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BI-999-001
試驗已結束
2021-10-21 - 2023-10-27
Phase I/II
召募中3
暫停召募1
開放性、劑量遞增與群組擴增的一/二期臨床試驗,評估試驗藥物OBI-999於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患者時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與治療活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分為2個部分:A部分 (「劑量遞增」)試驗設計目的在確認以OBI-999作為單一療法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及第2期建議劑量(RP2D)。 B部分 (「群組擴增」)目的為進一步歸納OBI-999之RP2D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安全性及初期臨床活性概況。台灣將只進行B部分。
主要目的為:
評估為晚期實體腫瘤患者靜脈輸注(IV) 藥物OBI-999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決定OBI-999的MTD和RP2D。
次要目的為:
評估OBI-999之初期臨床活性概況(客觀緩解率[ORR]、臨床受益率[CBR]、緩解持續時間[DOR]和無惡化存活期[PFS])。
評估OBI-999之免疫原性(抗藥抗體[ADAs])。
確定OBI-999之血清藥物動力學(PK)和活性代謝產物MMAE。
探索性目的為:
找出OBI-999活性之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 humanized anti Globo H monoclonal antibody [mAb] drug conjugate
劑型
270
劑量
25 mg/5mL
評估指標
B部分 (群組擴增) :
主要評估指標:
• 根據實體腫瘤緩解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之客觀緩解、臨床受益、緩解持續時間和無惡化存活期等之患者百分比;
• 血液中有ADA的患者百分比
次要評估指標:
• AEs、SAEs及 檢驗結果異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NCI CTCAE] 5.0版分級;
• OBI-999之PK參數及其活性代謝產物MMAE。
探索性試驗指標:
• OBI-999活性之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例如Globo H之表現和其他腫瘤相關之聚醣或腫瘤分子表型。
主要評估指標:
• 根據實體腫瘤緩解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之客觀緩解、臨床受益、緩解持續時間和無惡化存活期等之患者百分比;
• 血液中有ADA的患者百分比
次要評估指標:
• AEs、SAEs及 檢驗結果異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NCI CTCAE] 5.0版分級;
• OBI-999之PK參數及其活性代謝產物MMAE。
探索性試驗指標:
• OBI-999活性之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例如Globo H之表現和其他腫瘤相關之聚醣或腫瘤分子表型。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納入本試驗 (A部分或B部分皆適用,除另有特別說明者例外):
1. 同意加入試驗案時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患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晚期實體腫瘤。
4. 患者必須已經接受過既有標準治療,或醫師判定該既有療法的療效不足,或患者拒絕接受標準治療。若是後者,知情同意書需載明患者拒絕之有效治療。
5. 有可測量之疾患,即根據實體腫瘤緩解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評估為0或1。
7. 器官功能水平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肝臟:
i.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具有肝轉移者則為≤ 5倍ULN
ii.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ULN,具有肝轉移者則為≤ 5倍ULN
iii. 血清膽紅素≤1.5倍ULN (若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溶血反應則例外)
b. 腎臟:
i. 以Cockcroft Gault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50毫升/分鐘
c. 血液學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ii. 血小板≥ 100,000/μL
iii. 血紅素≥8 g/dL
8.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所有試驗計畫書規定之評估、回診和試驗程序,包括治療前腫瘤切片。基線時,可接受留存腫瘤切片。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內使用一種可靠的避孕方法。
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即永久絕育、已停經)可納入本試驗。已停經定義為沒有藥物影響的情形下已12個月無月經。
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內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10. 不可以哺乳。
1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感染的患者若其CD4 + T細胞計數≥350 cells/μL則可納入試驗;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ART) 的患者應接受既定劑量至少4週以上,並在納入前HIV病毒量低於400 copies/mL。
12. 具血清學證據顯示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之患者若其HBV病毒定量檢驗低於定量極限則可納入試驗,不論是否正在進行病毒抑制治療。
13. 有C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之患者應已完成其成功抗病毒治療,且其HCV病毒定量檢驗低於定量極限者可納入試驗。
14. B部分(群組擴增)的患者必須患有下列其中一種類型的腫瘤且經合格實驗室IHC檢定證實Globo H之 H分數至少為100 (H score ≥ 100),方可納入個別的群組中:
‧ 群組1:胰臟癌
o 組織病理學證實胰臟之轉移性腺癌
‧ 群組2:大腸直腸癌
o 組織病理學證實轉移性結直腸腺癌
‧ 群組3:籃型 (群組1及群組2以外的任何實體腫瘤類型)
o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者有晚期實體腫瘤
1. 同意加入試驗案時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患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晚期實體腫瘤。
4. 患者必須已經接受過既有標準治療,或醫師判定該既有療法的療效不足,或患者拒絕接受標準治療。若是後者,知情同意書需載明患者拒絕之有效治療。
5. 有可測量之疾患,即根據實體腫瘤緩解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6. 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評估為0或1。
7. 器官功能水平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肝臟:
i.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具有肝轉移者則為≤ 5倍ULN
ii.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ULN,具有肝轉移者則為≤ 5倍ULN
iii. 血清膽紅素≤1.5倍ULN (若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溶血反應則例外)
b. 腎臟:
i. 以Cockcroft Gault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50毫升/分鐘
c. 血液學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ii. 血小板≥ 100,000/μL
iii. 血紅素≥8 g/dL
8.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從所有試驗計畫書規定之評估、回診和試驗程序,包括治療前腫瘤切片。基線時,可接受留存腫瘤切片。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內使用一種可靠的避孕方法。
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即永久絕育、已停經)可納入本試驗。已停經定義為沒有藥物影響的情形下已12個月無月經。
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20天內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法。
10. 不可以哺乳。
1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感染的患者若其CD4 + T細胞計數≥350 cells/μL則可納入試驗;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ART) 的患者應接受既定劑量至少4週以上,並在納入前HIV病毒量低於400 copies/mL。
12. 具血清學證據顯示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之患者若其HBV病毒定量檢驗低於定量極限則可納入試驗,不論是否正在進行病毒抑制治療。
13. 有C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之患者應已完成其成功抗病毒治療,且其HCV病毒定量檢驗低於定量極限者可納入試驗。
14. B部分(群組擴增)的患者必須患有下列其中一種類型的腫瘤且經合格實驗室IHC檢定證實Globo H之 H分數至少為100 (H score ≥ 100),方可納入個別的群組中:
‧ 群組1:胰臟癌
o 組織病理學證實胰臟之轉移性腺癌
‧ 群組2:大腸直腸癌
o 組織病理學證實轉移性結直腸腺癌
‧ 群組3:籃型 (群組1及群組2以外的任何實體腫瘤類型)
o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者有晚期實體腫瘤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
1. 第一劑OBI 999前3週內,曾進行細胞毒性化療或放射線療法;及低於5個半衰期或3週內 (以間隔較短者為準)曾進行生物療法,。
2. 第一劑OBI 999前28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依照試驗主持人判定)或嚴重的創傷性損傷。
3. 患者有2級或以上之感官或運動神經疾病。
4. 患者有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5. 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未緩解,定義為毒性未緩解至0級或1級(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NCI CTCAE] 5.0版),但脫髮和符合納入條件所列之實驗室檢測數值者則除外。
6. 先前接受任何以Globo H為標靶的治療
7. 已知對OBI 999或其賦形劑過敏
8. 已知有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已接受過治療之腦轉移的患者,若在針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治療後至少4週無證據顯示疾病惡化,並在篩選期間經臨床檢查和腦部影像學檢查(核磁共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掃描[CT])確認後,則符合試驗資格。
9. 有顯著的臨床心臟異常(如臨床心臟衰竭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0. 有危及生命的任何共病症,或依照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有可能因此無法遵從要求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會使患者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及/或可能會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11. 正在接受第8.6.3節所列之任何禁止併用的藥物。
1. 第一劑OBI 999前3週內,曾進行細胞毒性化療或放射線療法;及低於5個半衰期或3週內 (以間隔較短者為準)曾進行生物療法,。
2. 第一劑OBI 999前28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依照試驗主持人判定)或嚴重的創傷性損傷。
3. 患者有2級或以上之感官或運動神經疾病。
4. 患者有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5. 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未緩解,定義為毒性未緩解至0級或1級(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NCI CTCAE] 5.0版),但脫髮和符合納入條件所列之實驗室檢測數值者則除外。
6. 先前接受任何以Globo H為標靶的治療
7. 已知對OBI 999或其賦形劑過敏
8. 已知有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已接受過治療之腦轉移的患者,若在針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治療後至少4週無證據顯示疾病惡化,並在篩選期間經臨床檢查和腦部影像學檢查(核磁共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掃描[CT])確認後,則符合試驗資格。
9. 有顯著的臨床心臟異常(如臨床心臟衰竭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0. 有危及生命的任何共病症,或依照試驗主持人意見,患者有可能因此無法遵從要求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會使患者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及/或可能會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11. 正在接受第8.6.3節所列之任何禁止併用的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