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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18-302
尚未開始召募

2018-12-3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3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一項開放性、隨機分配、有效藥物對照之臨床三期試驗以比較每雙週450微克P1101治療與每日0.5毫克Entecavir治療對於慢性B型肝炎e抗原陽性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一個評估慢性B型肝炎e抗原陽性患者使用試驗藥物 Ropeginterferon alfa-2b (P1101) 之多國多中心第3期臨床試驗。比較每雙週450微克P1101治療與每日0.5毫克Entecavir對於慢性B型肝炎感染e抗原陽性患者出現血清轉換之比率。長效型干擾素是已知廣泛用於治療肝炎重要且有效的藥物。P1101屬於新一代長效型干擾素,是針對治療B型及C型肝炎所開發的一種新的實驗藥物。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藉由本研究計畫來探討:相較於市面上現有的口服藥物 Entecavir,對於B型肝炎e抗原陽性患者P1101是否有較佳的血清轉換率。

藥品名稱

注射液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Ropeginterferon alfa-2b

劑型

注射液預充填式注射劑

劑量

微克/1.0毫升

評估指標

1. 主要療效指標:
於第72週前發生e抗原血清轉換的情況; e抗原血清轉換之定義為e抗原消失且e抗體產生

2. 次要療效指標:
於第72週檢測以下數值:
B型肝炎病毒量< 2,000 (IU)/ml
未偵測出B型肝炎病毒量 (B型肝炎病毒量小於最低檢測值)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較基準期減少> 90% (即: 1 log10)
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1,500 IU/ml
丙胺酸轉胺酶(ALT)值回復正常狀態 (ALT <正常值上限)
出現e抗原血清轉換之時間

3. 探索性療效指標:
試驗期間e抗原血清轉換之變化
試驗期間B型肝炎病毒量< 2,000 IU/ml之變化
試驗期間丙胺酸轉胺酶(ALT)值之變化; 試驗期間丙胺酸轉胺酶(ALT)值較基準期之相對變化量
B型肝炎病毒量,試驗期間B型肝炎病毒量較基準期減少> 1 log10, 2 log10, 4 log10 ; 試驗期間B型肝炎病毒量較基準期之相對變化量(以log10計算)
B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轉換狀態、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1,500 IU/ml、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消失、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較基準期減少> 50%及較基準期減少> 1 log10, 2 log10 ;
試驗期間e抗原定量較基準期之相對變化量(以log10計算)
三合一評估指標: 於第72週時之e抗原血清轉換、B型肝炎病毒量< 2,000 IU/ml 及丙胺酸轉胺酶(ALT)值回復正常狀態
試驗期間B型肝炎核心抗體定量之變化; 試驗期間B型肝炎核心抗體定量較基準期之相對變化量

主要納入條件

1.納入條件(參加本試驗的條件):
(1) 您願意提供已簽署同意之受試者同意書
(2) 您必須是介於20至75歲的成年人;您的年紀若超過70歲者必須確認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3) 您已被確診為慢性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並且符合下列條件:
a. 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且至少持續24週;
b. 於篩選訪視時,丙胺酸轉胺酶(ALT)值>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胺酶(ALT)<5倍正常值上限;c. B型肝炎病毒量(HBV DNA)≧2 x 104 IU/mL 及<2 x 108 IU/mL;
d. 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核心抗體量(Quantitative anti-HBc)≧4.4 log10 IU/mL;
(4) 您於進入試驗前之實驗室檢查結果正常,檢查項目白血球≧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mm3、血小板≧90,000/mm3、血紅素(Hb)≧10 g/dL,腎絲球過濾率(e-GFR)≧60 mL/min;
(5) 您於進入試驗前的心電圖檢查沒有發現任何臨床上有意義的異常檢查結果;
(6) 您從未接受過任何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干擾素治療;
(7) 您於進入試驗之前已經停止肝炎口服核苷酸類似物藥物治療超過12個月;
(8)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眼底鏡檢查正常,沒有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9) 除了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外,您的健康狀況必須良好,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是否可進入試驗。
(10)您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2.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您被診斷出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曾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的參與。
(2)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的臨床生命徵象明顯異常,或正處於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狀況。
(3)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的前6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的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或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4) 您目前有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例如: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心血管(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免疫調節、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如糖尿病伴隨HbA1C > 8.0%)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血液組成異常)。
(5) 您目前為懷孕婦女或您的配偶於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您具有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例如支氣管痙攣,血管神經性水腫,嚴重氣喘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7) 您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的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您在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退化性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藥物或進行手術植入。
(9) 您接受過器官移植且目前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
(10) 您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您進入篩選期前5年內曾診斷出或治療過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包含經局部治療的鱗狀或非侵襲性基底細胞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 但癌症倖存者在過去5年內未接受維持性治療則可被納入;
(12) 您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您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4) 您目前罹患已知會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疾病。
(15) 您為肝代償不全患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直接總膽紅素 ≥2 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值 < 3.5 g/d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1.5;在進入試驗前,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16) 您有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之外的其他重大慢性肝臟疾病;
(17) 您經過超音波檢查或其他檢查措施後有臨床上有意義之脂肪性肝炎,將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您是否可納入;
(18) 您經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及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的結果為陽性;
(19) 您同時感染D型肝炎病毒(HDV);
(20) 您的醫療病歷中記載具有YMDD突變或具口服核苷酸類似物藥物抗藥性
(21) 您的醫療病歷記載曾使用lamivudine 或 telbivudine 進行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1.納入條件(參加本試驗的條件):
(1) 您願意提供已簽署同意之受試者同意書
(2) 您必須是介於20至75歲的成年人;您的年紀若超過70歲者必須確認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3) 您已被確診為慢性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並且符合下列條件:
a. 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且至少持續24週;
b. 於篩選訪視時,丙胺酸轉胺酶(ALT)值>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胺酶(ALT)<5倍正常值上限;c. B型肝炎病毒量(HBV DNA)≧2 x 104 IU/mL 及<2 x 108 IU/mL;
d. 於篩選訪視時,B型肝炎核心抗體量(Quantitative anti-HBc)≧4.4 log10 IU/mL;
(4) 您於進入試驗前之實驗室檢查結果正常,檢查項目白血球≧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mm3、血小板≧90,000/mm3、血紅素(Hb)≧10 g/dL,腎絲球過濾率(e-GFR)≧60 mL/min;
(5) 您於進入試驗前的心電圖檢查沒有發現任何臨床上有意義的異常檢查結果;
(6) 您從未接受過任何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干擾素治療;
(7) 您於進入試驗之前已經停止肝炎口服核苷酸類似物藥物治療超過12個月;
(8)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眼底鏡檢查正常,沒有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9) 除了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外,您的健康狀況必須良好,由試驗主持人決定是否可進入試驗。
(10)您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2.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1) 您被診斷出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曾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的參與。
(2)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的臨床生命徵象明顯異常,或正處於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狀況。
(3) 您在篩選訪視期間的前6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的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或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4) 您目前有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例如: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心血管(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免疫調節、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如糖尿病伴隨HbA1C > 8.0%)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血液組成異常)。
(5) 您目前為懷孕婦女或您的配偶於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您具有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例如支氣管痙攣,血管神經性水腫,嚴重氣喘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7) 您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的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您在使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退化性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藥物或進行手術植入。
(9) 您接受過器官移植且目前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
(10) 您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您進入篩選期前5年內曾診斷出或治療過的惡性腫瘤病史(不包含經局部治療的鱗狀或非侵襲性基底細胞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 但癌症倖存者在過去5年內未接受維持性治療則可被納入;
(12) 您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您在篩選訪視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4) 您目前罹患已知會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的疾病。
(15) 您為肝代償不全患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直接總膽紅素 ≥2 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值 < 3.5 g/d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1.5;在進入試驗前,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16) 您有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之外的其他重大慢性肝臟疾病;
(17) 您經過超音波檢查或其他檢查措施後有臨床上有意義之脂肪性肝炎,將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您是否可納入;
(18) 您經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及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的結果為陽性;
(19) 您同時感染D型肝炎病毒(HDV);
(20) 您的醫療病歷中記載具有YMDD突變或具口服核苷酸類似物藥物抗藥性
(21) 您的醫療病歷記載曾使用lamivudine 或 telbivudine 進行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212 人