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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TB200-08

2021-07-01 - 2024-05-13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E74.00

肝糖儲藏疾病

ICD-10E74.01

von Gierke氏疾病

ICD-10E74.02

龐培(Pompe)氏疾病

ICD-10E74.03

Cori氏疾病

ICD-10E74.04

麥克阿德(McArdle)氏疾病

ICD-10E74.09

其他肝糖儲藏疾病

ICD-10E74.4

丙酮酸代謝及葡萄糖新生疾患

ICD-9271.0

糖原質(肝糖)病

一項同時評估 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 用於接受過及未曾接受酵素替代療法(ERT)、年齡 0 至 < 18 歲嬰兒型龐貝氏症患者受試者之安全性、療效、藥物動力學、藥效動力學及免疫原性的開放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喜帝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喜帝諮詢顧問有限公司/Amicus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簡穎秀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龐貝氏症

試驗目的

評估合併使用 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 對年齡 0 至 < 18 歲嬰兒型龐貝氏症 (IOPD)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MiglustatCipaglucosidase alfa

主成份

Miglustat
recombinant human acid α-glucosidase (rhGAA)

劑型

Hard gelatin capsule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V Infusion

劑量

65mg
15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合併使用 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 對接受過酵素替代療法 (ERT) 的 6 個月至 < 18 歲嬰兒型龐貝氏症 (IOPD) 受試者及未曾接受 ERT 的 0 至 < 6 個月 IOPD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群體 1 (接受過 ERT、 6 個月至 < 18 歲)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第 1 天年齡 6 個月至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的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願意且有能力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及參與試驗和使用及揭露個人健康資訊或研究相關資訊的授權。
3.受試者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的病歷記錄必須帶有雙等位基因編碼人類酸性 α 葡萄糖?? (GAA) 變異。
4.受試者在診斷時有肥厚性心肌病變,定義為:
‧由新生兒篩檢或手足篩檢診斷之受試者的特定年齡平均 LVMI 高出 > 1 個標準差
‧由臨床評估診斷之受試者的特定年齡平均 LVMI 高出 > 2 個標準差
5.受試者在納入前必須至少已接受 ERT 治療 6 個月。受試者的 ERT 劑量若有調整,必須至少已接受調整劑量和時程 3 個月才可納入。
6.受試者必須在目前的rhGAA 劑量和頻率治療中,發生符合試驗計畫指定條件 (請參見下節說明) 的病情惡化。
7.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如果有生育能力且有性行為,必須同意在試驗全程及最後一劑 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 後至少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8.若為 ? 12 至 < 18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執行一次依臨床評估者判斷有效的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T) (? 75 公尺);若為 ? 5 至 < 12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執行一次依臨床評估者判斷有效的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T) (? 40 公尺)。年齡 18 個月至 < 5 歲的受試者必須有活動能力,且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為滿 5 歲時可能具備執行 (6MWT) (? 40 公尺) 的能力。
納入群體 1 的受試者病情惡化的條件:
病情惡化定義為受試者在目前的rhGAA 劑量和頻率治療中,出現下列任一情況:
‧篩選期訪視和例行回診相隔至少 3 個月執行的前次評估,六分鐘行走測試 (6MWD) (? 10%) 或坐姿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 10%) 衰退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動作發展里程碑或技巧衰退 (例如,喪失無支撐下坐起、無支撐下站立、匍伏前進、無輔助下步行、獨立站著、獨立步行等各項能力)
‧LVMI z 分數依篩選時心臟超音波計算的結果與至少 3 個月前執行的前次評估相比增加超過 1.0
‧新使用行進輔助裝置
- 首次使用輔助裝置來改善平衡和/或支持安全步行,可為間歇或持續使用;或者
- 更換輔助設備,以提供更大程度的支撐,進一步改善平衡和/或支持安全步行,可為間歇或持續使用;或者
- 使用輪椅行動,可為間歇或持續使用。
‧新發作需要非侵入性呼吸輔助,與急性病症無關

群體 2 (未接受過 ERT,0 至 < 6 個月)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第 1 天年齡 0 至 < 6 個月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受試者的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願意且有能力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及參與試驗和使用及揭露個人健康資訊或研究相關資訊的授權。
3.受試者在開始試驗藥物之前必須帶有雙等位致病性 GAA 變異。
4.受試者在診斷時有肥厚性心肌病變,定義為:
‧由新生兒篩檢或手足篩檢診斷之受試者的年齡平均 LVMI 高出 > 1 個標準差
‧由臨床評估診斷之受試者的年齡平均 LVMI 高出 > 2 個標準差
5.受試者未接受過 ERT 治療 (先前無 ERT 治療)。

長期延伸期(群體 1 或群體 2)納入條件:
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為,受試者必須在為期 104 週的主要治療期間(第 1 階段)因 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 治療受益,並且沒有顯著的安全疑慮。群體 1 (接受過 ERT、 6 個月至 < 18 歲)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不可參與本試驗:
1.受試者需要使用侵入性呼吸器 (例如,氣管切開術)。
2.受試者沒有急性可逆疾病,需要呼吸輔助每日 ? 16 小時 (包括非侵入性呼吸器輔助),持續 ? 14 天,不包含手術期間使用呼吸器。
3.受試者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龐貝氏症的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生物製劑。
4.受試者為 CRIM 陰性且未接受過預防性免疫調節。
5.受試者在過去 3 年內曾接受過任何基因療法。
6.受試者在篩選或基線時患有任何間發病,可能妨礙受試者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或依試驗主持人及/或醫學監測員判斷,受試者若參加本試驗可能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7.受試者先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具有已知會影響動作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 Barre Syndrome)、腦性麻痺等。
8.受試者對ERT(例如Alglucosidase alfa、Cipaglucosidase alfa)、miglustat或其他亞胺糖 (iminosugar)或任何賦形劑出現危及生命的輸注相關反應 (IAR)/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和嚴重皮膚反應),再次給藥仍然無法克服。
9.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已懷孕 (或計畫懷孕) 或正在哺乳。
1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不太可能或無法遵守試驗要求。

群體 2 (未接受過 ERT,0 至 < 6 個月)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將排除不可參與本試驗:
1.受試者需要使用侵入性呼吸器 (例如,氣管切開術)。
2.受試者沒有急性可逆疾病,需要呼吸輔助每日 ? 16 小時 (包括非侵入性呼吸器輔助),持續 ? 14 天,不包含手術期間的呼吸器。
3.受試者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接受龐貝氏症的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生物製劑。
4.受試者為 CRIM 陰性且未接受過預防性免疫調節。
5.受試者曾於任何時間接受過任何基因療法。
6.受試者在篩選或基線時患有任何間發病,可能妨礙受試者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或依試驗主持人及/或醫學監測員判斷,受試者若參加本試驗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7.受試者先前的疾病或醫療狀況已知會影響動作功能,包括但不限於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 Barre Syndrome)、腦性麻痺等。
8.受試者對ERT (例如Alglucosidase alfa、Cipaglucosidase Alfa)或 Miglustat或其他亞胺糖 (iminosugar)或任何賦形劑出現危及生命的輸注相關反應 (IAR)/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和嚴重皮膚反應),再次給藥仍然無法克服。
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不太可能或無法遵守試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