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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ABL001J12301
試驗執行中

2021-12-01 - 2032-05-10

Phase III

召募中3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多中心的第三期試驗,針對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期的患者,以口服asciminib 與試驗主持人選定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進行比較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Asciminib 透過專一性指向 ABL 肉豆蔻醯口袋,抑制 BCR-ABL1 融合蛋白的Abelson 原癌基因 1 (ABL1) 激酶活性。由於 asciminib 對於 ABL 激酶家族(ABL1、ABL2、BCR-ABL1) 的專一性指向,相較於目前核准的三磷酸腺苷(ATP) 競爭性 TKI,asciminib 用於治療 CML-CP 患者可能提高安全性及耐受性。 無治療緩解 (TFR) 已成為新診斷 CML-CP 患者的重要治療目標,這些患者接受 TKI 成功治療數年之後,出現深度分子學反應。本試驗包括一個選擇性的TFR 期,以評估 asciminib 或 IS-TKI 停藥後 TFR 的可行性和 TFR 結果。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sciminib (ABL001)

劑型

110

劑量

40 mg

評估指標

比較 asciminib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的療效,在第 48 週達到重大分子學反應 (MMR) 的參與者比例。
在隨機分配前選定 TKI 為 imatinib 的參與者分層中,比較 asciminib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的療效,在第 48 週達到 MMR 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納入本試驗:
1.年滿18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3 個月內診斷患有CML-CP 的患者。
3.診斷為CML-CP,加上細胞遺傳學確認費城染色體有(9;22) 易位(BCR-ABL1存在且必須檢視至少20 個細胞分裂中期[metaphases])。
病歷記載的慢性期CML 需符合以下所有標準:
· 周邊血液及骨髓中的芽細胞<15%,
· 周邊血液及骨髓中的芽細胞和前髓細胞<30%,
· 周邊血液的嗜鹼性白血球<20%,
· 血小板(PLT) 計數≥ 100 x 109/L (≥ 100,000/mm3),
· 無證據顯示發生白血病骨髓外組織侵犯,但肝脾腫大除外。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為0 或1 分。
5.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總膽紅素(TBL) < 3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總膽紅素≤ 3.0 倍ULN 或直接膽紅素≤ 1.5 倍ULN,才可納入
· 肌酸酐清除率(ClCr) ≥ 30 mL/min (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血清脂酶≤ 1.5 倍ULN。若血清脂酶> ULN 至≤1.5 倍 ULN,務必為不具有臨床意義,且與急性胰臟炎的危險因子無關
6.患者接受隨機分配前,下列實驗室檢驗值必須在正常範圍內(≥ 正常值下限[LLN]),或使用補充劑校正到正常範圍內:
· 血鉀(如果ClCr* ≥ 90 mL/min,可接受血鉀濃度達6.0 mmol/L)
· 總血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如果ClCr* ≥ 90 mL/min,可接受總血鈣濃度達12.5 mg/dl 或3.1 mmol/L)
· 血鎂(如果ClCr* ≥ 90 mL/min,可接受血鎂濃度達3.0 mg/dL 或1.23 mmol/L)
· 輕度至中度腎功能不全(ClCr* ≥ 30 mL/min 及<90 mL/min) 的患者接受隨機分配前,血鉀、總血鈣(依血清白蛋白校正) 及血鎂濃度必須在正常範圍內(≥ 正常值下限[LLN]),或使用補充劑校正到正常範圍內。
o ClCr* 依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7.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篩選程序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8.篩選時典型BCR-ABL1轉錄[e14a2 及/或e13a2] 證據,適合接受標準化即時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RQ-PCR) 定量。

選擇性TFR 期的納入條件
有資格納入選擇性 TFR 期的參與者必須在 TFR 基準點時額外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有意願且有能力遵守預定的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查和其他試驗程序
2. 已接受試驗治療至少 5 年,最多 6 年 (亦即參與者可在其試驗治療第 5 年至第 6 年期間的任何時間加入 TFR)
3. 經中央實驗室評估,維持 MR 4.0 (BCR::ABL1 IS ≤ 0.01%) 或更好的狀態至少 2 年 (相當於 104 周),其中包括在進入 TFR 期前至少一年 (相當於52 周) 為 MR 4.5 (BCR::ABL1 IS ≤ 0.0032%) 狀態,且最近 5 次連續的RQ-PCR(每 12 週一次)評估結果均保持在 MR 4.5 或更佳之下。進入
TFR 期應不晚於最後一次 MR4.5 RQ-PCR 評估後 12 周。
4. 在參與 TFR 期之前必須取得獨立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先前曾使用其他任何抗癌藥物治療CML,包括化療及/或生物製劑或曾接受幹細胞移植,但不包括羥基尿素及/或anagrelide。允許使用imatinib 治療≤ 2 週,但不允許在參加試驗前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進行其他治療。
2.已知的細胞病理學證實中樞神經系統(CNS) 浸潤(如果沒有疑似CNS 侵犯,不需進行腰椎穿刺)。
3.心臟功能不全或心臟再極化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一情況:
· 開始試驗治療前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MI)、心絞痛、進行過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 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重度房室阻滯(例如,雙束支傳導阻滯、莫氏第二類和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 經中央判讀三次連續基準點ECG (使用QTcF 公式) 平均值,QTc ≥ 450 msec (男性患者) 或≥460 msec (女性患者)。如果QTcF ≥ 450 msec 且電解質不在正常範圍內,應矯正患者電解質後重新篩選QTc。
· 患有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有原發性猝死或先天性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的家族史,或下列任一情況:
o 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正的低血鉀或低血鎂;曾有心臟衰竭,或具臨床意義/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o 同時併用的藥物,依據www.crediblemeds.org/「已知可能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的風險」,且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7 天無法停藥或改用安全的替代藥物。
o 無法判定QTcF 間期。
4.同時患有嚴重/控制不良的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妨礙患者遵守試驗計畫書(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感染、控制不良的動脈或肺血管高壓、控制不良且具臨床意義的高血脂)。
5.具有與癌症無關的重大先天或後天出血性疾病病史。
6.參加試驗前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先前手術尚未復原。
7.參加試驗前3 年內曾有其他進行性惡性腫瘤,但過去或同時患有基底細胞皮膚癌、過去曾患有原位癌且已治癒除外。
8.隨機分配前1 年內曾發生急性胰臟炎,或有慢性胰臟炎的醫療病史。
9.造成重度肝功能不全的慢性肝病病史,或目前患有急性肝病。
10.已知曾有B 型肝炎病毒(HBV) 或C 型肝炎病毒(HCV) 慢性感染。患者篩選時,將接受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 及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抗HBc) 檢驗。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陽性患者,不能納入試驗。
11.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病史,篩選時以穩定劑量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控制良好除外。
12.患有胃腸道(GI) 功能不全,或可能顯著改變試驗藥物吸收的腸胃道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小腸切除或胃繞道手術)。
13.先前參加臨床試驗,距離隨機分配時間不到30 天,或未滿前試驗藥物的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
14.如果當地法規不同於下列避孕方法,請以當地法規為準,並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ICF)。
i.懷孕或哺乳(授乳) 的女性
ii.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停止試驗用藥後一段時間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對於asciminib,這段時間為3 天。服用試驗主持人選定TKI 的患者,必須願意遵循試驗中接受之TKI 當地處方資訊中的避孕要求。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如果符合參與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接受試驗治療之前至少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
· 男性伴侶絕育(篩選前至少6 個月以上):該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避孕針或植入式裝置,或裝置子宮內避孕器(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失敗率<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女性如果採用口服避孕劑,同一避孕藥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3 個月。
· 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自發性) 閉經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例如年齡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如果婦女停經或至少在使用試驗用藥前六週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已完成雙側輸卵管結紮,則視為不具生育能力。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才可視為已停經,無生育能力。
iii.服用試驗主持人選定 TKI 的有性生活男性,必須願意遵循試驗中接受之TKI 當地處方資訊中的避孕要求。有性生活的男性在服用 asciminib 期間不需避孕。
15.已知對試驗治療過敏。

TFR 期的排除條件
1. 重新開始治療 (TRI) 期的參與者無法重新進入 TFR 以進行第二次 TFR 嘗試

TRI 期的排除條件
1. 如果在 TFR 期間懷孕,孕婦必須在失去 MMR (單次評估中 >0.1%BCR::ABL1 IS) 時必須退出,並且不能進入 TRI 期
2. 心臟功能不全或心臟再極化異常
3. 同時患有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安全性風險,或妨礙患者遵守試驗計畫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4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