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AL056-101
2021-03-15 - 2022-06-07
Phase I
尚未開始1
一項評估對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研究CAL056 mesylate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動學之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之第一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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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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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試驗贊助商:博蔚醫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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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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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患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評估對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於接受CAL056 mesylate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2. 訂出CAL056 mesylate的最大耐受劑量(MTD)與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RP2D)
3. 評估CAL056 mesylate的藥動學(PK)
次要目的:
使用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1.1版來評估CAL056 mesylate在腫瘤反應中的療效
探索目的:
1. 評估CAL056 mesylate的藥效學(PD)
2. 確認CAL056 mesylate的代謝產物
藥品名稱
CAL056 Mesylate
主成份
CAL056 Mesylate
劑型
膜衣錠
劑量
20
評估指標
針對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找出不會導致嚴重副作用的最高試驗藥物使用劑量。為了判定此劑量,本試驗將針對日後執行的各項檢驗,檢測不同的試驗藥物劑量,本試驗的其他目的為找出受試者使用試驗藥物時會產生甚麼症狀(副作用)? 您的身體如何處理藥物及用藥後不同的時間點上會有多少試驗藥物殘留在血液內?以及試驗藥物是否能有效治療您罹患的癌症類型。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18歲以上(依臺灣法規規範,受試者須年滿20歲以上) 。
(2) 經組織學證實對標準療法無效且患有抗藥性或難治性實體瘤的受試者。
(3) 依照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1.1,受試者必須至少具有一個可測量腫瘤。
(4) 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身體狀態(ECOG-PS)評分量表中受試者分數為0至2分。
(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預計存活期至少3個月。
(6) 具有足夠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 血小板計數≥100 × 109/L
b. 血紅素≥9.0 g/dL (允許輸血和/或補充生長因子)
c. 嗜中性白血球(ANC) ≥1.5 × 109/L
d. 凝血酶原時間(PT) ≤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 除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劑或其他類似抗凝劑治療的受試者外,受試者的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PT-INR)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e. 肌酸酐≤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 或使用腎絲球濾過率公式(Cockcroft-Gault equation)來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50 mL/mi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值上限之3倍(ULN) (如有肝轉移, ≤正常值上限之5倍(ULN))
g. 如果沒有肝轉移,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或為吉伯特氏症(Gilbert’s Syndrome,非結合性膽紅素高血症),若有肝轉移時,則可為正常值上限之3倍(ULN)
(7) 使用RT-PCR檢測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且為陰性結果的受試者。
(8) 女性受試者需確認為非育齡婦女,或是雖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但未經過手術處置絕育或者沒有超過1年以上沒有月經來臨的婦女,需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呈現陰性才可以參加此研究。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在研究期間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後至少6個月內,必須同意使用適當及有效的避孕措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 避孕器(IUD)加上一種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b) 口服、可植入或可注射之避孕藥加上一種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c) 2種有效的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包括男用或女用的避孕套、隔膜和殺精劑(含有殺死精子的化學物質之乳膏或凝膠)。
(9) 男性受試者同意在研究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適當避孕方法(例如:屏障式避孕用品[男性避孕套])。
(10) 受試者必須能願意且能夠簽屬知情同意書。
2. 主要排除條件:
(1) 篩選前12個月內,有其他目前仍具活性的和/或曾經治療過的侵犯性惡性腫瘤病史。而下列情況,不在此限: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局部性前列腺癌、子宮頸和乳腺原位癌和表淺性非肌肉侵犯膀胱癌。
(2) 需要放射性治療、手術或連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之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之患者;或者患有未經治療或正在產生中的腦轉移,會導致下列症狀如: 神經系統缺陷、癲癇或頭痛發展中的腦轉移患者。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如病情穩定時,可以參加本研究(首次服用試驗藥物之前至少4週,經由影像檢測沒有惡化的證據,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先前存在的神經系統症狀已恢復至基準線以及在篩選前4週內完成全腦放射性治療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者沒有新的或惡化的腦轉移跡象,並且在首次服用試驗藥物之前至少7天內,未使用類固醇。
(3) 在篩選前4週內,曾進行任何輔助性化學治療。
(4) 在篩選前2週內,曾進行任何放射線治療(若是進行腦部放射線治療,則為4週內)。
(5) 在篩選時,已存在與化學治療相關的第2級或第2級以上之周邊神經病變。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正在或曾經參加試驗藥品的研究。
(7) 因有器官或幹細胞移植病史而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
(8) 在篩選前的過去兩年內,曾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需要進行全身性之治療,如: 疾病修飾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
(9) 肺部疾病例如: 類肉瘤病、矽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或過敏性肺炎。
(10) 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或氣喘且需要長期類固醇或氧氣治療的患者。
(11) 目前有間質性肺炎或曾使用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炎病史患者。
(12) 已知的重大肝臟疾病,包括病毒性、酒精性、B型或C型肝炎(帶原者除外)和/或肝硬化。
(13)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CD4計數異常。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使用減毒活性疫苗。
(15) 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6) 受試者的QTc間隔> 450毫秒(msec)。
(17) 在過去3個月內,有具臨床有意義或嚴重的胃腸道疾病或狀況之病史,例如:胃和十二指腸潰瘍,潰瘍性結腸炎和其他消化系統疾病,出血性的胃腸道腫瘤或其他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胃腸道疾病。
(1) 年滿18歲以上(依臺灣法規規範,受試者須年滿20歲以上) 。
(2) 經組織學證實對標準療法無效且患有抗藥性或難治性實體瘤的受試者。
(3) 依照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1.1,受試者必須至少具有一個可測量腫瘤。
(4) 根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身體狀態(ECOG-PS)評分量表中受試者分數為0至2分。
(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預計存活期至少3個月。
(6) 具有足夠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 血小板計數≥100 × 109/L
b. 血紅素≥9.0 g/dL (允許輸血和/或補充生長因子)
c. 嗜中性白血球(ANC) ≥1.5 × 109/L
d. 凝血酶原時間(PT) ≤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 除接受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劑或其他類似抗凝劑治療的受試者外,受試者的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PT-INR)必須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e. 肌酸酐≤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 或使用腎絲球濾過率公式(Cockcroft-Gault equation)來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50 mL/mi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值上限之3倍(ULN) (如有肝轉移, ≤正常值上限之5倍(ULN))
g. 如果沒有肝轉移,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之1.5倍(ULN)或為吉伯特氏症(Gilbert’s Syndrome,非結合性膽紅素高血症),若有肝轉移時,則可為正常值上限之3倍(ULN)
(7) 使用RT-PCR檢測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且為陰性結果的受試者。
(8) 女性受試者需確認為非育齡婦女,或是雖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但未經過手術處置絕育或者沒有超過1年以上沒有月經來臨的婦女,需在篩選期的血清妊娠試驗呈現陰性才可以參加此研究。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在研究期間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後至少6個月內,必須同意使用適當及有效的避孕措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 避孕器(IUD)加上一種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b) 口服、可植入或可注射之避孕藥加上一種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c) 2種有效的屏障式的避孕措施:
包括男用或女用的避孕套、隔膜和殺精劑(含有殺死精子的化學物質之乳膏或凝膠)。
(9) 男性受試者同意在研究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至少6個月內使用適當避孕方法(例如:屏障式避孕用品[男性避孕套])。
(10) 受試者必須能願意且能夠簽屬知情同意書。
2. 主要排除條件:
(1) 篩選前12個月內,有其他目前仍具活性的和/或曾經治療過的侵犯性惡性腫瘤病史。而下列情況,不在此限: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局部性前列腺癌、子宮頸和乳腺原位癌和表淺性非肌肉侵犯膀胱癌。
(2) 需要放射性治療、手術或連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之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之患者;或者患有未經治療或正在產生中的腦轉移,會導致下列症狀如: 神經系統缺陷、癲癇或頭痛發展中的腦轉移患者。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如病情穩定時,可以參加本研究(首次服用試驗藥物之前至少4週,經由影像檢測沒有惡化的證據,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先前存在的神經系統症狀已恢復至基準線以及在篩選前4週內完成全腦放射性治療或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或者沒有新的或惡化的腦轉移跡象,並且在首次服用試驗藥物之前至少7天內,未使用類固醇。
(3) 在篩選前4週內,曾進行任何輔助性化學治療。
(4) 在篩選前2週內,曾進行任何放射線治療(若是進行腦部放射線治療,則為4週內)。
(5) 在篩選時,已存在與化學治療相關的第2級或第2級以上之周邊神經病變。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正在或曾經參加試驗藥品的研究。
(7) 因有器官或幹細胞移植病史而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
(8) 在篩選前的過去兩年內,曾因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需要進行全身性之治療,如: 疾病修飾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不被視為全身性治療(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
(9) 肺部疾病例如: 類肉瘤病、矽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或過敏性肺炎。
(10) 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或氣喘且需要長期類固醇或氧氣治療的患者。
(11) 目前有間質性肺炎或曾使用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炎病史患者。
(12) 已知的重大肝臟疾病,包括病毒性、酒精性、B型或C型肝炎(帶原者除外)和/或肝硬化。
(13)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CD4計數異常。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使用減毒活性疫苗。
(15) 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6) 受試者的QTc間隔> 450毫秒(msec)。
(17) 在過去3個月內,有具臨床有意義或嚴重的胃腸道疾病或狀況之病史,例如:胃和十二指腸潰瘍,潰瘍性結腸炎和其他消化系統疾病,出血性的胃腸道腫瘤或其他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胃腸道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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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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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