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Y-035-204
2021-12-31 - 2022-08-02
Phase II
尚未開始1
終止收納1
一項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ABY-035用於治療僵直性脊椎炎受試者之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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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nmagene Biopharmaceuticals授權委託台灣弘翼醫藥研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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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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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成人僵直性脊椎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估計ABY-035 (160毫克Q2W、160毫克Q4W、40毫克Q2W、160毫克QW或40毫克QW)各種不同劑量療程相較於安慰劑,與臨床反應之間的關係,其中臨床反應是以活動性AS受
次要目的
-利用第16週時的Bath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動量表(BASDAI)、Bath僵直性脊椎炎功能指數(BASFI)和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性分數主要改善(ASDAS-MI),探討ABY-035 (160毫克Q2W、160毫克Q4W、40毫克Q2W、160毫克QW或40毫克QW)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評估ABY-035在AS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16週安慰劑對照期內,比較各個ABY-035療程(160毫克Q2W、160毫克Q4W、40毫克Q2W、160毫克QW或40毫克QW)與安慰劑。
-探討ABY-035 (160毫克Q2W或160毫克QW)直到第
探索性目的
-評估ABY-035的暴藥量。
-探索ABY-035在AS受試者中的時間-暴藥量-反應關係。
-評估ABY-035的免疫原性。
-評估ABY-035對病患自述生活品質的影響。
藥品名稱
ABY-035
主成份
ABY-035
劑型
皮下注射針劑/安慰劑
劑量
80/ 0.9%生理食鹽水
評估指標
主要:
◆在第16週時達成ASAS4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
-第16週相較於基準期的BASDAI變化。
-第16週相較於基準期的BASFI變化。
-在第16週時達成ASDAS-MI的受試者比例。
-AE發生率。
-特別關注不良事件(AESI)的發生率。
-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AE導致退出使用研究用藥品(IMP)。
-安全性實驗室參數(血液學、臨床化學、尿液分析)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生命徵象(收縮期和舒張期血壓[BP]、脈搏、體溫)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24和52週時達成ASAS4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2、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2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部分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 5/6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BASDAI在第2、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16、24和52週時達成BASDAI50的受試者比例。
-BASFI在第2、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4和52週時達成ASDAS-MI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發生臨床上重要改善(ASDAS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1.1)的受試者比例。
-第16、24和52週時的ASDAS-CRP和ASDAS狀態(例如:非活性疾病、中度活性疾病、高度活性疾病,和極高度活性疾病)。
-整體和夜間疼痛(數字等級量表[NRS])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CRP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Maastricht僵直性脊椎炎接骨點炎分數(MASES)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根據基準期時患有接骨點炎的受試者次組在第16、24和52週時的MASES指數判定的無接骨點炎狀態。
-(44/44)壓痛關節數(TJC)和腫脹關節數(SJC)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Bath僵直性脊椎炎計量學指數(BASMI)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16週時達成ASAS4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次要:
-第16週相較於基準期的BASDAI變化。
-第16週相較於基準期的BASFI變化。
-在第16週時達成ASDAS-MI的受試者比例。
-AE發生率。
-特別關注不良事件(AESI)的發生率。
-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AE導致退出使用研究用藥品(IMP)。
-安全性實驗室參數(血液學、臨床化學、尿液分析)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生命徵象(收縮期和舒張期血壓[BP]、脈搏、體溫)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24和52週時達成ASAS4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2、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20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部分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達成ASAS 5/6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BASDAI在第2、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16、24和52週時達成BASDAI50的受試者比例。
-BASFI在第2、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在第24和52週時達成ASDAS-MI的受試者比例。
-在第16、24和52週時發生臨床上重要改善(ASDAS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1.1)的受試者比例。
-第16、24和52週時的ASDAS-CRP和ASDAS狀態(例如:非活性疾病、中度活性疾病、高度活性疾病,和極高度活性疾病)。
-整體和夜間疼痛(數字等級量表[NRS])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CRP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Maastricht僵直性脊椎炎接骨點炎分數(MASES)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根據基準期時患有接骨點炎的受試者次組在第16、24和52週時的MASES指數判定的無接骨點炎狀態。
-(44/44)壓痛關節數(TJC)和腫脹關節數(SJC)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Bath僵直性脊椎炎計量學指數(BASMI)在第16、24和52週時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具備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1. 受試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受試者為可靠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例如:能夠理解和完成日誌/問卷)及遵循回診/藥物施用時程。
3. 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
4.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AS;以紀錄中符合修訂版紐約AS條件(1984年)的影像學證據(X光)判定,包括至少3個月的症狀且症狀首次出現時的年齡< 45歲。
以及
根據ASAS條件,有至少一項脊椎關節炎(SpA)特徵。
5. 受試者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疾病,以基準期時的下列各項定義:
o BASDAI ≥ 4且
o 脊椎疼痛在0到10分的NRS上得分≥ 4
(源自BASDAI第2題)
6. 受試者必須對至少2種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的反應不足或不耐受,或者有NSAID療法的禁忌症。反應不足係定義為對每種NSAID至少2週的連續療法未產生反應。
7. 受試者可以未曾使用TNFα抑制劑,或者接受過最多2種TNFα抑制劑。先前接受過TNFα抑制劑的受試者必須
a)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對先前施用至少12週的治療反應不足,或者
b) 對施用藥物不耐受(例如:發生導致TNFα抑制劑停用的副作用/不良事件[AE])。
8.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至少1年、透過手術不具生育能力,或者當前有效實施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腸道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加上殺精劑)。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4週內,實施適當的避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確保其女性伴侶在試驗期間以及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4週內,實施適當的避孕(如前文所述)。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納入本試驗:
疾病相關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纖維肌痛症或全脊椎僵直症(「竹節狀脊椎」),或任何其他發炎性關節炎,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
2. 受試者患有次發性非發炎性病症(例如:骨關節炎),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可能干擾療效評估。
先前用藥相關的排除條件
3. 受試者曾按照表S1的排除條件詳述的方式用藥。
4. 受試者在基準期前5年內曾基於診斷以外的目的,接受與亞甲基雙磷酸鹽結合的鎝-99治療。
5. 在基準期前12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 (包括減毒)疫苗 (例如:允許使用去活性流感和肺炎鏈球菌疫苗,但不允許經鼻流感疫苗)。
6.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12週或至少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全身性藥物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全身性藥物的試驗。
7.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4週內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的試驗。
8.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3個月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在臨床試驗內或臨床試驗外接受任何未列於表S1的AS非生物療法。
病史排除條件:
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感染或感染病史,如下所述:
a) 在基準期前14天內的任何活動性感染(普通感冒除外)。
b) 在基準期前2個月內患有嚴重感染(定義為需要住院或IV抗感染藥物)。
c) 有伺機性、復發性或慢性感染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本試驗對受試者有害。伺機性感染是由不常見病原體(例如:卡氏肺囊蟲、隱球菌病)引起的感染,或由常見病原體引起卻異常嚴重的感染(例如:巨細胞病毒、帶狀皰疹)。
10. 有B型肝炎病毒(HBV)的罹病證據或檢測為陽性,如下所述: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會被排除。
HBsAg陰性但B型肝炎核心抗原(HBc)之抗體陽性的受試者(不論抗HBs抗體狀態為何),都必須以HBV去氧核糖核酸(DNA)檢測釐清其狀態
若為HBV DNA陽性,受試者將被排除
若為HBV DNA陰性,受試者將有資格納入。
11. 有C型肝炎病毒(HCV)的罹病證據或檢測為陽性。HCV檢測結果呈陽性之定義為:1) C型肝炎抗體(抗HCV Ab)陽性,且2)透過HCV的認證性檢測(例如:HCV聚合酶連鎖反應)確認為陽性。
12. 過去曾有陽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結果,或在篩選時得到陽性HIV檢測結果。
13. 受試者已知有結核病(TB)感染、有染上TB感染的高度風險,或當前患有非結核病分枝桿菌(NTMB)感染或有其病史,或有潛伏期結核病(LTB) (干擾素γ釋出檢驗[IGRA]陽性並以TB專科醫師確認診斷)。
受試者過去有涉及任何器官系統的活動性TB病史,除非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疾病管制局的治療指引已充分治療,且在諮詢TB專科醫師後證實已完全康復。
14. 有淋巴增生性疾患(包括淋巴瘤)的病史,或者目前有指向淋巴增生性疾患的徵象和症狀。
15. 患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或在篩選回診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經過治療且認定已治癒的皮膚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乳管原位癌為例外。
16.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克隆氏症(CD)或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UC)。
註:受試者若有發炎性腸病(包括CD和UC)的病史,但是在基準期隨機分配前≥ 1年內沒有惡化也未接受任何治療,則可納入。
17. 受試者在基準期前6週內患有活動性葡萄膜炎。
18. 受試者於基準期前3個月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包括關節手術),或已計劃於進入試驗後的6個月內接受重大手術。
19. 受試者患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未受控制、不穩定或很可能在本試驗期間惡化至有臨床意義程度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腎臟衰竭、心臟衰竭、高血壓、肝病、糖尿病)。
20. 受試者在篩選回診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中風。
21. 受試者在篩選時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下列任何數值≥ 3.0倍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鹼性磷酸酶(ALP);或> ULN的總膽紅素(若已知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則為≥ 1.5倍ULN的總膽紅素)
b. 白血球(WBC)計數< 3.00 x 109/L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d. 淋巴球計數< 500 cells/μL
e. 血紅素< 8.5 g/dL
f.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CrCl < 60 ml/min
g. 有任何其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使受試者無法完成本試驗,或者會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如果有個別篩選檢測的結果出錯、邊緣性異常或未有定論而無法納入試驗,可以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以作確認。再次檢測後,檢測結果仍在此閾值之外的受試者不可接受隨機分配。
22. 受試者有任何其他狀況(包括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試驗中。
23. 試驗主持人依據病史、試驗單位訪談、或藥物篩檢評估,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有慢性酒精或藥物濫用之病史。
24. 有對ABY-035或其賦形劑產生超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
25. 正在哺餵母乳、懷孕中,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IMP後14週內受孕的女性受試者。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具備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1. 受試者已提供知情同意。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受試者為可靠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例如:能夠理解和完成日誌/問卷)及遵循回診/藥物施用時程。
3. 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
4.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AS;以紀錄中符合修訂版紐約AS條件(1984年)的影像學證據(X光)判定,包括至少3個月的症狀且症狀首次出現時的年齡< 45歲。
以及
根據ASAS條件,有至少一項脊椎關節炎(SpA)特徵。
5. 受試者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疾病,以基準期時的下列各項定義:
o BASDAI ≥ 4且
o 脊椎疼痛在0到10分的NRS上得分≥ 4
(源自BASDAI第2題)
6. 受試者必須對至少2種非類固醇消炎藥(NSAID)的反應不足或不耐受,或者有NSAID療法的禁忌症。反應不足係定義為對每種NSAID至少2週的連續療法未產生反應。
7. 受試者可以未曾使用TNFα抑制劑,或者接受過最多2種TNFα抑制劑。先前接受過TNFα抑制劑的受試者必須
a)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對先前施用至少12週的治療反應不足,或者
b) 對施用藥物不耐受(例如:發生導致TNFα抑制劑停用的副作用/不良事件[AE])。
8.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至少1年、透過手術不具生育能力,或者當前有效實施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腸道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加上殺精劑)。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4週內,實施適當的避孕。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確保其女性伴侶在試驗期間以及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4週內,實施適當的避孕(如前文所述)。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納入本試驗:
疾病相關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纖維肌痛症或全脊椎僵直症(「竹節狀脊椎」),或任何其他發炎性關節炎,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
2. 受試者患有次發性非發炎性病症(例如:骨關節炎),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可能干擾療效評估。
先前用藥相關的排除條件
3. 受試者曾按照表S1的排除條件詳述的方式用藥。
4. 受試者在基準期前5年內曾基於診斷以外的目的,接受與亞甲基雙磷酸鹽結合的鎝-99治療。
5. 在基準期前12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 (包括減毒)疫苗 (例如:允許使用去活性流感和肺炎鏈球菌疫苗,但不允許經鼻流感疫苗)。
6.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12週或至少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全身性藥物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全身性藥物的試驗。
7.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4週內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的試驗。
8. 受試者在基準期回診前3個月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在臨床試驗內或臨床試驗外接受任何未列於表S1的AS非生物療法。
病史排除條件:
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感染或感染病史,如下所述:
a) 在基準期前14天內的任何活動性感染(普通感冒除外)。
b) 在基準期前2個月內患有嚴重感染(定義為需要住院或IV抗感染藥物)。
c) 有伺機性、復發性或慢性感染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本試驗對受試者有害。伺機性感染是由不常見病原體(例如:卡氏肺囊蟲、隱球菌病)引起的感染,或由常見病原體引起卻異常嚴重的感染(例如:巨細胞病毒、帶狀皰疹)。
10. 有B型肝炎病毒(HBV)的罹病證據或檢測為陽性,如下所述: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會被排除。
HBsAg陰性但B型肝炎核心抗原(HBc)之抗體陽性的受試者(不論抗HBs抗體狀態為何),都必須以HBV去氧核糖核酸(DNA)檢測釐清其狀態
若為HBV DNA陽性,受試者將被排除
若為HBV DNA陰性,受試者將有資格納入。
11. 有C型肝炎病毒(HCV)的罹病證據或檢測為陽性。HCV檢測結果呈陽性之定義為:1) C型肝炎抗體(抗HCV Ab)陽性,且2)透過HCV的認證性檢測(例如:HCV聚合酶連鎖反應)確認為陽性。
12. 過去曾有陽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結果,或在篩選時得到陽性HIV檢測結果。
13. 受試者已知有結核病(TB)感染、有染上TB感染的高度風險,或當前患有非結核病分枝桿菌(NTMB)感染或有其病史,或有潛伏期結核病(LTB) (干擾素γ釋出檢驗[IGRA]陽性並以TB專科醫師確認診斷)。
受試者過去有涉及任何器官系統的活動性TB病史,除非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疾病管制局的治療指引已充分治療,且在諮詢TB專科醫師後證實已完全康復。
14. 有淋巴增生性疾患(包括淋巴瘤)的病史,或者目前有指向淋巴增生性疾患的徵象和症狀。
15. 患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或在篩選回診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經過治療且認定已治癒的皮膚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乳管原位癌為例外。
16.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克隆氏症(CD)或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UC)。
註:受試者若有發炎性腸病(包括CD和UC)的病史,但是在基準期隨機分配前≥ 1年內沒有惡化也未接受任何治療,則可納入。
17. 受試者在基準期前6週內患有活動性葡萄膜炎。
18. 受試者於基準期前3個月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包括關節手術),或已計劃於進入試驗後的6個月內接受重大手術。
19. 受試者患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未受控制、不穩定或很可能在本試驗期間惡化至有臨床意義程度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腎臟衰竭、心臟衰竭、高血壓、肝病、糖尿病)。
20. 受試者在篩選回診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中風。
21. 受試者在篩選時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下列任何數值≥ 3.0倍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鹼性磷酸酶(ALP);或> ULN的總膽紅素(若已知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則為≥ 1.5倍ULN的總膽紅素)
b. 白血球(WBC)計數< 3.00 x 109/L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d. 淋巴球計數< 500 cells/μL
e. 血紅素< 8.5 g/dL
f.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CrCl < 60 ml/min
g. 有任何其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使受試者無法完成本試驗,或者會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如果有個別篩選檢測的結果出錯、邊緣性異常或未有定論而無法納入試驗,可以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以作確認。再次檢測後,檢測結果仍在此閾值之外的受試者不可接受隨機分配。
22. 受試者有任何其他狀況(包括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試驗中。
23. 試驗主持人依據病史、試驗單位訪談、或藥物篩檢評估,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有慢性酒精或藥物濫用之病史。
24. 有對ABY-035或其賦形劑產生超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
25. 正在哺餵母乳、懷孕中,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IMP後14週內受孕的女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5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