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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LC178A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25000

2017-01-01 - 2019-08-31

Phase I

終止收納2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一項第I/IIa 期、開放標記、劑量遞增研究於晚期惡性腫瘤患者靜脈注射型微脂體性 Vinorelbine Tartrate 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動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厥全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6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晚期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決定每 4 週使用一次(Q4W)於晚期惡性腫瘤患者的靜脈注射型 LipoVNB 之最 大耐受劑量(MTD)與第 2 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標:  找出單一劑量與多重劑量的 LipoVNB 藥動性(PK)與劑量暴露關係  評估 Q4W LipoVNB 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利用客觀反應率(ORR)、臨床效益比(CBR)、病情控制率(DCR)和 反應持久性(DoR)評估靜脈注射型 LipoVNB 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

藥品名稱

LipoVNB Vinorelbine Tartrate

主成份

Vinorelbine Tartrate

劑型

注射液

劑量

10mg

評估指標

一項第 I/IIa 期、開放標記、劑量遞增研究於晚期惡性腫瘤患者靜脈注射型微脂質體性 Vinorelbine Tartrate 於晚期惡性腫瘤患者時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動性的第 I/IIa 期、開放標記、劑量遞增型試驗。為了決定 MTD,劑量遞增時,將按預定的劑量組(DL)採用傳統的 3+3 設計。安全監測委員會(SMC)確定 MTD 後,將會另外納入15位可評估療效的淋巴瘤患者,以該 MTD 進行擴充組別(expasion cohort)試驗。若 SMC 在考慮 DLT 和後續週期內通報的顯著藥物相關不良事件(AE)後,對納入 MTD 與擴充組別的患者安全資料感到滿意,就會宣稱該劑量為 RP2D。將針對特定淋巴瘤族群探討療效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開始任何篩選程序前,所有患者均需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且願意遵從計畫書中所述程序。
(1) 年滿 18 歲(台灣患者須年滿 20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認的實體瘤或淋巴瘤患者。唯周邊/皮膚 T 細胞淋巴瘤、何杰金氏淋巴瘤和其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得以納入擴充組別
(3) 無標準治療的惡性腫瘤,或之前接受過治療而且已經無局部根治手術、根治用的放射線療法或令人滿意的全身性抗癌療法可用的局部晚期、難治型/復發型或轉移型惡性腫瘤
(4) 經由 Cheson(針對淋巴瘤)或修正後的嚴重性加權評估工具(mSWAT)(針對蕈狀肉芽腫 [MF] 和 Sezary 症候群 [SS])標準定義可評估的疾病狀態,或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針對實體腫瘤)定義可測量的腫瘤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評分 ≤2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長於 3 個月
(7)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在篩選門診時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
(8)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患者以及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必須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並停止哺乳
(9) 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程序並簽署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未經治療或控制不佳的腦部轉移患者。對於腦部轉移或侵犯中樞神經系統的淋巴瘤患者,曾接受放射線療法或其他療法,且疾病至少在篩選前 3 個月內維持穩定,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者則不在此限。
(2)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標準抗癌療法或研究性抗癌療法,包括標靶療法、化療、免疫療法等。若上述情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再有藥物作用(例如:≥ 5 個半衰期)者則不在此限。
(3) 曾接受 5 線以上的細胞毒性療法。Romidepsin 治療無效、曾接受超過 4 線療法無效的皮膚 T 細胞淋巴瘤患者。
(4) 篩選期前 2 年內曾針對 30% 以上保留的骨髓接受全面放射線療法,或層接受骨髓 / 幹細胞移植。篩選期前 2 週內接受局部放射線治療者得進入試驗。
(5) 具有先前療法引起且尚未消退至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第 4.03 版或更高版本)嚴重度第 2 級以下
(6) 曾有心電圖(ECG)發現無法控制但具臨床意義的異常心臟傳導病史、具有 QT 過長症候群病史或相關證據,或篩選時 QTcF 間隔 >450 msec(男性)與 ≥470 msec(女性)(根據 Fridericia 的修正)
(7) 重要器官功能不佳,其定義為: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1,500/mm3、輸血前血小板 <100,000/mm3 或輸血前血紅素 <9.0 mg/dL(患者必須在血液檢查前至少 2 週未輸血,且未使用白血球生長激素 或促紅細胞生成素)
b. 凝血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高於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ULN)的 1.5 倍
d. 無肝臟轉移或肝硬化患者的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或丙氨酸轉氨酶(AL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e. Child Pugh B 或 C 期肝臟疾病
f. 肌酸酐清除率(根據 Cockcroft Gault 公式)<40 mL/min
(8) 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使用細胞色素 P450 酵素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5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