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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C220-0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39726
試驗已結束

2016-01-01 - 2017-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一項第3期、開放標示、隨機分配試驗,在罹患FLT3-ITD陽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且接受第一線治療(有或無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鞏固療法)後反應不佳或仍復發的受試者中,比較Quizartinib(AC220)單一療法與救援性化療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bit Biosciences Corporation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Daiichi Sankyo,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高志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柯博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復發/反應不佳 FLT3-ITD(+)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於第一線 AML 療法後反應不佳或於6個月內復發的FLT3-ITD 陽性 AML受試者,測定quizartinib 單一療法相較於救援性化療是否能延長整體存活 (OS)。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Quizartinib (AC220)

劑型

116

劑量

20, 30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 (OS)
於第一線 AML 療法後反應不佳或於6個月內復發的FLT3-ITD 陽性 AML受試者,測定quizartinib 單一療法相較於救援性化療是否能延長整體存活 (OS)。
[次要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 (EFS)
測定 quizartinib相較於救援性化療之無事件存活 (EFS)。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於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括停用本試驗禁用藥物(如適用),提供載有符合
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單位之 HIPAA 授權)之隱私權條款,且為人體試驗委
員會 (IRB) 或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所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3.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條件定義,於試驗單位以病理學審查測定,形態學記錄原發性
AML 或繼發於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 (MDS)之 AML。
4. 首次復發(6 個月緩解期或更短)或於先前療法後反應不佳(不論有無
HSCT)。前導性療法必須包括標準劑量下含前導物的 anthracycline/mitoxantrone
至少一個週期週期。
• 反應不佳之定義為:
• 於 1 個週期週期後,骨髓芽細胞下降少於 50%,且無法達成 CR、CRp 或
CRi。
• 於 2 個週期週期後,無法達成 CR、CRp 或 CRi。
• 首次復發(6 個月緩解期或更短)之定義為:
• 依據 2003 國際工作小組準則,於初始 AML 療法(有或無鞏固療法或維持療
法,以及有或無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後,達成 CR、CRi 或 CRp。
• CR、CRi 或 CRp 期間自骨髓評估(測定療效反應)當日或是異體移植當日起
算,直至以骨髓評估測定復發或周邊血液出現芽細胞時。
5. 於骨髓或周邊血液出現 FLT3-ITD 活化性變異(經中央實驗室測定,等位基因性
比率臨界值為≥3% FLT3- ITD /總 FLT3)。
6. 依據試驗主持人之評估,符合預先選定之救援性化療資格。
7. ECOG 日常體能分數 0-2。
8. 於本試驗治療開始前,停用先前之 AML 治療(羥基尿素 (hydroxyurea)或其他控
制白血球增多 (leukocytosis) 之藥物除外)至少 2 週(細胞毒性藥物);或 5 個半衰
期(非細胞毒性藥物至少停用)。
9.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上限 (ULN),或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
率 >25 毫升/分鐘,。
10. 血清鉀、鎂及鈣(低白蛋白血症之血清鈣經校正)符合機構的正常範圍。 電解
質超出正常範圍之受試者,若於任何必要補充下重新測試後數值進行校正,仍符
合條件。
11. 總血清膽紅素 ≤ 1.5 倍 ULN。
12.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以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 ULN。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 (AML 亞型 M3).
2. 繼發於其他先前腫瘤 (neoplasms) 進行化療後之 AML,繼發於先前 MDS 之 AML
除外。
3. 其他惡性腫瘤史,除非該受試者人選已無病 (disease-free) 至少五年。
• 無論無病時間長短,如果受試者人選患有經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原位
癌或子宮頸癌前期病變已完成徹底治療,仍符合條件。
• 受試者人選患有器官局限性攝護腺癌,無復發或疾病惡化證據,如已經開始
荷爾蒙療法、或已手術切除腫瘤、或以確切之放射療法治療,仍符合條件。
4. 於先前 AML 療法後,持續性,具臨床顯著性 > 第 1 級之非血液性毒性。
5. 具臨床顯著性之 GVHD 或 GVHD 需要初始治療或治療延長至 21 日內,及/或>
第 1 級持續性或具臨床顯著性(與 HSCT 有關)之非血液性毒性。
6. 曾有或目前有 AML 中樞神經系統病變。
7. 具臨床上顯著之凝血功能異常,例如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8. 先前使用 quizartinib 治療或曾參與先前之 quizartinib 試驗。
9. 先前使用 FLT3 標靶療法治療,包括 sorafenib 或研究性 FLT3 抑制劑。
10. 篩選前 4 週曾進行重大手術。
11. 篩選前 4 週曾進行放射療法。
12. 無法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 QTcF 間隔>450 msec(3 次測定平均)。
• 受試者患有少於 50 BPM(由中央判讀測定)的心率過緩,除非該受試者裝
有心律調節器。
• 已確診或疑似患有 QT 間期過長症候群,或已知有 QT 間期過長症候群之家
族史。
• 曾有臨床上相關之心室心律不整病史,包括心室頻脈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心室纖維性顫動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或多型性心室頻脈 (torsade de
pointes)。
• 曾有第 2 級或第 3 級房室傳導阻滯 (heart block)。 患有或曾患有房室傳導阻
滯之受試者人選,如已裝設心律調節器,且裝設心律調節器後無昏倒或臨床
相關之心律不整,仍符合條件。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無法控制之心絞痛 (angina pectoris)。
•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3 或第 4 級充血性心衰竭。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5 %或機構之正常下限。
• 無法控制的高血壓。
• 完全的左或右束支傳導阻滯。
13. 未能以抗菌或抗病毒療法良好控制之進行性感染。
14. 已知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其它現行臨床相關之
肝臟疾病。
15. 不願意依據試驗計畫書接受血液製品輸注。
16. 若為男性,其性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且任一方不願意或無法於試驗治療
期間全程以及試驗完成後至少 3 個月期間,採行可接受之避孕方法。
• 於篩選階段開始後、以及完整試驗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05 日
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17.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不願意或無法於試驗治療期間全程以及試驗完成後至少 3
個月期間,採行可接受之避孕方法。 此外,隨機分配至化療之女性,不願意在
試驗主持人指導之下,遵守個別產品特性摘要說明以及病患資訊頁(仿單)之限
制。
• 停經後(至少 2 年沒有月經)或以手術絕育(試驗前至少 1 個月)之女性則
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 可接受之避孕方包括兩種生育控制(其中一種必須為阻隔法)。
• 於篩選階段開始後、以及完整試驗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05 日
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18. 懷孕。
19. 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篩選階段、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5 日內,不
得餵哺母乳。
20. 依據試驗主持人之判斷,醫療病症、嚴重併發疾病、或其它情形下可能危害受試
者人選之安全性,或可能影響試驗目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36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