疾病未進行全身性療法,則符合試驗資格。
2) 群組B:
• 經組織學或血清α-胎兒蛋白(AFP)上升>400 ng/ml和在核磁共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上發現肝細胞癌特徵確診肝細胞癌
•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期(BCLC)為C 期、或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期為B 期的疾病,其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或對局部區域療法無效、且不適合治癒性治療法;
• 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 天內肝臟Child-Pugh 評分為A 級;
• 第一線治療期間或之後由造影證實惡化或不耐受。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至少有1 個單向的可測量目標病灶(Eisenhauer 等人,2009 年)。位於先前照射過或局部治療區域後的目標病灶,若已證明此類病灶惡化,則視為可測量。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Oken 等人,1982 年)評分為0 或1。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至少有12 週的預期壽命。
7.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肝功能:
群組A:
總膽紅素(TBI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若出現肝轉移,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5 倍正常值上限;
群組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5 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 3.0 g/dL (過去14 天內不允許白蛋白補充品或支鏈氨基酸);
b. 血清肌酸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 ,若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或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GFR) ≥ 50 mL/min。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血紅素≥ 9 g/dL 或≥ 5.6 mmol/L (未輸血,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 週內接受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顆粒細胞-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重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療。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2.0,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例外情況:使用Warfarin 抗凝血劑的受試者,則可接受國際標準化比值為2 至≤ 3。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YH001前的7 天內,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停經未達至少12 個月,或未進行輸卵管阻塞術、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女性。
9.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結紮的男性有性行為的女性,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90天之間,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節育方法。除非紀錄證實輸精管切除,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90天之間,必須同意持續使用兩種或多種高度有效的避孕/節育方法(至少一種為屏障法)。試驗主持人或受指定的同事應建議受試者如何達到有效的避孕。高度有效避孕/節育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並正確使用的情況下,致使失敗率低(即每年低於1%)的方法,如:
a. 屏障法:男用保險套加殺精劑、含銅的T型子宮內避孕器(IUD)、釋放levonorgestrel 的子宮內避孕器(例如Mirena,也被認為是一種荷爾蒙方法)。
b. 荷爾蒙方法:植入物、荷爾蒙針劑或注射、複合型藥物、迷你丸和貼片。(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應穩定使用同一種藥物至少90天)。
1. 年齡≥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願意並能夠於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並願意且能夠遵循所有試驗程序。
3. 目標族群
1) 群組A:
• 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非小細胞肺癌(鱗狀或非鱗狀)
• 復發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第IIIB 期)或轉移性(第IV 期);
• 未接受過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 無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原癌基因受體酪氨酸激酶基因重組
• 細胞死亡配體1 陽性(腫瘤比率分數≥ 1%)的非小細胞肺癌
註:受試者完成第I–IIIA 期疾病輔助療法後>6 個月疾病惡化,只要復發性疾病未進行全身性療法,則符合試驗資格。
2) 群組B:
• 經組織學或血清α-胎兒蛋白(AFP)上升>400 ng/ml和在核磁共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上發現肝細胞癌特徵確診肝細胞癌
• 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期(BCLC)為C 期、或巴塞隆納臨床肝癌分期為B 期的疾病,其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或對局部區域療法無效、且不適合治癒性治療法;
• 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 天內肝臟Child-Pugh 評分為A 級;
• 第一線治療期間或之後由造影證實惡化或不耐受。
4.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至少有1 個單向的可測量目標病灶(Eisenhauer 等人,2009 年)。位於先前照射過或局部治療區域後的目標病灶,若已證明此類病灶惡化,則視為可測量。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Oken 等人,1982 年)評分為0 或1。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至少有12 週的預期壽命。
7. 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肝功能:
群組A:
總膽紅素(TBI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若出現肝轉移,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 5 倍正常值上限;
群組B: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5 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 3.0 g/dL (過去14 天內不允許白蛋白補充品或支鏈氨基酸);
b. 血清肌酸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 ,若血清肌酸酐≥ 1.5 倍正常值上限,或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GFR) ≥ 50 mL/min。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血紅素≥ 9 g/dL 或≥ 5.6 mmol/L (未輸血,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 週內接受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顆粒細胞-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重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療。
d.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2.0,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例外情況:使用Warfarin 抗凝血劑的受試者,則可接受國際標準化比值為2 至≤ 3。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YH001前的7 天內,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為停經未達至少12 個月,或未進行輸卵管阻塞術、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的女性。
9.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結紮的男性有性行為的女性,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90天之間,必須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節育方法。除非紀錄證實輸精管切除,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90天之間,必須同意持續使用兩種或多種高度有效的避孕/節育方法(至少一種為屏障法)。試驗主持人或受指定的同事應建議受試者如何達到有效的避孕。高度有效避孕/節育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並正確使用的情況下,致使失敗率低(即每年低於1%)的方法,如:
a. 屏障法:男用保險套加殺精劑、含銅的T型子宮內避孕器(IUD)、釋放levonorgestrel 的子宮內避孕器(例如Mirena,也被認為是一種荷爾蒙方法)。
b. 荷爾蒙方法:植入物、荷爾蒙針劑或注射、複合型藥物、迷你丸和貼片。(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應穩定使用同一種藥物至少90天)。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 週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藥物治療。
2. 先前抗癌治療:
群組B: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的14 天內使用過sorafenib/lenvatinib。
註:接受第一劑YH001 之前≤ 2 週,可接受曾進行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治療者。對於核准用於抗癌的草藥療法或含有草藥成分的藥物,若有至少2 週的洗除期則可接受。
3. 先前使用抗細胞毒性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4 檢查點抑制劑的受試者。
4. 受試者曾因先前免疫療法導致≥第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或導致先前免疫療法中止的任何級別之不良事件。
5. 過去患有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或有間質性肺病史。
6. 受試者於預定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天內,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0 mg/day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品治療。未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的情況下,允許吸入或外用類固醇,以及腎上腺替代類固醇的劑量為每日≤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允許於眼部、鼻腔和關節內注射或類固醇。
7. 對YH001 和Toripalimab 或試驗藥物製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8. 受試者同時有活動性自體性免疫疾病、過去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自體免疫疾病、或進入試驗前兩年內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患有白斑症、已緩解的兒童期氣喘/過敏症、第I 型糖尿病或可透過替代療法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之受試者除外。
9. 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但是,患有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
試者,若在完成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後無惡化的臨床證據,於完成放射療法和接受第一劑YH001 之間至少間隔4 週,並且目前未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10. 受試者患有嚴重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NYHA)定義的第III 級或第IV 級心臟衰竭、接受第一劑YH001 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肌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正在使用藥物且篩選期心電圖顯
示心率獲得控制的心律不整受試者,可能符合進入試驗的資格,並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11. 基準期時Fridericia 法校正之QT> 470ms;未使用會延長QT 間隔的併用藥物;無長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12. 病毒感染:
• 群組A:活動性感染,包括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以及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 群組B:
1) 急性或慢性活動性B 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2000 IU/mL)。
註: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並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B 型肝炎病毒的病毒量必須維持2000 IU/mL 以下(104copies/ml)。那些正在接受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治療且病毒量低於2000 IU/mL (104copies/ml) 的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接受相同的療法。那些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檢測不到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的受試者,不需接受B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治療,但需要密切監測所上述的再活化。
2) 慢性C 型肝炎病毒感染(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可檢測到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以及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13. 來自結核病盛行地區的受試者將接受特定的篩檢。排除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受試者。曾接受卡介苗疫苗接種的受試者,結核菌素檢測可能會出現偽陽性。若這些受試者的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IGRA)為陰性,則符合試驗資格。
14. 臨床上控制不佳的共病症,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嚴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會限制試驗要求遵循性的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需要全身性療法的嚴重疾病。
15. 因先前的放射療法或化療藥劑引起的持續毒性,且依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5.0 版(NCI CTCAE,2017 年),尚未恢復至≤第1 級(掉髮、感覺神經病變<第2 級除外)。
1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自先前的外科手術中充分恢復;受試者接受第一劑YH001 前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在2 週內接受過小手術。
17.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天內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減毒疫苗。接種不活化、mRNA、病毒載體和棘蛋白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接種疫苗的時間應遵循當地指引。
18.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19. 任何其他疾病或實驗室參數的臨床顯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損害受試者的安全性或試驗的完整性、干擾受試者的試驗參與或損害試驗目的。
20. 受試者在5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侵入性惡性腫瘤,但例外及注意事項如下:
• 允許具有非侵入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如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原位乳管癌。
• 允許在接受治癒性目的治療數年後完全緩解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允許目前或過去患有血液惡性腫瘤,包括接受過骨髓移植的受試者。
21. 群組B:
• 過去6 個月內有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病史,或目前有活動性胃腸道出血;
• 根據造影檢查,肝臟內有大型腫瘤病灶(≥ 60%的肝臟體積),主門靜脈分支(≥Vp3)的門靜脈和下腔靜脈受侵犯;
• 過去6 個月內臨床診斷為肝性腦病變。不允許使用rifaximin 或lactulose 控制其腦病變的受試者。
1.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 週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藥物治療。
2. 先前抗癌治療:
群組B: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的14 天內使用過sorafenib/lenvatinib。
註:接受第一劑YH001 之前≤ 2 週,可接受曾進行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治療者。對於核准用於抗癌的草藥療法或含有草藥成分的藥物,若有至少2 週的洗除期則可接受。
3. 先前使用抗細胞毒性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4 檢查點抑制劑的受試者。
4. 受試者曾因先前免疫療法導致≥第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或導致先前免疫療法中止的任何級別之不良事件。
5. 過去患有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或有間質性肺病史。
6. 受試者於預定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天內,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0 mg/day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品治療。未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的情況下,允許吸入或外用類固醇,以及腎上腺替代類固醇的劑量為每日≤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允許於眼部、鼻腔和關節內注射或類固醇。
7. 對YH001 和Toripalimab 或試驗藥物製劑的任何成分過敏。
8. 受試者同時有活動性自體性免疫疾病、過去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自體免疫疾病、或進入試驗前兩年內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患有白斑症、已緩解的兒童期氣喘/過敏症、第I 型糖尿病或可透過替代療法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之受試者除外。
9. 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惡性腫瘤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但是,患有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
試者,若在完成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後無惡化的臨床證據,於完成放射療法和接受第一劑YH001 之間至少間隔4 週,並且目前未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則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10. 受試者患有嚴重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NYHA)定義的第III 級或第IV 級心臟衰竭、接受第一劑YH001 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肌感染、控制不佳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正在使用藥物且篩選期心電圖顯
示心率獲得控制的心律不整受試者,可能符合進入試驗的資格,並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11. 基準期時Fridericia 法校正之QT> 470ms;未使用會延長QT 間隔的併用藥物;無長QT 症候群的家族史。
12. 病毒感染:
• 群組A:活動性感染,包括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以及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 群組B:
1) 急性或慢性活動性B 型肝炎(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2000 IU/mL)。
註: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進行B 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療法,並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B 型肝炎病毒的病毒量必須維持2000 IU/mL 以下(104copies/ml)。那些正在接受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治療且病毒量低於2000 IU/mL (104copies/ml) 的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接受相同的療法。那些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檢測不到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的受試者,不需接受B型肝炎病毒的抗病毒治療,但需要密切監測所上述的再活化。
2) 慢性C 型肝炎病毒感染(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可檢測到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以及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
13. 來自結核病盛行地區的受試者將接受特定的篩檢。排除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受試者。曾接受卡介苗疫苗接種的受試者,結核菌素檢測可能會出現偽陽性。若這些受試者的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IGRA)為陰性,則符合試驗資格。
14. 臨床上控制不佳的共病症,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嚴重糖尿病(空腹血糖> 250 mg/dl)、會限制試驗要求遵循性的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需要全身性療法的嚴重疾病。
15. 因先前的放射療法或化療藥劑引起的持續毒性,且依據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5.0 版(NCI CTCAE,2017 年),尚未恢復至≤第1 級(掉髮、感覺神經病變<第2 級除外)。
1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自先前的外科手術中充分恢復;受試者接受第一劑YH001 前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在2 週內接受過小手術。
17. 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天內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減毒疫苗。接種不活化、mRNA、病毒載體和棘蛋白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受試者符合資格,接種疫苗的時間應遵循當地指引。
18.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19. 任何其他疾病或實驗室參數的臨床顯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損害受試者的安全性或試驗的完整性、干擾受試者的試驗參與或損害試驗目的。
20. 受試者在5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侵入性惡性腫瘤,但例外及注意事項如下:
• 允許具有非侵入性惡性腫瘤病史,例如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或原位乳管癌。
• 允許在接受治癒性目的治療數年後完全緩解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允許目前或過去患有血液惡性腫瘤,包括接受過骨髓移植的受試者。
21. 群組B:
• 過去6 個月內有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病史,或目前有活動性胃腸道出血;
• 根據造影檢查,肝臟內有大型腫瘤病灶(≥ 60%的肝臟體積),主門靜脈分支(≥Vp3)的門靜脈和下腔靜脈受侵犯;
• 過去6 個月內臨床診斷為肝性腦病變。不允許使用rifaximin 或lactulose 控制其腦病變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