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6 - 2022-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E11.22
第二型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ICD-9250.40
併有腎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以事件為導向的第III期試驗,針對臨床診斷患有糖尿病腎臟疾病的第2型糖尿病受試者,研究使用標準照護加上finerenone治療在降低心血管發病率以及死亡率上的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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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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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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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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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6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6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第一次發生綜合評估指標的時間:因CV死亡或非致命性CV事件(即心肌梗塞、中風或因心衰竭而住院)
2. 次要評估指標:
1.第一次發生下列複合指標的時間:發生腎衰竭、概估腎絲球過濾率(eGFR)於至少4週期間自基期持續減少≥ 40%或腎臟衰亡
2. 所有原因住院的時間
3. 所有原因死亡的時間
4. UACR自基期至第4個月的變化
5. 第一次發生下列複合指標的時間:發生腎衰竭、eGFR於至少4週期間自基期持續減少≥ 57%或腎臟衰亡。
主要納入條件
1. 於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簽署書面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依台灣法規成年人定義為20 歲以上,本試驗案將依據台灣法規成年人定義納入20 歲以上之成年受試者)。
3.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僅有當篩選回診時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同意使用適當避孕方式時方可納入試驗。適當避孕方式定義為任意併用至少2種有效避孕方式,其中至少一種必須為物理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荷爾蒙避孕劑或植入避孕劑或複方口服避孕藥、特定子宮內避孕裝置)。若女性已自然(自發性)無月經12個月且有適當臨床資料(例如:適當年齡)時、或自發性無月經6個月且血清濾泡刺激素(FSH) > 40 mIU/mL [僅適用於美國:濾泡刺激素(FSH)> 40 mIU/mL且雌二醇< 20 pg/mL]時、或曾接受手術治療(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或子宮切除)時則可認定為已停經且不具生育能力。
4. 依據美國糖尿病協會定義的第2型糖尿病受試者
5. 受試者於導入與篩選回診時依據下列任一條件臨床診斷患有糖尿病腎病(DKD):
• 持續出現高濃度的蛋白尿,定義為3次早上首次排尿檢體中有2次的白蛋白/肌酸酐比值(UACR ) ≥ 30 mg/g (≥ 3.4 mg/mmol)但< 300 mg/g (< 33.9 mg/mmol),以及腎絲球過濾率(eGFR) ≥ 25但≤ 90 mL/min/1.73 m2 (根據腎功能評估公式CKD-EPI)
•
或
• 持續出現極高濃度的蛋白尿,定義為3次早上首次排尿檢體中有2次的白蛋白/肌酸酐比值(UACR ) ≥ 300 mg/g (≥ 33.9 mg/mmol),以及腎絲球過濾率(eGFR) ≥ 60 mL/min/1.73 m2 (根據腎功能評估公式CKD-EPI)
•
註:允許於導入回診及篩選回診時再度評估一次腎絲球過濾率與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如果3個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測量值中遺漏1項數值,但其他2個數值有效,可使用這些數值評估受試者是否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6. 曾接受下列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與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治療:
• 受試者於導入回診前應接受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之一、或者接受兩者至少4週
• 自導入回診起,受試者應僅接受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其中之一的治療
• 受試者於篩選回診前應接受仿單最大耐受劑量(但不低於最小仿單劑量)的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其中之一(非接受兩者)至少4週,理想上為不調整任何劑量或者藥物選擇,或改用任何其他降血壓或降血糖治療。
7. 導入回診與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鉀濃度均≤ 4.8 mmol/L (允許於導入回診及篩選回診時再度評估一次鉀離子)
8. 可瞭解與遵守試驗相關指示。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與手術病史
1. 已知患有重大非糖尿病腎臟疾病,包括臨床相關的腎動脈狹窄
2. 導入回診或篩選回診時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UACR ) > 5000 mg/g (> 565 mg/mmol)
3. 導入回診或篩選回診時醣化血色素(HbA1c) > 12% (> 108 mmol/mol)
4. 具有控制不良的動脈高血壓,包括導入回診時有平均坐姿收縮壓(SBP) ≥ 170 mmHg或平均坐姿舒張壓(DBP) ≥ 110 mmHg,或篩選回診時有平均坐姿收縮壓(SBP) ≥ 160 mmHg或平均坐姿舒張壓(DBP) ≥ 100 mmHg
5. 導入回診或篩選回診時收縮壓(SBP) < 90 mmHg
6. 導入回診時經臨床診斷出罹患伴隨射出分率降低(HFrEF)與持續性症狀(紐約心臟協會第2至第4級分類)的慢性心衰竭受試者(MRA的等級1A建議)
7. 導入回診前30天內發生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或因心衰竭惡化而住院
8. 導入回診前12週內因急性腎衰竭接受透析
9. 曾接受腎臟異體移植,或安排於導入回診後12個月內進行腎臟移植
10. 已知對試驗治療(活性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11. 愛迪生氏病
12. 分類為Child-Pugh C的肝功能不全。
藥物治療與藥物使用
13. 合併接受無法於篩選回診前至少4週停用的eplerenone (迎甦心)、spironolactone (安達通)、任何腎素抑制劑或留鉀利尿劑治療。
14. 合併接受無法因試驗目的而停用的血管張力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與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治療。
15. 合併接受強效細胞色素P450同功酶3A4 (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於隨機分配前至少7日停用)。
其他
16. 任何其他可能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並導致無法全程參與試驗的情況或治療(例如:活動性惡性腫瘤或限制預期壽命至不到12個月的其他情況)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
18. 曾於本試驗或試驗16244或16275期間安排接受治療。
19. 曾經(隨機分配前30日內)或同時參與另一項有關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即:第I-III期臨床試驗),參與試驗16244篩選期不在此限。
20. 與試驗單位的關係密切;例如:與試驗主持人之間有近親或從屬關係(例如試驗單位的員工或學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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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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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